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法规 哪些行为属宅基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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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知识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知识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知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1. 引言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供农村居民居住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使用的土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制定了本《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宅基地的管理方式,包括宅基地的定义、使用权取得、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管理。

2.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划拨给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自建房屋用地、传承用地和其他附着用地。

- 自建房屋用地:指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自行建设住房用地。

- 传承用地:指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以后代传承的方式继续使用的土地。

- 其他附着用地:指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依法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附属用地。

3. 使用权取得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农业户口;- 年满十八周岁;-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在所在乡镇居住满三年;- 无不良记录,没有被判刑、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为;- 确实需要宅基地,并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使用条件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需遵守以下使用条件:- 宅基地仅供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来满足住房需求;- 不得将宅基地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不得将宅基地转租、出售、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应按照乡镇政府的要求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原则上为70年。

使用权期满后,若仍有居住需要的,可以继续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续期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续期费用。

6. 管理责任宅基地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其主要责任包括:- 制定宅基地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监督宅基地使用情况,防止违规使用;- 定期核查宅基地使用权,并对满足续期条件的农村居民进行续期审批;- 解决宅基地纠纷和矛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最新河北省宅基地管理法律规定

最新河北省宅基地管理法律规定

最新河北省宅基地管理法律规定最新河北省宅基地管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河北省宅基地管理法律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一、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宅基地违建的认定标准

宅基地违建的认定标准

宅基地违建的认定标准
宅基地违建的认定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情况而变化,但通常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在宅基地规划范围内:宅基地规划范围指的是国家、省、市、县、乡、村对宅基地的划定范围,如果违建房屋不在这个范围内,就属于违建。

2.是否违反相关建筑法规:建筑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擅自改变用途等,如果违反了相关建筑法规,就可以认定其为违建。

3.是否影响周围环境和公共安全:如果违建房屋建造位置、高度、占地面积等与周围环境不协调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就可能被认定为违建。

4.是否获得官方认可的复垦方案:宅基地的复垦方案需要得到官方批准,否则建造的房屋就可能被认定为违建。

综上所述,宅基地违建的认定标准既包括具体的地域、法规和环境等因素,也涵盖了社会公共利益、土地复垦等方面的考虑。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简介
本文档旨在概述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宅基地是指
由农村居民自愿集体组织建设的住宅用地,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2020年的相关管理条例。

宅基地的用途
宅基地的用途应符合农村居民的居住需要,包括建设住宅及相
关设施,种植农作物、养殖家禽家畜等农业生产活动,以及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等。

宅基地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宅基地的承包和使用
农村居民可通过承包或租赁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承包
期限一般为30年,可依法续期。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种植、养殖等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持宅基地的农业属性。

宅基地的管理机构
宅基地的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

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宅基地的权益保护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占用、毁坏宅基地。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种植、养殖等活动的收益权应受到保护,并享有相应的支持政策。

宅基地的违法处理
对于违反宅基地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等措施。

结论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宅基地的用途、承包和使用方式,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保护措施,可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X-12-28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下文是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xx]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现今国家涉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一、法律法规1、《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相关政策1、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

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

2、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

3、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

4、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若干意见》: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5、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计划管理。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宅
基地的建设、使用、管理等事项。

以下是一个的宅基地管理办法的
简要介绍:
一、基本规定
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用于建设农户住房及附属
设施的土地,包括家庭住宅、存粮、存草、畜牧、养殖、林木、果
树等。

二、宅基地建设要求
宅基地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环保、建设等相关
要求。

宅基地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和公共安全,建设的土地必须满足
土地利用规划,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宅基地的使用和转让
宅基地的使用必须以住房为主,只有在住房需要之外的情况下
可以使用附属设施,例如存粮、存草、畜牧、养殖、林木、果树等。

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将宅基地卖出、转让或者抵押,是严
格禁止的。

四、宅基地的管理
宅基地的管理以乡级、村级为主,主要工作包括宅基地的评估、规划、管理、监督等。

乡镇政府应当发布宅基地的供给计划,执行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划,并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乱占乱建现象
的发生。

五、违规处理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建造、转让、抵押宅基地等违法行为,乡镇政府有权责令拆除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而且,相关责任人不得享有未来的宅基地使
用权,直到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

