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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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根据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荔浦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于2009年5月16日至2009年5月19日对位于荔浦县五里古城村荔平路(土地证号: )面积0.582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通过公开竟价并根据价高者得的原则,现确定邱丽华为该地块使用权的竟得人,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如下:

一、挂牌成交的房地产:

二、本挂牌成交确认书生效后,买受人应以现金支付房地产挂牌成交金额及其它费用。买受人不能当场全部支付挂牌房地产成交金额及其它费用,应支付定金元,并承诺在年月日交清成交的房地产款及其它费用,买受人逾期不付清款项,荔浦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通知买受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买受人经通知后仍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内支付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荔浦县国土资

源储备交易中心对该项成交的房地产再行挂牌的,买受人应当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再行挂牌成交金额低于原挂牌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支付。

三、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证进行了保密的,荔浦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应予以保密。

四、本确认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买受人办理的竟买申请手续及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为本确认书的有效组成部分,荔浦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在挂牌前宣布的挂牌规则,与本挂牌成交确认书有不同规定的,以本成交确认书的规定为准。

六、本挂牌成交确认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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