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种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 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 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三)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 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 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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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
力。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 据。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 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 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二)商事的含义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 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 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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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 裁审理 2、书 面审理 1、口 头审理
(四)仲裁裁决
中间裁决 部分仲裁 最后裁决
(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2)仲裁请求; (3)争议事实; (4)裁决理由; (5)裁决结果; (6)仲裁费用的负担; (7)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

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经人民法院组成合
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 议的;
¡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 或者由 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 (二)、仲裁庭的组成
¡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 仲裁员。
¡ 1、合议仲裁庭 ¡ 2.独任仲裁庭
¡ (三)回避
¡ 仲裁中也建立了回避制度。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当 事人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 书面向仲裁机构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要求 回避的原因发生和得知在第一次开庭后, 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后, 最后一次开庭审理闭庭前提出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 由仲裁机构的领 导人决定。仲裁员回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后, 应当按照仲裁员 选定的程序, 重新选定仲裁员。
关系义务的主要部分将要履行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的标的具
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或者(c)双方当事人已明示约定仲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 从这一规定分析,该《示范法》采用了四种标准: 营
业地标准、争议性质标准、仲裁地标准和任意性标准
¡ 4.我国法律的规定
¡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除了以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仲裁具有国
¡ 二、特征
¡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 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 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司法争端解决机制。
它是商事主体之间通过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处理和裁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具有保密性等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争议中,由仲裁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1. 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仲裁庭的程序相对简洁,不同于繁琐的法庭审理过程。
同时,仲裁庭也更加专业化,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能够更快速地作出决定。
2. 灵活性:仲裁庭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相比于司法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更具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商事争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3. 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庭审过程通常是保密的。
这样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事争议的敏感信息,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声誉和商业关系。
4. 地域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一般会在第三国或中立地区进行,确保争议得以公正地解决。
争议双方可以通过选择仲裁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跨国商事争议,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国际投资争端等。
一般来说,商事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的仲裁规则进行,常见的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等。
程序通常包括仲裁申请、选择仲裁庭、庭审、裁决等环节,具体可根据仲裁规则和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传统的司法诉讼有着诸多优势。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国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提供司法援助。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国际的商业事务中,企业到国外发展难免会遇到纠纷,出现纠纷就需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仲裁。
那么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释。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的争议,以书⾯的形式,⾃愿交由第三者进⾏评断和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有哪些1、国际商会仲裁院设⽴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
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为⽬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2、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ICSID)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的争议问题⽽设。
该中⼼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地位。
ICSID与世界银⾏关系密切。
ICSID仲裁为完全⾃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
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
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
3、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于1917年。
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
瑞典中⽴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
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为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
为独⽴的⾮营利性民间组织。
该协会受理的案件多数为美国当事⼈与外国当事⼈之间的争议。
5、⾹港国际仲裁中⼼1985年设⽴,该中⼼为受限制担保并按⾹港公司法的规定设⽴的民间⾮营利性公司。
(最新整理)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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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1.欠缺法定要件,如无书面文件 ❖2.仲裁协议所列的仲裁员不存在 ❖3.主合同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法院,被请求执 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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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 ❖(2)仲裁协议缔结地法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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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 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 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 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纽约公约)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 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贸仲规则)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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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中国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 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 的协议形式。(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简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中国关于仲裁国际性的界定有个变迁的过程,而现今则采取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复合标准。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争议标的物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及港、澳、台的商事仲裁,也可归为“国际”仲裁。
关于“商事”的界定存有争议。美国认为包括海事和商事;法国认为只限于商事。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取广义解释,认为包括一切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中发生的种种争议。一般而言,多数国家对“商事”是尽可能作广义解释的。
★依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与授权。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依双方是否为私人为标准,分为私人间仲裁和非私人间仲裁。私人间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仲裁。非私人间仲裁是一方当事人为私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的仲裁。
