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2022-01-17 05:00·没有对话的独白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履职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党员,还须遵守党章及党内纪律的规定,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党纪责任。
一、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公司法》规定企业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情形有:1、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行政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高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如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企业改制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违规进行投资、采购和招投标等。
2、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
如侵占、挪用企业资产;违法与本企业或关联企业进行交易;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3、资金管理不到位,违反财经纪律。
如因资金管理不严导致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私存私放资金;私设“小金库”。
4、违反薪酬管理规定。
如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违规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5、其他违规行为。
如违规兼职、超标准职务消费等。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经济处罚——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等;禁入限制——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须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两类:一是因职务行为违反刑事法律导致,二是所在企业违反刑事法律,除企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亦须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专题讲座)
(2)根据2006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 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
(3)一方面,民营企业融资已是老大难问题, 另一方面,在法律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和 “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7:30— 8:30)
(二)法律和制度的执行与企业经营
2003年法院判决:
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犯有非法吸收吸收公众 存款罪,处罚金30万元; 孙大午是公司决策的法定代表人,构成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并处罚金10万元。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7:30— 8:30)
【分析】 (1)时至今日,非法集资在法律上没有一个 准确的定义。抛开集资诈骗罪不谈,非法集资通 常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7:30— 8:30)
2、(政府管理企业)法无授权不可为。
【案例】昆明晓易娱乐有限公司“和风村”以 女 大学生裸露的身体当食器盛菜,政府如何管理? (1)公务员检查“女体盛”包间,发现没问题。 (2)公务员查询菜肴是否接触人体?不接触, 菜放在枫叶上。 (3)公务员检查消毒程序,符合卫生规范。 (4)决定取缔“女体盛”,执法依据是:
2、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要与政府打交道。
【国家权力的特性】
一、企业家需要有法治观念 (7:05 — 7:30)
3、只要与他人、与政府打交道,就需要法律。
法律是用来干什么?念 (7:05 — 7:30)
【案例1】2003年4月,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 因“乙肝小三阳”被拒公务员门外,愤怒之下举 刀刺 杀公务员,造成一死一重伤,周被判处死刑。 【案例 2】以“亿万身价”驰骋于商场的企业 家 袁宝瑾雇凶杀人被执行死刑。
国企高管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企高管的法律风险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真实的国企高管法律风险案例,深入剖析国企高管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落后,面临严重的经营困境。
为扭转局面,公司高层决定调整经营策略,加大对外投资力度。
在此过程中,公司高管李某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调查。
三、案例经过1. 项目洽谈2016年,李某与某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民企”)洽谈合作,拟共同投资建设一座污水处理厂。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民企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
2. 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民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具体表现在:(1)违规调整项目预算,降低工程造价;(2)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质量问题;(3)安排亲属担任项目管理人员,侵占公司利益。
3. 调查与处理2018年,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对李某进行调查。
经查,李某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双开(即开除党籍和公职)。
同时,该公司因项目质量问题,被责令停工整改,并赔偿民企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1)职务侵占: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利益,涉嫌职务侵占罪。
(2)滥用职权:李某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涉嫌滥用职权罪。
(3)合同诈骗:李某与民企签订的合作协议存在欺诈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2.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国企高管应深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3)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惩处力度。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形成有力的震慑。
五、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定期组织国企高管参加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法律素养,使其了解自身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指引
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一、引言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潜在的刑事风险。
不合规的行为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罚款、刑事指控等严重后果,甚至危及企业生存。
因此,制定和执行刑事风险防范措施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二、建立合规文化企业应树立合规意识,建立并强化合规文化。
高层管理者应树立良好的榜样,积极倡导诚信、法治的价值观,确保企业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三、加强内部控制1.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避免权责不清、职能重叠等问题。
2.制定并落实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流程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加强对企业重要岗位人员的背景调查,确保招聘人员的合法合规性。
4.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领域的刑事风险。
