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解释学范式及其方法论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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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解释学范式及其方法论指导原则
内容摘要:英国学者伯内尔和摩根总结了四种社会学理论范式,即功能主义范式、解释学范式、激进人文主义范式和激进结构主义范式。本文针对其中的解释学范式提出了四条方法论指导原则,即同情原则、谨慎原则、逻辑原则和顺应原则。
关键词:解释学范式同情原则谨慎原则逻辑原则顺应原则
现代社会分层理论范式概述
英国学者吉布森·伯内尔(Gibson Burrell)和盖雷斯·摩根(Gareth Morgan)在他们的《社会学范式与组织分析》(1979)一书中,根据“社会科学的本质”和“社会的本质”等两条线索,为社会学理论提供了一个2x2的基本范式方阵,如图1所示。
方阵的横轴,即“社会科学的本质”对应的两个方向分别是“主观”和“客观”,这源于社会学的两个重要传统:一是实证主义,即人们可以采用自然科学的模型、方法等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二是德国的唯心主义,即人们可以通过自身的精神或理念等对社会事务的属性进行确认;方阵的纵轴,即“社会的本质”对应的两个方向分别是“秩序社会学”和“激进变革社会学”,这主要源于社会学家有关“秩序-冲突”的古老辩论:冲突会导致社会分裂?—负向社会功能;冲突会防止社会僵化?—正向社会功能。两条轴线相交后,我们便得到了社会学理论的四种基本范式,即功能主义范式(客观-秩序)—最主要的理论范式,假定人的理性,认为可以通过科学测量和检验的方法解释具体的社会;解释学范式(主观-秩序)—以个人的观点解释社会,试图通过参与观察去理解个体的行为和主观创造的世界;激进人文主义范式(主观-激进变化)—认为社会约束限制了人们的潜力,当前主流意识形态是将人与真实自我分离;激进结构主义范式(客观-激进变化)—认为内在的结构性冲突会通过政治危机或经济危机等形式引发社会的不断变革。
社会学理论范式反映的是社会学家对其研究主题所表现出的基本意向和潜在的知识假设,然而现实中的社会学理论却不大可能都是纯粹的,比如目前本属功能主义范畴的社会学理论越来越受到解释型社会学理论的影响,而解释型社会学理论又越来越受到激进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的影响;换言之,社会学理论范式似乎更加表明的是社会学家的社会学态度,即每一种社会学理论范式本质上都涉及一种具体的社会学理想,根据这一理想,社会学家实施并不断完善其现实的社会学践行。我们必须对这样的态度(理想)有足够的认识,借此我们才能深入不同社会学家的社会学理论,继而发展我们自身的社会学。比如功能主义范式的态度在于秩序,解释学范式的态度在于意义,激进人文主义范式的态度在于觉悟,激进结构主义范式的态度在于革命。从态度到践行,这势必会引发方法论方面的问题讨论;而本文所要研究的,便是其中的一例,即解释学范式的方法论指导原则。
解释学范式概述
不同的社会学家在面对同样的研究对象时,即使有着相同的社会学态度,可往往也会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或者研究方法,这一方面在于社会学家个体间存在着差异,如性格、喜好、知识水平、研究能力等;另一方面,不同的方法论指导思想亦在其中发挥了作用。方法论,研究方法的方法;方法论指导思想,借以指导方法使用所遵循的依据及其目的。当然,这里并不是要对不同的方法论指导思想进行统一,我们只是在尝试如何能够在相同的社会学态度当中发现更多涉及方法的一致性。解释学范式寻求在主观性范围内对于世界如其所是及社会的基本性质的描述说明,这是在保持与秩序原则一致的前提下观察的结果,因而这样的社会学对于“改变”的意图或方向而言是隐性的而非显性。从现实出发,它常表现为唯名论、反实证主义、唯意志论和各种表意的研究等。它认为社会是涌现的过程,为个人的关注所建立。社会现实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具有任何形式,且又存在于任何个人的感觉之外的,它仅仅被看作是比假想的内容和被主观分享的意识多那么一点点的东西。
在解释学范式的领域内,本体论的社会被视为非常可疑且有问题的,本体论的假设被直接排除在诸如“秩序-冲突”的讨论之外,而日常生活却获得了空前的地位,被认为是社会现实的来源与基质,解释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们由此深入人的意识及主体性。解释学范式的社会学假设人类社会是凝聚、有序和协调的,因此冲突、独断、矛盾、隐藏和改变性的事物在这样的社会学中并无地位,这样的社会学关注对自然现状、社会秩序、共识、社会融入与合作、团结与现实性等的理解和描述,它们更多追求的是在不间断的过程中为世界的如其所是而建立的那些主观性的认识与理解。
