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是什么
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是什么不知道⼤家是否了解什么叫做诉权。
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什么叫做诉权,诉权的概念是什么,诉权的含义⼜是什么。
⼩编希望⼤家通过阅读⼩编整理的⽂章,能够知道什么是诉权,和诉权的概念以及含义,能够对诉权有⼀定的了解。
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是什么⼀、诉权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基于民事纠纷的发⽣,请求法院⾏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是法律赋予当事⼈⼀项基本权利,是当事⼈进⾏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诉权的含义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进⾏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争执时,具有进⾏诉讼的权能。
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亦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
根据法律性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叫起诉权,其内容即起诉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提请法院运⽤审判这⼀特殊⼿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
权利主体从实体法律关系发⽣时起,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要实现这⼀权利,还必须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的基本特征:1、它的⾏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2、它为纠纷当事⼈平等享有:3、它的⾏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4、它的内容包括进⾏诉讼的权利和满⾜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意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个统⼀体的两个⽅⾯,有着密切的联系。
当事⼈⾏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的在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如果当事⼈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从实现。
反之,如果当事⼈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使的必要。
可见,⼆者是互相依赖,密不可分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段与⽬的的关系。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民事诉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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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诉讼权利是诉权在诉讼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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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般理论
(一)当事人的概念 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 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本质特征是与案件有着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形式特征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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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 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 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 人有效。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 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 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 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 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 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诉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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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
当事人的诉权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共同构成 完整的民事诉讼机制。
从总体上而言两者是一致的,但是在相关的制度 设置上有差别。任何判决的作出都是民事审判权和诉 权的相互作用,从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最后导出 最终的结果。诉权和审判权的权力配置一定要根据两 者的特点来进行分配。审判权就其本质上而言是服务 于诉权的,但是就单个的具体制度而言,诉权有时候 是要服务于审判权的,如诉讼程序的推进问题。
第五讲: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民事诉权研究
诉权的概念 诉权的特征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的构成形式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担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第一节民事诉讼中的诉权一、诉权概说(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两者相辅相成,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之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完整内容。
研究诉权的二重性,对审判实践具有两个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是可以使当事人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任务,正确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可以使审判人员在审查当事人的诉权时,以不同的法律为依据和采用不同的确认方式,正确行使审判权。
二、关于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一)传统的诉权理论诉权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
近代资产阶级对诉权理论作深入研究并有较大贡献的是德国。
德国在十九世纪曾先后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诉权学说:一是“私法”诉权说(也称实体诉权说),二是抽象诉权说(也称“公法”诉权说),三是具体诉权说(也称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实质的诉权说、具体的公权说)。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诉讼代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诉讼代理制度,为当事 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充分行使 诉权。
举证责任分配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保当事 人能够充分展示证据和主张。
保障制度
上诉制度
建立上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对 一审判决不服时的上诉渠道。
再审制度
建立再审制度,对确有错误的判 决进行纠正,确保当事人获得公
正的审判结果。
原告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 规作为起诉的依据,为法 院提供裁判的法律依据。
诉讼证据
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 意见等。
证据效力
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 的证明效力,法院会根据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进行认定。
举证责任
原告和被告应当分别承担 各自的举证责任,证明案 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执行人代位申请执行权
03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
代位申请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06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
01
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
诉权理论在实践中逐渐从注重程序公正的形式正义向强调结果公正的实
质正义转变,即关注如何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而不仅仅是程序的正当
诉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 障。
02
诉权的行使
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被告明确
被告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身 份明确,能够被送达和传唤。
诉讼请求具体
原告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以便法院明确审理和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权是指当一个人的法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诉权是起诉的基础,也是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途径之一。
本文将从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方式、限制等方面对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进行探讨。
一、诉权的概念及特点诉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权利。
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权利,是司法保护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诉权的特点包括:1. 具有法定性:诉权的行使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只有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个人才能行使诉权。
2. 具有独立性:诉权是个人独立主张和行使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
3. 具有相对性:诉权是相对权利,即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才能行使诉权。
二、诉权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主体是指行使诉权的个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有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权主体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向法院行使诉权。
1. 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常见的诉权主体。
只要是成年人或者经过法定代理、特殊程序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行使诉权。
2. 法人:法人是指获得法律人格的组织。
法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权。
