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辩程序正义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是指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能够公正、公平的对待。
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程序正义具有独立性,即程序正义相对实体正义具有的独立价值而言的诉讼程序内在的,本身固有的特点。
第二,程序正义具有稳定性。
程序正义往往表现于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
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
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
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
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
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
一方面,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不同的。
首先,从价值取向来看。
程序正义追求的是在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得到公正,也就是追求的是一种过程中的公正,即是否符合时间先后顺序、是否符遵守相应的条件、方式,履行相应的手续和按相应的步骤办理。
实体正义所追求的是一种法律结果上的正义,即结果体现出公平、公正。
其次,从法律理论范围来看,程序正义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中的正义,它的评价标准与执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
而实体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也就是立法中的正义,而实体正义的评价标准与立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
再次,从正义与主体利益关系来看。
程序正义所关注的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的某种决定过程、方式能够公正、公平对待。
以及当这些原则与规则被违反的时候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处置。
实体正义关注的是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否能按照良法所创制的模式得到充分的分配,以及分配的好坏,是否实现最终的公正。
最后,从与道德关系来看。
实体正义往往有具体明显的道德属性,相反,程序正义没有明显的道德属性。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
• 腰缠万贯的辛普森用重金聘请了“梦幻律师 队”,辛普森律师团队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经过反复筛选,确定了此案的陪审团,九名黑 人,两名白人,一名西班牙裔。辩方找出证据 证明,此案的主要取证警官是一名严重的种族 主义者,并有多次造伪证和虐待黑人的前科, 在警方提供的录像中,辩方律师发现一警探使 用了41次黑鬼这个词 。
• 就整个案件而言,上至判案的法官下至 关注此案的普通民众都清楚,辛普森其 实就是杀人凶手。 • 思考为什么最终的判决会是无罪?
分析
• 警方的取证已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也就 没有了所谓的结果正义,甚至可以说,一个不 公正的司法程序必然导致不公正的司法结果。 • 警方的搜查录像带也没有使控方占得辩方什么 先机,它反而表现了警方工作程序的失误,也 就给了辩方可乘之机。而优秀的辩方律师正是 利用警方工作程序的失误和大部分黑人陪审团 的种族主义情感赢得了陪审团的好感 ,最后 获胜。
实体正义VS程序正义
• 谁更重要?
• 为什么? • 我认为程序正义更重要!
案例
• 1994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发生的 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 • 你们觉得这个案子的判决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及其 男友被利刃割喉致死,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两被害人 及辛普森的血迹,也发现了辛普森的头发和一只血手 套,在辛普森的住宅发现了另一只与案发现场属于同 一副的血手套和一双血袜子,在其汽车上也发现了被 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辛普森在此案发生后不久,开 着豪华白色轿车带着孩子和大笔现金急速的离开洛杉 矶,遭到警方逮捕,电视台对其追捕过程进行了现场 直播报道。辛普森被抓捕后,被当作重大嫌疑人予以 起诉。
• 程序好比过程,实体好比结果,没有过 程,哪来结果?过程不正义,结果还会 正义么?似乎不太可能!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
2010-1理论创新□于法昌多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但在一些地方,也还存在着违法行政的现象,特别是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思想观念。
有的同志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案件的定性基本上看的是准的,通常不会出现原则性的问题,但在办案程序上,往往看重的也是自己的工作经验,忽视法律程序的规定,容易出现适用程序方面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执法过程中的办案程序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法律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
法的正义价值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其中,实体正义是我们追求的结果,而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提供保证。
实体正义即裁判结果的公正,是指执法部门裁判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使合法的权益受到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追究。
只有做到实体正义,才能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可以说,实体正义是公平公正执法的基本目标。
程序正义即形式的公正,是指执法程序必须公正、公开、民主,符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听证、申诉等参与权利,并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程序是否公正是当事人、执法者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程序正义,一向被看作是“看得见的正义”。
如果连“看得见的正义”都缺乏,实体正义将无从谈起。
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好心办好事却无好评价”甚至“好心办坏事”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执法权威,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程序正义主要包括下述几方面内容:程序的独立性。
是指程序的开启和运作应当以实现法律目的为依归,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扰和影响。
在办案过程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干预。
程序独立性是程序正义的首要保障,它使程序可以对抗其他国家机构的法外干涉。
程序的民主性。
是程序正义的要义,它包括:程序设置是否以大多数人利益为重,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否方便大多数人;程序能否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案例引言在当今社会,科技的迅速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与改变。
