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济南会计继续教育新预算法试题
第1部分判断题题号:Qhx012412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1. 《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未找到解析题号:Qhx012426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2.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使转移支付体系更好地发挥支持欠发达地区和特定事项的功能,更好地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未找到解析题号:Qhx012413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3. 全口径预算要以公开、透明为准则,以特殊事项的保密为例外。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未找到解析题号:Qhx012428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4. 举债方式阳光化有利于兴利除弊,化解矛盾积累,更加低成本、高效率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未找到解析5. 预算体现着整个国家政权体系、各级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重点和其中的政策要领,体现着国家怎样履行它的职能。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未找到解析题号:Qhx012424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6. 根据《预算法》规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未找到解析题号:Qhx012410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7.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正式施行。
A、对B、错正确答案:B解析: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正式开始施行。
题号:Qhx012427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8. 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可以用于经常性支出,也可以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A、对B、错正确答案:B解析: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2部分单选题9. ()明确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A、十八大B、十八届三中全会C、十七届三中全会D、十八届四中全会正确答案:B解析:未找到解析题号:Qhx012433 所属课程:新《预算法》解读10. ()强调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试行)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财政审计司2014年3月编纂及使用说明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法定职责、永恒主题和首要任务。
财政审计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审计思路,积极探索整合资源、统一协调的审计组织方式。
随着工作不断推进,财政审计面临组织方式创新、审计内容深化、参审单位及人员增加、业务新手较多等新情况,规范审计问题表述及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们对历年财政审计所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区分了违法违规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根据当前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主管业务的范畴,本《法规向导》按照组织预算执行的部门和特殊资金类别进行分类,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审计、政府性债务审计、农业资金审计4个部分,每一部分根据其业务特点及常见问题划分类别。
其中: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的常见问题,按照预算管理、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国库管理6个类别划分违法违规行为。
国税机关和海关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国税机关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行为和海关违反税收征管及货物监管规定的行为2个类别组成。
政府性债务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行为、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行为、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乡镇政府违规举借债务的行为和单位违规有偿集资的行为等5个类别组成。
农业资金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反农业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农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农业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等3个类别组成。
上述4个部分中的每个类别又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财政部关于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专用帐户利息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的通知-财世字[1997]72号
财政部关于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专用帐户利息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专用帐户利用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的通知(财世字〔1997〕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随着近年我国利用世行贷款规模的稳定发展和债务管理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直接负责贷款资金支付即专用帐户管理的项目在不断增加。
但由于受到机构设置和行政事业经费等方面的限制,各级财政部门在管理专用帐户方面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支付人员不足,培训力度不够等。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世行有关项目支付进度和质量,以及各级财政部门专用帐户管理工作的水平和形象。
为进一步提高专用帐户管理水平,保证专用帐户支付工作适用形势的需要和世行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现决定将各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专用帐户的利息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渠道,用于专用帐户项目偿债准备金和弥补专用帐户管理费用的不足。
在正常行政经费无法解决或不够的情况下,可用该项资金弥补与专用帐户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会议及办公费用(通讯、邮寄等)。
该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负责管理,对其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结束——。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中央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
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三、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应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一)收入分类。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11]5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1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0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积极开展非税收入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从源头预防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部分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把非税收入当作本单位自有资金,少数单位未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存财政部门指定账户,部分单位非税资金支出管理不够规范。
随着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逐步实施到位,必须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不断深化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改革,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全力促进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政策(一)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它非税收入。
