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第一章法学与法理学概述(第一编法理学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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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法学及法理学
第一节法学概述
一、法学起源
先秦时期有“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的说法,刑、名、法、术各成一学,“法学”只是其中之一。
春秋时期百家争鸣,各家有自身之学,形成诸子百家,有儒家、法家、道家、墨家、医家、农家、杂家等等,儒家有儒学,法家有法学。那时“法学”意思就是法律之人的学问。
古代中国法学主要是介绍法律知识,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学相去甚远,
对知识做分门别类研究起源于古希腊,在古希腊人的学科分科中就有法学学科。“在一切科学中,最能使人类完善且使他们感兴趣的就是法律科学”——柏拉图。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或法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法律现象是一种特殊社会现象,主要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甚至包括自由、公正等。
三、法学的性质
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不是法律科学?这里有必要了解科学泛化问题。
科学泛化是指“唯科学论”,把人类社会获得的一切知识分门别类的冠以“科学学科”。
在古希腊知识分三门:神学、哲学和科学。科学只是三门知识的一类。中世纪神学知识领统各门知识,哲学依附于神学,科学因与神学相左而遭禁学,因而全部知识只有一种即神学。科学的复兴源于“第二次科学革命”,起初科学本身也只限于“自然”知识,后来经过了科学化运动,各种知识依照科学的模式进行了改造,什么社会的、思想的、神学的知识都开始“科学化”,从“去科学化”走向了全部知识的“科学泛化”,导致“一切有用的知识都是科学知识”论。
科学的首要含义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而不是指结论。科学方法的核心是可重复的、独立的实验,科学体系具有三大要件:概念、逻辑和经验。
人类的知识可以分为三大门类(学科):科学学科、规范学科和人文学科。
属于科学学科的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部分,要指自然科学,而社会科学也仅限于以实证方法研究的部分(如实证社会学、实证经济学、实证政治学等)。属于规范学科主要有神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属于人文学科的主要有语言文字学、艺术学、美学等。三大门类各有自身追求,即真善美。科学学科追求真,即规律性;规范学科追求善,即gongpingzhengyi等;人文学科追求美。
因此法学的性质是规范学。
四、法学的体系(结构)
法学体系(结构)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类。
五、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略)
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各自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独立的知识体系,但各系的研究又不是纯独立的,都有着相互联系甚至密切联系,存在着交叉研究。
第二节法理学概述
一、法理学词源
在古汉语中,“理”有“道理”“事理”之意,“法理”者“法之理”也,与西方法理学的形式意义相近,但实质内容相差很大,
我国作为一门学科名称的“法理学”一词由英文jurisprudence译来,意指“法律的智慧”,该词来源于拉丁语jurisprudentia,由jur“法律、zhengyi、权利”和providere“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意指有系统的法律知识和学问。
简单来说,法理学是指“法的道理”和“法的理论”,我国法学界通常认为法理学是研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共性或一般性问题的学科,可将法理学定义为研究法的一般理论问题的法学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属于理论性学科。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别于其他法学学科,其他法学学科都有特定的某一类法律规范或事实作为研究对象。而法理学是法律一般性问题的研究,具有共性和普遍性。
我们将法理学研究对象定义为: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等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三、法理学的功能(了解)
1、对各门法学学科的指导功能
2、法律实践理性化的促进功能
3、法律上的疑难案件的解决功能
4、提供法律适用的方法和规范,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