四、加强员工教育培训1.定期开展员工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加强对敏感岗位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刑事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3.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合规监督1.建立合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的合规情况。
2.加强对外部合作伙伴的风险评估,确保与其合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刑事风险问题。
六、建立危机应对机制1.制定并实施危机应对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对流程。
2.定期进行危机演练,提高危机应对的能力和效率。
3.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及时获取政策法规的更新动态,降低企业面临刑事风险的可能性。
七、总结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是企业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生存。
通过建立合规文化、加强内部控制、员工教育培训、合规监督和建立危机应对机制等措施,企业可以有效预防和应对刑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企业家及其企业的刑事风险与防控
家和 问及巅峰的 明星企业不少 因遭遇刑事风 险而 从兴 盛 走 向衰败 。 据有关统计 , 我国 2 0 1 0 - 2 0 1 2 年三年 间, 先 后有 1 5 0名、2 0 2名 、3 0 6名企业家被追 究刑事 责 任 , 呈 递增态 势;而企业 的平均 寿命仅 为 3 ~ 1 0年[ 1 】 。
显然刑事风 险是 负面 的。据此 ,笔者认 为,企业家及 其企业刑事风险 是指企业家及其企业 的未来 因可 能发 生 的刑事犯罪或卷入刑事诉讼而遭受 的失败或 负面影 响 。这里所称 “ 可 能发 生的刑事犯罪 ”包括企业家及
快速发展史就是我 国企业家及其企业 的创业 史、开拓
史 。然而 ,纵观这一发展历程 ,曾经 叱咤风 云的企 业
第 1 9 卷第 6 期
2 0 1 3年 1 2月
中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 C E NT . S OU T H UN I V . ( S OC I A L S C I E NC E )
V 0 _ 】 , 】 9 No . 6
De c . 2 01 3
企业家及其企业 的刑事风 险与防控
对 企业家或企业的刑事风 险问题 ,既有 的研 究一
般 是在研 究企业法律风险 中有所涉及 ,在少见 的专题 研 究中也仅仅局 限于企业或企业家 的犯罪层面 。有 论
其 企业 自身 的行 为构 成犯 罪或 被他人 的刑 事犯 罪侵 害 。刑事诉讼则是企业家和企业作为诉讼参与人或其
他利害关系人参与刑事诉讼 , 或被无辜 陷入刑事诉讼 。 本文之所 以提 出企业家及其企业 的刑事风险这一 问题 ,原因在于 : 其 一, 改革 开放 以来 ,我 国经济社 会随着市场化与法治化 的不断推进 , 逐步 向风 险社会 、 契约社会等转型 。对于企业家及其企业来说 ,在面 临 的各种风险 中,刑事风 险是一种往往被忽视而又容 易 发生且冲击 力和破坏性极 大的风险 。L 5 ] 其二 ,无论哪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各位同仁:大家好,感谢大兴区司法局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有幸与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探讨有关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翻看法制新闻,一些著名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让人触目惊心: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跃然其上,位居中国富豪榜第4位。
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德集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9月,“上海首富”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
不久上海社保案发,2006年11月30日周正毅因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单位农凯集团被处罚金335万元。
2022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顾雏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 3.53亿,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2亿、挪用资金86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万元。
还有著名影星刘晓庆、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方宏剑都因公司事务而深陷囹圄。
看到这么长长的一串落马企业家的名单,他们或者因为这种罪名或者因为那种罪名入狱,内心不免震撼!他们触礁了,从此被羁押、失去自由、被关进监狱,从威风凛凛的企业领导变成阶下囚,甚至失去最为宝贵的生命。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的运营,掌控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所在企业发展的方向与速度。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接上文)第四部份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现在,谈谈第三个问题,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
为了方便述,我把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又分为三类:一类是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第二类是违背勤勉尽职义务类犯罪;第三类是违背诚实义务类犯罪。
一、先说第一类,国企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
国企高管也是职业经理人,尽管国有企业是一种所有人缺位的企业,无论国资委还是国企的一把手老总,其实,都不是国有企业的真正老板,他们充其量是管理代理人的身份。
从现在企业管理的角度,这些国企高管相对准确的定义应该还是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定位。
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就应该遵守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公司证券法有规定,我们刑法也规定了此类惩罚性措施,具体来讲有五个主要罪名:第一个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在刑法第165 条里面。
犯罪主体针对的国企高管,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普通人无法构成此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超过10 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比如你所在的公司经营手游,你和朋友再开个公司也经营手游,这是不允许的,你赚的钱越多罪过越大。
第二个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在刑法第166 条里面。
这个罪名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没有特别要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该罪。
刑法严禁的三类行为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说白了就是变相利益输送。
如果行为人本人还从亲友的非法经营行为中的获利中分一杯羹,就有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了。
