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合伙企业法律维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某项业务。
甲为法定代表人,乙和丙分别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根据合伙协议,甲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乙和丙负责投资和分红。
然而,随着企业的发展,甲的管理能力逐渐暴露出问题,导致企业运营陷入困境。
乙和丙对甲的管理方式产生了质疑,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甲拒绝接受乙和丙的要求,双方矛盾日益激化。
最终,乙和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具备管理企业的合法权利?2. 乙和丙是否可以要求更换甲为执行事务合伙人?3. 乙和丙的分红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乙和丙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实:(1)甲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管理能力不足,导致企业运营陷入困境。
(2)乙和丙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投资和分红权益享有合法权利。
(3)甲拒绝接受乙和丙的要求,双方矛盾激化。
2. 证据认定法院依法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以下事实:(1)甲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管理企业,但需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
(2)乙和丙有权要求更换甲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甲的管理方式导致企业运营陷入困境,乙和丙的分红权益受到侵害。
四、法院判决1.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甲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管理企业,但需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提高管理水平。
(2)乙和丙有权要求更换甲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甲赔偿乙和丙因企业运营陷入困境而遭受的损失。
2. 诉讼费用法院依法判决甲承担乙和丙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维权,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合伙企业法律地位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受《合伙企业法》的调整。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 合伙人权益保护本案中,乙和丙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投资和分红权益享有合法权利。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怎么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怎么维权合伙开公司是为了规避风险,但是合伙人之间很容易出现问题,对方能够轻易的侵占合伙财产,导致自己合法利益受损,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维权,下面是店铺为你解答如何维权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维权办法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意思是必须要自己到法院去起诉,如果有证据,对方不但要归还侵占你的财产,还要赔偿你的损失,还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伙人内部违约合伙人的内部违约,对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体造成财产上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该作为或不作为,都是合伙人组成合伙体后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加之违约人主观上存有过错;总之,合伙人的内部违约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侵权行为之债。
合伙人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规定:“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符合上述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违反了第八章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工程款合伙人纠纷诉讼流程与注意事项
工程款合伙人纠纷诉讼流程与注意事项1. 哎呀呀,大家知道工程款合伙人纠纷诉讼流程是咋回事不?就好比你和朋友一起盖房子,结果分钱的时候闹矛盾了,这时候就得走诉讼流程啦!注意哦,要先准备好各种证据,像合同啦、付款凭证啦。
例子:老张和老李一起承包工程,结果因为账目的问题吵起来了,这不就得上法院解决嘛!2. 那诉讼流程的第一步重要不?当然重要啦!你得明确自己要告谁,可不能瞎整。
这就跟出门得知道往哪走一样关键!例子:小王起诉合伙人的时候,差点把名字都写错了,这多耽误事呀!3. 接下来呢,写起诉状可不能马虎哟!得把事情原原本本说清楚,让法官一看就明白。
就像给法官讲故事一样,得精彩!例子:陈师傅写起诉状时,那叫一个仔细,把他们之间的纠纷从头到尾写得明明白白。
4. 提交起诉状后,是不是就等着开庭啦?哈哈哈,没那么简单!法院还得审查呢。
这就像过关斩将一样,得层层通过。
例子:老林以为提交了就行,结果因为材料不全被打回来了,得多郁闷呀!5. 哇,终于要开庭啦,在法庭上可得好好表现!说话要有理有据,可别乱发脾气。
这跟谈判似的,要冷静沉着。
例子:小刘在法庭上太激动了,说话都没逻辑,这怎么能行呢!6. 判决下来后,不管结果如何,都得坦然面对呀!难道输了就撒泼打滚吗?那可不行!例子:赵哥虽然对判决不太满意,但还是很理智地接受了。
7. 对判决不服咋办?可以上诉呀,但得抓紧时间哦!这就像抢火车票一样,晚了可就没机会了。
例子:老孙因为错过上诉时间后悔不已,当初咋就不抓紧呢!8. 整个过程中,都要注意保留证据呀,这可太重要了!就像给自己穿个铠甲一样。
例子:吴姐就是因为好多证据没保存好,最后挺吃亏的。
9. 最后啊,我想说,大家在找合伙人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合同啥的都弄清楚,别等到出问题了才后悔莫及!结论:工程款合伙人纠纷诉讼流程复杂且需谨慎对待,大家一定要做好各种准备,注意每一个细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浅析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是否构罪
浅析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是否构罪作者:张宏举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35期摘要:近期,某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伙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个人合伙资金的案件,由于个人合伙是否具有单位属性,其合伙资金共有性质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理论界有分歧,故本案出现三种不同的观点,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侵占罪,应按民事纠纷处理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可第三个观点,并通过文章对该案进行分析,以期对同类案件的处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个人合伙;职务侵占罪;侵占罪;民事侵权一、案情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合伙经营洗煤业务,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而是通过租赁他人煤矿方式经营。
甲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利用执行合伙事务之便,与会计合谋通过做假账等方式侵占合伙资金,数额巨大。
乙、丙报案,公安介入后,按照职务侵占罪将甲逮捕,案件处理出现重大分歧。
二、分歧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利用执行合伙事务职务之便,通过做假账侵吞合伙组织经营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乙、丙三人的经营行为系个人合伙经营,因此,甲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但甲作为合伙人,其侵吞其他合伙人财产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甲、乙、丙三人的经营行为系个人合伙经营,合伙人侵占的是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其行为不是犯罪,本案属于经济纠纷。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意见,并分析如下。
