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补充办法(-2017)
厦门市汽车报废标准
厦门市汽车报废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汽车报废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报废行为,厦门市制定了汽车报废标准,以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和维护公共安全。
首先,根据厦门市的相关规定,汽车报废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车辆报废条件、报废程序和报废补贴等。
对于车辆报废条件,厦门市规定车辆报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无法继续行驶的。
在报废程序方面,车主需要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而在报废补贴方面,厦门市将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以鼓励车主积极参与汽车报废工作。
其次,厦门市汽车报废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汽车报废后的废旧金属、塑料、橡胶等材料都可以进行有效的回收利用,对于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且,汽车报废后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也是不可忽视的。
因此,制定汽车报废标准可以有效地推动废旧汽车的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有利于构建绿色低碳的社会发展环境。
最后,厦门市汽车报废标准的实施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加,一些老旧车辆的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
这些车辆可能存在制动失灵、转向不灵等安全问题,给行车安全带来潜在的威胁。
因此,通过实施汽车报废标准,可以及时清理和淘汰这些老旧车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厦门市汽车报废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资源回收利用、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广大车主能够积极配合,主动参与汽车报废工作,共同为建设美丽的厦门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汽车报废工作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汽车报废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017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管理办法
2017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的部署和大连市2017年重点民生工程实施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本办法所称老旧车,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车(黄标车除外)。
第三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纳入补贴范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四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发放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分工如下:(一)市环保局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应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审核非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申领者的合法性,牵头组织设立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发放联合办公窗口,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有资质的第三方做好补贴资金定期汇总审核和结算发放工作。
(二)市服务业委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助市环保局设立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联合办公窗口,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督促企业及时将报废车辆残值款发放到位。
(三)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市本级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会同市环保局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车辆的相关手续,审核申请淘汰车辆是否属于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及机动车状态是否正常;负责办理报废黄标车及老旧车注销登记手续,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对符合报废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车主(单位)有效证明等特殊情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市交通局负责依据市环保局的认定结果,对申请淘汰的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办理营运销车手续,出具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销车证明;负责审核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申领者的合法性,对已实际退出营运并报废的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免于处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可清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修改: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一)《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2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1995年9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删除第四十五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为改善X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37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X政办明电〔X〕113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X-X)>的通知》(X政办发〔X〕33号)和《X省财政厅关于下达X年淘汰黄标车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X财建指〔X〕3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分类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有关单位在机动车登记、使用、淘汰等过程中的职责,加快推进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补贴范围(一)补贴车辆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未达到国I 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且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的,于X年1月1日-X年12月31日提前淘汰时享受财政补贴。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1、适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黄标车;2、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3、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4、各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5、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或其他关于汽车专项补助的黄标车;6、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
三、补贴标准X年1月1日-X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补贴要求提前淘汰的黄标车,按下列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微型载货车1000元/辆;轻型载货车1800元/辆;中型载货车2600元/辆;重型载货车5000元/辆;微型载客车(微型轿车)1000元/辆;小型载客车(轿车)X元/辆;中型载客车4000元/辆;大型载客车6000元/辆。
厦门汽车报废补贴标准
厦门汽车报废补贴标准厦门市政府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保护环境,提高空气质量,制定了汽车报废补贴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报废的汽车,符合条件的车主可以获得一定的报废补贴。
以下是厦门汽车报废补贴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补贴对象。
1. 汽车报废补贴对象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2. 报废车辆的车主必须是在厦门市户籍登记的自然人,或者在厦门市内单位工作并且已经在厦门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自然人。
二、补贴标准。
1. 报废补贴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和报废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
2. 普通燃油汽车报废补贴标准为2000元/辆。
3. 新能源汽车报废补贴标准为3000元/辆。
4. 报废车辆的报废年限越长,补贴金额越高,最高不超过5000元/辆。
三、申请流程。
1. 车主在办理汽车报废手续的同时,可以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2. 车主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报废证明等。
3.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车主将在15个工作日内获得补贴。
四、注意事项。
1. 报废补贴只针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和车主,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2. 车主需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补贴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或者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3. 车主需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将取消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结语。
