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与银行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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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租赁业的实践成果,2005年8月2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中增加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业务的条款,又于2007年3月1日银监会新修订并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 理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 务”,即指银行向金融租赁公司开办的国内保理业务。其他融资租赁公司 可参照执行。
银行-租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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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融资租赁与保理简介 保理的诞生与发展
保理诞生于18世纪的欧洲,到了20世纪,有了更为普及性的发展,保理业由适用 于一般的国内贸易和个别领域扩至于国际贸易和金融等敏感领域,并且立有专门的法 律。 “这种被称作‘应收账款融资’的业务在美国随着《统一商法典》在除路易斯安娜州 以外的美国各州颁布实施而得到迅速的发展,至今仍在继续”。
租赁保理的实质
租赁保理的实质: 租赁保理的实质是租金作为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与受让,满足了租金期限、
金额可调的业务特点,突破了一般应收账款对应产品固定付款条件的限制, 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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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租赁保理原理 租赁保理的重要性
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也是银行获得保理收益的一项 较好的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和可以与各类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合作,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 供应商回购或银行保函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 在无追索的条件下,银行对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保理是“表外融资”。 保理是租赁公司的重要退出渠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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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银行就必须主动加入到租赁中去,为融资租赁提 供信贷资金。也就是说,在一个完整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供货商提供设 备,租赁公司提供租赁操作平台,而银行则提供购买设备的大部或全部资 金,以满足承租人融资和财务处理的需要,这样,虽然承租人选择了租赁, 但并不会降低银行的贷款规模;而银行则通过租赁公司继续为承租人提供 信贷,可以继续将优良的企业客户留在银行体系内。
租赁项目融资包括“贷款业务”和“保理业务”,以及其变通方式“结构 性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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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保理是银租合作的天然方式 银行与租赁公司的合作方式
租赁项目贷款业务: 是指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或者向承租人授信、租赁公司用信,专用于其购买租
赁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归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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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融资租赁与保理简介 保理的定义
“保理”一词源于国际结算中的国际保理业务,实际上就是“保付代理”; 保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债权的转让与受让”,即保理商(主要是银行)通 过收购债权人“应收账款”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融资服务,其实质内涵是 “服务”,是一种结算形式和手段。
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阐释
租赁项目保理业务: 一般是指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将应收租金出让给银行,由银
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银行保留或不保留对租赁公司追索权的业务。 租赁项目结构性融资 是指按照上述“贷款”或“保理”的方式,在租赁公司与客户签署主合同――融资租 赁合同、买卖合同,设定“支付货款交付设备”为生效条件,同时完善必备的担保条 件后,向银行进行的一揽子“交付前融资”。 担保条件通常由承租人自身或第三方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 这是实务操作中很重要而且非常需要的一种方式。
租赁保理的法律依据之二是《物权法》:
2007年3月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应收帐款可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
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于应收帐款出让登记尚无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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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租赁保理原理 租赁保理业务的直接规章制度
银监会2005年8月《通知》及2007年3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转让应 收租赁款”的有关规定是租赁保理的部门规章。
在1992年,我国的中国银行率先开始从事保理业务,该银行作为中国唯一的正式会员 于1993年2月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之后我国的交通银行也加入了该组织成为 正式会员。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商业银行几乎都能够从事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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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融资租赁与保理简介 保理的诞生与发展
随着我国租赁事业的发展,保理融资业务也被拓展应用于租赁公司的 融资中。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是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即“租赁债 权”,根据《合同法》,该租金债权可以进行转让与受让,因而在实务中 就诞生了与贸易保理融资在形式上不同的租赁保理融资,但实质上都是对 “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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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租赁保理原理 租赁保理业务的法律与规章依据
租赁保理的法律依据之一是《合同法》: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依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和当事人协议进行,目前国内还没有明
确的保理立法,只能适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 第五章中第79条等条目陈述的关于债权转让与受让的规定是租赁保理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具体规定如下: -①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效力; -③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比如担保权利); -④债务人对合同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方式
银租保理的实务操作
保理业务部
朱昀
银行-租赁合作
主要内容
本文通过融资租赁及保理原理的陈述、分析,指出了作为国际上仅 次于商业银行的第二大金融工具的融资租赁与商业银行具有密不可分的 天然合作关系,阐释了融资租赁保理的定义、功能、分类、相关法律问 题、风险规避、业务流程和主要操作模式,重点提出了: I. 普通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II. 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模式,这是一种突破性的解决租赁公司在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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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保理是银租合作的天然方式 银行支持的租赁公司
•目前,银行支持的融资对象,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和银 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 投资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 业等。