三、分析(一)合伙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合伙财产占为己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被告人所在的组织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这里,“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企业登记法规,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在开公司的时候为了规避风险,很多人都会找自己的家人、朋友等来合伙,但却没有想到对方侵占了合伙共同的财产,导致自己有巨大的损失,这时肯定要通过法律来进行维权的。
那么,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下面由我结合案例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意思是必须要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诉,如果你有证据,对方不但要归还侵占你的财产,还要赔偿你的损失,还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王女士与赵先生等人合伙经营图书资料销售业务。
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他们就借用某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以该中心的名义承包经营某公司的图书资料部。
王女士担任业务经理。
此后,王女士多次以预付书款、进折扣书等为名,从图书资料部领取现金4.8万余元,并将这些钱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
赵先生等人无奈,将王女士扭送公安机关。
分歧:关于本案的定性,合议庭存在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女士在某公司图书资料部工作期间,利用担任业务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司书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王女士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是犯罪,本案属于经济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因此,王女士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但王女士作为业务经理,其侵吞其他合伙人财产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分析: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它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上述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合伙协议如何规定违约责任6篇
合伙协议如何规定违约责任6篇篇1一、前言本合伙协议由各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共同制定。
本协议旨在明确各方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并特别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以确保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行与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二、合伙人概述合伙人A(身份信息),合伙人B(身份信息),合伙人C(身份信息),经友好协商,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并在本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违约责任规定1. 未按约定出资:若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履行出资义务,应视为违约。
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 擅自转让权益: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
若违反此规定,违约方需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泄露商业机密:各方在合伙经营过程中获知的商业机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若因违约方泄露商业机密导致合伙企业损失,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违反决策程序: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若任何一方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合伙企业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其他违约行为:若任何一方出现其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如怠于履行合伙事务、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等,应视为违约。
违约方需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违约金的计算与支付1. 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损失程度确定,具体金额由各方协商或由仲裁机构、法院裁定。
2. 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应当在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若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违约金,守约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侵犯合伙人权益案由规定
侵犯合伙人权益案由规定一、合伙协议纠纷的案由是什么?第一、合伙财产分割,属于违反合伙协议的行为,其他合伙人应当以合伙协议纠纷为案由到法院提起诉讼。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个人合伙财产来源包括合伙投入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财产两个方面(一)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个人合伙财产的管理规则(一)有约定按照约定管理;(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合伙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即共同管理。
合伙组织不是合伙财产所有权人,不独立享有合伙财产所有权;合伙财产由个合伙人共同享有共用权和共有权。
1、合伙投入财产归各个合伙人各自所有,只不过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合伙财产的共用关系;2、合伙经营积累财产只能由各合伙人共同享有共有权;3、合伙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
二、个人合伙财产分割要如何进行呢?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协商不成,按出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合伙企业以其灵活的经营机制、较低的组织成本和较高的经济效益,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责任难以界定,常常引发纠纷。
本文旨在分析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为合伙人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的建议。
二、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 合伙人定义合伙人是指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合伙协议关系: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确立合伙关系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财产关系:合伙人之间共享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利润。
(3)经营关系: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经营管理权。
(4)责任关系: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和风险。
