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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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8.09•【字号】陕人发[2007]138号•【施行日期】200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7〕138号)各市(区)人事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提出的名院、名科、名医的“三名”战略和《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更好地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中医药临床诊疗技术精良、人民群众公认的名中医,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中医药理论功底扎实、患者和群众普遍认可的中医临床专家,根据《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我省将开展陕西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省人事厅共同组织,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评选类别名老中医和名中医两个类别。

第二章申报对象与遴选条件第四条申报对象在本省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名中医遴选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医德医风高尚,致力于发展中医药事业,未发生过医疗事故;(二)在国内、省内或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在临床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症方面有独特的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陕卫办监督发[2014]20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发〔2014〕208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深入贯彻《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文件精神,落实《陕西省2011年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项目考核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有效解决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相对薄弱问题的重要契机。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发挥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本地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确保卫生监督协管项目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卫生监督协管相关文件,明确各项服务工作内容的内涵外延,所涉及到的工作,必须全面开展,按要求完成,切实解决部分地区工作开展不全面的问题。

完善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管理机制,以推广《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试行)》为契机,落实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范围,建立起规范的服务流程,要梳理、明确不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上报信息至上级相关部门,保障服务质量。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陕卫规发[2012]47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卫规发〔2012〕47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申请和使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卫生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地方(省级以下,不含省)的卫生预算支出。

第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科学规划、依法依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处室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拟订与本处室单位业务相关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拟订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初步意见、制订并印发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陕人口发[2007]3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4.28【实施日期】2007.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陕人口发[2007]35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口计生委(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规范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

第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将所购置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的类型、数量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管理使用制度。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陕环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1〕52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做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与处置利用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从环境信息建设、企业规范化管理、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医疗废物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和目标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不断加大全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力度,现将《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区)将本地贯彻落实方案于6月1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基础建设,努力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现就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并通过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严抓细管,保障危险废物环境安全。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行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卡(居民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行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卡(居民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行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
卡(居民健康卡)工作的有关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陕卫信息发[2014]32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10.16
【实施日期】2014.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行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卡(居民健康卡)工作的有
关通知
(陕卫信息发〔2014〕326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
2014年10月9日,省卫生计生委召开了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卡(居民健康卡,以下简称“居民健康卡”)项目试点建设启动会,标志着我省居民健康卡项目建设工作正式展开,并计划11月20日进行首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发行居民健康卡工作的认识
居民健康卡是我省乃至国家“十二五”卫生信息化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我省“数字陕
西?智慧城市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推进深化医改、优化服务流程、改善。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24•【字号】陕卫办发[2011]351号•【施行日期】201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逐步均等化,加强对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0号)和《陕西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卫办发〔2011〕34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考核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原则。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