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程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程序的普及和应用,一些在程序中隐藏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在程序的背后存在着一种”程序正义”的追求,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实体正义”的要求。
本文将以”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为主题,探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冲突。
程序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程序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出现紧急事态时采取适当的决策,以保护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程序正义追求在道路规则冲突时合理分配责任,确保公平与公正。
•程序正义要求在处理道路交通状况时,尽量减少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2. 社交媒体算法•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算法在推荐内容时,尊重用户的个人偏好和兴趣。
•程序正义追求将信息尽早传达给用户,提高信息的即时性和准确性。
•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在对待活跃用户和非活跃用户时不偏袒,保证信息的公开和平等。
实体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实体正义强调在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道歉的及时处理,以满足个人被伤害者的情感需求。
•实体正义追求在自动驾驶汽车设计和研发过程中,考虑到不同地区和社会群体的道路环境和文化习惯,以适应多元化的道路需求。
•实体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中,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滥用和泄露。
2. 社交媒体算法•实体正义强调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隐私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侵犯。
•实体正义追求社交媒体平台在管理网络暴力和仇恨言论时的有效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实体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产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情况进行关怀和帮助。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1.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关联和影响的。
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考虑实体正义的要求来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事例1,程序正义先于实际正义,常常有人覺得程序正義雖然重要,但總不如實質正義重要。
把案子弄個水落石出、真相大白,比程序正義重要得多,不是嗎?不是。
比如說,現在有個病患被送到醫院裡來,需要開刀。
他可能會被救活,也可能回天乏術。
醫師該做的事是先去刷手消毒,然後盡力救治。
他再怎麼經驗豐富,都不可以預下判斷:「唉呀,這人必死無疑啦!」然後用充滿病菌的手,在病患肚子裡撥撥弄弄。
如果他這樣做的話,他很可能就是害死這個病患的劊子手,而我們永遠也無法確知,那病患到底是本來就會死,還是因為醫師的不當處置而死。
程序正義就是這個「刷手消毒」的動作。
程序一旦不正義,真相就被污染了,永遠沒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真相,要到了審判終了才能明白。
在那之前,警察、檢察官、被告律師,都僅能依著正當。
程序,做自己該做的事。
程序正義的意思就是:在真相面前,保持一定程度的謙卑。
執法人員必須平靜地承認,我們是人,所知有限,然而我們所做的工作,卻需要神一般的全知全能。
所以我們只能後退一步,一切按規矩來。
執法人員最不該做的,就是自以為可以憑肉眼辨忠奸、明善惡、斷是非。
執法人員最不該做的,就是用程序不正義去對付他「覺得」的壞人。
醫生必須把病患當成活人來醫,不能一開始就把他當成死人。
有的人真的會死,但醫生不能因為這樣,就加速他的死亡。
除非他死了,不然的話,一定要把他當成活人,這是為了保障活人,不是為了保障死人。
所謂「無罪推定」,也是這意思。
除非證明他有罪,不然的話,一定要把他當成無辜的人。
這是為了保障好人,不是為了保障壞人。
電影《魔戒》裡,遠征軍除了強大的敵人之外,還有「惘惘的威脅」,是一隻妖怪「咕嚕」,老是跟蹤他們,不懷好意。
主角佛雷多惱了,抱怨道:「當年叔叔本來有機會殺死他的,都怪他一時心軟,如果當年叔叔殺了他,不就好了嗎!」睿智的老巫師甘道夫說:「謹慎哪。
這世界上,許多人應該要死卻逃過一劫,也有的人命不該絕卻意外身亡。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
但是它们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应用场景。
本文将从案例角度来分析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程序的公平和合理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和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下面以《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为例。
案例: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嫌疑人A手机上的短信记录,然后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
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这些证据存在非法获取的问题,并认为应该排除这些证据。
最终,该案件因缺乏足够证据而被撤销。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警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嫌疑人A手机上的短信记录,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坚持遵循“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程序正义。
二、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结果的公平和合理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应该注重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以达到社会公正。
下面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善意原则”为例。
案例: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并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货物。
但是,在货物到达后,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这是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导致的,并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甲公司认为自己并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法院遵循“善意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保障了乙公司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实现了实体正义。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它们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互相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提供了保障,而实体正义则是程序正义的落脚点。
