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法条
专利优先权-涉及法条汇总
涉及优先权的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
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 (6)
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
造申请专利的规定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选择在国外从事学术研究。
而在这个过程中,国外的专利申请成为了他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那么,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如何申请专利?我国法律又有哪些规定?
在国外申请专利时,我国的学者需要学习好国际专利法律法规,以及掌握专利申请的步骤和程序。
此外,还需要了解国家间的专利互认和转化的规定。
以美国为例,中国学者要在美国申请专利,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首先,这个发明必须符合美国专利法的可专利性标准;其次,发明必须是在国外公开或者使用的;第三,与之相关的申请及付款必须按照美国专利局的规定。
在提交申请时,学者需要准备好申请文件,文件中需要包含具体的发明内容和描述,还需要提供附图,以便审查员能够深入了解该项发明的技术方案。
在国外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国际专利互认。
我国与美国在专利互认合作方面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
美国的专利局与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双方可以共享专利文件和专利检索服务。
这样,中国学者申请美国专利也将更加便捷和高效。
另外,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还颁布了《关于规范境外发明人申请中国专利文件的通知》,这个文件规定了外国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中国知名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总的来说,我国学者在国外申请专利需要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美国专利法和我国《专利法》等。
另外,学者还需要了解国际专利互认和转化的规定,寻求更多的便捷和高效的专利申请服务,以保证自己的学术成果得到最好的保护。
如何向外国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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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什么是PCT? 什么是PCT? PCT
国际公布 0 12 16 18 22 28 进入国家阶段 30
国家申请
PCT申请 国际检索报告 申请 (可选 可选) (可选 可选) 可选 可选 及书面意见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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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什么是PCT? 什么是PCT? PCT
职能机构
受理局(RO) 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受理局(RO):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检索单位(IS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 国际检索单位(IS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 ): 局或政府间组织。 局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审查 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局(IB)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 国际局(I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 国际局 指定局(DO) 指定局(DO):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其发明 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选定局(EO) 申请人选择了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选定局(EO):申请人选择了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初审要求书 所指明的预定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缔约国。 所指明的预定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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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什么是PCT? 什么是PCT?
PCT的含义 PCT的含义
PCT =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 专利合作条约 (PCT)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下的一个方便 方便专利申 的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下的一个方便专利申 请人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的国际性条约。 请人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的国际性条约。 申请人只要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 申请人只要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同 时在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 时在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
专利-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经保密审查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经保密审查很多人会问,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经保密审查吗?专利法有明确的规定,外国专利申请的必须经保密审查的。
下面来介绍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及未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国际专利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未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法律责任1、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1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基于该规定,如果专利申请的某些事项涉及国家秘密,需要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来执行。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对在我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时需要经过保密审查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与《专利法》第四条3一起形成了我国《专利法》中对于需要保密处理的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
其中《专利法》第四条强调的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向国内申请专利时需要进行保密处理的规定,而《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强调的是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是否需要进行保密处理以及如何进行保密处理。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因向外国申请专利而公开,从而维护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都需要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确定其申请的技术内容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法规类别】专利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00.08.25【实施日期】2001.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不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
德国专利法中文全文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发明的创造性和实用性,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德国领土上申请和授予的专利。
第三条本法所称专利,是指对新颖的发明的独占权。
第四条本法所称发明,是指有关技术领域的新的解决方案。
