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客体的名词解释_定义_概念_种类
民法总论第三分编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或精神产品,又称之为知识产品。
(二)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二、几种主要的智力成果类型
(一)作品
1、概念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特点 (1)独创性 (2)可复制性
(3)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出产物是不是不动产?有两种观点:一是土地的 组成部分,不是不动产;二是独立的财产,可以 为权利客体,我国《物权法》采后一种观点。 3、区分意义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2)物权类型不同;
(3)诉讼管辖方面的不同。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1、概念
流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限制流通物包括2种: 指法律规定只允许国家所有的物,包括为矿藏、 水流、海域和无线电频谱等。
(3)实用性
(三)实用新型
1、概念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 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主 要区别有,在种类和范围上比发明小得多,只 限于有形体的产品。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
2、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1)新颖性
物是指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匹马、一本书 等。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如手表、汽车等。
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 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图书馆、 羊群等。
2、区分意义 (1)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 于物 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 立的权利。但现代民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 其 例外。 (2)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 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 上。但现代民法上的财团抵押为其例外。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
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
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人们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一种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和客体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是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主体。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如企业、社会团体等。
其他组织是指除法人外的其他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如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这些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基础。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受到保护或者受到限制的对象,包括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中受到保护的利益对象,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中受到限制的义务对象,如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等。
客体的存在和保护,是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括权利内容和义务内容。
权利内容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
义务内容是指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如履行合同、支付债务等。
法律关系的内容规定了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具体表现。
综上所述,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客体受到保护或者受到限制,内容规定了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只有当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协调一致,法律关系才能得以有效实现。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保障客体利益,明确法律关系的内容,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O(∩_∩)o…名词解释:1.法律作用:法律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其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P14)2.法律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有直接作用.包括引导、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
3.法律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有间接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社会管理作用4.法律的指引作用: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5.法律的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6.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法的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
(P146)7.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则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P148)8.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是表述规则和原则内容的工具。
(P151)9.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法的来源、本源。
法的渊源作为我国法理学的专门术语,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P164)10.法系: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P56)11.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P198)12.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P208)13.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第四讲 法律关系

第四讲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4.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释义: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理解要点:⏹1)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依据: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具体化⏹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依据:主体是单方的还是双方的⏹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依据: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是否应受法律制裁。
⏹4)平权法律关系与隶属性法律关系⏹依据:主体的地位4.2.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中权利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性:社会性和法律性■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自然人⏹2、组织包括三类: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3、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的各种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富。
⏹特点:1、客体同时具有哲学意义客体的一般属性和法律规范的确认、保护。
2、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种类⏹1、物:表现为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物,前者如森林、土地、矿产,后者如有价证券、货币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创造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例如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智力成果;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如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实例:陈光标被一台湾商人注册为猪肉商标。
⏹3、行为和行为结果⏹4.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义务。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已被具体化: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之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⑵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2.具体法律关系(现实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⑵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二)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⑴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⑵表现形式: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⑶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⑷由于绝对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关系的确认,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的行为,又称确认性的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⑴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⑵表现形式: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⑶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⑷由于相对法律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又称为创设性的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⑵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⑴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法理学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3、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评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4、法的国家性:以国家的名誉创制的并且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着是载体。
它是普通、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即宪法法律、法规和法章。
6、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7、法律规则:经过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9、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10、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
11、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为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2、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或称为定法想、体系,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
13、法制体制: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
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成纵向的法制运转系统。
14、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15、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16、基本权利义务: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生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解放团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物 二、有价证券 三、智力成果 四、权利和非物质利益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 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 的对象,也称为民事权利客体。 特点:利益性;客观性 二、范围 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 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3、意义:确定孳息的归属。 《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 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的租金 B. 果树上已成熟的果 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 彩票中奖所得的奖 金
(七)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1、概念 P127 2、意义: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如同 样是借物,所借之物是消耗物时,合同的 性质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转 移,借贷人只要返还种类物即可;所借之 物是非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是租吝或借 用合同,租借之物交付时仅转移使用权, 租借人要返还原物。
(八)有主物与无主物 1、概念:有无所有人 2、意义:对于无主物,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是, 依照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有特别规定的, 按照特别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 《继承法》第32条。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概念: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途与价值。 不可分物:不可以分割,或者分割损害其用途与价 值。 2、分类意义 (1)确立共有财产的分割:可——实物分割;不 可——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 (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可——按份之债或 按份债务;不可——连带之债或连带债务。
(五)原物与孳息 1、原物,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 的物。 孳息,指原物产出的收益。 2、孳息的分类 (1)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 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出物。 A.天然孳息为独立物,故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其构成 A. 部分,不能成为孳息; B.对一物加工所产生的新物,不是孳息。 C.埋藏物,不是孳息。因为它始终独立于埋藏体, 不存在产出的问题。 (2)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 的收益。
法律关系客体名词解释