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就会出现“形式主义”的问题,即只看重法律程序是否规范,而忽略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一、引言正义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价值观之一,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发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程序正义强调的是公正的程序和规则,而实体正义则强调的是对于特定个体或群体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以一个案例为例,探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辩证关系。
二、案例描述某市政府在城市规划中决定拆迁一片老旧小区,以建设新型住宅区。
在此过程中,该市政府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并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多次协商。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有部分居民因为房屋补偿问题未得到满意解决而提出了抗议,并组织了多次示威活动。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矛盾1. 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强调的是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则,其目标是保障所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在本案例中,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多次协商,这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2. 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于特定个体或群体的权益保障,其目标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例中,部分居民因为房屋补偿问题未得到满意解决而提出了抗议,并组织了多次示威活动。
这反映了实体正义的要求。
3. 矛盾和冲突在本案例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
虽然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并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多次协商,但部分居民因为房屋补偿问题未得到满意解决而提出了抗议,并组织了多次示威活动。
这说明程序正义并不能完全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还需要考虑到实体正义的要求。
四、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方法1. 加强沟通与协商在本案例中,市政府虽然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多次协商,但仍有部分居民未得到满意解决。
因此,加强沟通与协商是解决矛盾和冲突的重要方法。
政府应该更加注重听取居民的声音,及时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
2. 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在本案例中,部分居民对于房屋补偿问题的不满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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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刑事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中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程序之一,旨在通过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价值均衡来确保犯罪行为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探讨其价值均衡的重要性。
实体正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应负的实际责任进行公正的认定和惩处。
实体正义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和公众信任的建立。
在实现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刑事诉讼程序应该尊重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等。
同时,司法机关在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必须依据证据,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不能盲目地追求结果,否则就会误判案件,造成对被告人的不公正惩处。
实体正义的实现也需要借助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程序必须实质和适当,才能保证案件公正和合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并且程序正义又需要通过实体正义的实现来维系自身的价值。
程序正义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被告人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实质性和必要手段。
只有在程序上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公正裁决的实现,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交错互补、借助和制约关系,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均衡表现。
这种均衡表现既体现在判决程序上,又体现在量刑程序上。
在判决程序中,法官需要依据证据进行裁决,而证据就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在量刑程序中,法官需要考虑罪犯的社会风险和刑罚的合理性,这种考虑就是实体正义的体现。
因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刑事诉讼的目标和价值。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互依存,互为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
这样就能使判决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同时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可信度。
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不少问题和困难,例如司法失误、滥用权力、证据不足等,这些问题会导致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不达标。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种衡量一个社会正义程度的框架,它们都以
追求平等和公正为目标。
前者是指一个社会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的度量,它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的结果和最终达到的社会公正的状态;后者则是衡量
一个社会正义程序是否公正和公平的指标。
实体正义是指一个社会中的实体结构、基本的社会与经济制度、权力
分配、以及社会结构的正义性。
这意味着社会各种各样的人,如社会最弱
势的群体,都有权在社会中受到平等尊重,并享有基本的权利和机会。
实
体正义建立在一个公平、公正和均衡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其中每个人都
享有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尊重多元文化,全面发展,平等投票,获得合理的报酬,公平地分配财富,以及尊重人权等。
程序正义是一个更加基础性的概念,是指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序。