第三个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规定在刑法第169 条里面。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30 万元以上的,就构成这个罪。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 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 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例:陆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当人们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法律的要求 或合同的约定相偏离时,行为主体就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承担 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或由于未能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承担不利后果 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就是法律风险。 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体现在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处罚法 律风险和单方权益丧失四个方面。 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律风险比较容易理解,是指由于企业行为与法律强 制性规定相抵触而受到来自公权力权构的惩罚。 民事法律风险则主要是由于违约或侵权而引起,不利后果是承担民事责任。 单方权益丧失是指由于法律风险主体单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权益丧失。在这 类法律风险中,没有任何一方会向法律内险主体主张处罚或主张权利,不利 后果完全由其自行造成并承担。例如:由于管理上的漏洞而导致某些合法权 益无法主张。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 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 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 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金飒剖析
主讲人:金飒
目录
一、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二、公司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及原因分析 三、公司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四、公司高管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误区 五、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
一、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提到公司高管的犯罪问题,我们就会想起一连串响当当的企业家的名字。大量鲜活的案例令世人振聋发 聩,发人深省。
三、公司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1、“权利”成为发案的核心要素,表现为“用权”和“买权”。企业中经理以上 管理层人员,掌控了一定的管理实权,包括企业事务的决定权、人事权、财权等等。 如果,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管机制,相关人员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 ,为自己牟利。这也是为什么贪污、侵占、挪用犯罪,高发的原因所在。而在部分国 有垄断行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代表国家掌握了大量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的 控制权,很多周边行业和下游是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便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开展类似权力 寻租的活动,出现了不少国企管理层人员受贿的案件。
点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要靠法律的权威、法治的理念贯彻始终。企业 和企业家、公司高管和公司负责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中的任何一次违规行动, 任何一次涉嫌犯罪的事件,都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
公司高管犯罪,不仅关系到个人自由乃至生命,还关系到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 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生活,关系到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存亡。从一个个体行为发展成一个刑事或 民事案件,经媒体和社会关注,成为一个社会事件。这些案例,均发端于企业高管的违法违规 行为。因此,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需加倍警惕。
根据《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 测室联合发布《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2年,国有企业高管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例,占比超过三分之一。2013年,国有 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7件,占比约为四分之一。连续5年的大量案例显示,媒体曝 光的企业家犯罪越来越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身上,从最初的与国营企业家基本持平到数倍于后者 。 2014年以来,央企的企业家相继落马,是一个“重灾区”。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朱兴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法律秩序的日益健全,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诞生了一个又一个的创富神话,一个又一个的企业家诞生,与此同时我国的企业家因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日益增多。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这类事例更加层出不穷。
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还面临着诸如经营管理、法律、政治、经济等一系列风险。
随着法治的进程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企业高管越来越注重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开始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企业进行风险控制。
但就当前的形式而言,这种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般偏重于对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刑事风险涉及的偏少,而众多的企业和企业高管们面临的最严峻的风险恰恰是刑事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
这种风险一旦从可能变为现实,往往会给企业或者企业高管带来致命的打击,引来牢狱之灾。
对企业危害最甚、有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风险就是刑事法律风险。
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任何人都是具有内在需求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主动谈及防范风险的却很少呢?有人认为自己主动谈防范刑事风险,就可能会被别人怀疑自己是不是犯了什么事了,还有些人认为在大庭广众之下谈防范刑事风险,是主动规避犯罪、是挑战社会、是不光彩的行为,担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有些人认为刑事犯罪离自己太远,只要自己不主动去实施犯罪,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也就没有必要主动去防范。
其实,这里面存在很多误解,应当先予以澄清。
犯罪当然是应予严惩的,一旦犯罪,不但犯罪的人因此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国家、社会和他人都可能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控制和规避犯罪不论是对个人还是是社会都是尤为重要的。
在实践中,不排除有些企业高管为了个人私利,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除了积极主动有意犯罪之外,还有不少人陷入刑事风险则是被动的、无意的。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
三、融资风险
非法集资的法律特征和罪名范围 ❖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
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 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 收资金; ❖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 公开宣传; ❖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 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 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2015年11月,华中最大线下理财武汉财富基石出事,涉 及7万人,50亿!