从2011年1月1日起,市级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一、预、决算编制及预算批复方面1.预算收入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未纳入预算或未全部纳入预算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十七条“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 0 1 0]7 6号)“自2 0 1 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继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市级预算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缴款书,上缴市级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9〕038号)“四、年度终了后,部门项目资金结余总额超出项目预算规模20%以上部分,以及年度中项目未实施形成的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核减预算并收回资金”。
马工程公共财政概论重要知识点汇总(七)
马工程公共财政概论重要知识点汇总(七)181.制约公债规模的主要因素1.认购者的承受能力。
居民和各经济实体的承受能力。
2.政府的偿债能力。
政府作为债务主体对其所借债务还本付息的能力。
政府的偿债能力通常由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和国民收入增长速度两个因素决定。
3.其他因素。
公债的使用效益、公债期限长短、社会总供给的结构、外贸出口创汇能力等。
182.衡量公债规模的指标及其控制1.公债负担率。
这一指标反映了当年公债的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数量关系,它是衡量经济总规模对公债的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用于反映公债规模的主要指标之一。
2.公债依存度。
这一指标反映了当年财政支出对公债的依赖程度,它是控制公债规模的重要指标。
公债依存度的国际通行控制标准,一般在15%~20%为宜。
3.财政偿债率。
它反映了当年财政所承担的还债负担,也反映了财政收入中政府可直接支配的数额,即通过公债偿还转移给债权人的财力数额;在借新债以偿还旧债时,它还制约着当年公债的发行规模。
4.反映外债规模的主要指标:外债负担率和外债偿债率183.公债负担的概念公债负担是指国家发行公债给各相关方面造成的利益损失和政府因负担所承受的经济压力。
公债负担既包括国民经济的负担,也包括不同利益主体的负担。
1.国民经济的公债负担2.政府的公债负担3.认购者的公债负担4.纳税人的公债负担184.公债负担的类型1.货币负担和实物负担2.直接负担和间接负担3.形式负担和实质负担185.公债的发行方式1.公募法。
指政府或受政府委托的部门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债的发行方法。
公募法又可进一步分为直接公募法和间接公募法两种。
2.包销法。
又称承受法,是指政府将发行的债券统一售予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自行发售的方法。
3.公卖法。
又称出售法,是指政府在证券市场以公开出售的方式发行公债的方法。
186.公债的发行条件1. 公债的发行价格。
是公债的出售价格或购买价格。
按照公债发行价格与其票面值的关系,公债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三种。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1.18•【文号】财综字[1996]104号•【施行日期】199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2〕12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11日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单位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拨付各单位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各财政专户资金、财政借款及预拨款、开行贷款(由财政代为偿还)等;不包括按有关规定应作为专项资金收入的社保部门管理的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条各单位2012年1月1日起产生的财政性资金利息收入剔除银行扣划的属于该资金应负担的转账费、电子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再由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2012年1月1日起,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除银行扣划的属于该资金应负担的转账费、电子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费用之外一律不得挪用。
第四条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使用“应缴预算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条对于同一账户混存财政性与非财政性资金的账户存款利息各单位必须按比例分摊核算计缴,不进行分摊核算的全额上缴。
第六条各单位在上缴利息收入时,应填写《海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系统上缴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属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市会计管理中心统一代缴利息收入;未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及非预算单位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职能部门办理上缴手续;区、镇级单位由各区、镇财政局(所)代缴利息收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查财政资金,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逐一进行核查,将原按预算外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缴入国库。
要按照完善预算体系的要求,区别资金性质分别纳入预算管理:应当统筹安排的统一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巩固预算改革成果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机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要求;要加强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切实巩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果。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查找清理文件,规范相关表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阅2011年以来制发的文件,如果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比如对现行资金管理仍使用“预算外”、“预算内”等词,要立即更正。
现行有效文件中与“预算外资金(收入)”有关的内容如果与《通知》规定不符合,也要相应修订。
在今后工作中,要避免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359号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5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财预〔2002〕35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将部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
现将有关预算管理事宜明确如下: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一)各项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各项基金原上交中央主管部门的,应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原上交地方主管部门的,应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原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的,应作为共享收入,继续按原规定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为统一管理,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作如下调整:(一)对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作如下补充:1.山西省的客运站场建设费,辽宁省的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吉林省的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江苏省的客票附加费、货物附加费,四川省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甘肃省的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其收支分别在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的8004款“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入”、“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支出”科目中反映。
2.分别增设8024款“能源建设基金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支出”科目。
下设802401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收入”、“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支出”,802402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收入”、“电源基地建设基金支出”。
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账务处理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8.12.31
•【文号】财库[2008]103号