程序
正义是强调诸如法律、公正的诉讼程序、程序公正的审判、重视每个人权
利的程序和执法政策,这些程序是建立在清晰、统一、公正的法律框架上的。
只有社会的程序正义足够公正、公平和客观,才能确保社会的实体正
义得到实现。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_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_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一个与定罪量刑有关,一个与定罪量刑中的细节有关。
古语有云,细节决定成败,但在实践中往往会时不时地忽略细节,这就导致程序脱离了实体,实体正义缺少了程序正义的支撑,其结果不道自明,而法律的正义正是通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表现出来的,当实体正义脱离了程序正义,法律正义又如何体现呢?一、立法目的要想深入地了解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要想知道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给打击刑事犯罪带来的影响;要想更好地使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防刑事犯罪服务,那么就要熟悉刑法和刑诉法的立法目的。
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下面我们就细说实体与程序的立法目的。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大家将上面的两个立法目的拿来对比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刑诉法的立法目的中有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一点,由此可知刑诉法是因刑法的存在为基础的。
刑法的存在是为了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但刑法并不能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国家专属机关中的人通过刑法的运用达到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的目的,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因要达到惩罚与保护的目的而滥用职权,最终背离立法初衷,因此必须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对其适用对象进行约束,也就是说刑诉法保证了刑法的正确适当。
由此可知,刑法与刑诉法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离开了刑法的刑诉法毫无用处,而失去了刑诉法的刑法必将变成历史。
(二)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的影响在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在知道实体与程序相互依存关系后,这种现象会得到一定改善,下面我们就以证据为例看看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是怎么使铁案变得不铁的。
证据是每一起案件必须有的,是支撑案件的关键,证据本身是一种实体,而收集证据的过程则是程序,一起案件的定性完全是靠证据完成的,如你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么你就要理解刑法中规定的挪用资金的概念,围绕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如果你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但你就要给他安上这个罪名,那么就是实体失当,而如果你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采用了如刑讯逼供的手段,则构成了程序违法,以上的两种情况出现都会使你做的其他工作成为无用功,即使犯罪嫌疑人真的构成了犯罪,也应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而放纵犯罪。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
一
、Hale Waihona Puke 法 律 有 实 体 法 和 程 序 法 之 分 。 的 正 义 价 值 就 是 实 法 体 正 义 和 程 序 正 义 的统 一 。其 中 , 体 正 义 是 我们 追 求 实 的结 果 , 程 序 正 义 为 实 体 正 义 提 供 保 证 。 而 实 体 正 义 即 裁 判 结 果 的公 正 , 指 执 法 部 门裁 判 必 是 须 符 合 实 体 法 的 规 定 , 合 法 的 权 益 受 到 保 护 , 法 行 使 违
案 人 员 的 行 为 不 应 当 是 反 复 无 常 或 专 横 武 断 式 的 。 代 现 程 序 法 通 过 法 定 时 限 、 序 、 则 和 制 度 来 制 约 权 力 行 时 原 为 , 止办案人员主观臆断和偏听偏信 。 防 程 序 的 公 开 性 。 件 审 理 的 过 程 和 结 果 对 当 事 人 和 案 社 会 公 开 。 序 公 开 可 以 发 挥 当 事 人 和 社会 舆 论 的 监 督 程 作 用 , 止 徇 情 枉 法 , 促 进 当 事 人 以及 社 会 公 众 对 执 防 并 法结 果 的信 任 。
程 序 正 义 即形 式 的公 正 ,是 指 执 法 程 序 必 须 公 正 、 公 开 、 主 , 合 有 关 程 序 法 的 规 定 . 护 当 事 人 的 听 民 符 保 证、 申诉 等参 与 权 利 , 充 分 体 现 效 率 的原 则 。 序 是 否 并 程
公 正是 当事 人 、 法 者 以及 社 会 公 众 普 遍 关 心 的 问题 。 执
执 法 权 威 , 害 了政 府 的公 信 力 。 损
程 序 正 义 主 要 包 括 下 述 几 方 面 内容 :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以李庄案为例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究竟何者为先,这是程序价值论中的一个基本的论题。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是指作为立法的原则并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依法产生并设有权利、义务的,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品质,指向结果达到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掀开轩然大波,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_百度文库
(二程序正义1、概述“分配的正义” (distributive justice 、“矫正的正义” (rectificatory justice , 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关注的是结果(result , effect 的正当性。
而不是过程(process 的正当性。
形式正义,“比较的正义”,还是关注结果。
程序工具主义:边沁认为,“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
程序本位主义:英国大法官基尔 . 穆尔:“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经济效益主义:波斯纳提出,要考虑成本效益分析,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 +错误成本综合主义:贝勒斯主张综合主义, 提出刑事诉讼的成本收益为:直接成本 +间接成本 +道德成本(德沃金提出:任何一个无辜者都有不被错误定罪的道德权利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有三种程序正义。
(1纯粹的程序正义: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 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 只要游戏规则公正, 且被严格守,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正的。
如赌博。
(2完全的程序正义:存在结果正当与否的独立标准,并且合理的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
如分蛋糕理论 (3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无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
如刑事诉讼。