三、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1. 合伙协议违反的法律责任(1)违反合同法: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同,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伙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财产关系违反的法律责任(1)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擅自处置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擅自处置合伙企业财产,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经营关系违反的法律责任(1)滥用职权:合伙人滥用职权,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重大决策失误:合伙人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责任关系违反的法律责任(1)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
四、合伙人之间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合伙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纠纷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纠纷案件是指合伙关系中的合伙人之间因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分配、合伙协议的履行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在我国,合伙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这些法律依据,对合伙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合伙企业设立、运营、解散等方面的重要法律依据。
以下是该法在合伙纠纷案件中的相关规定:1. 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2. 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 合伙财产分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4. 合伙协议的履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5. 合伙纠纷解决《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之间因合伙事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合伙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1. 合伙人权益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2. 合伙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人的财产权益,包括合伙企业财产权益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权益。
3. 合伙事务执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 合伙财产分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是否构成犯罪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构成犯罪在合伙企业法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合伙企业财产经常受得侵犯,包括挪用和侵占,而以往对于合伙企业财产被侵占和挪用的行为,实践中往往只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
合伙企业法就这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侵占和挪用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破。
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侵犯财产罪中,进一步规定了对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侵害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这对合伙企业的的实施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合伙企业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一是第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侵害合伙企业利益,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占是指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依据新修订的刑法,比照第二百七十一条有关侵占财产罪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是第七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涉及两种罪名:第一,合伙企业的职工,包括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侵占合伙企业的财物构成财产的侵占罪;第二,合伙企业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挪用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挪用财产罪;这两种行为的具体处罚应依照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和合伙积累,皆为合伙企业共有。
合伙人合同中的惩罚措施规定
合伙人合同中的惩罚措施规定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运营,确保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促进合伙企业的高效运作,本合同特制定以下惩罚措施规定。
一、违约行为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导致合伙企业利益受损的,视为违约。
2.合伙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的,视为违约。
3.合伙人未按照约定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导致其他合伙人利益受损的,视为违约。
4.合伙人泄露合伙企业商业机密,导致合伙企业利益受损的,视为违约。
二、惩罚措施1.对于违约行为,其他合伙人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视情况严重程度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于严重违约行为,其他合伙人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解除合作关系:若违约方多次违约或严重违约,其他合伙人可依法解除合作关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追偿损失:其他合伙人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
(3)限制参与其他合作:若违约方在未完全纠正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试图参与其他合作,其他合伙人可依法予以阻止。
(4)公开道歉:其他合伙人可要求违约方在公开场合向其他合伙人和其他相关人员道歉,以示诚意。
三、惩罚执行方式1.对于违约行为的惩罚执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并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签署并递交书面回复。
2.若违约方未在指定时间内签署并递交回复,其他合伙人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3.若违约方拒不执行惩罚措施,其他合伙人可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例外情况1.若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其他合伙人应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并对其后续履行进行监督。
2.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导致合伙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其他合伙人应积极协调解决问题,避免因个人纠纷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
总之,本合同中的惩罚措施规定旨在规范合伙人的行为,确保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要怎么维权
一、2018年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要怎么维权(刑事)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按照你们协议分配,按公司法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可以起诉。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意思是必须要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诉,如果你有证据,对方不但要归还侵占你的财产,还要赔偿你的损失,还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符合上述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违反了第八章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18年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要怎么维权(民事)轻则构成民事的财产侵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返还。