3. 其他组织: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还允许其他组织,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行使诉权。
三、诉权的行使方式诉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起诉、变更、撤诉和回避。
1. 起诉: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是诉权的一种常见行使方式。
2. 变更:指原告在起诉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答辩意见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变更。
3. 撤诉:原告可以在起诉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权,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4. 回避:指法官、人民陪审员等司法人员因特定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回避,以保护诉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诉权的限制诉权并非无限制行使的权利,它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主要包括诉讼时效、管辖权等方面的限制。
1. 诉讼时效: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一些特定的诉讼行为,规定了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3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诉权论 诉的概述 诉的种类 反诉 诉的合并与变更
第一节 诉权论
一、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指民事纠纷主体所享有的、请求法院行 使审判权解决争议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本质
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诉权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法权益的请求。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诉的功能是启动诉讼程序、引起法院行使审判
权; 诉的内容是当事人的实体主张。
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之一——当事人
诉的要素之二——诉讼请求
是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如何解决 纠纷的主张。
诉的要素之三——诉的理由
是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 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诉讼标的
涵义 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予
以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识别标准
诉的申明——当事人请求法院裁 判的具体事项
原因事实
第三节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概念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争议
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状态如 何的诉。可分为肯定确实认之诉和否认确 实认之诉。 特征 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 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不涉及给付问题,不具有执行性。
二、诉权学说简介
〔一〕私法诉权说 〔二〕公法诉权说 〔三〕宪法诉权说 〔四〕二元诉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根底和前提 2、诉讼权利是诉权的具体化 区别: 1、依据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享有的主体不同 4、特点不同
第二节 诉的概述
一、诉的概念 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 确认之诉特点:(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 第一、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
明确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 第二、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FPP/RAMA
• 2、给付之诉
•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 分类: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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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两者之间的关系 •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
在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 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体意义 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 使的必要。 •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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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一乡村民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小 桥上相遇,二牛相斗,乙的牛被甲的牛挤 下桥摔死,乙向甲索要赔偿费。甲提出: “在过桥时,我就向乙说,我的牛性子暴 ,让我牵牛先过,但乙说不怕,继续牵牛 过桥。另外,两牛打架,与我无关,因此 ,乙对牛被摔死后果自负:”乙与甲协商 不成,欲提起诉讼付个:“说法”。 问:乙是否享有诉权。
• 依照新实体法说,只有一个请求权,只不过这 个F请PP/RA求MA权受两个规范的支持。
• 诉种类不同,诉讼标的也有区别
• 其FPP/R次AMA,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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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讼权利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事诉权研究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事诉权研究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而当事人民事诉权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诉权的概念与内涵民事诉权,简单来说,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是当事人能够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依据。
从内涵上看,民事诉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另一方面,它还包括了当事人期望通过诉讼获得胜诉结果,实现其实体权益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有权起诉、应诉、进行诉讼中的各项活动等。
例如,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主张自己的权利;有权参与庭审,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侧重于当事人追求的最终实体利益。
比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二、民事诉权的性质关于民事诉权的性质,学界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诉权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
因为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力,而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审判的权利,自然具有公法的属性。
也有观点认为民事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
强调其主要作用在于启动和推进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项程序权利。
还有学者将民事诉权看作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既包含了公法的因素,又具有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属性。
三、民事诉权的构成要件要构成有效的民事诉权,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当事人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必须受到了实际的侵害或者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险。
其次,当事人需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清晰,能够让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明确其主张的内容。
再者,必须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需要向法院陈述纠纷的发生经过、相关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等,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后,案件必须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和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书,旨在规范和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
其中,第四章的诉与诉权是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进行全面论述,介绍其中的要点和相关规定。
第一节诉。
一、诉的概念及必要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是起诉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的行动,也是诉讼活动的基础环节。
诉的提出,具有维护当事人权益、解决纠纷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
二、诉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对诉的实施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三个重要原则:诉权受到保护的原则、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原则和诉的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原则。
三、诉的条件诉的提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院的合法管辖和起诉状的准备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合法保护。
第二节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和种类诉权是指当事人主体在民事诉讼行为中享有的一种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规定了几种主要的诉权,包括:起诉权、侵权责任诉权、合同诉权、权利争议诉权等。
二、诉权的设立和行使诉权的设立和行使是诉讼活动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诉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合同成立、权益受侵害等。
而诉权的行使则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诉权的限制和保护尽管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法律对起诉权的滥用进行了限制,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也要权衡各方利益,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请求内容,涵盖了诉讼活动的核心利益。
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中,包括了合同标的、侵权标的、人格权标的等。