❖ 2015年12月,e租宝轰然倒塌,上线505天,吸金747亿, 涉及90万投资人
❖ 2016年4月5日,上海中晋突然出事,20多名高管全部抓 获,牵连13万人,涉及300亿!其中60岁以上的投资人 超过2万人!
❖ 2016年4月21日,望洲财富自爆董事长杨卫国卷款10亿 失联,已向上海经侦报案。涉及资金,截至2016年3月底, 约为22亿。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 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逄锦温
1
目录
❖ 基本概况 ❖ 设立风险 ❖ 融资风险 ❖ 税务风险 ❖ 腐败风险 ❖ 风险防控
2
一、基本概况
❖ 牟其中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南德集团犯信用证诈骗罪, 2000年5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南德集团董事长, 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中国富豪榜第4位]
❖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
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 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 贷违约风险。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的现实困境、本体动因及防范立场——基于刑法本我、自我与超我的三维解析
时代法学
P r e s e n t d a y L a w S c i e n c e
F e b . 2 01 4 V0 I . 1 2 N o . 1
第l 2卷 第 1 期
企 业 家刑 事 法 律风 险加 大 的 现 实 困境 、 本 体 动 因及 防 范立 场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基 于刑 法本我 、 自我 与超 我 的 三 维解析
梅 传强 , 张 永 强
( 西南政 法大学法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在“ 风 险社会” 语 境下 , 刑事 法律风险是企业 家所 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风 险之 一。法律 滞后 与 市场
创新 需求、 观念异化与时代进步、 制度缺 失与责任 分配之 间的 冲突是企业 家刑 事法律风 险加 大面临的现 实困
境 。立足 于刑 法规 范的本体 分析 , 规范明确性程度的 高低 直接 关 系到刑 法风 险的大小 , 我 国刑法规 范 自身的 模糊性和 “ 刑法至上” 、 “ 刑法前置” 、 “ 刑罚 万能” 错误 思维是 企业 家刑 事法律 风 险加 大的本 体动 因, 包括 “ 刑
外风 险” 向“ 刑 内风险” 的转移和“ 刑 内风险”自身的加 重。针 对我 国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 处理 中存 在的误 区,
应在保持刑 法谦抑性 的前提 下 , 回归刑 法在企业 家刑 事法律 风险 防范 中的基本 立场 , 即坚持刑 法人权 保障的
本我特 色、 罪刑法定 的 自我品性及 法律体 系 内部协调 的超 我表现 , 这也是 我 国法 治经济协调发展在 刑法 方面
的 内生 需 求 。
关键词 : 风险社会 ; 防范立场 ; 人权保障 ; 罪刑法定 ; 法治经济 中图分类 号: D F 6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 - 7 6 9 X( 2 0 1 4 ) 0 1 4 ) 0 0 3 - 0 9
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精品PPT课件
公司承认向多个国家官员及跨国公司职员行贿,也牵涉到
中国的一些国有企业和职员。这本是一件普通的商业贿赂
腐败案件,但令人关注的是,这一案件的爆发并不是美国
司法部门主动调查和破获的,也不是美国以外的国家及其
司法部门发现的,而是CCI的母公司IMI公司在检查公司财
务数据时发现CCI公司存在大量不明账目后,经进一步调
2.企业职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包括就业、工资保障、保险等福利待遇保 障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等。甚至包括职工不违法、不犯罪,也才能够安全。
当然,这些均要以企业存在并健康发展和良性运行为前提,否则无从谈起。 聪明之举:企业与职工双赢
美国安然公司照片
由左至右:已自杀的安然公司前副董事长克利夫·巴克斯特;安然公司CEO肯尼思·莱
(一)大安全观的涵义: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安全是指人们在劳动生产和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种
状态,这种状态消除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人员伤亡、职业危害或 设备、财产损失的条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职业安全风险。 广义的安全是指除一个地方和单位的生产经营安全外,还包括这 一地方和单位治安、生活及公众场所、自然灾害的防范安全等。 就社会而言,所谓的安全概念的。 “大安全”是接近于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饮水安 全、治安安全、家庭安全、性安全、生长发育安全、交通安全、 消防安全、医疗安全、居室内理化和装饰环境的安全、居室外各 种设施和理化环境的安全、嗜品安全、用电安全、燃煤用天然气 安全、文化信息安全、就业安全、财产金融安全、学校安全、网 络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场所设施安全、宗教信仰安全、国家安 全等。 这六种要素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一个人的智力结构, 而一个人的智力结构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办案效果的好坏与成败 。 企业安全包括企业风险是指侠义的安全观。