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中的主体作用,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立医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试点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立医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试点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立医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陕卫纠发[2011]52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12.19【实施日期】2011.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立医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卫纠发〔2011〕52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卫生单位,各试点医院:《陕西省公立医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卫生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试点医院按《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此项工作;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重点抓好对试点医院的指导,对未列入试点范围的,有条件的可参照先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陕西省公立医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精神,按照卫生部在公立医院试点推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决定在全省公立医院逐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指在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廉政风险排查和评估,确定廉政风险点及其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不廉洁行为发生的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制约监督为手段,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着力构建医院权力运行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有机结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积极构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新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中共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2013年度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共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2013年度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共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2013年度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陕卫党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2013年度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决定(陕卫党发〔2014〕5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2013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方面的重视支持下,经过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全省卫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保护全省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总结经验,弘扬先进典型,委党组决定,对在2013年度疾病预防控制、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促进项目、社区卫生服务、内部审计、优秀网站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先进市县(区)、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区)、单位及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受表彰的先进市县(区)、先进单位及个人学习,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2013年度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先进市县(区)及先进集体名单2.陕西省2012年-2013年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工作先进单位名单3.2013年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名单4.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5.2013年全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建设优秀单位名单6.全省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中共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2014年2月7日附件1:2013年度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先进市县(区)及先进集体名单一、2013年度疾病预防工作先进市(共4个)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安康市二、2013年度疾病预防工作先进县(区)(共28个)西安市:户县莲湖区碑林区宝鸡市:陇县陈仓区眉县咸阳市:泾阳县武功县长武县渭南市:澄城县大荔县合阳县铜川市:印台区王益区延安市:甘泉县黄陵县黄龙县榆林市:绥德县靖边县榆阳区汉中市:勉县西乡县南郑县安康市:白河县平利县旬阳县商洛市:丹凤县山阳县三、2013年度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共7个)韩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科杨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防治科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信息科陕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克山病大骨节病防治科陕西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防治科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办公室附件2:陕西省2012年-2013年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一、项目执行先进市、县(20个)西安市安康市西安:莲湖区、周至县咸阳:秦都区、三原县渭南:临渭区、澄城县宝鸡:眉县、凤翔县汉中:南郑县、西乡县安康:紫阳县、平利县榆林:榆阳区、定边县延安:宝塔区、吴起县铜川:王益区商洛:山阳县二、项目执行先进单位(32家)陕西省结核病防治所陕西省卫生宣传教育中心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所西安市莲湖区健康教育所西安市灞桥区健康教育所西安市阎良区健康教育所咸阳市礼泉县疾控中心咸阳市永寿县疾控中心咸阳市长武县疾控中心渭南市疾控中心渭南市华县疾控中心渭南市蒲城县健康教育所宝鸡市疾控中心宝鸡市陈仓区疾控中心宝鸡市凤县疾控中心铜川市疾控中心铜川市耀州区疾控中心汉中市疾控中心汉中市汉台区疾控中心汉中市镇巴县疾控中心安康市疾控中心安康市中医院安康市旬阳县疾控中心商洛市疾控中心商洛市山阳县疾控中心榆林市靖边县疾控中心榆林市清涧县疾控中心延安市疾控中心延安市宝塔区疾控中心延安市志丹县卫生局杨陵区疾控中心韩城市健康教育所附件3:2013年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一、2013年度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共28个)西安雁塔区电子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未央区草