个人合伙纠纷如何诉讼要点
个人合伙纠纷如何诉讼要点个人合伙纠纷如何诉讼合伙是日常生活当中十分普遍的民间投资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实际上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合伙(联营)和合伙企业三种。
个人合伙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自然人合伙。
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是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单位合伙。
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经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具备合伙企业章程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一种企业形态。
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成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还应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特别规定。
个人合伙成立十分简便,只要投入资金有个口头约定就可以。
但个人合伙也最经常发生纠纷,最常见的纠纷是在个人合伙营利时一方拒不承认对方是合伙人而主张是民间借贷关系,目的在于侵吞合伙营利;另一种合伙纠纷是在合伙亏损时,一方拒不承认自己是合伙人而主张相互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目的在于逃避合伙的连带责任。
【目录】1.什么是个人合伙?2.如何认定个人合伙?3.什么是个人合伙协议4.个人合伙是否必须工商登记?5.个人合伙财产如何管理?6.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7.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如何处理?8.个人合伙经营活动如何管理?9.合伙人能否转让其个人合伙份额?10.什么是入伙?11.什么是退伙?12.哪些情形可以退伙?13.个人合伙终止时,合伙财产如何处理?14.个人合伙的合伙债务,合伙人内部如何承担?15.什么是个人合伙的连带责任?16.合伙人既有合伙债务又有个人债务时,应当如何偿还债务?17.单个合伙人能否单独对外主张个人合伙的债权?18.个人合伙如何确定管辖?19.个人合伙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20.个人合伙如何纳税?21.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合伙财产权益?22.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正文】1.什么是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自然人联合经营体。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律师成功代理追回---代理词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律师成功代理追回---代理词法律文书2021年8月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律师成功代理追回---代理词尊敬的合议庭:某某事务所接受被告游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诉讼活动。
通过开庭举证质证及法庭查明事实,代理人对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
代理人完全同意审判长所申明的本案争议在两个焦点:一是账目清算之后到底利润数额为多少,如何分配?二是利润现由谁占有,也就是这笔利润到底在谁处,应由谁提取这笔利润出来供大家分配?对如上两点,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第一点,现三方均已明确指出,账目清算后的利润为19万余元,但如何分配即按何比例分配问题,代理人与原告方均认为应以投资比例的大小进行分配,首先这种分配符合“投资风险”与益亏大小成正比的经济规律,其次,这种分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通意见》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它合伙人的利益。
所以请法庭按三方投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第二点,通过开庭举证质证,代理人的委托人游XX已提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这笔利润在被告康某某处。
通过游XX的举证及当庭询问,被告康XX所辩解的他没有收回成本的说法纯属谎言,就其本人所签“本金”字样的收据他都能耍无赖,不肯承认,甚至在审判长第一次询问时就明确要求康XX去查询自己的账目,可一个月后开庭康XX仍不肯提供,试想如果不是胡扯,意图搅混水的以从中捞取好处,他又怎么会不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账目?其次,从正常情理上看,康XX也已完全收到了18.2万元本金,本案非常明确,原告出资55元,被告康XX出资18.2万元,被告游XX出资80万元,而原告当庭明确表示自己早就收到了全部本金55万元,被告康XX仅投资18万余元怎会没收到?任谁退本金也不会先退大头55万却占着小头18万元不退吧!再说,如果真没退康XX本金恐怕第一个起诉的原告就是康XX,而不会是原告朱XX了!所以,以逻辑上看,康XX收到其全部本金必然无疑,第三,先被告康XX在收回全部本金后仍占有合伙的盈余10万余元,依法应当提取出来供三方分配。
最高院:合伙协议纠纷的7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合伙协议纠纷的7条裁判规则1.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合伙人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因此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对象是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而非另一合伙人吾思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构成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的财产,吾思基金并未取得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款。
尽管吾思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曾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从性质上看其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的,而且吾思基金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已将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款根据《合伙协议》的安排通过委托贷款借给了丰华鸿业公司,吾思基金并未取得合伙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金元百利公司要求吾思基金向其返还出资款及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索引: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吾思十八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丰华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539号;合议庭法官:潘勇锋、张纯、黄年;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2.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并非是合伙人的债务人,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合伙人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债务人向合伙人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法律关系上看,丰华鸿业公司是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的债务人,而非合伙人金元百利公司的债务人。
尽管丰华鸿业公司从吾思十八期取得的贷款在事实上来源于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其取得贷款资金的依据是其与吾思十八期之间的借款合同而非金元百利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因此金元百利公司与丰华鸿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关于合伙纠纷有关的司法解释