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航空、海上、 铁路或公路的运输。
构。 (二)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以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 可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员或仲裁庭严格依照有关 法律进行的仲裁。
友好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适用任 何法律,而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善意、 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对争议的实质问题作出 裁决的制度。 (三)私人间仲裁与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 称ICSID)。
(二)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
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一国的法律而设
立于该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一
般都设在商会或其他类似的工商团体内,属于民间
临时仲裁,也称特别仲裁,是指依据当事人之 间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以后,由双方当事人各 自推选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当事人之 间的有关争议。该仲裁庭仅负责审理本案,并在审
理终结作出裁决后自行解散。 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而成立 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 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且有完整的机构和健全 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
资者之间由于在东道国投资而产生的争议的《关于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我国于 1992年决定加入该公约,1993年2月6日正式成为 公约的成员国。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交往中,主观争议或纠纷是难免的,国际商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是如何采取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确保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
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种争议,一般有三种方式:和解或调解、仲裁与司法诉讼,其中仲裁应用普遍。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使用较普遍的方式,与和解调解、司法诉讼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①当事人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都可以自由作出决定;②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③具有必要的强制性,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仲裁裁决的强制性;④有利于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人的争议,并在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织和地点、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两次调整,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 1959年,1988年调整,总部设在北京。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我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1、以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主要指当事人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营业地、公司中心管理地等,在某些阿拉伯国家,当事人的宗教信仰也被人微言轻确定仲裁国际性质的连接因素,在这些连接因素中只要其中的一个具有国际性,则包含有该连接因素的商事仲裁就是国际商事仲裁。
2、以争议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即如果争议涉及国际商事利益,则解决该争议的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
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这一标准。
以上就是我对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的解答,想了解更多,欢迎来学习专业。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用于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方法,它以其高效、灵活和独立的特点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为主题,介绍该领域的相关概念、原则以及程序。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协议,对涉及国际商事争议的案件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仲裁具有私密性、快速性和灵活性等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的解决方案。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的参与方应是自愿选择进行仲裁的当事人。
这意味着仲裁协议应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并不存在任何外部压力或强制性要求。
2. 平等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公正保护,并遵守公平审理的原则。
3. 公正公平原则: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根本原则,仲裁庭应当独立、公正、中立地处理案件,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给予双方充分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4. 程序公开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应当是透明和公开的。
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应当尊重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开性,以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1. 仲裁协议的形成: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或独立仲裁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协议的形成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实施的前提。
2. 仲裁庭的组成:一旦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的组成便成为关键环节。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争议的解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3. 庭前准备阶段:在庭前准备阶段,仲裁庭会对案件进行审理、收集证据,并确定哪些证据将被接受。
此外,双方当事人还有机会提出声明、反诉或进行和解谈判。
4. 仲裁听证阶段:在仲裁听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将有机会向仲裁庭介绍和申辩其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概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员和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裁决的活动。
特征如下:特征如下:1、强制性2、自愿性3、快速、简单、灵活性快速、简单、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一)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是指仲裁员有权根据自认为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约束力裁决的仲裁(二)临时机构仲裁和常设机构仲裁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临时机构是指由商事争议各方临时指定的人员组成的仲裁机构。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长期存在,仲裁机构长期存在,它们拥有固定的地址和一定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一)国际公约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共有一百1958年10日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主要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等等。
最新国际商事仲裁学习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1、具有典型的国际性特点。 、具有典型的国际性特点
在国际范围内确立了仲裁的管辖权; 在国际范围内确立了仲裁的管辖权; 在国际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 在国际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
2、以争议双方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为基础。 、以争议双方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为基础 3、裁决通常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 、裁决通常是终局的, 束力。 束力。 4、具有易于保密、程序简便、节省费用等 、具有易于保密、程序简便、 优点。 优点 5、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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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性的仲裁机构
指按某一国家的国内法而设立的,但有权受理国际 经济贸易方面纠纷的仲裁机构。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设立这类仲裁机构。 除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 会外,在国际上较有影响的这类机构有:英国伦敦 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 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 仲裁院、意大利仲裁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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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协议内容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标的, 仲裁标的,即双方当事 人同意提交仲裁的事项 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 仲裁规则 裁决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标准格式
为避免当事人的仲裁条 款中因内容欠缺而影响 其效力,各国都有示范 的仲裁条款格式。 例如,国际商会推荐的 示范仲裁条款为:“有 关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 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的 仲裁规则由一名或多名 仲裁员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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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节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人仲裁的共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人仲裁的共 同意思表示。 同意思表示。 我国《仲裁法》
