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法律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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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参考PPT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参考PPT](https://img.taocdn.com/s3/m/872fda95dd36a32d72758141.png)
5
省定点办的职责
• 省定点办负责:
• 1、负责统计、汇总全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 并负责向省财政厅和商务部报送。我们只负责对 数据进行统计,不对数据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 的数据要进行调查,必要时,我们将到现场进行 检查)。
• 2、负责全省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备案注 册。
• 3、负责对肉品检验员、无害化处理人员、商务主 管部门监督员进行岗前培训。
• 3、货主(自宰企业为企业负责人 )、检验(检疫)员、无 害化处理员、企业负责人、监督员在表1-3中签字确认。 表1和表3需要企业盖章确认。
• 签字后,表1-3由企业存档一份(联同影像资料);货主 存档一份,监督员带回商务局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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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的区别
• 表1是对应宰前检验或检疫。指运送至屠宰厂后死 亡及宰前检验(或检疫)出问题的活猪及死猪。 以头为计算单位,享受500元的病害猪损失补贴和 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贴。
并保存5年以上。 • 应当逐步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 定点屠宰厂
3
备案登记制度
•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辖区内符合无害化处 理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填写《吉林省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备案注册表》报省 定点办备案 。
•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厂 (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于3月底前,报省定点办备案注册。对于尚未 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和无害化处理设备不符合要求 的,限5月底前完成整改。经整改达到要求的,报 省定点办备案注册。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 屠宰活动,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 表2是对应宰后检验或检疫。指宰后检验或检疫出 的病害肉,包括修割肉等,以重量(公斤)为计 算单位,在折合90公斤算头数,享受500元的损失 补贴和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由于是重量 计算,并且为累计数,监管起来比较困难,各地 监督员要对表2的监督更为细致。
省定点办的职责
• 省定点办负责:
• 1、负责统计、汇总全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 并负责向省财政厅和商务部报送。我们只负责对 数据进行统计,不对数据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 的数据要进行调查,必要时,我们将到现场进行 检查)。
• 2、负责全省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备案注 册。
• 3、负责对肉品检验员、无害化处理人员、商务主 管部门监督员进行岗前培训。
• 3、货主(自宰企业为企业负责人 )、检验(检疫)员、无 害化处理员、企业负责人、监督员在表1-3中签字确认。 表1和表3需要企业盖章确认。
• 签字后,表1-3由企业存档一份(联同影像资料);货主 存档一份,监督员带回商务局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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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的区别
• 表1是对应宰前检验或检疫。指运送至屠宰厂后死 亡及宰前检验(或检疫)出问题的活猪及死猪。 以头为计算单位,享受500元的病害猪损失补贴和 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贴。
并保存5年以上。 • 应当逐步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 定点屠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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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制度
•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辖区内符合无害化处 理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填写《吉林省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备案注册表》报省 定点办备案 。
•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厂 (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于3月底前,报省定点办备案注册。对于尚未 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和无害化处理设备不符合要求 的,限5月底前完成整改。经整改达到要求的,报 省定点办备案注册。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 屠宰活动,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 表2是对应宰后检验或检疫。指宰后检验或检疫出 的病害肉,包括修割肉等,以重量(公斤)为计 算单位,在折合90公斤算头数,享受500元的损失 补贴和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由于是重量 计算,并且为累计数,监管起来比较困难,各地 监督员要对表2的监督更为细致。
权威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解读PPT教学
![权威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解读PPT教学](https://img.taocdn.com/s3/m/1e8b7d40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fa.png)
在中也可制作闪烁字,但Powerpoi nt中的 闪烁效 果也只 是流星 般地闪 一次罢 了。要 做一个 可吸引 人注意 的连续 闪烁字 ,可以 这样做 :在文 本框中 填入所 需字, 处理好 字的格 式和效 果,并 做成快 速或中 速闪烁 的图画 效果, 复制这 个文本 框,根 据想要 闪烁的 时间来 确定粘 贴的文 本框个 数,再 将这些 框的位 置设为 一致, 处理这 些文本 框为每 隔一秒 动作一 次,设 置文本 框在动 作后消 失,这 样就成 功了FHX+LHJ。 在中也可制作闪烁字,但Powerpoi nt中的 闪烁效 果也只 是流星 般地闪 一次罢 了。要 做一个 可吸引 人注意 的连续 闪烁字 ,可以 这样做 :在文 本框中 填入所 需字, 处理好 字的格 式和效 果,并 做成快 速或中 速闪烁 的图画 效果, 复制这 个文本 框,根 据想要 闪烁的 时间来 确定粘 贴的文 本框个 数,再 将这些 框的位 置设为 一致, 处理这 些文本 框为每 隔一秒 动作一 次,设 置文本 框在动 作后消 失,这 样就成 功了FHX+LHJ。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 称《规范》)。这是我国畜禽屠宰领域首部质量管理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此输入文字七
——学习解读《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在中也可制作闪烁字,但Powerpoint中的闪烁效果也只是流星般地闪一次罢了。要做一个可吸引人注意的连续闪烁字,可以这样做:在文本框中填入所需字,处理好字的格式和效果,并做成快速或中速闪烁的图画效果,复制这个文本框,根据想要闪烁的时间来确定粘贴的文本框个数,再将这些框的位置设为一致,处理这些文本框为每隔一秒动作一次,设置文本框在动作后消失,这样就成功了FHX+LHJ。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 称《规范》)。这是我国畜禽屠宰领域首部质量管理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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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法律法规ppt课件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1b4e44d167ec102de2bd89f2.png)
•
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
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官方兽医
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
室疫病检测。
• 官方兽医检证验物,对生猪进行入场检疫,合格 后方可入场。检查内容:检疫证明,证物是否相 符,生猪是否健康,是否有耳标。(对没有耳标的生猪不收购, ) 否则会受处罚
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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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运环节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
• 1、市外调运生猪不备案;备案后不通过指定道口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不备案也不通过指定道口。 屠宰场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 内的动物或动物产品。
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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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运输、屠宰没有耳标的生猪的处罚。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
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无害化 处理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 对已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动物防疫信 息免疫档案。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 关信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 以下罚款。(运输的和接收屠宰的皆会受处罚。)
• 2、不申报检疫,无检疫证明;未附检疫证明(有 检疫证明,但未随货同行,与无检疫证明适用同 样的处罚条款);执检疫证明复印件(视同无检 疫证明);证物不符合等。
屠宰管理培训讲义(ppt共49张)
![屠宰管理培训讲义(ppt共49张)](https://img.taocdn.com/s3/m/3ea66b7469dc5022abea0025.png)