关于合伙纠纷有关的司法解释合伙纠纷,听起来就像一出闹剧,热热闹闹却又让人烦恼。
想想,几个好兄弟,刚开始说好一起打拼事业,结果却为了利益起了争执。
真是个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
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就像一锅煮沸的水,稍不留神就会溅出火星来。
大家可能会想,合伙纠纷到底是个啥?简单来说,就是两个或更多人共同经营一个生意,却因为一些事情发生了争吵,最后闹上了法庭。
是的,居然连法庭都要插手这些“兄弟之争”,这可真是见了鬼。
说到合伙纠纷,先得聊聊合伙协议。
大家伙儿开公司前,签个协议是必须的,毕竟“好聚好散”可不是空话。
这协议就像是一个“护身符”,能保护大家的权益。
不签协议,嘿,那可就有点像打麻将不算牌,分明会出乱子。
万一发生了争执,协议里的条款就成了关键,谁占了便宜,谁就能拿出证据,哎,真是一言难尽。
事情的发展比你想象的要复杂得多。
想象一下,A和B两个人一起开了家餐馆,一开始生意火爆,两人乐得合不拢嘴。
但是,随着时间推移,A觉得自己干的活多,B则觉得自己贡献了不少资金,俩人心里各有不满。
这就像一根小绳子,拉得太紧了,总会有断的一天。
于是,B开始发脾气,A则反击,两人越吵越凶,结果不仅餐馆经营得乱七八糟,连友情也凉了。
这时候,合伙人们就得想想,究竟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有时候就是个“调解员”,能把你们的纠纷给处理掉。
有些人可能会想,法庭可就不想去了,毕竟“打官司”听起来就让人头疼。
可偏偏,有些人不听劝,非要在法庭上见个真章。
这时候,合伙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就派上用场了。
根据这些司法解释,法院会考虑很多因素,比如你们的出资比例、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合伙协议的具体内容。
别以为法院就像个冷冰冰的机器,它会认真倾听你们的故事,给出相应的判决。
法院更像是个公正的裁判,谁对谁错一目了然。
不过,话说回来,合伙纠纷真是让人心力交瘁,谁愿意把自己的“心血”拿出来和别人争呢?还有一点不得不提,合伙纠纷的处理方式并不只有一种。
比如说,大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来解决问题。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如何处理
一、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如何处理(民事)轻则构成民事的财产侵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返还。
共同共有是指同一项财产有几个所有权主体,他们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财产中哪一部分属于自己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进行财产分割时,才能协议确定每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在共同共有关系下,共有财产不能成为任何一方权利人侵占的对象,因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而不应以侵占罪论处。
二、合伙财产出资种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一)货币出资。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劳务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三)知识产权出资。
合伙企业的出资要求没有公司法人那么高,因为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公司的出资中不易评估,但完全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如何处理(刑事)达到法定的数额则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等刑事罪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共同共有是指同一项财产有几个所有权主体,他们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财产中哪一部分属于自己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进行财产分割时,才能协议确定每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在共同共有关系下,共有财产不能成为任何一方权利人侵占的对象,因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而不应以侵占罪论处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虽然公私财产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但是如果财产是共有财产就应该有所区别。
合伙关系侵权如何赔偿
合伙关系侵权如何赔偿我们都知道团结就是⼒量,所以在社会⽣活当中,各⾏各业合伙做事都是必不可少的情形,但是也许在创业之初可以共患难,但是当有了钱之后很多⼈就会忘了那⼀份初⼼,反⽽去损害其他合伙⼈的利益,那么合伙关系侵权如何赔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合伙关系侵权应该如何赔偿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对合伙企业实施侵权⾏为的,可能构成侵占罪,合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可以提起⾃诉。
⾃诉⼈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诉⼈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头告诉,由法院⼯作⼈员制作告诉笔录。
《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六条合伙⼈执⾏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百零⼀条清算⼈执⾏清算事务,牟取⾮法收⼊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最⼤程度的保证合伙⼈之间的权益如果想要保证合伙⼈之间的权益,那最好进⾏股份划分,所以,初创团队在建⽴之初,就⼀定要对合伙⼈之间的股份分配达成协议。
合伙⼈之间可以进⾏私下约定,如果还不放⼼,可以书⾯约定好,签订⼀个内部协议。
书⾯形式就是最好的保护合伙⼈利益的⽅式了,这样如果合伙⼈还有⽭盾,表⽰合伙⼈之间实在是缺乏信任,可以考虑散伙。
从上⽂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的权益受到了合伙⼈的侵害,应该及时寻找当事⼈进⾏协商,协商不成的话是可以提起上诉的,法律会保护你的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对于合伙关系侵权应该如何赔偿的相关问题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建议去当⾯咨询⼀下律师或者寻找相关法律部门及时了解,法律⽹也会为您提供帮助。
调解案例:从合伙组织的水井取水经营自家浴池
调解案例:从合伙组织的水井取水经营自家浴池洗浴中心合伙人被判侵权、停止取水个人合伙关系中,合伙人为了经营自己的浴池私自取用合伙组织水井中的水,其他合伙人诉请停止侵权的,法院应如何认定?近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合伙人私自取用合伙组织水井中的水用于经营个人的浴池而引发的纠纷。
张某与王某合伙经营某洗浴中心,约定共同经营、共同管理,盈利部分各占50%,产生债务按此比例承担。
经营期间,张某担任洗浴中心负责人,王某管理账目明细。
两人共同出资为洗浴中心建造了一口温水水井。
取水许可证登记在该洗浴中心名下。
合伙经营一年多以后,王某死亡。
王某之子王某甲加入,并与张某共同经营该洗浴中心近四年时间。
后因张某与王某甲二人理念不合,该洗浴中心歇业。
双方未对合伙期间的财产进行清算。
洗浴中心歇业四个月后,王某甲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某居民浴池,开始经营并从案涉水井中取水。
张某认为,王某甲从案涉水井取水侵害了洗浴中心的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取水。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合伙组织某洗浴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认为合伙财产或权益受到侵害,特别是来自另一合伙人的侵害时,有权代表该合伙组织提起诉讼。
王某甲在其父王某死亡后,加入某洗浴中心并与张某共同经营管理近四年,实质上已与张某构成新的合伙关系。
张某、王某甲二人作为合伙组织的成员,在该合伙组织未解散清算的前提下,二人中任何一人未经另一人同意均不能单方处分合伙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案中,王某甲为了经营自己的居民浴池而从合伙组织某洗浴中心名下的水井中取水,侵害了某洗浴中心的权益,应当停止从案涉水井中取水。
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案中,王某甲与张某系共同经营某洗浴中心的合伙人,在某洗浴中心未解散清算前,二人中任何一人未经另一人同意均不得单独处分合伙财产或财产权益。
