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
论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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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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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19 第32卷 第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2 No.2【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19-03-25作者简介:蒋 懿(1994-),男,四川资阳人,西南政法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蒋 懿(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 要〕 以被告人当庭供述为基础建立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保证被告人辩护权、遏制违法侦讯和发现案件真相。
我国要实现这一原则,既缺少系统的证据能力规则,又要面对公安司法人员的抵触。
因此,应尝试建立系统的证据能力规则,重点规范被告人供述的使用、印证和采信,同时让公安司法人员逐步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
〔关键词〕 被告人翻供;直接言词原则;审判中心主义;证据能力〔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9)02-0077-0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必然要妥善处理侦查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在侦查结果中又以被告人口供最为重要,故如何处理被告人口供是这项改革的重点之一,而被告人供述与直接言词原则密切相关。
本文将以被告人供述为限,论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和意义,并探讨在我国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可能面临的困难和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直接言词原则之含义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克服过去纠问式诉讼和书面审理的弊端,保证法官成为实际裁判者而确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由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构成。
直接审理原则分为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直接审理原则。
形式上的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它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尤其是作出裁判的主体,在审理时应当在场,不得由他人来践行证据调查程序,它强调裁判者对案件的“亲历性”。
论直接言词原则的界定——兼论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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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性。
已经有 所体 现的直接言词 , 近现代作 为概念提出的直接 言 与
行 的诉讼行为 , 均不产生程序上 的效力 。二是在法庭上 提出
任何证据材料均应 以言辞陈述 的方 式进行 , 诉讼各方对 证据 的调查应以 口头方式进行 , 任何未经在法庭上 以言辞方 式提 出和调查的证 据均 不得 作 为法庭 裁 判 的根据 。 该 观点 是 …
主性 , 裁判 是法官在精神上和 肉体上不受外在非理性 力量强
制情况下 自主作 出的 ( 与此 相 应 , 笔者 认 为 , 判 者作 出裁 裁 判需要借助神力 、 自然力等所 谓 “ 传统 的权威 ” 也是一 种精 , 神不能 自主的表现 , 而正 是这 一点使古代弹劾式诉讼模 式下
国内学者 根 据 德 国 学 者 的 解 释所 做 的 归 纳 , 一 定 的 代 有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夺 夺 孛 夺 孛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孛 夺
一
、
直 接 言词原 则 的 内涵界定
第 三种 观点 , 日本学者 田 口守 一对 直接原则又做 了一 是
个分类 , 他提 出, 直接 主义可 以分 为实质上 的直接 主义和形 式上 的直接 主义 。前 者又叫客观上的直接主义 。 法官应根 指
直接言词原则应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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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应用探析【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原则之一,在立法上,我国的一些条文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被告人庭前供述,证人出庭作证和审、判合一方面,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也有部分体现。
但是我国立法并没有确认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诉讼方面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还很不充分,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正进一步深入推进,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使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更加深入的运用。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由来“直接言词原则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它是针对封建时期纠问式诉讼制度实行的书面审理和间接审理原则而提出来的,其目的是为了去除侦查的法官及审判的法官进行书面审理程序(邮递传送案卷)所带来的重大缺失”。
之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先后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
尽管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直接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但英美法系国家却普遍设立了“传闻证据规则”。
直接言词原则为近、现代各国广泛采用,具有极大的诉讼价值,在实现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以及在效率和效益的追求方面,都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许多学者呼吁应在刑事诉讼法中确定直接言词原则这一审判基本原则。
虽然刑事诉讼法最终并没有明确肯定直接言词原则,但是在某些条款中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
立法的缺失造成我国学界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研究较少,且主要集中在直接言词原则与具体案卷移送制度,出庭作证制度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等领域,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范围也严重缺失。
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审判程序的重要原则之一,并不适用于审判程序所有方面,有其适用的范围,本文主要通过对域外直接言词原则适用状况的分析,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提出一些建议。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及周边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
所谓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只能以在法庭上直接审查过的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与言词原则及严格证明原则密切相联系。
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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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直接言词原则 ; 书面审理; 间接 传闻规则 【 中图分类号 】 F 1 D 7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29 ( o9 0—O 2 _o 17 — 3 12 0 ) 4 06 _5
On Esa ls t b ihme to i c p eo r c n r lTr a n ft Pr n i l f he Die ta d Ve ba i l n Chi i na
20 0 9年 7 月
湖北 警官 学院学报
J u a b iUnie st o lc or l n of Hu e v ri f Poie y
Jl 2 0 uy. 0 9
N O 4 S rNO. O . e. 19
第4 期
总第 19期 0
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Ke r s t e r cp eo i c dv r a t a ;n i c o u e tr il teh a s yr l y wo d : h i i l f r t p n d e a eb lr l i dr t c n i e d m na yt a ;h e ra e r u
要 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 人、当事人 和辩护人诉讼代
理 人经审判长许可 , 可以对证人 、 鉴定人发问 。 审判
将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为我 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 1 ]
但大多数学者对此持否定意见 , 认为此观点并不符 合客观实 际: 因为不仅原刑事诉 讼法未 规定 , 刑 “ 新 事诉讼法也未规定 ; 不仅不能从直接 明确 的法律语
一
、
对我国已经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的质疑