公司股东高管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高管与股东可能涉及的三大领域责任风险及防范一、公司高管的责任风险(一)高管的责任风险来源公司的高管人员面临三种责任风险,主要源于其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高级职员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上的高管义务规范由概括性条款和禁止性细则组成。
概括性条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法》第147、149条).规定了董事和高管不得从事的若干行为(《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第148条)。
在公司诉讼实践中,法院并未将涉及公司高管的纠纷处理工作局限于公司法列举的事由上,判决认定的管理者违反义务的行为样态也不限于公司法列举的禁止行为。
公司高管首先应受《公司法》关于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规定的约束。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149条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4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禁止性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此外,公司高管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一步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
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管理层就如同在波涛汹涌的大海中掌舵的船长,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法律风险的漩涡。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教育工作者,我对这一问题可是有着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先来说说我身边的一件事儿吧。
我有个朋友,在一家上市公司担任高管。
有一次,他们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准备收购一家小型企业。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没有对目标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结果在收购完成后,发现这家企业存在大量的未决诉讼和潜在的法律纠纷。
这可把他们公司给坑惨了,不仅投入的资金打了水漂,还因为这些法律问题影响了公司的股价和声誉。
我朋友那段时间愁得头发都白了不少,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来说,法律风险防范是多么的重要!那么,上市公司管理层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首先,就是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风险。
比如信息披露违规,这可是个大问题。
如果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或者不完整,就可能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投资者也可能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再说说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管理层的权力行使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滥用职权、关联交易不公平等,都可能引发股东的不满和法律纠纷。
还有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会签订大量的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合作协议等。
如果合同条款不严谨、不合法,或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都可能给公司带来法律麻烦。
既然知道了有这些风险,那怎么防范呢?管理层自己得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不能心存侥幸。
要定期组织法律培训,让大家都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
公司内部也得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比如说,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让专业的人来干专业的事儿。
在重大决策之前,一定要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
在信息披露方面,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别为了一时的利益,去搞那些虚假披露或者误导性陈述。
国有企业单位及管理人员刑事责任风险防控
国有企业单位及管理人员刑事责任风险防控随着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风险防控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国有企业是国家行为的延伸,其管理人员肩负着巨大的责任,所以防控刑事责任风险是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首先,国有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企业运营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增加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度和遵守法律的意识。