首先,实体正义难以获得:是对过去的认识,具有回溯性,如同撰写历史,而时间、资源、主体、手段(证据都受到限制。
其次,实体正义本身是模糊的,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案而宜,因人而宜。
最后实体正义只有少数人知道。
而程序正义易于获得,在所有案件中共有一套明确的标准, 普通公民都可以判定, 如刘涌案判决的不说理。
我们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 一方面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 另一方面即使事实难以查明, 只要该程序本身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方仍都可以接受。
案件事实查明 (实体真实实现之艰难, 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 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
浅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二、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究竟何为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的问题实质上是将着眼点放在人权保障和真实发现何者优先的问题上。
“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一种程序正义之所以称作程序正义就在于它能产生一种公平的结果,否则它就不是一种正义的程序,程序的正义依赖于实质的正义。
他说:“有人认为,程序的合法性(或正义)可以更少涉及实质性正义或不管实质性正义的情况下独立存在,这一看法是一种很普通的疏忽,这是行不通的。
”所以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一直存在着这样的认识即程序正义轻于实体正义。
为了达到实体上的正义性,常常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这样的结果更加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性以及人民对司法,执法的不信任性。
近期出现的“钓鱼式执法”,不管是出现在为了避免打击犯罪而对拉黑车调查的钓鱼式执法还是为了潜入查处卖淫嫖娼的钓鱼式执法,其实都是执法机关忽略程序的合法性正义性的一种体现,这种结果导致了人们原本的道德观,内心的善良友爱帮助的社会风气逐渐变化为一种冷漠视之,那么试问,这种轻视程序正义的执法究竟能够达到多大的社会利益目标呢?笔者认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社会利益目标的两个方面,也是法律秩序作用的两杆秤,两者之间是相互统一和缺一不可的,如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发生暂时的冲突之时,人们可以以忽略个体的实质正义来换得整个社会的正义,这样才能够保障社会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肯定,法律的秩序性作用才可以得以淋漓尽致的发挥。
看似忽略了个体的实质正义是对个体的一种不符合,其实这恰是实现真正的法律秩序所做出的牺牲,因为要实现社会的绝对平等是与社会的发展进程不相符合的。
人民和社会的利益是现阶段任何一种社会形态所要达到的目标,一定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以保障人民利益为宗旨来衡量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就好像是一个车子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
现阶段文明的法治社会决不可能允许偏废于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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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及其冲突辨析【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由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概念开始写起,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
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本文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致整个社会的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二者关系【正文】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划分以及相互关系是历来学者们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要搞清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一步就是弄清楚正义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内涵。
一、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正义的内涵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
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
(二)程序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①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因此,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英国的一句古老格言中讲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
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1】(三)实体正义的内涵在我国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
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犯罪的人受到刑罚;②无罪的人不被定罪;③罪刑相适应。
因此,实体公正是指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所应得的利益相一致,以及法院的裁判能使每个人所应得到的权利得到完全的保障,表现在审判中其实就是裁判公正。
我们这里所指的裁判公正,只能是符合“法律真实”的公正,是形式上的公正。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通过法制的建设来保障正义的实现是重要而可行的途径。
是人类千百年来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绕不开而又必须解决的是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哪个更重要,二者能否兼得又怎么样实现其统一。
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一)对于二者关系问题的不同观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乃至司法实务界热议的问题,而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实体优先论”,实体正义优先于程序正义,程序只是实体的保障和工具,自身没有独立的价值。
第二,“程序优先论”,即认为现代司法的权威在于形式的公正,实体正义是相对的,而程序正义是绝对的。
因此,在二者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应该是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
第三种观点是“并重论”或者“阶段论”,前者认为二者不存在谁重要谁不重要的问题,后者认为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侧重应该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来划分,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在审判阶段应该坚持实体正义优先。
总之,无论是哪种观点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而之所以有这三种观点的产生也正是因为人们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各自的内涵没有深刻把握,没有正确认识二者各自的独立价值。