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所称“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仅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进行交易活动中侵占合伙企业的财产,而且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对内管理合伙企业过程中侵占合伙企业的财产。
本条所称“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包括本法三十五条规定的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本条所涉及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同样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例如,业务人员私吞其他企业给予合伙企业的优惠;财务人员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仓库保管人员监守自盗,等等。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企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是以合伙企业的代表人和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其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其他合伙人的信任执行合伙事务,应当为整个合伙企业和所有合伙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不应当牟取私利,将应当归于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从业人员也应当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服务,为合伙企业的发展壮大服务;而不能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本条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具体包括退还利益和财产、赔偿损失。
退还利益和财产,是指将其侵占的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的利益和财产归还给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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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在开公司的时候为了规避风险,很多人都会找自己的家人、朋友等来合伙,但却没有想到对方侵占了合伙共同的财产,导致自己有巨大的损失,这时肯定要通过法律来进行维权的。
那么,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意思是必须要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诉,如果你有证据,对方不但要归还侵占你的财产,还要赔偿你的损失,还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
王女士与赵先生等人合伙经营图书资料销售业务。
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他们就借用某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以该中心的名义承包经营某公司的图书资料部。
王女士担任业务经理。
此后,王女士多次以预付书款、进折扣书等为名,从图书资料部领取现金4.8万余元,并将这些钱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
赵先生等人无奈,将王女士扭送公安机关。
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合议庭存在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女士在某公司图书资料部工作期间,利用担任业务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司书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王女士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是犯罪,本案属于经济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因此,王女士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但王女士作为业务经理,其侵吞其他合伙人财产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它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上述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公司主要是指依我国公
司法,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医院、学校等。
本案中,王女士确实利用了担任业务经理的便利条件,侵吞了图书资料部的财产,数额超过了1万元。
她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其所在公司图书资料部的性质,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单位。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这表明非法人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只能作为个人犯罪的主体,这实际上是将非法人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视为个人。
此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这更是十分明确地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与自然人并列,将它们视为个人,而排除在单位的范围之外。
本案中,王女士与赵先生等人借用某商贸中心营业执照承包了某公司的图书资料部,这表明图书资料部并没有取得营业执照。
依法所有公司、企业都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成立,所以,图书资料部既不是公司,也不是企业。
同时,它也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单位的范围之列。
王女士等人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根据合作经营协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图书业务,这实际上是民事上的个人合伙。
王女士是个人合伙的业务经理,而不是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她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虽然公私财产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但是如果财产是共有财产就应该有所区别。
共有财产是指对某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共有财产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财产按照份额属于几个人所有,他们分别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果某一共有人利用工作之便,将共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就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侵占罪。
共同共有是指同一项财产有几个所有权主体,他们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财产中哪一部分属于自己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进行财产分割时,才能协议确定每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在共同共有关系下,共有财产不能成为任何一方权利人侵占的对象,因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而不应以侵占罪论处。
王女士属于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该由合伙财产的性质决定。
然而,个人合伙财产的性质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侵吞财产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占罪,所以,王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他合伙人要追回自己的损失,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无罪。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发现合伙人有侵占合伙财产的时候要能懂得收集相关的证据,然后去报警起诉对方,最好找个律师来帮助你。
如果你想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合伙法律纠纷,建议你可以点击在线咨询系统直接询问律师。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