人出庭作证 , 由控 、 辩双方对证人 、 鉴定人进行质证
论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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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作者:史金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3期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实现现代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指导思想,为此,必须做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
本文从直接言词证据这一原则出发,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完善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直接言词证据规则作者简介:史金国,青岛大学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34-02随着司法制度改革,尤其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加强和完善刑事证据立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完善的刑事证据立对健全刑事诉讼法制至关重要,同时,它也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提供了根据,更是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在实践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直接言词原则是抗辩式庭审有效运作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现行的庭审模式下,只有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审判人员才能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及事实做一个完整的、准确的判断、认定。
假如单纯的依靠纸质的证言证词,由于环境的限制,审判人员很难从简单的纸质上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同时,也由于文字的有限性,很难完全的表述证人、鉴定人等的真实的意思。
因此,书面的证据材料已经很难适应抗辩式的庭审模式。
因此,要想抗辩式的庭审模式在我国能够得到有效地运转,就要保证证人、被害人等的出庭率。
其次,直接言词原则是实刑事诉讼目的和刑罚的需要。
我国法律讲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直接言词原则能充分保证这一原则的实现。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通过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的分析,再加之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判断,综合案件的证据,法官可以对案件的事实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使审判人员最大限度的了解事实,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不受法律追究的诉讼目的。
论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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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直接言词原则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关于审理形式采取的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并称。
由于二者内容上的关联,学界通常将其视为一项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关系密切,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
具体来讲,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而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
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
与言词审理相对的是书面审理,即以书面形式进行诉讼,集中体现为根据书面材料和证据来认定事实。
直接言词原则是审判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体现了司法的亲历性要求,而且具有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天然弱者地位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诉讼价值。
其合理根据主要有:首先,直接言词原则实践了司法的亲历性。
我国古代“以五声听狱讼”,其实也反映了司法的亲历性。
我们多有这样的日常经验和体会,不同的人对于同样事实的陈述往往让人心理上感知各自陈述的真实性或可信度高低有别。
造成这种感知或心证差异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陈述者的相貌、陈述时的态度和情状往往对听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往往能够反映出真情。
法官在诉讼中同样能够产生和具有这样的经验和体会,从而实际影响着法官“心证”的形成。
法官在与当事人和证人“面对面”的活动中,通过当事人和证人的相貌、诉讼时的态度和情状能够获悉语言所无法传递的案情信息,有意无意中影响着法官的“心证”,事实上法官在审判中也会有意无意地运用这样的“无言之知”和其长期审判实践所形成的“个人技艺”。
这也就是采纳“直接言词”原则和强调司法亲历性的经验和心理上的根据。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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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证据学作业1一、名词解释1、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据的证明力:是指在许可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许可证持有人可持许可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证据法学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4、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5、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二、简答题1.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答:一、证据的客观性:1.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客观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二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即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
3.承认和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办案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二、证据的关联性:1.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证据的关联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于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发生过程形成的;二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因果联系是普遍的。
3.在办案过程中,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关联性的时,应注意的问题。
(1)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适强加的,也不是牵强附会的;(2)这种联系是可以通过分析、判断而认识的;(3)联系有一种必要的形式--情与理的推断。
三、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直接言词基本原则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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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基本原则的确立
陈飏
【期刊名称】《河南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9(17)3
【摘要】根植于现代对话的民事诉讼构造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力图构建以审判者与诉讼两造、诉讼两造之间的信息流动秩序,以此最大限度地营造诉讼信息传递过程的对称状态,从而建立判者有据、争者服膺的正当性诉讼场域,因此应纳于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范畴.直接言词基本原则地位的确定应包括五点:充实直接言词原则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之中、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强化质证与认证制度,正确认识审判委员会职权,真正落实合议庭职能、宽容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
【总页数】4页(P68-71)
【作者】陈飏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2.论直接言词原则的界定--兼论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
3.论刑事庭审中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