厦门市政府制定的汽车报废补贴标准旨在鼓励车主淘汰老旧高污染车辆,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减少环境污染。
希望广大车主能够积极参与,共同为美丽的厦门环境贡献力量。
以上就是厦门汽车报废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广大车主有所帮助。
感谢您的阅读!。
私家车报废补贴
私家车报废补贴篇一《机动车报废补贴标准》机动车报废补贴标准(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报废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报废1升(不含)一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 元。
私家车报废补贴篇二《汽车报废补贴新规定》财政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最高涨12000元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文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提高已按原标准领取补贴者可申请按新标准补发轿车以旧换新补贴最高涨1万2 本报讯(记者杨铮林晨音黎史翔)记者今天上午从商务部了解到,财政部、商务部今天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上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通知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由现行的3000-6000元调整到5000-18000元。
其中轿车补贴标准最高涨了万元。
通知要求,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各地商务、环保等部门应按有关程序进行确认,并依据新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对已经按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或车主补充相关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也应确认后补发补贴资金。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环控〔2017〕34号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环控〔2017〕34号各相关单位: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修订了《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原《厦门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环法〔2013〕10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6月2日附件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上道路行驶的汽车类机动车,不包括纯电动汽车,暂不包括摩托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标志,是指机动车符合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识。
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在机动车环保管理系统内进行标记,不发纸质标志。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保标志的判定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环保标志判定标准:(一)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机动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判定为绿色环保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判定为黄色环保标志、简称黄标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厦府办[2017]38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14【实施日期】2017.03.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201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4日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专项资金补助办法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7号),加快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工作,鼓励VOCs排放企业积极实施VOCs治理,提高VOCs治理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量,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的通告》(厦环控〔2016〕40号)中规定的印刷企业和表面涂装企业(含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企业必须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的通告》要求完成VOCs污染治理,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按《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验收办法》(厦环控〔2017〕7号)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三、补助标准㈠印刷企业和表面涂装企业(不含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企业)1.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的,按照不同风量给予补助,风量5万以下(含5万)每套治理设施给予40万元补贴,风量5万以上每套治理设施给予70万元补贴;2.采用其他治理方法的,每套治理设施给予10万元补贴;3.多套处理设施可累计申请。
厦门汽车报废补贴标准
厦门汽车报废补贴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的普及率也越来越高。
但同时,汽车产生的废气和废弃物也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降低汽车的污染排放,促进节能环保,厦门市出台了汽车报废补贴政策。
根据厦门市汽车报废补贴管理办法,汽车报废补贴的金额根据汽车的车型、排量、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的补贴标准如下:1.轿车报废补贴标准:-排量在1.6升及以下的轿车:-使用年限在6年及以下的,补贴金额为3000元;-使用年限在6-10年的,补贴金额为2000元;-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再补贴。
-排量在1.6升以上的轿车:-使用年限在6年及以下的,补贴金额为5000元;-使用年限在6-10年的,补贴金额为4000元;-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再补贴。
2.SUV、MPV和跑车报废补贴标准:-排量在2.0升及以下的车型:-使用年限在6年及以下的,补贴金额为5000元;-使用年限在6-10年的,补贴金额为4000元;-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再补贴。
-排量在2.0升以上的车型:-使用年限在6年及以下的,补贴金额为8000元;-使用年限在6-10年的,补贴金额为6000元;-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再补贴。
3.商务车报废补贴标准:-排量在2.0升及以下的商务车:-使用年限在6年及以下的,补贴金额为6000元;-使用年限在6-10年的,补贴金额为5000元;-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再补贴。
-排量在2.0升以上的商务车:-使用年限在6-10年的,补贴金额为8000元;-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再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用途的车辆,如出租车、环卫车、公务用车等,报废补贴标准会有所不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
此外,厦门市还对报废车辆的回收进行了规范,要求车辆所有人在报废前将车辆送至指定的回收站进行回收处理,回收站负责将车辆进行拆解、回收和运输等环节,确保废旧车辆的安全、环保处理。
总之,厦门市的汽车报废补贴标准旨在引导市民选择更为环保、节能的车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厦门市三类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解读
厦门市三类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6•【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三类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解读分别是老旧农村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和重型载货汽车老旧农村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和重型载货汽车报废更新可享受更高的补贴了。
记者从我市商务局获悉,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我市车主将三类老旧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就可以领取最高18000元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具体补贴范围及标准为: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
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
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载货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
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据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2002年开始实行,直到2009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取代老补贴制度。
今年,汽车以旧换新结束,国家继续出台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新标准。
新出台的补贴标准对符合一定条件、提前报废更新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车辆,以及提前报废的重型载货汽车给予更多的资金补贴。
参照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标准,将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重型载货汽车的补贴标准分别由15000元、10000元、5000元调增到18000元、11000元、18000元。