第五条本法所称新的解决方案,是指在先前技术水平上不显然的解决方案。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六条专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专利局,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发明的描述。
第七条专利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发明的标题;2. 发明的描述;3. 发明的权利要求;4. 发明的附图。
第八条专利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
第九条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为申请文件到达专利局的日期。
第十条专利申请可以要求保密处理,保密期限为18个月。
第十一条专利申请可以要求提前公开。
第十二条专利申请的递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初步审查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合格后,授予专利权。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被拒绝的,申请人可以提起复审请求。
第三章专利权的效力第十六条专利权自授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20年。
第十八条专利权可以转让、许可和质押。
第十九条专利权的转让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专利权的许可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专利权的质押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四章专利的保护范围第二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的权利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三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解释来确定,同时考虑说明书的描述和附图的揭示。
第二十四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超过专利权利要求所揭示的发明内容。
第二十五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通过专利权利要求的限制来确定。
第五章专利侵权第二十六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
第二十七条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专利局负责专利的审查、授予和管理工作。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跨国申请专利吗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跨国申请专利吗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跨国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机构,特别是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专门处理与专利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代理向国外申请专利。
这些机构能够承接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同时也处理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
此外,一些专利代理机构还被指定为代理台湾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来大陆申请专利的专利代理
机构。
这表明,通过专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实现跨国申请专利的目标。
跨国申请专利的途径主要包括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并在一年内要求优先权到国外申请,或者直接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
PCT允许申请人自申请日起9个月左右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左右获得一份检索报告,并在28个月内获得一份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这为申请人提供了充足的时间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然后决定是否进入国家程序。
此外,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即提出PCT国际申请的,该申请的指定国应包括中国。
这意味着通过PCT 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同时,也可以间接在中国申请专利,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和灵活性。
综上所述,专利代理机构,特别是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能够有效地帮助个人和组织实现跨国申请专利的目标,无论是向国外申请专利
还是在中国申请专利,都能够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
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
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
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 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
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创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
最新专利法全文
最新专利法全文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经通过,旨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本法所涉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指的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指的是对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指的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和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使用的新设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利工作的管理,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并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也不授予专利权。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成为专利权人。
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存在合同,约定了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则按照约定执行。
对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
对于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如果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权利,则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如果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应当办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英文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知识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知识点专利的申请第十五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六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七)申请文件清单;(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国内专利向国外申请流程
国内专利向国外申请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唠唠国内专利向国外申请的流程,这可真是个重要又有趣的事儿啊!
你想想看,你辛苦研发出来的专利,就像你精心培育的宝贝一样,难道
不想让它走向更广阔的世界舞台吗?比如你的专利就像是一颗闪闪发光的星星,只在国内闪耀多可惜呀,得让它在国际的天空中也绽放光彩!
那怎么让它走向国外呢?首先,你得做好准备工作,就像准备一场远行
一样。
要把专利的相关资料整理得清清楚楚,这可不能马虎!接下来,咱得找个靠谱的代理机构,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找一个贴心的导游,能帮你少走很多弯路。
然后呢,就是提交申请啦!这就像把你的宝贝小心翼翼地送上舞台。
这
个过程中要注意各种细节哦,可不能出岔子。
哎呀呀,这真的需要细心又耐心呢!
在等待审核的过程中,你可能会有些着急,有些期待,这都是正常的呀!这不就和你等待考试成绩出来一样嘛,心里七上八下的。
等审核通过了,哇哦,那感觉一定超级棒!就好像你的宝贝在国际上得到了认可,那种成就感简直无法形容!你瞧,这整个过程虽然可能有点复杂,但只要咱一步一个脚印地去做,肯定能成功呀!