4.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之困境解决--确立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5.论庭审形式化向庭审实质化的转变——以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和贯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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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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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us is the endless ability to work har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反映案件事实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常见的证据材料有书证、物证以及当事人的口头陈诉,这些证据材料对于处理案件可以起到关键性作用。
那么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将为大家作出解答。
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二)言词原则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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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1、综述2、直接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3、言词原则,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不仅能极大的保护当事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还能减少司法机关刑讯逼供的风险。
实务中,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了解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对当事人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直接言词原则▲1、综述直接言词原则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它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它包含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办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只能以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裁判之基础的诉讼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
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
▲2、直接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前者的含义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
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在这一意义上,直接审理原则也称为在场原则。
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3、言词原则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包括控辩双方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头作证或陈述,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询问调查。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
论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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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直接言词原则作者:徐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6期摘要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的技术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因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但我国尚未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本文通过对直接言词原则基础理论及价值的分析,提出了在我国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技术功能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8-01一、直接言词原则概述(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直接言词原则在外国法中常常被称为直接言词主义,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称呼,与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有着异曲同工的效果。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的合称。
直接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言词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以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具体体现两个方面:首先,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以言词陈述、质证、辩论,法庭应以口头形式进行法庭调查,证人应以口头形式进行作证,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在法庭上口头陈述,上诉行为不以言词形式进行不发生程序上的效力;其次,不是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内在价值是相同的,两者结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理论界合称二者为直接言词原则。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基础在现代的民事诉讼中,审理形式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审理内容采取自由心证原则,二者紧密联系,可以说自由心证制度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基础。
自由心证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规则,而是由法官针对具体案件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具体确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
保障自由心证制度的强有力措施之一就是直接言词原则,只有直接言词原则才能确保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和基础的真实性和真切性。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随着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直接言词原则的政治意义逐渐弱化,甚至退出舞台,而为实现程序正义的技术价值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
证据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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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期末复习资料王荣献一、问答题1.简述证据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
证据学,是研究在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证据学研究的对象和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运用的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各种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采用证据的规则、排除证据的规则、举证和质证的规则、运用证据价值的规则等。
(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
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只有具备证据合法性条件的证据才具有证据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通常所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可采性。
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
(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形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二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事实。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
与控诉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神示证据制度;而法定证据制度作为纠问式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与该诉讼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是相辅相成的;资产阶级革命所建立的混合式诉讼制度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浅议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原则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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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原则的必要性摘要:有关刑事诉讼原则的争论,近年来在理论界可谓是如火如荼,在这些争论中,关于刑事诉讼的原则是否有必要被直接写进刑事诉讼法典的争论也异常的激烈,对此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将其直接写进法典,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性,原则为法典的一部分。