•【施行日期】2008.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8]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统一规范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预算外资金历年滚存结余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的账务处理,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实行预算外管理的彩票公益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在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或一般预算管理后,其历年滚存结余资金,由财政专户向同级国库办理缴库时,财政专户会计冲减“预算外结余”科目,同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入“基金预算收入”或“一般预算收入”科目。
二、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可按照资金管理需求进行相应的明细核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做过账务处理的,一般不再进行调账。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19-08-18摘要:随着财政管理的不断科学化、精细化发展,各地政府对作为财政收⼊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也从执收主体、执收范围及收缴⽅式等⽅⾯进⾏不断的深化改⾰。
同时,各地财政部门、执收部门在改⾰过程中,也存在着如⾮税收⼊上缴不及时、设⽴过渡账户、坐⽀⼿续费、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着⾮税收⼊的及时、⾜额收缴,制约着当地经济的发展。
本⽂通过对各地⾮税收⼊收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探讨及原因分析,提出进⼀步规范和完善⾮税收⼊收缴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税收⼊;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810.42 ⽂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税收⼊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具有⾏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依法收取的财政性资⾦。
具体分为政府性基⾦、⾏政事业收费、专项收⼊、彩票收⼊、罚没收⼊等。
随着⾮税收⼊资⾦规模的不断扩⼤,以及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如何科学、合理、及时、⾜额地组织收缴,已成为各地政府所⾯临的⼀个重要课题。
⼀、⾮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税收⼊是政府财政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税收⼊管理⽅式不统⼀、征收部门多元化、资⾦收缴程序繁锁和业务系统功能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影响了⾮税收⼊资⾦运⾏的透明度,延缓了资⾦的⼊库速度,弱化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加⼤了对⾮税收⼊的管理难度,阻碍了我国公共财政的建设步伐,其存在的具体问题有:(⼀)⾮税收⼊执收部门在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若⼲问题。
⼀是⾮税收⼊上缴国库不及时。
个别地区财政局为完成省、市财政部门年初制定的⾮税收⼊占⼀般预算收⼊⽐例的考核⽬标,未将专户中存放的⾮税收⼊及时上缴国库,长期滞留农业⼟地开发资⾦收⼊、采矿权价款收⼊、河道⼯程修建维护费等⾮税项⽬,造成上缴国库时间的滞后。
⼆是执收部门擅⾃设⽴过渡账户。
个别地区国⼟、⽔利等执收部门未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取消⾮税过渡账户,仍将收取的如⽔资源费、采矿权使⽤费等⾮税收⼊存⼊过渡账户,再根据本部门⾃⾝意愿决定上缴国库的时间及⾦额。
细读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资产状 况。③不通应 。不能适应现在的财政 , 预算, 国库, 固有 制 和 临督 , 合理配置 、 有 效利 用 、 舰 范 处置 资 产 等 内 容 。
量、 9 1 才 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 本事项 。
( 一) 关 于 准 则 的 定位
《 规则》 第 二条规定 : “ 本规则适用于各 级各类 圈家机关、 政
党-  ̄ t t g - { ( 以下 称 行 政 位 ) 的财 务活 动 ”。与 原 《 规则》 卡 ¨ 比, 《 规 ! J ! I j 》 将适刚范Ⅲ扩 火剑所仃 家机关和政党组织的财 务活动, 增
适应新 的形势 。①不完整 。如錾建会计数据未能并入会计 “ 大 账” 。②不真实。耍 ¨ 定 资产 未能计提折 【 f ] , 不 能真实反映固定
资产管理 改革 的要求 。④不 训,立 ¨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与预决 算 口径 不一 致 等 要 求 。 为 了克 服 管 理 ~ t - 的 问题 和 各 单 位 可 能 发 乍不规 范的财务行 为, 财政部经 困务 院批准, 新修 订的 《 事业单 位会计准则》已 于2 0 1 3年 1 月 1日起在全 国范 围内正式实施 ,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足 事业 单位 财 务 制度 体 系 中 最 基 本 的 、 最高层次的法规 。 正确解读财务规则, 把握其 导向, 对新 【 f I 规 则
这种管理方式 F, 行 政单位所有的收支, 不论经 费性质 , 都应 当
通 用 同 一个 财 务 则 , 统 一 进 行 规 范和 管 理 。从 全面 规 范 行 政 位财务活动 的角度出发, 《 规则》 必须涵盖 单位的全部收支。 因 此, 修 订 时 删 除 了“ 行政 单 位 的基 本建 设 投 资 、 外 事经 费 、 社 会 保
我国预算管理制度的演进轨迹:1979--2014 年
我国预算管理制度的演进轨迹:1979--2014 年简介:我国预算管理制度的演进轨迹:1979--2014 年杨志勇内容提要:979 年以来,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1979~1993 年,我国恢复了预算报告与批准制度,建立了以《国家预算内容提要:1979 年以来,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1979~1993 年,我国恢复了预算报告与批准制度,建立了以《国家预算管理条例》为标志的新预算管理制度,着重加强预算平衡管理和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4--1999 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初步形成,注重预算收入管理,与此同时初步形成了复式预算体系,完成了《预算法》的立法工作,并进一步加强了预算平衡与赤字控制和债务管理。
2000--2013年,我国预算管理制度逐步健全。
这一阶段以部门预算改革为中心,以支出预算管理为重点,统筹预算内外资金。
2013 年至今,预算管理制度正在按照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总体方向进行改革。
未来预算管理制度将在中期财政规划、预算体系、预算公开与监督等多方面同时展开,并将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预算管理;政府预算;财税改革改革开放以来,预算管理的重点实现了从赤字、收入到支出的转变。
随着部门预算改革和全口径预算管理改革的推进,预算外资金成为一个历史名词。
我国已形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预算管理制度正在按照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精神进行改革。
为适应经济社会环境的变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或大或小,从没有停止过。
一、预算管理制度的恢复:1979--1993 年1979 年,我国预算管理制度开始恢复重建。
经济建设与市场化改革的同步进行,使财政支出压力陡增,预算平衡不断受到挑战。
与此同时,作为“财政资金”的预算外资金规模的扩大,使得既有制度无法适应管理的需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含八项收入,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经研究,现就预算外收入会计核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会计科目设置行政单位“201应缴预算款”和事业单位“208应缴预算款”增加核算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收取的应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的内容。
“应缴预算款”科目下应按照上述预算外收入内容设置明细科目,分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在收取和上缴上述预算外收入时,做相关账务处理。
(一)收取预算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预算外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预算款――相关明细科目”。
(二)上缴财政国库行政事业单位将预算外收入上缴财政国库时,应借记“应缴预算款――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将预算外收入历年结余缴入国库的,应借记“结余――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有关要求(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设置有关明细科目,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收入监督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收入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辽财库[2010]697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收入监督管理的通知(辽财库〔2010〕697号)省直各单位、有关商业银行:近年来,为规范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按照国家要求,我省推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等改革措施,对严格预算管理,强化资金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省直单位收入来源呈现渠道多元、规模增加的态势。