解释学范式的方法论指导原则
(一)同情原则
同情是人的本能之一,其作用在于理解。马克斯·韦伯认为,理解具有两种形式,或者是具有理性性质的,即逻辑的或数学的;或者是神入(empathy)的,即“感觉上可以重新体验的”。前者不仅可以使我们理解涉及数学逻辑的命题,还能使我们理解力图通过选择适当的手段而达到目标的行动;后者较为复杂,因其涉及对那些不能直接被理性所领会事物,如人的终极目的、价值、意义等。根据韦伯,神入理解的可能性在于理解者是否能够在假定相同的情况下,对被理解者当时经历的内心变化进行切实地重新体验;然而,当这样的理解涉及终极价值、激昂的宗教情绪或其他一些极端情绪时,理解者与被理解者在价值取向、道德判断、信仰情绪等方面的差距越大,神入理解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对此,韦伯解释说:“根据实际情况,我们不得不只能以从智慧上去阐释它们为满足,或者在有些情况下连这也办不到,就干脆把它们作为事实加以接受,并从以尽可能用智慧去阐释的基准点出发,或者从尽可能以感觉上接近的方式去重新体验的基准点出发,去理解这个以它们为动机的行为的过程”。换言之,正
如韦伯本人所强调的那样,他的理解社会学的方法是“理性主义的”,而他的神入理解的缺点亦正在于他对理性主义的强调—重新体验成了数学验证的过程;这就引起另一个方法论术语,即同情的出现。
神入与同情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多了一层“分担、分享”的意思;也就是说,同情不仅要求理解者对于被理解者的神入,它还要求理解者分享和分担被理解者的境遇、情感、情绪等;简言之,它要求理解者在实际观察中“成为”被理解者,这势必能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了韦伯的方法不足。从表面上看,同情似乎增加了主观方面的风险;事实上,由于同情是理解的方法并非判断的方法,那么它非但没有增加主观的风险,反而却是降低了。如不进入被理解者的“主观”,何以能够保证理解者理解行为的“客观”?何况解释学范式本身追求的就是在主观性范围内对于世界、社会等进行的恰如其分、如其所是的理解与描述。(四)顺应原则
在《自觉的科学》(1982)一书中,莫兰曾经提及研究者对于社会和人类的责任问题,他认为当代学界“既缺少科学的责任性又缺少关于责任性的科学”:首先,“把科学作为科学的对象和把科学家作为主体来考察方面还没有任何客观的方法”;其次,“科学地认识科学的困难由于这种认识的悖论的特点而增加”;再次,“自然科学的进展引起了有关社会和人类的问题的研究的倒退”;最后,“学科知识的超级专业化今后将使科学知识化为零散的碎片(它们的统一将只能在形式化很高的抽象的层次上进行),包括特别受到影响的人类—社会学科学;后者只得到专业化的坏处未得到其好处。因此,所有跨越学科的整体性的概念将在这些学科间被捣碎或撕裂,而决不会被跨学科的企图所重建”。这亦引起了一个“行动的环境论”的问题:“个人或团体的一个行动进入了一个各种因素相互反馈作用的复杂环境,该环境使得这个行动改向、偏转,有时甚至与原意背道而驰。因此一个旨在争取和平的行动可能导致增强战争的可能性的后果,而一个增强战争风险的行动可能意外地起了促进和平的作用(通过它的威慑作用)。因此,具有良好的意图并不能保证真正地负责任。责任心不得不面对可怕的不确定性。”换言之,每一位社会学家都有可能面临两种伦理学的选择:一种是认识的伦理学,社会学家“为着知识的欲望而牺牲一切”;另一种是公民和人类的伦理学,社会学家将去抵制那些“不知道极限的权力”。
在莫兰看来,认为可以“魔术般地”找到解决二者关系的办法的想法是虚妄:首先,“任何自称科学的政治理论企图独占科学的性质,而通过这一点正好揭示了它的反科学性”;其次,“行动的环境论向我们表明,我们的行动一旦进入社会环境就会被拖入一个相互作用/反馈作用的游戏中,从而使它们偏离原有的方向,有时甚至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必须努力超越孤芳自赏的状态和狭隘的激进主义。”那么,对于这样的行动的环境论,就存在一个社会学家的态度的明晰度的问题;简言之,是选择的问题。解释学范式的社会学是主观的社会学,也是秩序的社会学(见图1);这实际上说明的是此类社会学的两种专业化品质特征;这样的特征决定了解释学范式的社会学必须是顺应的社会学—与政治、科学的伦理或伦理的科学无关,社会学家只是浸入其中的观察者、沉思者、描述者,他们向这个世界敞开,并与这个世界相互融入。这样的社会学家顺应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的变化,不带任何改造的企图,他们尝试通过自身的分析去发现日常生活的真实,并享受日常生活的真实—一种美学的敏感性正试图从他们的社会学中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