而另一观点则认为,将其写入法典实属多余,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际立法的潮流将其从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删除,本文赞成前一观点,也认为刑事诉讼原则的原则应该写入刑事诉讼法典之中。
关键词:刑事诉讼的原则;刑事诉讼法典;立法技术“原则”一词,据《辞海》解释,是指人们”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是对某一事物的最基本的特征及其运动规律的理论概括。
我国古代典籍中虽然没有使用过”原则”这个词,但却有”规章”,”规则”这类词。
例如,《书·五子之歌》载曰:”有典有则。
”《诗·小雅·鹿鸣》亦云:“君子是行是效。
”均是从规则、典范的意义上来使用的。
现代世界万事万物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刑事诉讼作为国家专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特殊活动,当然也不可能例外,它也必然有揭示基本质特征、反映其活动规律和决定其发展方向的准则,这就是刑事诉讼的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原则对于刑事诉讼的各项活动的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立法方面来说,它对于立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宏观上的理论支点,能为我们的立法活动指明方向。
同时,它指导着各项刑事诉讼活动的展开,有助于国家专门机关的依法行事,也有利于诉讼参加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
最后,刑事诉讼的原则可以帮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对于刑事诉讼原则的重要意义大家是莫衷一是,毫无争议的,然而,刑事诉讼的原则究竟有无必要直接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则是一个专家和学者们争论不休的问题,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便是这一问题争论最为激烈之时。
有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刑事诉讼的原则没有必要直接写入到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因为它已经内化与法典各具体条文之中,即刑事诉讼法律规则之中,法律原则的模糊性和不可直接适用性,是立法技术落后和法律不完善的表现,法律规则已经将法律原则内含于其中,再将刑事诉讼的原则直接写入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实属赘余,大可不必;同时,他们还认为将刑事诉讼的原则直接写进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并非世界刑事诉讼了立法的主流做法,只有我国和俄罗斯的的刑事诉讼立法才用了这种立法框架,从适应世界立法潮流的角度来说,刑事诉讼的原则也不应直接写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之中。
“直接言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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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直接言辞”原则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决定了民事诉讼“对抗与判定”的基本结构,是其他几项基本原则的基础、前提与保障。
而其在刑事诉讼的诉讼价值在于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
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直接言词原则;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9-0267-01直接言辞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也称为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该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直接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
言辞原则又称为言辞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的进行,须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
它也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
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原则是经过对中世纪纠问式制度的改革和扬弃而确立起来的。
在民事诉讼中,迄今,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大多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
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未将直接言词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但有关条文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
而我国的刑事法律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主要体现在:1、建立了初步的交叉询问规则。
2、确立了以开庭审理为主的审理方式,特别是规定二审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我国法律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完善及落实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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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是众多想参与法律行业的朋友最最重要的事情,也是一件辛苦的事情,为此,小编也想为大家的备考尽绵薄之力,在这里准备司法考试的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直接言词原则对于实现公正审判有着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直接参与法庭审理,其他诉讼参与人亲自到庭,使控辩双方能够平等地行使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审判参与权,并使法律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原则和程序得到贯彻,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2.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法官参加证据调查,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有利于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形成可靠的心证,作出公正的裁判。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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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Ⅰ)Abstract and keywords (Ⅱ)文献综述 (Ⅲ)一、直接言词原则概述 (1)(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含义.......................... .. (1)(二)各国有关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体现................... . (2)二、直接言词原则的诉讼价值 (2)(一)直接言词原则在发现实体真实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 .. (2)(二)直接言词原则对实现程序正义方面有着独特的诉讼价值.... . (3)(三)直接言词原则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4)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迫切性 (4)(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 ... ..4 (二)没有确立直接言词原则造成的消极影响.................. . (5)1、在庭审中未能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影响程序公正的实现..... . (5)2、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不完善,证人权利无保障..... .. .. ..... .. . (5)3、法庭审理的质证程序及其必要规则未建立..... . .. ... . ..... .. . (5)(三)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建立直接言词原则的现实意义......... . (5)1、是现行抗辩式庭审方式有效运作的客观需要... ..... .. ....... . (5)2、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和刑罚目的的要求... ...... .... .... .. (6)3、是切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要求. ...... .... . ... . (6)四、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设想........ ...... .. (6)(一)明确将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 (6)(二)全面建立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制度和当庭宣判制度... . (6)(三)限制书面证词的使用,建立言词证据采信制度............... (6)(四)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 (7)参考文献 (7)致谢 (9)内容摘要直接言词原则蕴含了现代法治所要求的科学、民主及进步的因素,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得到了全面确立和贯彻。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及有关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许多要求,但这一原则并未得到我国立法的明确肯定,并且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与该原则相违背的做法。