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省直单位收入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健全管理方式,规范管理省直单位各项收入按照《通知》要求,省财政对省直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种属于收入性质的资金(税收除外),包括财政拨款、各项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一)对实施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各项非税收入,省直单位(执收单位)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制度要求,将应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及时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特别是行政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出租、置换、报废损残值变价等收入),以及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租赁经营等收入,均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风险点
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风险点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序号风险点表现形式法律法规依据备注1违反预算管理方面的行为预算内容不完整1.未按规定将公共财政预算的非税收入或支出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同级财政总预算的通知》(财地字〔1988〕12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财预〔2008〕435号)。
2.未按规定将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3.未按规定将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纳入预算管理4.未按规定将非独立行政区划的功能区(如各类开发区)的财政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5.未按规定将上级转移支付预算纳入预算管理预算不细化1.财政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
2.财政部门代编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3.财政部门代编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4.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5.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6.部门代编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7.部门代编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年初代编预算细化不及时1. 财政部门代编的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
2. 财政部门代编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3. 财政部门代编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4.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代编的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5.部门代编的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6.部门代编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7.部门代编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财政部门未按照预算拨款1.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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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0.06.01
•【文号】财预[2010]8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10年6月1日财预[2010]8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
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
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中央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
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三、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
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应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收入分类。
1.删除下列收入科目。
(1)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所有项级科目下的99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和103044467目“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
(2)11006款“预算外转移收入”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收入”和02
项“预算外上解收入”。
(3)1100804项“预算外上年结余收入”。
(4)1101003项“调入预算外资金”。
2.增设有关收入科目。
(1)增设1030170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
反映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
(2)在1030299项“其他专项收入”下增设01目“广告收入”、99目“其他专项收入”,科目说明统一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在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除教育、党校外的其他项级科目下新增71目“教育收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3.修改部分科目的说明,将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全部调整为一般预算科目。
(1)删除以下科目说明中“一般预算和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根据具体文件确定”的内容:
1030705项“利息收入”下的02目“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03目“有价证券利息收入”、99目“其他利息收入”,1030706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7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10307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9901项“捐赠收入”及其下的03目“汶川地震捐赠收入”,1039999项“其他收入”。
(2)删除以下科目说明中“预算外专户收入”的内容:1039904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039905项“国际赠款有偿使用费收入”、1039906项“乡镇统筹和自筹收入”。
(3)将1039910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的科目说明
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事业收入科目。
反映缴入财政专户的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上缴财政的业务费用。
”
(4)将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反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设置科目的,地方在增设科目时可从科目编码98开始从大至小、逐一列目级科目反映,不宜列目的,统一在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级科目下的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反映。
”
(5)将11010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资金”的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因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一般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
(二)支出分类。
1.删除下列支出科目。
(1)23006款“预算外转移支出”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支出”和02项“预算外上解支出”。
(2)2300904项“预算外年终结余”。
2.增设2140191项“长江口航道维护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用交通运输部集中的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安排的支出”。
3.修改22102款“住房改革支出”的科目说明,删除“预算外资金”的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中央部门应抓紧清理目前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收入。
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各项收入,按修订后的科目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二)各执收单位要继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减免、不收、缓收、少收或截留、挤占、挪用。
(三)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将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