长沙芙蓉区一家私屠滥宰黑窝点被查处
屠宰管理 培训讲 义(PPT4 9页) 屠宰管理 培训讲 义(PPT4 9页)
屠宰管理 培训讲 义(PPT4 9页)
什么是扫雷行动
• 加强对私屠滥宰、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 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 不姑息。
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屠宰管理 培训讲 义(PPT9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 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 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 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 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 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 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屠宰管理 培训讲 义(PPT4 9页)
屠宰管理 培训讲 义(PPT4 9页)
什么是飞行检查
• 飞行检查通俗讲就是不通知、随机、随时进行检查,从国家到省市县各级 机构都可以进行飞行检查。
屠宰管理 培训讲 义(PPT4 9页)
屠宰管理 培训讲 义(PPT4 9页) 屠宰管理 培训讲 义(PPT4 9页)
飞行检查等办法,地方也出台规范性文件。 健全制标机构,构建标准体系,修订水分限量标准等。
当前屠宰面对的环境
• 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且日益严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屠宰场安全生产》PPT课件
![《屠宰场安全生产》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abe15e16f46527d3240ce074.png)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 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 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 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 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 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 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事故发生后,消防、120、民警、环保等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晚 上9点25分左右,泄漏的液态氨已被堵住,消防正用水稀释,环 保执法人员也赶到现场调查,整个事情得到控制,没有再发生重 大险情;晚上10点左右,环保应急检测车也开到现场检测。
液态氨泄漏的具体原因,有关部门正在调查。
屠宰厂厂长倪先生向消防和民警介绍,发生事故的机器是去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
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
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
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课件
![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bdfb046a561252d380eb6e17.png)
消毒
在将病害猪投入焚化炉或化制机进行无害化 处理后,必须将所有接触过病害猪的场地、 设备、运载工具、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可 用20%的漂白粉或10%的热碱溶液进行彻底消 毒。
记录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表1-3。应当 每天填写,必须检验员(或检疫员)、无 害化处理人员、货主(企业自宰的有企业负 责人填写)、企业负责人、商务部门监督员5 人签字。一共3份,企业自身存档一份、货主 一份、商务主管部门一份。对于没有设立无 害化处理监控系统的,应当有附影像资料在 企业存档的那份一起保存。
第六条
1、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 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 资金的预拨、审核、清算工作。 2、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 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 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 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3、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 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 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 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 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 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 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 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标准及范围
《财政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 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第 二章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 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 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 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系统学习解读ppt资料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系统学习解读ppt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f50c2d1b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e1.png)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厂(场)
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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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从生猪进厂(场)到生猪产品出厂(场)
在此输入文字七
——学习解读《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目 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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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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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3年《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规范》的全文学习
(一)掌握生猪屠宰、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控制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屠宰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程序以及过程控制等要求;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X)联合出品,欢迎付费下载使用,未经许可,请勿转让。谢谢!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X)联合出品,欢迎付费下载使用,未经许可,请勿转让。谢谢!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直接对本厂(场)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主要 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厂(场)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 (场)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现场巡查等质量管理制度; (二)组织拟订委托屠宰协议,并对其中的质量安全条 款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消毒技术规范、技术要求以及本规范;
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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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从生猪进厂(场)到生猪产品出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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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目 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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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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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3年《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规范》的全文学习
(一)掌握生猪屠宰、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控制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屠宰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程序以及过程控制等要求;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X)联合出品,欢迎付费下载使用,未经许可,请勿转让。谢谢!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X)联合出品,欢迎付费下载使用,未经许可,请勿转让。谢谢!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直接对本厂(场)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主要 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厂(场)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 (场)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现场巡查等质量管理制度; (二)组织拟订委托屠宰协议,并对其中的质量安全条 款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消毒技术规范、技术要求以及本规范;