此外,国有企业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加强对公司资金的监管,避免出现财务违规行为。
其次,国有企业单位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选拔和教育,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
选拔合适的管理人员是降低刑事责任风险的一个关键点。
国有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选拔机制,通过考核、面试等方式选拔具备专业知识、经验丰富且具有高道德操守的管理人员。
并且,国有企业单位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使其能够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的刑事责任风险。
第三,国有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和管理人员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同时,为举报者提供保护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对举报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
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腐败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发生,降低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风险。
最后,国有企业单位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及时报告和配合司法机关对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
只有与司法机关形成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协作机制,才能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的刑事责任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
总之,国有企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风险防控是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选拔和教育,建立健全内部举报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为了降低刑事责任风险,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培训PPT
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原因
01 自身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界限认识不清 (2)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 (3)人性弱点: 亲情、情感生活、陋习、虚荣
02 管理原因
(1)企业管理制度不科学 (2)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
03 外部原因
(1)社会风气 (2)政策及体制
PART TWO 国有企业的刑事风险
一、融资环节的风险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 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 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 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一、融资环节的风险
立案标准
行为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比如:伪造或私盖公章;以存贷、 虚构贷款理由骗贷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妨害公司管理秩序的风险
01
挪用公款归本人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财经制度,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将公款擅自划拨、挪借给党政 机关、事业团体等单位使用的,如果行为人从该挪用行为中谋取了个人利益,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否 则,不能构成犯罪。因为该公款仍属公用。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 • • 1、学会与政府(体制)、媒体打交道。 2、平衡好各方利益关系,建立和谐融洽的企业内部外部环境 3、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善于利用专业中介机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预 防法律风险
THANKS!
2012.10
•
2、社会仇富、仇官心里让企业家更加如履薄冰,现在比较流行的富豪排行
榜被大家戏称为杀猪榜。一旦成为公众人物,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所有活动 都会受到更多的公众关注。一旦出现负面行为,公众的反应会更强烈,后果
会更严重。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攀升的原因