所以呀,大家一定要重视国内专利向国外申请这件事儿,抓住机会让自己的发明创造在世界的舞台上大放异彩!别犹豫,大胆去尝试吧!。
专利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可以转让。
1.按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任职的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他人。
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申请权人,继受取得原专利申请权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专利权是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利。
专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处分其专利权,既可以收取转让费有偿转让其专利权,也可以以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其专利权。
专利权转让后,专利权的主体变更,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同时应履行专利权人的义务,如缴纳专利年费等。
二、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须遵守以下规定:1.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这里讲的“中国单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讲的中国“个人”,是指我国的公民。
当然,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因为按照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因本法未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让。
2.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合同。
该合同为要式合同,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该怎么做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该怎么做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2)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专利局提出请求。
向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上述规定中所述的向外国申请专利是指向外国国家或外国政府间专利合作组织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是指向作为PCT受理局的专利国际申请。
1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1.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文件应当包括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
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请求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应的外文文本供审查员参考。
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
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撰写,并符合本部分第一章的其他规定。
1.2保密审查审查员对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进行初步保密审查。
请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通知请求人该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可以重新提出符合规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技术方案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
技术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将需作进一步保密审查、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请求人。
审查员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将上述审查结论通知请求人。
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
已通知请求人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员应当作进一步保密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查。
审查员根据保密审查的结论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将是否同意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结果通知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 在第二条中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 将第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四、 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五、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六、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有何规定
一、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有何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有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二、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日的释义1、申请日,即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指专利局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申请日的确定对于专利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1)申请日是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新颖性的时间界限。
所谓新颖性,必须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一项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2)是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时间界限。
即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确定专利申请的先后。
即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确定优先权存在的期限。
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5)确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间。
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6)确定专利权的期限。
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什么情况下申请日会发生改变1、依照本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指收到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文件,如果收到的法定申请文件不齐的,不能确定为申请日。
专利法五
《专利法》第十一条 专利权的效力
5、《专利法》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 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 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 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 设立。
《专利法》第十一条 专利权的效力
在五种行为中,从无到有再现产品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行为只 有制造这一种行为,其他四种行为都是利用制造者再现产品专利 保护客体的结果。因此,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提供了“绝对 保护”:一是除不视为侵权情形外,认定制造专利产品行为构成 侵权的行为没有任何其他先决条件,因为制造行为是导致其他所 有侵权行为的“龙头”;二是制造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尤 其是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与其主观是否有过错无关。不论 制造者的主观意愿如何,也不论制造者是否实际知晓专利申请或 专利权的存在,未经许可制造其产品的,都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 行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 专利权的效力
2、《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 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 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 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专利法》第十一条 专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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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如前所述,专利制度具有地域性特征。
因此,我国单位或个人想要对其发明创造在外国获得专利保护的,需要到外国申请专利。
中国单位(包括三资企业)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以下三个要求:第一,首先应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或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指定中国;第二,应当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第三,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只能向我国申请保密专利。
如果是我国派出国外进修人员或者其他出国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则应当根据《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专利申请(参见本章中的“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20000825]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19931123]第二条在本规定中:(一)“条约”是指《专利合作条约》;(二)“条约实施细则”是指上述条约的实施细则;(三)“条约行政规程“是指上述条约的行政规程;(四)“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五)“国际申请”是指按照上述条约规定提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六)“专利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七)“专利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八)“实施细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九)、为计算期限的目的,“优先权日”是指: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指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国际申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国际申请未要求优先权的,指该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第三条向专利局提出或者指定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适用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规程和本规定的规定。
除非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规程或者本规定另有规定,在专利局作为指定局或者选定局的程序开始后,国际申请适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负责受理中国国民,或者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提出的国际申请,并按照条约、条约实施细则和条约行政规程的规定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
根据中国与其他的条约缔约国签订的双边协定,专利局也可以受理该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该申请应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求、一幅或者几幅附图(需要时)和摘要各一份。