屠宰管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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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检查等办法,地方也出台规范性文件。 健全制标机构,构建标准体系,修订水分限量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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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屠宰面对的环境
• 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且日益严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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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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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 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 宰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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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
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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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 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 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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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屠宰面对的环境
• 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且日益严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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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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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 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 宰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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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
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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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 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 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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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外调运生猪不备案;不通过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 检查站;接收未通过指定道品的生猪或生猪产品。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7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规 定:市人民政府发布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指定道口, 并设置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引导标志。
• 第二十八条 对无疫区内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动物,应当 实行强制扑杀、销毁,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有下列情 形之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被强制扑杀销毁的,不予补偿,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拒绝实施强制免疫的; • (二)违反动物检疫规定的; • (三)拒绝动物疫病监测的; • (四)违反我市动物调运相关规定的。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三)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 今年处罚一养鸡户500元,原因:接收一肉 鸡贩运户从内江隆昌引入的肉鸡,先已备案且有检疫证明, 但没有通过指定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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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 288 号,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 官方兽医检证验物,对生猪进行入场检疫,合格 后方可入场。检查内容:检疫证明,证物是否相 符,生猪是否健康,是否有耳标。(对没有耳标的生猪不收购, ) 否则会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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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运环节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
• 1、市外调运生猪不备案;备案后不通过指定道口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不备案也不通过指定道口。 屠宰场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 内的动物或动物产品。
• 第十七条 无疫区内对牛羊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规定 动物疫病实行禁止免疫。禁止免疫的病种采取定期检测、 强制扑杀等措施进行预防控制。(调运和屠宰牛羊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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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申报检疫,无检疫证明;未附检疫证明(有检疫证明,但未随货同 行);执检疫证明复印件(视同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合(视为无效检疫 证明)等。
• (一)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饲养用、屠宰用 动物、役用等,输入种用乳用更严格)以及动物产品,市 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种用、乳用、饲 养用、役用),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 (市内调运屠宰用不备案)
• (二)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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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屠宰用生猪调运相关要求
• 1、荣昌区市外调运屠宰用动物程序(见调运图) • 到所在地兽医站备案或电话备案(为什么要备案?疫病防控
需要)。 • 区动监所网上审批同意后自动生成备案单号,调
运者记住备案单号。(电子备案与纸质备案) • 向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获取检疫
证明,标识符合要求。 • 经重庆市指定道口动物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后进
入荣昌区境内。(目的是防外疫进入,省与省交界处,其他省也有) • 凭有指定道口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入
屠场。另外查耳标和生猪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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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内调运屠宰用动物(主要是生猪)
• 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生猪标识符 合要求(要有耳标),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
• 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到我区生猪 定点屠宰厂(场)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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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法犯法”与“知法犯法”——不知法情况下违法并 不会不受处罚或会减轻或从轻处罚;知法犯法是否会“罪 加一等”,不会的,如果这样,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以前的旧观念,不符合现代
法治的精神和理念. 法律面前不管人的知识文化水平,不 管身份、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人违法皆受处罚。 .如“知 法犯法,罪加一等”,会鼓励大家当法盲。前者可悲后者 可恨。
经营犯罪行为条款摘要; • 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1、运输没有耳标的生猪是否违法? • 2、在市场违法经营货值数十或数百元(不足1万元)的未经检疫的猪肉,将
受处罚金额多少?(估计) • 3、生产、销售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性质?(是否违法或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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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培训内容
• 一、屠宰用生猪调运相关要求; • 二、《刑法》和《两高解释》中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