(二)程序正义自身具有独立价值实际上,程序正义并不依赖于实体正义,而是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程序自身也能满足人们的正义需求。
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的一项律令规定:“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者处死。
”如果没有程序正义作后盾,法本身所追求的公正、人权、平等等价值就难以实现。
坚持程序正义的独立性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实体正义,近年,我国法学界逐渐认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但在司法的各个环节仍然普遍存在着种种神秘主义。
【2】比如,公众对于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不甚清楚。
我们的判决书通常就是一个简短的三段论:先罗列一下犯罪事实,然后引用一段或者几段法律条文,最后说,由于犯罪嫌疑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条文,因此犯有这些罪,应该判刑这么多年。
至于为什么引用这几段法律条文而不引用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是怎样违反这些条文的,却不去讨论,公众也就无从得知。
而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书,在案情摘要和裁决之后,是长达数页甚至十几页的裁决理由,并列明裁决理由的起草者和附议者,就连某位大法官不同意法院裁决的理由,也会原样列出。
所以说,程序有独立于实体的价值,它并非实体结果的附属物。
但是,程序有独立于实体的价值,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可以脱离实体正义的内在要求,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都是以社会正义为前提和归宿,二者必然有内在的关联,因此称其为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
(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相互关系首先,逻辑上看,程序正义是人们在法治社会追求社会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
程序的独立价值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可能脱离实体正义的内在要求,而与实体正义不存在必然联系,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其终极指向都是社会实质正义。
【3】由社会实质正义的价值指引,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前提,缺乏程序正义要件实现的实体正义是畸形的正义,与法治精神和社会实质正义要求相悖,所以说,实体正义的实现必以程序正义为基础。
同时,因程序正义的实现所要求的正当法律程序既是程序正义的保障,又蕴涵着实体正义之果,常态情况下,如果做到了程序正义,也就必然会实现实体正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之题中的应有之意。
【4】但由于主体的认识和实践能力所限,又存在个案中二者无法兼得的冲突。
因此,确切地讲,程序正义是人们追求正义的必要的但非充分的条件。
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终极指向社会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何者优先,这是程序价值论中一个基本的论题,隐藏在这一论题背后的认识是:程序正义可能和实体正义发生冲突。
而如果我们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认真审慎的分析,就会发现,这种将正义本身又分割为不同种类的、相互冲突的“局部正义”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它的初衷虽然是要强调程序必须符合正义,但结果却为违反正义的程序找到了出路,因为,只要我们认为存在着可能与程序正义发生冲突的实体正义或者其他任何一种正义,就必然会导致这样的推论:不符合程序正义的程序却可能符合其他与程序正义相冲突的正义,也就是说,不符合程序正义的程序却可能在其他方面包含正义的因素或成分。
要真正使程序必须符合正义的观念得到提升,就必须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予以重新考察和评介。
(一)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否存在冲突依我看来,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并非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的正义,而是分别指程序符合正义和结果符合正义,因此,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就演变成了:当程序违反正义时,结果是否可能符合正义?当程序符合正义时,结果又是否可能违反正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程序正义划分成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三种类型,其如此划分的依据是:对什么是公正是否存在独立的标准,以及是否可以设计出一种保证实现公正的程序。
而如果从程序和结果的关系入手,我们可以相应地确立如下两条划分依据:对于程序所要达到的结果是否存在特定的要求,以及是否可以设计出一种保证能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
由此,我们可以将程序划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其一,工具型程序,即要求程序达到特定的结果,程序是达到该特定结果或者说就是实现该特定目标的工具。
例如,在分蛋糕的例子中,我们为程序预设了“将蛋糕分成若干等份”的目标,这里,程序本身只是实现这种目标的工具而已,只要最终能够实现预定的目标,具体采取什么样的程序并不重要,程序的价值就仅在于实现这一预定目标的工具性价值,因而仅存在有用与否的问题,并不存在正义与否的问题。
程序工具主义者实际上就是将诉讼程序归入了这一类型的程序中,但诉讼程序与这种工具型程序的区别却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我们是无法预设实体结果的,即,我们无法预先确定哪一方应当胜诉或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如果可以预先确定这一结果,诉讼程序本身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即使存在也必然会沦为摆设,这也正是程序工具主义所无法克服的缺陷。
此外,在工具型程序中,我们根本不需要为程序确立必须遵守的规则,因为用以判断程序品质的惟一标准就是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是否符合预设的要求,而无需考虑程序是否遵守了任何既定的规则,这显然也是与诉讼程序根本不同的。
其二,机制型程序,即对程序所要达到的结果没有特定的要求,程序是形成不特定结果的机制。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根据结果是否符合预设的目标来评判程序是否有用,相反却只能根据程序的品质来判断结果的品质。
诉讼程序中诸多规则、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要发现真实,但无论如何,发现真实都只能导致对诉讼程序本身的规制,而不可能直接导致对诉讼结果的规制。
所谓诉讼结果正是诉讼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是诉讼程序平衡包括真实发现在内的各种利益要求所产生的结果,因此,诉讼结果的品质就直接来源于程序的品质,如果程序是正义的,那么由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也就是正义的,相反,如果程序是不正义的,那么由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当然也就是不正义的。
结果真实并不等同于结果正义。
结果真实所标表的是结果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而结果正义所标表的则是结果是否是各种利益被合理平衡的产物,真实只是正义所要求平衡的利益之一。
如果我们可以在程序外判断如何确认事实和如何分配权利与责任才是正义的,那么我们根本就没有必要通过程序去形成结果,更没有必要去探讨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