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考研复试论述总结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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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题自己总结(论述)

一、刑法解释(面真)(参见笔记P23)

1.概念: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2.分类:

按解释的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二、论罪刑法定原则(面真)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法条规定:97年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具体内容: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两方面。

a)积极的罪刑法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扩张刑罚权,积极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以保护社会。

b)消极的罪刑法定: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限制刑罚权,防止刑罚权滥用,以保障人权。

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关系:对立统一,体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性秩序的对立统一。冲突时优先考虑适用罪刑法定的消极方面。

4.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但是允许有利于

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

2)禁止事后法: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不具有溯及

力,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具有溯及力。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刑:包括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原则:刑法规范必须清楚明确,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应当清

楚明确。

5.主要体现:

总则: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形态

分则: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

6.理论基础:自由、民主、人权、秩序等法律价值目标

自由:刑法确立了自由的界限,在刑法范围之内,个人享有选择和活动的自由。民主:人民主权,刑罚权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有权决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处以何种刑罚;并通过立法机关和程序,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刑法不仅是一种外在强制,也是一种自我约束。

人权:对犯罪人依法定罪量刑,避免罪刑擅断,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

秩序: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7.功能:社会保护;人权保障

社会保护:主要通过积极的罪刑法定实现

人权保障:主要通过消极的罪刑法定实现

8.历史: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的产物,是对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许多国家均把罪刑法定原则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

现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

三、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

刑法第5条直接规定了罪刑相当原则,并间接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及其与罪刑相当原则的关系。

刑罚个别化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调整刑罚与犯罪关系,为刑罚个别化原则划定范围和界限;

刑罚个别化原则调整刑罚与犯罪人关系,为罪刑相适应原则构成制约和校正。四、刑法的溯及力:

1.概念: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主要有: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解释)。2.从轻兼从轻原则(禁止事后法原则)

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如何处罚只能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能依据行为后颁布实施的法律。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新法处罚较轻的,则具有溯及力。

3.适用对象:未决案,即新法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新法生效前已作出生效判决的,继续有效(既判力)。

五、刑法的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及其与罪刑法定的关系(真)

1.有关溯及力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

2.与罪刑法定的关系:表面来看,既有一致又有冲突,实质来看,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两者的一致性在于:从旧的规定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即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事后法,是罪刑法定原则重要的派生原则;坚持从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

两者的冲突性在于:从轻的规定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突破。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只能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而不能依据行为后颁布实施的法律,即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在溯及力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新法处罚较轻的情形适用新法,表面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定罪量刑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然而,两者表面的矛盾性恰恰体现了两者基本精神的一致性: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是防止罪刑擅断,增强定罪量刑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使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使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避免出现处罚过重或过轻的情况;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目的是在保证刑法确定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对被告人判处较轻的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是对被告人的保护。

因此,两者都能实现有利于被告人的目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六、七十五岁的规定是否违反平等(面真):

否。

1.刑法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不意味着没有合理和必要的区别对待。

刑罚个别化的存在是必要的。

2.刑法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是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其一,老人大多年老体弱,实施的犯罪一般不可能是严重的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二,老人体力精力有限,受自身条件限制,再犯的可能性很小;

其三,老人年老体弱,刑期较长,可能难以承受容易生病,对于监管场所和老人自身都是沉重的负担。从人道主义出发,可以对老人适当照顾。

其四,有除外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考虑到特殊情况下老人犯罪也会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所以规定了死刑例外,以免罚不当罪。

3.七十五岁的规定,是考虑到老人的自身情况,对老人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体现了实质上的平等而非形式上的平等,因此不违反平等原则。

七、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14年初试真题)

1.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步的时间效力。

2.适用于其实施之前,刑法实施期间的未决案。

3.具体表现为:

1)司法解释实施前、刑法实施期间的行为,若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

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适用该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同步时间效力)

2)司法解释实施前、刑法实施期间的行为,若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

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

但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3)司法解释实施前的已决案,继续有效。

八、犯罪的概念、特征(面真)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

1.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

指犯罪给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实际损害危险的属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犯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既要反对主观归罪,也要反对客观归罪。

影响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很多,有行为的客体,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个人心理状态等。

2.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

依法,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应受刑罚惩罚,而不是其他处罚措施,是由于其严重社会危害性;

应受刑罚惩罚,但未必实际承受刑罚处罚,还受量刑情节的影响。

九、论述罪状(面真)

1.概念:罪状,即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的描述。

2.分类:基本罪状;加重或减轻罪状

基本罪状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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