• 3、政府干预经济、政企不分,导致企业家必须同体制打交道,企业家风险也 不断攀升。反腐败战役在我们周围经常硝烟滚滚,各地预防腐败局纷纷挂牌 成立,意味着更多的官员可能受到调查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个官员出事, 多名企业家陪葬的情形屡见不鲜。反腐败力度越大,企业家风险也越高。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 刘艳丽律师
目 录
一、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背景分析
1、经济环境 2、法制环境 3、公众心态 4、社会文化
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攀升的原因
三、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背景分析
• 1、经济环境:开发初期,发展是硬道理,一切以发展经济为主,对企业违规 甚至违法行为相对宽松。(温州造假)多数企业家都是考虑更多的是一笔生 意的经济利益,很少考虑背后的法律风险。
• 企业家刑事犯罪报告:改革开放30年风云人物几乎全军覆灭,代表人物:牟
其中、顾雏军、黄光裕。身边的人物更是屡见不鲜,企业家逐渐成为与记者、 公务员并驾齐驱的高风险职业(古代高风险职业是皇帝)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攀升的原因
• 1、社会政治方针的转变,致使企业家原有的游戏规则逐渐被新规则取代,原 来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现在以安定、和谐为重中之重,民众要求平等,要求 有尊严的生活。任何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不稳定的群体事件都可能将企业家推 上审判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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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重要的,企业的高管、股东涉及到刑法责任,风险是更为严重,可能导致公司的倒闭。
若个人涉及到刑事犯罪,对以后人生有很大的限制,若有一次犯罪处刑的记录,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都会是一个很大的麻烦。
比如:对终身都有一个记录的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担任公司高管人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要求。
刑事责任不仅是限制人身自由,对企业也是很严重,对企业而言是致命的,对个人而言则是终身。
近年来涉及到的企业家的刑事法律案件越来越多。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家平时对于一些细节没有足够的重视,实际上留下巨大的隐患。
在传统的观念中,在公司法已经实行20多年,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划定不是很清楚,这是一种传统的认识问题。
我创立了一个企业,投入了多少的资金,相应的取得了企业的一定股权,成为企业的老板之一。
企业成立后,与公司老板的资产的相对独立的,但是企业主会将公司的财产认为是自己的。
比如一个企业有三位股东,买了三辆汽车,三位股东分别占有一辆汽车,他们认为他们占有公司一定股权,就有权利能够利用公司的财产。
特别是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或者家族式的经营中体现的更多,从一些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案例上看,这类案件的存在不是少数,区分不了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这是一个隐患的存在。
二、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引发的问题
(一)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
(1)党政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显然是引起刑事法律风险的直接原因。
刑事法律风险是可能是隐蔽的、隐性的东西,由于党政机关主动地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引发的刑事法律后果。
如海关查处走私,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货物涉嫌走私,如低报货物的价值、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被出售或转移,这类的问题,作为海关来说,是属于主管的对象,因此有权主动地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公司通过集资的手段来销售商品,实际上商品本身的价值不高,但以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它,以此来实现集资的目的,经过一段时间,又以更高的价格将商品回赎,用这种手段在社会上募集资金,将资金用于其他的地方,经过多次的这种行为,出现问题,资金收不回来,所以有很多参与资金募集的出资者到期收不回钱,其中有相当多退休的老人家,眼看收不回钱,几百上千人到政府闹,企业家就被抓捕。
这样大规模的集资肯定会被检察院起诉,后在辩论的时候,发现虽然存在集资的行为,但没有诈骗的意图,这种高成本的融资行为,都是按照前几次的行为进行的集资,只是在这一次中资金无法回笼,导致问题的出现,后来法院接受我们的辩护意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手段上确定是一个犯罪行为,但目的上没有存在犯罪。
这个罪名相对于集资诈骗罪来说,罪名与刑罚轻了很多。
国家机关主动地追究,是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由于老人家到政府那讨说法,引起政府相关部门主动执法,追究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2)集中打击的时候
传统上我国似乎喜欢搞运动,老一代的革命家开始脑子里就充满了战争的观念,所以我们的政府常常出现一种事情,任何事情都喜欢当成战役来打。