第六条专利局收到符合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句不适用于国际申请日的确定。
国际申请不符合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专利局依照条约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六款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以专利局收到改正之日为国际申请日;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或者改正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局应当迅速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将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
国际申请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申请中又未包括该附图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不完整的文件提交之日起三十天内补交附图。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附图的,以专利局收到该附图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否则,对附图的说明被认为不存在。
第七条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的,可以按照条约第八条规定要求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提出的或者对该缔约国有效的一项或者几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要求该优先权的,其手续适用条约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专利局发现国际申请存在条约第十四条第一款(ⅰ)项所述缺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按照条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改正;未改正的,该国际申请被认为撤回,并由专利局予以宣布。
第九条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应当按照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规程以及专利局与国际局依照条约第十六条第三款签订的协议的规定对该申请进行国际检索。
如果专利局认为:(ⅰ)国际申请涉及的情况或者主题按照条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三第一款(C)或者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须专利局检索而且专利局决定对该申请不作检索,或者(ⅱ)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不符合条约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以至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专利局应当作出相应的宣布,并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将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如果(ⅰ)或者(ⅱ)所述的情形仅存在于某些权利要求,国际检索报告中应当对这些权利要求加以说明,而对其它权利要求则应当作出检索报告。
如果专利局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条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它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条约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缴纳附加费。
专利局应当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中首先提到的发明(“主要发明”)部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并在要求的附加费已在条约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后,对国际申请中已经缴纳该项费用的发明部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第十条专利局应当在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内,以后到期的为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者宣布不进行国际检索。
第十一条申请人根据条约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一次机会按照条约第十九条向国际局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提出修改。
修改应当在自专利局向国际局和申请人送交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提出,以后到期的为准。
但国际局在适用的期限届满后收到按照条约第十九条规定所作的修改的,如果该修改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应当认为国际局已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日收到该修改。
这种修改不得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已经向专利局提出了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以及属于专利局与国际局为国际初步审查目的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范围内的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使用提出国际申请时所用的语言,并应当符合条约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指明一个预定使用该国际初步审查结果,并受条约第二章约束的缔约国作为选定国,该选定应当仅选已经在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家。
第十三条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规程以及专利局与国际局根据条约第三十二条签订的协议的规定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如果专利局认为:(ⅰ)国际申请涉及的情况或者主题按照条约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a)(ⅶ)或者(a)(ⅶ)或者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须专利局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并且专利局决定对该申请不作审查,或者(ⅱ)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不清楚,或者权利要求书在说明书中没有适当的依据,因而不能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或者工业上的实用性,形成有意义的意见,专利局应当不就条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问题进行审查,并应当将这种意见和理由通知申请人。
如果认为(ⅰ)或者()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只存在于某些权利要求中,或者只与某些权利要求有关,上句规定只适用于这些权利要求。
专利局发现国际申请存在条约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a)项所列情形的,专利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答复时可以提出修改,或者,申请人不同意专利局意见的,可以提出答辩,或者两者兼用。
这种修改不得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专利局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条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规定的,专利局应当根据条约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条约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申请人可以自己选择对权利要求书加以限制,或者缴纳附加费;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选择的,或者,申请人虽然对权利要求作了限制,但是仍然不足以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或者申请人缴纳附加费不足的,专利局仅就国际申请中看来是主要发明的部分或者已经交纳附加费的发明部分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时,或者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作出之前,按照条约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条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这种修改不得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第十五条专利局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期限应当为:(ⅰ)如果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是在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届满之前收到的,自优先权日起二十八个月;(ⅱ)如果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是在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届满之后收到的,自国际初步审查开始起九个月。
第十九条除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外,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交的,申请人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个月届满前向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期满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第二十条在自优先权日起第十九个月届满前已经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如果是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交的,申请人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向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期满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第二十条在自优先权日起第十九个月届满前已经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如果是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交的,申请人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向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期满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第二十七条在国际申请的国际程序中,申请人应当按照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下列费用:(一)传送费;(二)国际费,包括基本费和指定费;(三)检索费和附加检索费;(四)手续费;(五)初步审查费和附加初步审查费;(六)确认费;(七)滞纳金;(八)条约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数额,缴费的币种和缴费方式由专利局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在自专利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基本费和检索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未缴的费用和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该申请被认为撤回。
申请人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一年内,或者在专利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以后到期的为准,缴纳指定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未缴的费用和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与该费用有关的指定,或者如果未缴纳任何指定费的,该项指定或者该国际申请被认为撤回。
在按照条约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九款(C)确认一项指定时,申请人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内缴纳指定费和确认费。
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时应当缴纳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未按规定缴纳或者缴足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该要求书被认为未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