新的补贴标准还适当延长了补贴车辆使用年限,将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重型载货汽车等补贴车辆的使用年限分别由7至9年、4至8年、 7至9年调整为8年以上(含8年)、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
厦门汽车报废补贴标准
厦门汽车报废补贴标准
近年来,环保意识逐渐增强,汽车报废也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
为促进旧车的更新换代,减少污染排放,厦门市政府发布了汽车报废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1.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2.在汽车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补贴标准
1.普通非营运和营运小轿车及轻型载货车,补贴额度为8000元;
三、补贴申请流程
1.车主需携带车辆行驶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厦门市交警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2.在办理报废手续时,交警部门将车主的车辆信息录入电脑系统,并出具《机动车报废审批单》;
3.车主凭《机动车报废审批单》、身份证等材料到厦门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补贴,经审核后,补贴款项将直接划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卡内。
四、补贴细则
1.补贴金额实行一次性发放,不可重复申请;
2.车辆报废申请以及补贴申请都需在有效期内;
3.车主申请的车辆必须为其名下所有;
4.车主必须保证车辆处在报废状态,不能再行驶;
5.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总体来说,厦门市政府发布的汽车报废补贴标准为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通过回收旧车、优化机动车资源配置,减少污染排放,实现绿色出行目标。
同时,针对报废车辆的车主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奖励,也为出行者的购车升级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厦府〔2017〕342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厦府〔2017〕3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替代、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适用期已过的50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50件)》予以公布。
凡已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7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50件)一、废止文件(29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厦门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厦府〔1991〕综190号)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00〕综115号)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有关收费项目的批复(厦府〔2002〕83号)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厦府〔2011〕370号)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厦府〔2012〕219号)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台湾经贸社团在厦设立代表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2〕310号)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意见(厦府〔2016〕305号)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1999〕87号)1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1〕91号)1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厦门市海洋渔业防台风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2〕101号)1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批复(厦府办〔2002〕111号)1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体育局施行厦门市优秀运动员招收引进、在训待遇、退役安置试行办法的批复(厦府办〔2003〕18号)1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3〕160号)1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台办关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厦金海上直航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247号)1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3〕275号)1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厦门市海洋渔业防台风工作预案的通知(厦府办〔2005〕160号)1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建设局关于各类开发区道路建设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184号)2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36号)2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公安局关于厦门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6〕275号)2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厦门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23号)2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办关于开展2008年度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的通知(厦府办〔2009〕24号)2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171号)2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厦门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府办〔2009〕257号)2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0〕277号)2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2〕29号)2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178号)2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防范工程建设过程损坏地下管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5〕219号)二、宣布失效文件(21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厦府〔2011〕452号)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2012〕159号)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5〕377号)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1〕180号)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厦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测线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1〕195号)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1〕199号)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1〕213号)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企业持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216号)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227号)1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关于厦门市普通高中外来学生户口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1〕229号)1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12〕1号)1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2〕103号)1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2〕146号)1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2〕147号)1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2〕192号)1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2〕239号)1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89号)1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贸专业展场地租金补助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25号)2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28号)2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进出口稳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78号)。
全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
全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全面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为手段,通过适当的补贴政策,鼓励、倡导未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提前报废淘汰。
X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二、补贴范围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强制报废期或强制报废期在X年1月1日以后的,提前办理报废手续的黄标车(不包括转出车辆和按期报废车辆)均可享受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
