实行弹性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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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弹性退休政策

最近,我国“两会”又在北京召开。在网上,网友们就关于改变退休政策问题的呼声很高,要求按照年龄和工龄相关标准退休的建议也越来越多。作为一名公民、一名深受按年龄退休的受害者,我非常赞同网友们在这方面提出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应该引起国家领导人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了。

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仍然是依据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实施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都可以退休。《暂行办法》出台距今已30多年了,政府在干什么?恐怕只有中国才会有30多年不变的《暂行办法》了,真可以载入吉尼斯纪录了。在《暂行办法》中,只依据年龄而不看工作年限长短的“一刀切”规定是不科学的,也是不与时俱进的。特别是对男性的规定,已不适应以人为本、人性化的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例如:在我国从事文艺、体育等方面工作的人中,有部分人员因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工作需要,从几岁、十几岁就参加工作。如果按男60周岁退休,那这部分年龄很小就参加工作的人,势必要工作到40-5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退

休,这不免不人性化。从某种角度讲,《暂行办法》已强制这部分人要比正常年龄参加工作的人多工作十几年,甚至更长,更不用说这部分人从少儿时代就背上了工作的担子,这是一种很不平等的现象。我本人今年53岁,工龄已满39年,如果按照60周岁退休,我还要继续工作7年,到退休时我就要工作满46年了。心里真是有一种被剥削的感觉。

由于这部分人的职业特点,如:戏曲院团的武戏演员、歌舞院团的舞蹈演员、杂技院团的杂技演员、体育团队的运动员等等,要从事常人无法想象的肢体运动,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身患职业病或伤残,已基本上不能将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延续到法定退休年龄。这部分人,从全国总的劳动力人口数量来看,所占比例非常小。另外,自国家恢复高考以来,文艺、体育等行业,已很少自己培养学员,更多的是来自各类艺术、体育院校的毕业生。这就从根本上减少了这类人员的增加,可以说,对国家的养老金的收缴不会有大的影响。

因此,建议对《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按年龄退休的刚性定位进行修改,将工龄也做一个退休的条件规定下来,兼顾工龄长的人自主选择按年龄退休或按工龄退休的弹性原则。即在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按年龄退休,而不能胜任工作或虽然能胜任工作但本人不希望继续

工作的,可以选择按工龄退休的弹性政策。盼望着这一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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