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长安区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临潼区骊山华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阎良区北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长安区东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新城区西一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灞桥区席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宝鸡渭滨区金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宝鸡金台区西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宝鸡渭滨区姜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咸阳秦都区古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咸阳渭城区朝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咸阳渭城区新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咸阳兴平市西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汉中汉台区新星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汉中汉台区中山街办将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康汉滨区江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康汉滨区江北砂石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康汉滨区江北张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商洛商州区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铜川王益区翠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铜川印台区城关街办鑫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榆林榆阳区新明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榆林榆阳区驼峰路街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渭南华阴市岳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渭南华阴市太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渭南临渭区双王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2013年度全省社区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共12个)西安新城区胡家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莲湖区桃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长安区郭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雁塔区等驾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宝鸡金台区中山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咸阳秦都区人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康汉滨区老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铜川王益区黄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铜川印台区三里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榆林榆阳区上郡路街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渭南临渭区杜桥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渭南临渭区站南办卫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附件4: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共15个)咸阳市中心医院宝鸡市中心医院渭南市中心医院榆林市第一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商洛市中心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陕西省肿瘤医院陕西省妇幼保健院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二、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个人(共21人)董劲西安市中心医院戴新明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岐九年西安市第八医院梁芳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何承华武功县卫生局朱俊阳宝鸡市中医医院李志范陕西省宝鸡市人民医院苑菁渭南市临渭区卫生局丁少斌富平县卫生局段卉铜川市卫生局白彩玲榆林市中医院蒲新春榆林市星元医院杨睿城固县卫生局温意洪镇巴县卫生局沈兰菊安康市中心医院罗宾瑛商洛市卫生局梁红英陕西省妇幼保健院翟清安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张云陕西省肿瘤医院周秦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张珲陕西省中医医院附件5:2013年全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建设优秀单位名单一、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建设优秀市级单位(共3个)西安市卫生局咸阳市卫生局宝鸡市卫生局二、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建设优秀县(区)单位(共8个)麟游县卫生局陇县卫生局长武县卫生局户县卫生局礼泉县卫生局凤县卫生局旬阳县卫生局印台区卫生局三、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建设优秀单位(共12个)1.三级医院(共7个)西安市第九医院陕西省妇幼保健院西安市第四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咸阳市中心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宝鸡市妇幼保健院2.二级医院(共5个)陕西康复医院岐山县医院西安市第二医院永寿县医院西安航天总医院附件6:全省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全省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先进集体(共17个)铜川市卫生局咸阳市卫生局延安市卫生局杨凌区卫生局户县卫生局宜君县卫生局渭城区卫生局三原县卫生局金台区卫生局凤县卫生局澄城县卫生局安塞县卫生局宝塔区卫生局汉台区卫生局吴堡县卫生局洛南县卫生局汉滨区建民办事处河西卫生院二、全省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先进个人(共40人)周旭光临潼区卫生局张宁户县余下中心卫生院刘雅君新城区韩森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韩喆西安市临潼区西泉卫生院曹琦铜川市卫生局吕斐王益区卫生局孙海瑛宜君县卫生局童生勇凤县红花铺镇卫生院左利芳凤县凤州中心卫生院倪娜金台区卫生局郝建隆眉县卫生局席娟咸阳市卫生局陈航群渭城区卫生局冯伟长武县卫生局唐建伟旬邑县卫生局王雯三原县卫生局赵治国澄城县城关镇卫生院赵启民澄城县饶头镇卫生院杨彦婷澄城县卫生局阴小利澄城县赵庄中心卫生院张廷政宜川县卫生局高生文安塞县楼坪卫生院张旭宝塔区冯庄乡卫生院郭延红延安市卫生局王勇汉中市卫生局侯俨芳略阳县卫生局王鹏勉县卫生局朱斌汉台区武乡镇中心卫生院高惠龙榆林市卫生局何万成靖边县卫生局杨小萍榆阳区卫生局李亚琴吴堡县丁家湾乡卫生院王明菊安康市卫生局杨永红汉滨区卫生局蒋静汉阴县蒲溪镇中心卫生院王春锋商洛市商州区腰市中心卫生院邢仁军丹凤县龙驹寨镇中心卫生院郭生敏洛南县卫生局郝云华洛南县景村中心卫生院李康杨凌区卫生局。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1.09
•【字号】陕卫药政发〔2018〕106号
•【施行日期】2018.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陕卫药政发〔2018〕10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8〕31号)要求,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在省采购平台上将相应品种进行标注。