• 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市,应当到依法设置的指定道口动 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消毒,未经检 查和消毒的,禁止进入本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 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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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不申报检疫,无检疫证明;未附检疫证明(有 检疫证明,但未随货同行,与无检疫证明适用同 样的处罚条款);执检疫证明复印件(视同无检 疫证明);证物不符合等。猪。
• 4、未经入场检疫直接将生猪拉入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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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和处罚
• 上述4种行为的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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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目的
• 1、知法——敬法——守法 • 不能要求每人有多高的道德修养,但要求每人必须遵守道
德底线——法律。 • 2.品质检验员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申办证件。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党的十八 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 的16字方针,要求人人守法。今天培训核心“全民守法”, 区动监所作为执法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 落实在座各位守法经营责任,解决从事生猪调运、屠宰、 产品经营等活动如何守法问题。 执法部门是否普法与当 事人违法后是否受处罚无关,各负其责。知法、守法是每 个公民的责任。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7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规 定:市人民政府发布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指定道口, 并设置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引导标志。
• 第二十八条 对无疫区内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动物,应当 实行强制扑杀、销毁,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有下列情 形之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被强制扑杀销毁的,不予补偿,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拒绝实施强制免疫的; • (二)违反动物检疫规定的; • (三)拒绝动物疫病监测的; • (四)违反我市动物调运相关规定的。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三)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 今年处罚一养鸡户500元,原因:接收一肉 鸡贩运户从内江隆昌引入的肉鸡,先已备案且有检疫证明, 但没有通过指定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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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 288 号,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 官方兽医检证验物,对生猪进行入场检疫,合格 后方可入场。检查内容:检疫证明,证物是否相 符,生猪是否健康,是否有耳标。(对没有耳标的生猪不收购, ) 否则会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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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运环节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
• 1、市外调运生猪不备案;备案后不通过指定道口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不备案也不通过指定道口。 屠宰场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 内的动物或动物产品。
• 第十七条 无疫区内对牛羊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规定 动物疫病实行禁止免疫。禁止免疫的病种采取定期检测、 强制扑杀等措施进行预防控制。(调运和屠宰牛羊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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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申报检疫,无检疫证明;未附检疫证明(有检疫证明,但未随货同 行);执检疫证明复印件(视同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合(视为无效检疫 证明)等。
• (一)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饲养用、屠宰用 动物、役用等,输入种用乳用更严格)以及动物产品,市 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种用、乳用、饲 养用、役用),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 (市内调运屠宰用不备案)
• (二)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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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屠宰用生猪调运相关要求
• 1、荣昌区市外调运屠宰用动物程序(见调运图) • 到所在地兽医站备案或电话备案(为什么要备案?疫病防控
需要)。 • 区动监所网上审批同意后自动生成备案单号,调
运者记住备案单号。(电子备案与纸质备案) • 向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获取检疫
证明,标识符合要求。 • 经重庆市指定道口动物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后进
入荣昌区境内。(目的是防外疫进入,省与省交界处,其他省也有) • 凭有指定道口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入
屠场。另外查耳标和生猪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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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内调运屠宰用动物(主要是生猪)
• 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生猪标识符 合要求(要有耳标),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
• 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到我区生猪 定点屠宰厂(场)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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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法犯法”与“知法犯法”——不知法情况下违法并 不会不受处罚或会减轻或从轻处罚;知法犯法是否会“罪 加一等”,不会的,如果这样,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以前的旧观念,不符合现代
法治的精神和理念. 法律面前不管人的知识文化水平,不 管身份、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人违法皆受处罚。 .如“知 法犯法,罪加一等”,会鼓励大家当法盲。前者可悲后者 可恨。
经营犯罪行为条款摘要; • 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1、运输没有耳标的生猪是否违法? • 2、在市场违法经营货值数十或数百元(不足1万元)的未经检疫的猪肉,将
受处罚金额多少?(估计) • 3、生产、销售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性质?(是否违法或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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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培训内容
• 一、屠宰用生猪调运相关要求; • 二、《刑法》和《两高解释》中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
• 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市,应当到依法设置的指定道口动 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消毒,未经检 查和消毒的,禁止进入本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 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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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不申报检疫,无检疫证明;未附检疫证明(有 检疫证明,但未随货同行,与无检疫证明适用同 样的处罚条款);执检疫证明复印件(视同无检 疫证明);证物不符合等。猪。
• 4、未经入场检疫直接将生猪拉入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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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和处罚
• 上述4种行为的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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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目的
• 1、知法——敬法——守法 • 不能要求每人有多高的道德修养,但要求每人必须遵守道
德底线——法律。 • 2.品质检验员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申办证件。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党的十八 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 的16字方针,要求人人守法。今天培训核心“全民守法”, 区动监所作为执法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 落实在座各位守法经营责任,解决从事生猪调运、屠宰、 产品经营等活动如何守法问题。 执法部门是否普法与当 事人违法后是否受处罚无关,各负其责。知法、守法是每 个公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