法律关系客体名词解释法律关系客体名词是法律行为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行为中使用的一种特殊术语,它在法律文书中广泛使用,是指参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在法律上,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种经典的主体,如替代当事人,共同当事人等。
在不同的各种法律关系中,其权利义务不一定相同,是法律上对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般而言,法律关系客体名词的基本含义是指由法律制定并规定具体行为或行为禁止的当事人,以便在法律上实现一定的保护。
以其为主体的法律关系,是以其为主体的法律行为,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或追究责任。
参与法律关系的客体名词可以分为被保护客体、受威胁客体和受益客体等。
被保护客体一般指的是受政府法律的保护的客体,需要有一定的利益及其需要得到特殊保护。
受威胁客体指的是被法律规约限制以及被剥夺其特殊权利的客体,一般为法律保护受到侵害的客体,受益客体一般指的是受益于法律保护的客体,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利,例如个人、公民、组织等。
另外,法律关系客体名词还包括代理人、第三方、双方当事人、第三方受益人等概念,这些概念也由法律规定,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一样,不同的客体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同。
代理人乃是授权书面及无形行为的客体,法律上对代理人有很多约束,它必须遵守授权书的规定,不得背离其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三方是参与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具体权利义务则另行协商,在一定情况下,它可以担任撮合者,起到和解、调解、仲裁等作用,以期化解纠纷。
还有第三方受益人,它是从其他客体受益,但本身不参与法律关系的客体,它们所受到的法律保护也不一样,其权利义务一般由当事人另行协议而定。
以上是关于法律关系客体名词的解释,不同的客体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承担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在使用这类术语时,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来理解和确定其意义,以避免发生相关纠纷。
此外,法律关系客体名词可以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进行更加科学的推断,从而达到更好的法律目的。
第19章 法律关系

第十九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问题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建立的,具有主观性。
3.法律关系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具有客观性。
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1.法律关系具有法所具有的重要的属性。
2.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具体的。
2.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种类重点问题1.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4.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与隶属型的法律关系一、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划分标准: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1.一般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具体的。
2.具体法律关系中至少一方主体是具体的。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这种分类是对具体法律关系的分类。
划分标准:单方具体还是双方具体1.绝对法律关系要求一方是具体的。
2.相对法律关系要求双方是具体的。
三、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划分标准:是否使用法律制裁1.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是法实现的正常形式。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制裁形成的,以违法为基础。
四、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与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划分标准: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1.平权型法律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隶属型法律关系其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主体重点问题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2.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3.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1.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两个特征。
2.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性: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
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法学导论重点(个人总结,仅供参考) 一、名词解释:1、法系:2、法的要素:法律的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想工具。
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法律要素之间的联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3、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中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
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规范。
由于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所以,在法律中,法律规则承担着规范、保护、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任务。
4、法律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同于法的实效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3) 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成,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6、法律权利: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权利是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7、法律事实:8、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法律行为是行为,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外部状态人体外部状态 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9、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法律关系的客体(共3篇)

法律关系的客体(共3篇)____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客体想报考____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____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
它一般指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结果等。
二、特点:1、客观性: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无形物。
2、可控性:人类可以控制和利用之物3、有用性: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要4、法律性: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三、种类:____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关系客体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____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关系客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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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
它一般指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结果等。
二、特点:1、客观性: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无形物。
2、可控性:人类可以控制和利用之物3、有用性: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要4、法律性: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____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司法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事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相关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应当熟练掌握的知识点:1、法律现象:法律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主要特点是:①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它表现为一种对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的社会规范;②是调整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社会规范;③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④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法学释义: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②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发展密切联系;③法理学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④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⑤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4、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一个区域内(国家或者地区)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体系: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法的体系的概念立法体系:法的外在表现组成的系统。
法律系统:一国、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一切基本因素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构成的系统,也称法律制度。
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产生的学说①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成长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②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③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①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②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③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5、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关系(图表)