二、诉讼标的的确定和处理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标的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标的的确定方法、标的的变更和撤销、对标的的处理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诉讼标的的实现和效力当诉讼标的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不仅需要正确实现,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使与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使与保护民事诉讼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解决民事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诉权行使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行使和保护,并提供相关案例以说明。
一、诉权行使的途径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行使有以下几个途径:1.申请立案:当事人在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立案受理。
这是最基本的诉权行使途径。
2.举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是诉权行使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有效的举证。
3.请求保全措施: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他们认为可能丧失实现自己权益的可能性,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保护其诉权。
比如,申请冻结被告的财产或者扣押证据等。
4.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他们可以提起上诉,要求高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这也是诉权行使的一种表现。
案例:小明与小红发生交通事故,小明认为是小红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
小明依法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搜集了交通监控录像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受理了小明的起诉,并采纳了他的证据,裁定小红承担事故责任。
小红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诉权的保护在民事诉讼中,保护诉权是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效行使诉权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诉权保护措施:1.禁止滥用诉权: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利提起诉讼,但也不能滥用这一权利。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有权拒绝滥用诉权的当事人的起诉请求。
2.请求公正审理: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保护其诉权不受侵害。
法院应当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并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防止拖延战术: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可能采取拖延战术,以延误案件进程,影响对方的诉权行使。
法院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拖延战术的运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4.救济措施:当诉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措施。
比如,申请撤销违法裁定、追究侵权责任等。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动态平衡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动态平衡摘要:在民事诉讼中,诉权和审判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诉权是民事主体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私权利,而审判权则是国家司法机关作为居中裁判者的公权力。
诉权是民事诉讼开始和推进的前提,而审判权则是民事诉讼得以公平有效终结的基础。
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动态平衡的,即诉权制约审判权,审判权维系诉权的关系,但是在现今我国民事诉讼的体制下,存在着审判权权能过大,诉权和审判权之间出现矛盾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将着眼于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动态平衡,分析诉权和审判权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理论构架和实务误区,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方案。
一、我国诉权与审判权的理论架构诉权的真意为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其他公民发生争议之时,公民所拥有的向具有公信力的国家司法机关寻求公正裁决的救济权,其本质为公民对自身权益公力救济的人权之一。
与其对应的便是“人为什么能提起诉讼”这一久富争议的问题。
[1]而审判权则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其核心在于国家对于公民诉请的事项进行公正裁决,依照社会契约理论而言,其权利来源于社会普遍意义上的公民将自身私权力部分转让给国家,而国家赋予了法院依法裁决解决纠纷的职能。
(一)诉权的理论归属诉权理论缘起于古罗马法,将诉权归于人权之中,后又经过近代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二元诉权说、诉权否定说等多个学说流派的发展和革新。
而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司法界受前苏联影响,将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长期停留在二元诉权说之上。
二元诉权说主张诉权具有实体法意义和程序法意义上的两重诉权:实体部分即权利人拥有着向法院请求由法院强制实现其民事诉请的权利,如在离婚诉讼中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即处置权利人和相关人的实体权利;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则指权利人拥有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起诉或应诉的权利。
在二元诉权说中,实质将诉权分为了程序上的起诉权、应诉权,实体上的胜诉权等权利。
[2]作为我国近代以来占据统治地位的学说,二元诉权说仍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从逻辑上而言,将诉权从实体和程序上划分虽然有其可行性,但是对诉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而是将诉权机械的分裂开来进行研究,并没有实际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行使诉权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行使诉权民事诉讼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作为原告,在民事诉讼中,有效行使诉权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行使诉权,并探讨相关的策略和注意事项。
一、选择合适的诉讼权利行使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选择不同的诉讼权利行使形式,如起诉、反诉、追加诉讼等。
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权利行使形式是至关重要的。
原告应根据自身利益和证据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权利行使方式。
二、确保诉讼请求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行使诉权的前提是诉讼请求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原告应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款,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只有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诉讼请求才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三、合理选择举证策略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支撑原告诉讼请求的关键。
原告应合理选择举证策略,并充分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选择举证策略时,需要考虑证据的确凿性、充分性和相关性,并注意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通过合理选择举证策略,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胜算。
四、依法申请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依法申请保全措施,以防止被告采取行动损害原告权益。
申请保全措施可以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原告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提出保全申请,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妥善应对争议和异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争议和异议。
原告需要妥善应对这些争议和异议,及时提出相关的反驳意见,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同时,原告还需要密切关注被告的辩词和行为,及时做出回应,保护自己的权益。
六、积极参与庭审过程在民事诉讼中,庭审过程是充分行使诉权的重要环节。
原告应积极参与庭审过程,对法庭提问、辩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询,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通过积极参与庭审过程,原告可以更好地展示自己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增加诉讼胜算。
七、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除了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自身也有一定的法律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本章课后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诉讼标的? 2.如何正确认识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的
补充性和提起确认之诉的限定性? 3.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能否再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案情简介】
B与C(1984年3月12日出生)系父子关系。2000年 9月18日,B与C作为买方(C未成年,由B代签),与 卖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预售契 约》,购买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房屋。房款为90万元, 其中70万元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04年3月,B与 C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 屋坐落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933号,其中C系上述房屋 的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为10%。2006年12月20日,上 述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利,权利人为工商银行北京石景山 支行。2002年11月7日,B和C(甲方,出卖方,由B代 C签字)与A公司(乙方,购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该房屋,交易价格为100万 元。
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 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 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法理分析】 民事之诉的选择与权利保护息息相关。民事之诉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