•招商银行总行与农总行发文支持的租赁公司也都是具备融资租赁资质的公 司。
大租赁
租赁 融资租赁
传统租赁 租售或租买
典型融资租赁
经营性租赁(非典型带有余值的特殊融资租赁)
第一部分 融资租赁与保理简介 典型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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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融资租赁与保理简介 融资租赁的几大功能
融资租赁的投融资功能 融资租赁的促销功能 融资租赁的节税功能 融资租赁的 理财功能 融资租赁的资产管理功能
•其他的传统租赁公司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难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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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融资租赁及保理简介 第二部分 保理是银租合作的天然方式 第三部分 融资租赁保理原理 第四部分 融资租赁保理实务操作 第五部分 各主要商业银行对银租保理的政策 第六部分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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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租赁保理原理 租赁保理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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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融资租赁及保理简介 第二部分 保理是银租合作的天然方式 第三部分 融资租赁保理原理 第四部分 融资租赁保理实务操作 第五部分 各主要商业银行对银租保理的政策 第六部分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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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保理是银租合作的天然方式 银行流动性过剩呼唤银租合作
从宏观与微观看,银行资金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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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保理是银租合作的天然方式 租赁公司是银行的一个操作平台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目前还不能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 目前租赁公司85%以上的“租赁资金”均来源于银行,获得当地银行的信 贷或保理融资支持是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 租赁公司面对众多的租赁客户需求,实际上扮演的是银行资金批发商的角 色,是银行资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出口和通道,是一个很好的操作平台。 租赁公司虽然资金量远小于银行,但却有银行不具有的独特操作平台和功 能。如加速折旧、表外融资、促进销售、改善财务指标,安全度高,“买 卖”、“破产”不破租赁等功能。 在银行无追索保理融资的情况下,租赁公司也可以实现“表外融资”,安 全推出市场,并改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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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融资租赁与保理简介
融资租赁的定义和分类ຫໍສະໝຸດ Baidu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是一种将资、贸易、工业结合起来,使用 权与所有权分离,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交易。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法草案(2006年11月第三次征求 意见稿)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 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首次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
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认为,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 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 保理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与贸易服务方式,具体体现在债权的承购与转 让;保理商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为赊销式承兑交单托 收方式提供风险担保等基本特征上。同时,保理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 提供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的融资,并且操作的手段较容易且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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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融资租赁与保理简介 保理的分类
根据服务对象所在的区域,保理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根据对风险的免除与承担,保理分为“无追所保理”和“有追所保理”。依据银行是 否有权向债权人追索已支付的融资款和相关费用,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 索权保理”。 根据是否融资,保理分为“融资性保理”和“非融资性保理”。 根据是否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保理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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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保理是银租合作的天然方式 银行与租赁公司的合作方式
银行支持租赁公司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为租赁项目提供融资。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是指银行对租赁公司发放专项融资,专用于租赁公司 购买租赁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以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归还银行行融资, 或银行行购买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后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银行-租赁合作
第二部分 保理是银租合作的天然方式 银行和租赁公司相互需要
在一定条件下,企业会自主、主动地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投资。这对 于银行的贷款具有一种替代和挤占的效应,而这必不以银行的意志为转移, 企业不会因银行加大营销力度就转而选择贷款,因为这是企业自身财务的 内在要求。因此融资租赁的发展首先会降低银行信贷资金的运用水平。
环节支付货款的资金瓶颈的重要融资模式; III. 售后回租保理融资模式; IV. 保理是租赁公司的一种重要融资与退出渠道;无追索保理对融资租
赁机构而言是一种“表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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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融资租赁及保理简介 第二部分 保理是银租合作的天然方式 第三部分 融资租赁保理原理 第四部分 融资租赁保理实务操作 第五部分 各主要商业银行对银租保理的政策 第六部分 经典案例
就宏观来讲,融资租赁行业的诞生和发展是各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 然现象和趋势。融资租赁的设备市场渗透率(租赁设备总额占设备销售总 额的比率)在发达国家平均达到了20%,其中美国更是达到了30%以上。
就微观上来讲,选择融资租赁而不是贷款是企业在一定条件下的必然选择: ①以融资租赁核算可加速折旧,税前提取;以经营租赁核算,租金可在税 前全额列支,合理合法节约企业的所得税;②融资租赁是调整企业财务指 标,优化财务结构的重要手段;③融资租赁是实现资产流转的重要手段。
租赁保理业务就是一种依照银行与租赁公司之间的必然合作关系而将 融资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业务结合起来而形成的金融创新产品,是指在出 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根据双方 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 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 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济活动。
2005年8月2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中增加了 “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的条款;
2007年3月1日银监会新修订并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金 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即指银行向金融租赁公司开办的 国内保理业务。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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