法律关系(图表)主体种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内容定义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客体定义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种类(1)物A应得到法律之认可B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C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D须具有独立性(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法的本体(一) 法1.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 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 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法理学考试卷答案B

《法理学》课程期末试卷(B)答案卷班级:_________ 学号:______ 姓名:__________ 得分:________一、名词解释:161、法律关系客体答: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为权利客体、义务客体,它是连结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纽带。
法律关系的客体大体上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
2、部门法部门法也称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等所划分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部门法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3、免责条件免责条件即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和理由,是指当某种应当归责的状态出现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主要有以下几种: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无责任能力。
不可抗力。
4、相对义务相对义务,也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又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对应,义务主体应该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
二、填空题:61、法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宗教相比,具有的特征有: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是用语言或文字表述的,而且没有形成成文的或法典的形式. 它是依靠法院、警察、监狱等机关来保证实施的2、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与其他社会现象的标志。
3、法的规范性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4、法的强制性指法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保证人们对法律的遵守。
5、法的自愿性是指人们对法律的自觉遵守。
三、单选题:241、西方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 A)A.萨维尼 B.亚里士多德 C.霍布斯 D.卢梭2、“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D )A. 马克思B. 恩格斯C. 柏拉图D. 亚里士多德3、近代以来,人们把法治的核心归结为( D)A. 司法独立B. 依法行政C. 保护人权D. 以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4、小张自幼胆小,性格内向,对法律更是畏而远之,他认为法律是处罚坏人的,是碰不得的。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直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责任亦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特性:1.经济法律责任综合统一性2.双重处罚性3、多元追究性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人合公司的典型形式是无限公司;资合公司的典型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典型表现是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公司的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司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公司固有性质的限制(公司不能享有以自然性质为前提的、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律的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2.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的行为能力: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获取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和续存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为另一公司的出资,从而其经营活动受该公司所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导论[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第一章法的概念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第三章法律作用[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案件法律关系的客体(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客体则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案件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客体具有独特性。
本文旨在探讨案件法律关系的客体,分析其内涵、特征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法律关系的客体概述1. 案件法律关系的定义案件法律关系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涉及案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之间因案件而产生;(2)涉及法律规范;(3)权利义务关系。
2. 案件法律关系的客体定义案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案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具体而言,案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事实;(2)案件法律关系;(3)案件处理结果。
三、案件法律关系客体的内涵1. 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案件法律关系客体的基础,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
案件事实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2)案件涉及的主体;(3)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4)案件的处理过程。
2. 案件法律关系案件法律关系是案件法律关系客体的核心,是法律规范调整案件的基础。
案件法律关系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案件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案件当事人与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案件处理结果案件处理结果是案件法律关系客体的最终体现,是法律规范调整案件的目的。
案件处理结果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得到恢复;(2)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3)案件当事人是否得到公正的处理。
四、案件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 客体具有客观性案件法律关系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主观意志。
案件事实、案件法律关系和案件处理结果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
2. 客体具有复杂性案件法律关系客体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案件事实、案件法律关系和案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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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客体的名词解释_定义_概念_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名词解释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是多方的,因而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
但一般来说,法律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种行为结果三类。
其中物是指物质财高,包括自然物,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物,如房屋、汽车; 非物质财富是指脑力劳动的知识性成果以及其他也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如文艺作品、离标,公民的肖像、名誉行为结果,即行为的结果,或者说是行为所造就的状态,如各种服务。
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一定的对象。
包括(一说):
1 物(物权法律关系)
2 给付行为(债权法律关系)——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3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4 人身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
5 权利本身(权利质权关系)
以下摘自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材: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2006,北京大学出版社。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笼统的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客体是法律关系发生和存在的前提。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
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
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
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
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
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的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以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
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
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
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
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
在此意义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不完全等同于义务人的义务,但又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紧密相关。
义务正式根据权利人对这一行为结果的要求而设定的。
在研究法律关系客体问题时,还必须看到,实际的法律关系有多种多样,而且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
例如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货物”,而且也包括“货款”。
在分析多向(复合)法律关系客体时,我们应当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然后再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
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
其中,主要客体决定着次要客
体,次要客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
它们再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