以上是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我们应当认识到,宅基地
对于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加强管理,
防止乱占乱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宅基地以租代售法律后果(3篇)

宅基地以租代售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宅基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用地。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市场的活跃,一些地区出现了宅基地以租代售的现象。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的住房需求,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宅基地以租代售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宅基地以租代售的概念宅基地以租代售,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并由他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土地买卖,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二、宅基地以租代售的法律后果1.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宅基地以租代售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买卖、出租、抵押等行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宅基地以租代售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 土地使用权流转风险宅基地以租代售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流转风险。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缺乏法律依据,一旦出现纠纷,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 土地资源浪费宅基地以租代售可能导致土地资源浪费。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其土地使用权无法合法流转,导致宅基地闲置或低效利用,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4.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宅基地以租代售可能导致农村社会不稳定。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导致纠纷频发,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5. 法律责任追究宅基地以租代售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023加强农村宅基地问题的监管和疏导

2023加强农村宅基地问题的监管和疏导

2023加强农村宅基地问题的监管和疏导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宅基地归谁所有?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什么权利义务?《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对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4.什么是“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民批宅地基法律规定(3篇)

农民批宅地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

本文将围绕农民批宅地基法律规定,从宅基地的概念、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宅基地的使用规定、宅基地的收回与补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宅基地的概念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具有以下特征:1. 集体所有: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有限使用: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住宅,不得用于经营性用途。

3. 个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享有。

4. 不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宅基地的审批程序1. 申请:农民需要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申请。

2. 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宅基地面积、位置等。

3. 公示:集体经济组织对审查合格的申请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 批准:公示无异议后,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宅基地申请。

5. 发证:集体经济组织向申请人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

四、宅基地的使用规定1. 严格用途: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住宅,不得用于经营性用途。

2. 面积限制:宅基地面积应合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3. 建筑规划:宅基地建筑应符合村庄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建筑风格和高度。

4. 保护和利用:农民应合理利用宅基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村庄整洁。

五、宅基地的收回与补偿1. 收回条件:以下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1)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宅基地的;(2)因房屋倒塌、拆除等原因,宅基地失去使用价值的;(3)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无合法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4)其他应当收回宅基地的情形。

2. 补偿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应当给予宅基地使用权人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包括:(1)宅基地使用权价值;(2)房屋拆迁补偿;(3)其他因收回宅基地给宅基地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7.29•【文号】自然资发〔2020〕127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现就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

通知如下: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各地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公告、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行为通知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行为通知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行为通知尊敬的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经我村宅基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于您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的行为,我委员会决定对您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您立即停止该违规行为。

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1. 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根据我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第X条第X款规定,您在宅基地上擅自建造一座非法建筑物,该建筑不符合法定要求,严重违反了宅基地管理的规定。

2. 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第X条:规定了对违反宅基地管理条例的处罚措施。

2.2《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第X条:对于擅自建造非法建筑物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3. 行政处罚的决定:3.1 根据上述违规行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我村宅基地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您进行行政处罚。

3.2 决定内容:责令您立即停止建造行为,并进行整改。

违规建筑物必须在XX年XX月XX日前全部拆除,恢复原地面貌。

3.3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X天内将拆除整改工作完成,并将整改结果上报给我村宅基地管理委员会。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整改要求:4.1 确认整改责任人:请您指定专人负责整改工作,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2 整改方案和措施:请在整改期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和具体的整改措施,包括拆除的方式、工期、人员安排等。

确保整改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3 进展报告:请在整改期间,每隔XX天向我村宅基地管理委员会递交一份整改进展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已完成的工作、遇到的困难、进一步计划等。

5. 其他事项:5.1 违反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决定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停止违规行为或未能按要求进行整改,我村宅基地管理委员会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将此案移交给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5.2 如对本通知决定有任何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天内向我村宅基地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哪些行为属宅基地违法行为?此类行为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哪些行为属宅基地违法行为?此类行为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哪些行为属宅基地违法行为?此类行为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改革:农村版》
【年(卷),期】2003()6
【总页数】2页(P54-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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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法规哪些行为属宅基地违法行为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农村村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法律对宅基地有哪些规定?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

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

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

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

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

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

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

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

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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