因此集中打击被当成战役,为了出成效,造成影响,实际上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平日执法的疏漏。
反映了法制环境有待改进
的问题。
最近广东就在进行的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为内涵的“三打两建”、建设幸福广东的活动。
平时不打击,到上头需要打击的时候,下边就要落实,落实就要有责任,责任就要指标,指标就要有人数,所以最终会出现很多问题,出现了凑数。
企业在管理中肯定是会有一些问题的存在,但现在不行,运动来了,指标来了,隐患就出现了。
集中打击使得企业的法律风险骤然加大。
如:重庆打黑事件,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黑社会组织犯罪等。
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将一系列的案件串联起来,使得松散的行为,组成了黑社会组织犯罪,使得出现端倪的案件被扩大化。
(例:80年代一个案件,由于打架用火药枪将别人打伤,当时公安局作了治安管理处罚,因为不是重伤。
到现在已经20多年,已过刑法的最高时效20年,由于强买强卖,又将它拿出来了,因在进行打黑,认为黑社会组织长达20多年称霸一方,公安机关就受理了。
刑事法律风险不是一蹴而就,而是慢慢积累起来,在遇到集中打击的时候,就会被挖掘出来。
)
(3)重点问题的审查引发
(例河南省的一个县级的财政局局长,被举报可能有贪污受贿的一些行为,因为是县级市的财政局长,调任县级市的政协副主席,就由上一级的纪检部门调查。
查不出什么东西,由于别人举报的事情,他都不承认,纪检什么也没有查出来。
因此,纪检下大力气找该政协副主席在担任财政局长时是否犯过什么事情。
最后查到了一家民营企业,该企业属于粮食加工企业,农业属于国家鼓励的农业加工。
该企业主与财政局长关系良好,纪检一直怀疑该企业有问题。
该政协副主席最终什么也没有被查到,被放出来,但放出来时发现已经是癌症晚期。
该事件的成因主要有二:①党政机关主动追究刑事犯罪②举报犯罪,在商战中体现的一种极端的手段。
主要为股东利益失衡的问题。
在商场上,股东之间、股东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对手之间各种各样的矛盾。
如国有企业改制(广州反腐第一大案),国企改制为民营时,出现的问题,原是广州市生产电器的设备厂,规模适中,设置于距离广州市中心十几公里的地方,占有了农场的土地。
被告人为厂长,当然为改制领导小组的组长。
对企业进行审计,第一次的审计的结果为资产一个多亿。
上级就剥离部分的资产,如宿舍,4000多万的工程建设债权。
第二次审计时为5000多万。
对原国有企业的员工的安置,原厂长愿意接收所以的员工,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最终审计时资产为2800万。
经过审批,形成改制的方案。
60%的股权为4个主要供货商持有,剩下40%属于原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其中厂长认购接近30%。
——表现利益的平衡很重要,股东之间的利益、员工之间的利益。
若干年,发生股权变动,小股东退休不想再持有股份,要求退股。
厂长就给予收购,厂长持有30几%,四家公司已付款,但在进行工商登记时,投资额超过自身公司的50%。
上级就规定,四家企业继续当股东,但是挂名在厂长名下。
该企业生产没有什么发展,但土地的价格却上涨了5、6倍。
土地价值几个亿,厂长名下就占有公司股权90%多,其他持有6%左右的员工就眼红,认为四家企业都不来要,他们与厂长之间肯定有猫腻,就去举报。
最后案件被移到省检。
最后被查处时厂长拿企业的钱以四个企业的名义购买的公司的股票。
若是改制之前的,则涉及到贪污,若是改制之后的,则涉及到挪用资金的问题,不属于侵占。
至今法院还没有做出一审判决。
(拿国有公司的钱买公司的股份,容易涉及到贪污)。
A、股东纠纷引发的法律风险;
B、民事纠纷(交易)引发的法律风险(案例: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房产项目资金不够为增资,向银行贷款,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银行审查后,发现公司的注册资金,达不到银行的贷款要求,需要增资,才能给予贷款。
老板将股票、在建房屋之类的拿去验资,然后去找中介,中介将1000万打到账户,顺利增资。
当工程投资到6亿时,资金不够,已经不能再向银行贷款。
无法,后以6亿的价格将项目转让,转让的是股权。
新股东先交易4亿多,接手了该房产项目。
新股东发现该公司的项目混乱,欠外债,新股东决定不将剩余的2亿支付。
到仲
裁委仲裁,原股东以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则有权解除合同。
仲裁委裁决合同解除,新股东应将项目公司的所有东西都返还给原股东。
新股东不服气,就找原股东所涉及到的罪名,向公安举报。
后案件打到最高院,刑事不理,民事也调解。
最终案件的解决双方都比较满意。
原股东坐了三年牢,经济损失也惨重,但最终也不了了之。
(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有时不仅仅是企业家的问题,也会涉及到企业本身的刑事责任问题。
现行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关于罚金和公司的负责人有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都有相关规定。
法律风险在民事及行政上会考虑的比较多,但是在刑事也会有相关涉及。
三、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依法经营管理是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根本对策
(二)规范企业行为及股东行为
企业规范化的要求,风险总会存在,按照程序的要求、制度化的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
整体上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协调合作。
(三)注意经营风险的转移分散
企业在追求经营利润时,肯定会涉及到一定的法律风险。
安全与效益是相互矛盾,所以企业在追求利润时,会打法律的擦边球。
因此,要会未雨绸缪,问题要考虑的早一步、多一步、广一步,如果继续做下去,可能会产生什么风险,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