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已经成为完善我国审判程序亟待解决的根本性课题之一。
本文从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各国的运用入手,从其自身的诉讼价值及联系我国当前实际两方面来着重探讨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直接言词原则的迫切性,并对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提出简单设想,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必要性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verbal trail has contained the science, the democracy and the progress factors. It has been established and practiced in criminal procedure by many countries.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lso embodies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language many of the requirements, however, this principle has not received the recognition of China's legislation. And there are still a lot in practice and the practice runs counter to the principle. The author thought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verbal trail in our criminal procedure has become one of the fundamental issues to be resolved. This paper started with the concept of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verbal trail and the use of it in various countries, focused on the urgenc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verbal trail in our criminal procedure from the value of litigation and our current reality. At last put a simple idea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verbal trail in our criminal system. Hopes it will be helpful to improve our country's criminal procedures.Key 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direct and verbal trail; necessity、文献综述直接言词原则是近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之价值。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许多要求,但这一原则并未得到我国立法的明确肯定。
因此,很多学者试图从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立法现状、诉讼价值等方面寻找立法完善的基点。
如学者宋英辉、李哲在《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比较》一文中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国家之间对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进行了分析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借鉴相关规则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学者林睦翔在《直接言词原则的诉讼价值》一文中从三个方面阐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诉讼价值。
学者李喜莲在《论审判委员会审判职能的“回归”》一文中提出了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实现审判职能的回归,确保直接言词原则落实的观点。
笔者借鉴上述观点,参照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就我国对该原则之立法与现实的冲突等方面探讨全面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希望对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试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涉及证人,证人出庭;涉及警察,警察出庭;涉及鉴定人,鉴定人出庭等等。
侦查机关所制作的书面材料,他们只作为参考,不作为定罪的证据。
定罪证据是在当庭讲的才算数。
而在我国往往以书面审理为主,大量的是由控方宣读由侦检机关制作好的笔录,证人和鉴定人一般不出庭,警察不出庭,这就与直接言词原则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大量证人却不愿出庭作证。
据统计,我国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
由于证人出庭率极低,大量的书面证言未经证人出庭质证,很难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使得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受到严重的影响。
笔者认为,以上现象与我国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的缺失有着必然的联系。
一、直接言词原则概述(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含义直接言词原则产生于17世纪诉讼大变革时期,其后一直沿用至今。
①直接言词原则,也称为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基于直接言词原则是两个刑事诉讼原则的并称,因此,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也应在对直接审理原则与言词辩论原则分别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的认识。
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在各个诉讼主体均在场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直接审理及直接采证,在认定案件事实或制作判决时,原则上应当以直接采证的原始证据为依据,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准许采纳,而非经法庭直接采证的证据绝对不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和制作判决的基础。
言词原则又称口头原则、言词辩论原则或言词审理原则。
②这一原则也具有两方面涵义:一是法庭审理和判决活动必须采用言词陈述的形式进行,一切审判活动,包括法官对审判的指挥、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或询问、对证据的调查和对判决的宣告,检察官、自诉人及其代理人间的攻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证人作证及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等都应当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二是法庭判决只能以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言词陈述的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切未在法庭审理中以言词的形式提出的事实和材料,都被视为未曾发生或不存在,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有着不同的侧重点。
直接原则强调的是法庭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则强调法庭的审理和采证应以言词方式进行。
但是,直接审理通常情况下都会以言词方式进行,言词审理通常也要求法官①卞建林,《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刑事诉讼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1页。
②陈永生,《论直接言词原则与公诉案卷的移送及庭前审查》,《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第75页。
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
因此,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互相贯通,互相融合,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
①因此,在理论上往往被综合在一起被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二)各国有关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体现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其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和传闻证据规则也体现出与直接言词原则相通的理念和目标追求。
为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英美法系国家不仅强调在审判过程中采用交叉询问,同时在证据规则中规定了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一般情况下不可在法庭上使用,从而使证人出庭作证。
因而,在普通法上,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可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