不具备强制报废条件的黄标车,根据车主的主观意愿,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资金引导淘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补贴政策:(一)强制报废日期在X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二)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单位和机构)的黄标车;(三)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以及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或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达到强制报废的黄标车;(四)因自然原因、火灾、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三、补贴时间自本方案向社会公布之日起至X年12月31日,提前报废各类黄标车的车辆所有人可申领财政奖励补贴;X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
四、办理流程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车辆所有人,应先到市环保局对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进行认定(已取得“环保黄标”的不必再次认定),经认定并取得市环保局免费核发的“环保黄标”后,即可办理车辆报废业务,在车辆报废后持“环保黄标”及车辆报废手续,到市商务局申领黄标车淘汰补贴。
五、任务分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黄标车淘汰工作。
环保、商务、交通运输、公安、财政部门在市政务大厅设置黄标车淘汰补贴审批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相关单位设专岗专人负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通过声、屏、报、网等各类宣传载体,向广大市民宣传淘汰黄标车的重要意义,解读淘汰黄标车补贴政策和相关办理流程。
黄标车 补贴 方案
黄标车补贴方案概述黄标车是指指排放标准不达标的机动车辆。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和改善空气质量,很多地方出台了针对黄标车的补贴方案。
本文档将介绍黄标车补贴方案的相关政策和申请流程。
政策细则黄标车补贴方案的政策细则会因地区而异,但一般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格要求•车辆必须为黄标车,即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
•车辆必须符合申请的地区范围,不同地区的补贴方案可能会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2. 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根据车辆类型和排放水平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不同的档次,如A类、B类、C类等。
•档次越高,补贴金额越高。
3. 申请流程•车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车辆信息和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发票等。
•补贴申请一般需要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车主才能获得补贴。
4. 补贴发放方式•补贴金额一般会以直接发放到车主的银行账户或者以购车款的形式抵扣。
申请流程以下是一般黄标车补贴方案的申请流程:1.在规定时间内,车主准备好申请材料,包括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发票等。
2.登录相关网站或前往相关办事处,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格。
3.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一同提交给相关部门或办事处。
4.相关部门或办事处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通知车主。
5.审核通过后,车主需要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信息,以便补贴金额的发放。
6.补贴金额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发放到车主的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申请黄标车补贴时,车主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了解相关政策细则,确保自己符合申请条件。
2.提前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过期申请将无法获得补贴。
4.如有需要,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以获得更详细的信息和帮助。
结论黄标车补贴方案是解决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过对排放标准不达标的车辆提供经济补贴,鼓励车主更新和淘汰老旧车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车主在申请补贴时需要了解相关政策细则,按照申请流程提供相关材料,以获得合格的审核结果和补贴金额的发放。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环联〔2017〕6号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环联〔2017〕6号各环保分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中的作用,根据《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财政局2017年5月16日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污染治理、清洁生产以及提升生态环保能力建设等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量入为出、保障重点、注重绩效”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专项资金“领跑者”制度。
以企业自愿为前提,通过提高补助标准,推动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
第五条实行治理工程第三方环境监理制度。
-厦门车辆报废新规定
-厦门车辆报废新规定20XX-2018年厦门车辆报废新规定,车辆报废与注销的区别什么是黄标车?黄标车是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的统称。
黄标车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的稳定性差,这些车辆由于尾气排放控制技术落后,尾气排放达不到欧1标准,排放量相当于新车的5至10倍。
什么是国三排放标准(即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国三排放标准即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规定在尾气排放物检测当中,碳氢化合物不得超过0.66克每公里,一氧化碳不得超过2.1克每公里,微粒不得超过0.1克每公里,氮氧合物不得超过5克每公里。
车主如何知道自己的车是否是黄标车?1、车主查询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可登陆“机动车环保网”的“黄标车查询系统”,根据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即可得到查询结果。
如查询系统中无法查到的车型车辆,须在报废拆解前到市环保部门对其查验确认。
2、根据国家实施排放标准的时间,中重型卡车黄标车主要以20XX年1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3.5吨以上柴油车为主(部分区域为7月1日)。
厦门市政府是如何淘汰黄标车的?1、政府给予一定补贴,鼓励车主主动提前报废黄标车;2、规定黄标车限时限区域行驶,迫使车主尽快淘汰黄标车;3、要求车主加装后处理设备,排放检验合格后换发绿标(即黄改绿)。
什么是黄改绿?目前黄改绿政策只在山东一省进行了实行,政策规定,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二标准柴油黄标车,可以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设备,换发“黄改绿”标志。
进行黄改绿有哪些优惠政策?“黄改绿”所需费用由政府补贴50%。
其中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同时段、同车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推荐阅读目前,厦门市约有6.2万辆黄标车,计划在20XX年之前淘汰2.9万辆,到20XX年将基本淘汰。
从20XX年4月开始,我市已经对黄标车限行,主要在成功大道、仙岳路的高峰时段采取限行措施。
根据有关数据表示,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目前我市大气最主要的污染源,厦门空气中的PM2.5,机动车尾气污染占了三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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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补充办法(20XX-20XX)第一章总则为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按照《厦门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XX]131号)、《厦门市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厦府办[20XX]4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系对《厦门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办法(20XX-20XX)》的补充。
第一条本办法作为《厦门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配套政策,主要适用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财政供养的黄标车,实施财政补贴,鼓励提前报废,确保20XX年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XX]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报废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使用年限未届满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报废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交售给我市的经福建省经贸委和福建省商务厅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理报废。
第二章补贴范围第五条黄标车提前报废申请领取政府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㈠经本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㈡在本市注册登记,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在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之间的车辆;㈢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交售给我市的经福建省经贸委和福建省商务厅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前报废的车辆;㈣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㈤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或无报废年限限制车辆。