请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参考省采购平台的标注结果,
尽快完成本院药品信息系统中基本药物的标注。

国家基本药物(2018年版)的相关政策将另行制定下发。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可通过
/yaozs/s7656/201810/c18533e22a3940d08d996b588d941 631.shtml下载使用)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陕政办发[2004]51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51号2004年6月2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3号),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经济体制改革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 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订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 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 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 的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 故有关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谢谢观看
(五)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 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人员编制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1名兼任省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医政医管局局长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47名(含医政医管局副局长2名、 卫生计生督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领导集体
参考资料
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保健局。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政府部门
01 简介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水务局、卫生局: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

为加快全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步伐,省政府印发了《陕西省“十一五”农村饮水工程规划》。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按照《陕西省“十一五”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十一五”期间,全省拟解决657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

目前我省农村饮水安全一期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省发展改革委已审批了农村饮水安全二期工程打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各地要加强组织、统筹安排,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加快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6]141号)要求,全面开展列入“十一五”农村饮水工程规划未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快编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二期打捆项目单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要落实专项资金,确保前期工作需要。

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省级审批单项工程的权限,由原总投资100万元以上调增到150万元以上。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须由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严格执行水利部《村镇供水技术规范》(SL310-2004),水利部、卫生部《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水农[2004]547号)和省水利厅《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初步设计要点》等有关技术标准和文件要求,要特别加强对供水水源的可靠性、安全性论证,因地制宜地选择工程类型和技术方案,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多村联网集中供水,合理规划供水范围,严格核定供水规模和投资概(估)算,明确工程供水范围内总人数、饮水不安全人数和饮水不安全类型,注意落实项目建设用地条件、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系统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系统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系统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3.14•【字号】陕卫办统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系统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卫办统发〔2005〕3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各单位,西安交大第一、第二、口腔医院,厅机关各处(室):现将《陕西省卫生系统网站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陕西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陕西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陕西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是指以“陕西卫生网”为中心网站,各设区市卫生局、杨陵区卫生局和厅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和西安交大第一、第二、口腔医院网站为分站点的网站群(以下统称:“陕西卫生网”),是陕西省政府公共信息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陕西卫生网”是陕西省卫生厅主办的门户网站,是陕西省卫生厅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唯一对外发布卫生信息、卫生政策的窗口,为公众提供卫生信息服务的平台。

“陕西卫生网”的域名为 http://。

第三条“陕西卫生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卫生事业方针政策,发布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公开办事程序,传递卫生政务信息,普及卫生知识。

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大众服务。

第四条“陕西卫生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网站建设管理第五条“陕西卫生网”按照“谁主管,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及单位秘密的绝对安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陕政办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9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七)增加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我省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陕政办发[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6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下机场扩建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乳制品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年产50万吨以下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6.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7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投资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将企业投资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200吨及以上项目、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3.将企业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以外社会事业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4.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之外其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陕卫规发[2011]50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卫规发〔2011〕506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中医局直属各单位: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以下简称《办法》),省卫生厅已及时转发了该《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我省各地实施《办法》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樊桂成电话:87340027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本省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在本省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陕劳发[2000]195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劳发[2000]195号)各地(市)劳动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各三级医院,省直管医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卫生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颁发定点医疗资格证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会办公室关于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会办公室关于

陕卫办函〔2016〕746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督查调研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委),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陕卫指导发[2015]191号)精神,加快推进整合工作,省卫计委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专题督查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调研主要内容(一)了解掌握市、县、镇三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二)市、县卫生、机构编制部门出台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具体实施方案情况,推进整合工作采取的措施和办法;(三)现已整合完成的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中的科室设置、计生服务职能落实以及人员配置和原计生服务站人员安置情况。

整合后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四)总结各地整合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征求基层对整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安排和组织方式督查调研初步定于11月上旬进行。

每个市随机选取1-2个县(区)进行实地督查调研。

督查调研分组进行,人员从委计生基层指导处、妇幼健康处以及省计生技术指导所抽调组成,由省计生技术指导所具体负责实施。

人员分组和具体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三、督查调研方法督查调研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摸底统计,印发《全省妇幼和计生技术服务资源整合摸底统计表》(附件1),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掌握整体情况。

第二阶段实地督查调研,采取汇报和座谈,现场调查、查看资料、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一)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总结,深入了解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情况,按照督查调研的内容精心准备,结合实际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二)整合工作是计划生育年度目标任务的重要内容,各市要结合督查调研,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步伐,确保完成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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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建立陕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卫科教发[2015]15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18
【实施日期】2015.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陕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陕卫科教发[2015]153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计划)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
高医疗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

为加快建立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养和建设高素质临床医学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教育部等6部委《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行业牵头,医教协同,完善政策,立足省情,建立健全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需求导向、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2015年全面启动,到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必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从根本上提高我省临床医师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建立规范化培训体系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标准化、规范化培训。

(一)培训对象。

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招收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医疗机构(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各设区市和省直省管医疗机构制订本地区、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尚未从事临床工作的毕业生,由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下称“省规培办公
室”)负责组织报名并制订培训计划。

每年7月底前,各地、各委直委管单位和培训基地报送年度培训计划和接收容量,由省规培办公室审定后统筹下达年度培训任务,9月初进入基地接受培训。

培训基地根据各专业培训容量,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通过考试形式招收培训对象。

优先安排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培训,并适当加大招收规模。

(三)培训期限。

主要采取“5+3” 培训模式,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

(四)培训基地。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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