所谓仲裁协议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 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契约, 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 愿的法律文书,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 面化、法律化的形式。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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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与调解的异同
仲裁与调解都是有第三者介入的民间解决纠纷的方 法。但仲裁的力度比调解大,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 纠纷。区别有:
(1)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必须得到双方的同意, 而仲裁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了仲裁协议,即使 后来一方当事人不愿意,他方仍可依仲裁协议提起 仲裁程序,仲裁庭所作的裁决也无需征得双方当事 人的同意。
(1)法院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而仲裁机构受理双 方当事人争议根据的是仲裁协议。
(2)法官是国家任命的,而仲裁员由当事人指定的。
(3)受案范围均由法律规定,法院可处理范围内的一 切争议,而仲裁机构只能处理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 的事项。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外,仲 裁员均是专家。仲裁的不公开审理,还有利于保护商 业秘密。仲裁采取一局终审制度,也是一种缓和的纠 纷解决方式。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 (一) 仲裁的概念和类型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与特点 三、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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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的概念和分类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争议双 方当事人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争 议交付第三者,由第三者按一定程序居中评 断是非并做出裁决,该裁决对争议双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依不同标准,仲裁可作以下分类: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3.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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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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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1)广泛的国际性 (2)高度的自治性 (3)执行的强制性 (4)很强的权威性
国际商事仲裁

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 “法律争端”。争端得经双方书面同意 提交给中心。而当双方表示同意后,则 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于1923年成立,是附属 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全球性国际常设仲裁 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果
(一)对于当事人 丧失就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对于仲裁机构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 仲裁机构只能受理约定的争议事项 (三)对于法院 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 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的依据。如果协议无效,得 不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 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 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 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 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 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 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问题: (1) 原告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 为什么? (2)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3) 被告B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应得到支 持,为什么? (4) 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三、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不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仲裁协议 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 (一)形式要件:须书面形式 (二)实质要件:仲裁协议必须包括 1、仲裁意愿; 2、仲裁机构; 3、提交仲裁的事项
提交仲裁的事项
仲裁协议首先应该明确规定把什么样的
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定

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定国际商事仲裁指的是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方式,常常用于解决国际合同纠纷等商业争议。
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与公平,各国之间必须建立一套法律规定来引导和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实施。
下面将介绍一些了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定的要点。
一、适用的法律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法律是指在仲裁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根据国际仲裁实践,一般会遵循三种原则:当事人自治原则、国际私法原则以及国际商务惯例原则。
当事人自治原则是指仲裁庭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即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原则则是当事人没有达成法律选择协议时,仲裁庭将根据相关国际私法规则选择适用的国家法律。
而国际商务惯例原则是指在国际商务交易中,国际商法相关的国际商务惯例就可以被适用。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国际商事仲裁需要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也称为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
在国际仲裁中,法律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通常是根据《联合国纽约公约》或《联合国日内瓦公约》等国际公约进行认可和保护。
这些公约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效力范围以及撤销或变更仲裁协议的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三、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机构,由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命,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仲裁庭由有关的国际仲裁机构或仲裁协会进行任命。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定了仲裁员的资格要求,例如他们必须是中立、独立、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等。
此外,仲裁庭的程序和仲裁规则也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相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商确定。
四、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的管辖权是指仲裁庭对争议的权力与范围。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定了仲裁庭的管辖范围,通常要求争议与国际商事有关。
国际商事仲裁庭可以就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决,并且该裁决在国际上具有强制执行力。
五、裁决的执行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定了裁决的执行和撤销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在有关国家执行法院对裁决进行强制执行。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内容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非诉讼机制。
它在国际商事领域中起
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各方提供了一种高效快捷、经济成本较低的争议解决方式。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仲裁协议的订立。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是争议各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或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通过另外的书面协议确定仲裁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仲裁庭的成立。
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由一个独立的仲裁庭来处理争议。
仲
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通常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具备解决商事争议的专业知识。
第三,程序的进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相对灵活,仲裁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程序包括各方交换意见、提交证据、举行听证会等。
争议各方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仲裁地点、适用法律和语言等。
第四,裁决的作出。
最终,仲裁庭会根据各方的意见、证据和法律依据,做出
一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裁决通常可以被认可和执行于各个签约国家。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仲裁协议的订立、仲裁庭的成立、
程序的进行以及裁决的作出。
这种仲裁机制有效地解决了跨国商事争议,并为全球商业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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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规定:缔约方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承认 和执行。
1.当事人一方向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主管机关提供了证明,证明裁 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
(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有某种无
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该协议依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或当事人
无约定时依裁决地国家的法律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 ▪ 书面形式