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第六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受政府补贴:㈠有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㈡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㈢提前报废时,车主私自拆除“五大总成”;㈣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㈤财政供养的黄标车;㈥属于三轮汽车和摩托车。
第三章补贴标准第七条在基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采用差别化补贴,分三个阶段实施:㈠20XX年12月31日(含)前提前报废的,在基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补贴;㈡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含)提前报废的,按基准补贴标准给予补贴;㈢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含)提前报废的,在基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减少20%补贴。
基准补贴标准单位:元第八条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已领取本市补贴的车主不得重复领取国家、省政府补贴。
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查及兑付第九条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应于20XX年7月31日前至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服务窗口(服务电话:)提交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㈠《厦门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登陆市商务局网站www。
xmtdc。
gov。
cn、市环保局网站www。
xmepb。
gov。
cn 下载);㈡《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㈢《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㈣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㈤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㈥车主(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签字并验原件);㈦车主(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验原件);㈧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㈨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㈩属营运车辆还需提供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第十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市财政局应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等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在3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车主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市商务局退回申请。
第十一条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XX年7月31日(含),逾期提出的,将不予受理申请。
于20XX年7月1日(含)之后报废的,不予受理补贴申请。
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由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厦门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发放工作小组,统筹组织本办法涉及的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工作。
工作小组设办公室,挂靠市商务局。
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多渠道开展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主要职责为:㈠负责牵头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㈡负责组织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㈢成立服务窗口并做好窗口的日常运营工作;㈣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属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工作;㈤负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如实录入报废黄标车的有关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协助车主向公安机关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负责核发《机动车注销证明》;㈥负责统计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拆解数。
第十四条市环保局主要职责为:㈠负责审核报废车辆是否为黄标车(含车型鉴定);㈡负责统计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报废数。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为:㈠负责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和监管;㈡负责对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复审;㈢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㈣负责组织对专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市公安局主要职责为:㈠负责符合补贴范围的报废黄标车的注销登记工作,并发放《机动车注销证明》;㈡配合核实符合补贴范围黄标车的注销数;㈢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对本市20XX年1月1日至20XX 年12月31日登记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梳理并发布公告;㈣负责对违反环保标志限行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为:㈠负责督促本市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登记注册的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提前报废或变更使用性质),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不再给予办理营运资质;㈡负责联合市公安局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登记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梳理并发布公告;㈢负责提供本市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登记注册的营运车辆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实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季度联合通报制度,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工作进展。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向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补助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十九条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应分别对拆解车辆数、注销牌照数、环保标志注销数逐一查实,保证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做好专项补贴资金预算和相关工作经费安排。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将回收的报废车辆或拼装车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理失误的,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由有权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⒈服务受理点及各部门咨询电话表⒉厦门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⒊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⒋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类型对应表⒌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附件1服务受理点及各部门咨询电话表附件2厦门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本表一式四联,一联商务主管部门存查,二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查,三联财政主管部门存查,四联车主存查。
12 / 15附件3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附件4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类型对应表附件5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厦门市商务局:兹委托(单位/个人)至贵单位办理本人(单位)车辆(车牌号:闽D ,车牌颜色:,使用性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号:)的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业务。
一、委托人基本信息1、名称:2、有效证件类型:口身份证口组织机构代码证口其他3、证件号码:4、地址:5、联系方式:二、被委托人基本信息1、名称:2、有效证件类型:口身份证口组织机构代码证口其他3、证件号码:4、地址:5、联系方式:6、被委托单位授权经办人:7、经办人身份证号:8、经办人联系方式:声明:被委托人所提供和签署的有关申请材料,均是本人(单位)真实意愿的表达,本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均予以确认,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章:被委托人签章:签署日期:年月日自签署之日起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