诉权的意义
有利于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行使诉权,当事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诉权是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保障,通过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可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 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和发展
诉权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有助理论
汇报人: 2024-01-10
目录
• 诉权理论概述 • 诉权的来源与依据 • 诉权的行使 • 诉权的保障与限制 • 诉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诉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01
诉权理论概述
诉权的定义
诉权:指民事纠纷的主体在其民事权 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 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的权利。
诉权是公权与私权的统一,是程序权 利与实体权利的统一。
诉权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是民事 诉讼程序存在的基础。
诉权的性质
诉权是基本人权
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
诉权是程序主体性权利
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有权主导诉讼程 序的进行。
诉权是救济权
诉权是对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纠纷进行救济的权利。
02
诉权的来源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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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与要求: • 掌握诉与诉权的基本含义 • 理解当事人请求法院提供司法保护全赖于 诉权的作用, • 了解在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恰当结合。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重点:1、诉的两重意义; 2、反诉条件 难点:诉权的概念。
诉权丧失的原因
–1、对权利的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 –2、法院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作出裁判, 并且该裁判发生了法律效力; –3、诉权的享有者死亡或者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而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者。
五、诉权的行使、限制和保护
(一)诉权的行使 诉权的行使,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诉 讼行为,实现诉权的活动。
(四)反诉的性质
•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是独立的诉讼说。
•二是攻击方法说。
•三是辩护方法说。
•四是特殊形式的答辩说。
(五)反诉的意义
•一到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的目的;
•二是可以使被告有效地对抗原告,有利 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三是可以防止法院在相关联的问题上作 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一、诉权概说
• (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
–诉权的主体—当事人; –行使诉权的目的—就自己的民事权益请求司法 保护;
–保护诉权的方式—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实质—司法保护请求权
•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
–1、必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当事人平等享有。
–3、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 权利。
• (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争议, 只是对该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不同 的意见。 • (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系 加以变更,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的 问题。 • (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 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
• 注意:
• 提起变更之诉的,一般是争议法律关系 的主体。
一、诉的概说
–诉的定义和特征 –诉的双重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 意义上的诉
启动诉讼程序 请求 法院 保护民事权益 实体意义上的诉
程序意义上的诉
二、诉的要素
–1、诉的标的 (1)诉讼标的是民事上的实体法律关系: (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不同;
(3)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 (4)立案后,诉讼标的不得任意变更。
• (三)诉权的双重涵义
要求启动诉讼程序 的权利 诉权 法院
依照程序法
要求保护民事权益 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 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来自的诉权依照实体法法• 二、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区别: – 1、法律依据不同; – 2、享有的主体不同; – 3、产生的时间不同; – 4、行使的阶段不同
–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 诉讼权利; – –2、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中 心,是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 表现形态。
• 注意: • (1)给付之诉并不仅仅包含物的交付: • (2)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之诉或者 变更之诉的内容。
(三)变更之诉 1、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出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 消买卖合同之诉等等。
• 2、变更之诉的特征
三、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 • 1.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 形式不同。 2.诉权与审判权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
3.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 为诉权的行使服务。
四、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诉权取得的条件
–1、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
–2、必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3、必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可 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二)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 • 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是指在承认当 事人享有诉权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当事人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诉权。
(三)对诉权的保护
• 1、现行法律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规定
• 2、法院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 程度; • 3、纠纷当事人对诉权重要性的认识程度。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
(5)在请求权竟合情况下,原告只能选择 其一提起诉讼。
–2、诉的理由
– 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 事实和理由
三、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1、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确认其与 被告之间 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 系的请求。
• 2、确认之诉的法律特征
• (1)法院只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 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不判决一方当事人 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二)反诉的特征
•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
• 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 • 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4反诉请求应当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 性;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 •6反诉与本诉运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
(三)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 其一,享有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
• 其二,目的不同;
• 其三,内容不同; • 其四,作用不同。
• (2)确认之诉所要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 是现存的。
• (3)当事人请求与自己有直接的利益联系
3、确认之诉的类型
(1)肯定的确认之诉 (2)否定的确认之诉:
(二)给付之诉 1、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 判决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请求。如请 求返还钱款。
• 2、给付之诉的特征
• (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 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可能负有某种义务。 • (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对 于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存在分歧和义务, 因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 • (3)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要在确认当事人 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判令义务人履 行义务。
•
例外情况下,非争议主体亦可提起变更 之诉,比如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请求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已经成立的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的概念
•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本诉的 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对 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有关联的诉讼请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