2.实质要件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事项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2.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3.对法院的效力 4.对仲裁裁决而言
(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税款纠纷。江苏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北德银行以有仲 裁协议为由对该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终身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理由是:税款纠纷不属于 仲裁事项。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审理过程中,仲 裁机构、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从事仲裁活动 必须遵守的程序。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一)定义及其类型
1、定义:
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 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
2、类型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类型: ▪ (1)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 某一条款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 裁。 ▪ (2)订立的协议书。 ▪ (3)函电或通讯记录中包含的仲裁意思表示
(2)独任仲裁庭
如果是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 定或者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单独 审理。
3、回避
4、仲裁审理
仲裁的审理过程,包括开庭、搜集调查证据、调解、 采取保全措施及做出裁决等几个步骤。
(1)开庭 (2)调查搜集证据 (3)调解 (4)保全措施 (5)做出裁决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法律,仲裁协议是否 合法。非法的仲裁协议对任何人都无约束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须具有缔结仲裁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仲裁协
议的内容不是欺诈、胁迫或误解的结果。 ▪ 案例: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案
北德意志州银行与江苏东方造船有限公司纠纷案
北德银行委托江苏公司建造船舶。建造合同第十三章
约定:如果各方就本合同或说明书发生任何技术上的争议
或任何分歧,各方可在协商一致后提交船级社,其决定是
最终的。如果不同意提交船级社,则提交仲裁。合同还订 立了详细的仲裁协议。
后因船舶建造合同解除后发生造船款及利息需缴纳的
主要包括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庭的组成、仲裁 审理以及仲裁裁决的做出和执行。
1、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请求
申请: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 裁机构解决,首先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和有关证明 文件,并交纳费用。
答辩:被申请人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和有关文件。
反请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要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反请求的原因及所依据的事 实和证据,并附有关文件,交纳费用。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 (1) 提交仲裁的事项为有关国家所允许提交仲裁的。 ▪ (2)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不与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规相冲 突。
4.仲裁协议的达成必须符合合同法中意思表示一致的规则。 ▪ 案例:北德意志州银行与江苏东方造船有限公司纠纷 案
5.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案
▪ 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应该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 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等。
一般而言,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仲裁的意愿 ▪ 2、仲裁事项 ▪ 3、仲裁地点 ▪ 4、仲裁形式 ▪ 5、仲裁规则 ▪ 6、仲裁裁决的效力
(二)涉外仲裁协议的多种推荐条款
(1)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 (2)订立仲裁协议时,该协议中所指定的仲裁员不存在。 (3)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否无效。 越来越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承认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与主 合同的效力应是相互独立的。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仲裁协议的内容
▪ 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一般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 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欺骗的手段诱使原告(中国 技术进出口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并在合 同中计入一个仲裁条款。事后被告通过伪造的议付单据骗 得了原告的钢材货款。 原告了解真相后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受理 法院判决该合同和仲裁条款皆无效,理由是:它们皆是被 告以欺诈手段订入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也确认了 该判决。
与争议的客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
▪ 或者 3.双方当事人已明示约定仲裁协议的客体与一个以上的
国家有联系。”美国、加拿大、法国、俄罗斯等国均采取 了这种标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国际商事仲裁表述为:当事 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 事争议提交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由该 仲裁庭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一名仲 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
(1)合议仲裁庭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者委托 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指定 或共同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首席仲裁员由第三名仲裁员担任,和另两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示范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包括关于合同的存在、效力或 终止等问题,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简称“仲裁中心”),按照仲 裁开始时仲裁中心施行的最新仲裁规则,在新加坡通过仲裁最终解决。 《新加坡国家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视为本条款的一部分。
(订约各方还可以在条款中加入)
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 权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 端。
(二)国际的含义
各国认定商事仲裁是否属“国际”的,大体可分为 两种标准:
(1)实质性连结因素标准
这种标准以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 法人注册地、公司管理地、仲裁地等实质性连结因 素为依据,如果这些因素在不同国家,所进行的仲 裁就是国际仲裁。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 执行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法院或其他 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约束 力,并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
承认 执行 1958《纽约公约》
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作出地的强制执行
(一)大陆法系国家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2、它一般可分为
国际仲裁 国内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3、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⑴受理案件的依据 ⑵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 ⑶审理案件的方式 ⑷审理结果 ⑸受理案件的机构的性质 ⑹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
4、仲裁与调解的区别
⑴全过程的自治 ⑵结果没有约束力
2、特点:
仲裁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A、合意性。仲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未经当
“仲裁庭将由___位由中心主席指定的仲裁员组成。 (请确定一位或三位) 仲裁语言为___________。”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validity or termination,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ition in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ition Rules of the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ition Centre(“SIAC Rules”)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which rules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 this clause.
强制执行许可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1、仲裁协议无效 2、违反正当程序 3、仲裁员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5、违反公共政策
(二)英美法系国家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1、“转化适用” 2、可作出撤销裁决或发回重审的裁定
(三)中国
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审查
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外国的强制执行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 点
一、仲裁的定义及其特点
1、定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 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 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争议的国际性质标准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将“国际”定义为: “一项争议是国际性的,如果
1.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该协议的时候,他们的营 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
2.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共同所在的国家 之外:
▪ (1)仲裁协议中或根据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地; ▪ (2)商事关系义务的主要部分将在要履行的任何地点或
四、世界常设仲裁机构
(1)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
(2)地区性仲裁机构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