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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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明确 科学规范——小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责任明确 科学规范——小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责任明确科学规范——小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责任明确科学规范——小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益广告是传播正能量的重要载体,其在倡导社会文明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文化环境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益广告以不同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唤醒了大家对道德行为、文明风尚的追求。

但同时,公益广告在发展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是适应了社会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益广告的发展。

提纲挈领,明确相关责任。

在《办法》出台前,一些地方也通过出台相应的办法、细则,规范当地的公益广告。

如深圳市于2011年出台了《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于2013年9月印发了《浙江省公益广告宣传实施细则(暂行)》,南京市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均在不同程度上对当地公益广告的规范起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毕竟是地方政府规章,适用范围有所限制。

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全国的公益广告,作用更广泛也更深远。

整篇《办法》文字并不多,但提纲挈领,把握了公益广告监管的精髓。

其明确了公益广告的概念,突出了公益广告的公益性(第二条),同时也明确了工商、新闻出版广电、工业和信息化、互联网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公益广告管理工作,以及文明委等其他部门的义务,确定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强调确保,坚持方向原则。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及网站等媒体应播放、刊登、宣传展示公益广告的内容量。

《办法》还规定要积极做好备案工作,确保公益广告不会被淡化,拓展公益广告的普及面,增强公益广告的影响力。

《办法》里的这几条都用了“应当、禁止、不少于”等硬性规定字眼,反映出我国对公益广告事业的重视。

2022年8月3日学习强国新增题目

2022年8月3日学习强国新增题目

2022年8月3日学习强国新增题目1.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由____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部门D.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正确答案:D.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2.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____。

A.活动规划B.活动策划正确答案:A.活动规划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____。

A.私有制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正确答案: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住宅区的____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A.物业服务企业B.建筑单位C.开发商D.业主委员会正确答案:A.物业服务企业5.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____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正确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____;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不超过三年B.不少于三年正确答案:B.不少于三年7.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通过了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____。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确答案: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8.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推动构建____。

A.世界人民大团结B.人类命运共同体正确答案:B.人类命运共同体9.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____《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A.属于B.不属于正确答案:B.不属于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____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016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指导方案

2016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指导方案

2016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指导方案为整顿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13部委《2016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整顿与规范并举,强化广告发布前审查把关、发布中动态监督、发布后依法查处,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二、整治时间4月1日至5月31日三、整治范围各县区所有户外广告,重点是:商业区、主干道、车辆、公交站台、过街栏杆、车站、高速沿线等重要位置的户外广告。

四、整治工作重点重点查处未经工商部门批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未按规定标明登记证号及广告中其他虚假违法行为。

五、实施步骤和措施(一)动员发动阶段(4月1日-4月10日)。

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动员发动。

1、召开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

2、做好辖区违法广告的调查摸底工作。

3、制定部署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4、督促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完善发布手续。

(二)联合整治阶段(4月11日-5月20日)。

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对户外广告行为进行综合整治。

主要措施:1、查处不具备广告经营发布资格的广告经营主体。

2、查处未经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

3、查处未按规定标明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

4、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追根溯源,对违法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三者要一查到底。

(三)检查验收阶段(5月21日-5月30日)。

自查、互查,召开会议,汇报整治工作,总结经验做法,评比表彰先进先进典型,探索标本兼治的广告监管新路子,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六、整治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各自职能,扎实做好每项工作,保证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统一协调。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将统一指挥和协调,探讨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研究具体对策。

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正文:----------------------------------------------------------------------------------------------------------------------------------------------------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6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户外的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包括:(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地名牌、墙体等发布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发布的广告;(三)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等交通设施发布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布登记第七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84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84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2016新版广告法规

2016新版广告法规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2016年新广告法全文

2016年新广告法全文

2016年新广告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公开征求对《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对《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对《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促进我区公益广告的发展提升,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文明办等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要求,我局联合相关部门拟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就《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的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17年2月10日前以署名书面形式向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反映地址:余杭区临平世纪大道928号(世纪大厦),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广科,联系电话:86225839。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4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促进我区公益广告的发展提升,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宣传贯彻,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公益广告是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载体,也是规范道德行为、建设生态文明、弘扬正风正气的重要载体,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公益广告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公益广告蓬勃发展,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增加了公益广告的管理规定,2016年3月由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广泛发动宣传,认清意义、增强公益广告宣传自觉性,抓好落实、完善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机制,结合实际,不断提升我区公益广告水平。

【广告类】《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告类】《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文字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发布日期】2016.01.15【实施日期】2016.03.01【类别】广告管理【文件代码】2647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1月15日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4日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广告的规划、组织、监督管理以及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

鼓励国家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

鼓励公众人物在公益广告中代言。

鼓励社会各界出资设立公益广告发展专项基金,或者以资金、技术以及智力成果等方式直接参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活动。

第五条我市宣传部门(文明办)负责主管公益广告工作,对公益广告进行督查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发展规划,确定公益广告年度宣传主题,组织公益广告考评。

市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公益广告进行相关督查指导。

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加强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加强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加强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01•【字号】乌工商〔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加强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工商〔2016〕105号各相关单位、各区(县)工商局:根据国家六部(局)联合下发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及乌鲁木齐市文明委提出的工作要求,市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加强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2016年7月1日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加强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规划和管理公益广告有关工作的职责。

为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加大对全市公益广告的指导和监管力度,根据国家六部(局)联合下发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84号令文件精神及乌鲁木齐市文明委《乌鲁木齐市“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及报送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为依据,以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为着力点,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充分运用“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这一生动形式,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弘扬正风正气,激发奋进力量,大力营造“讲文明树新风”的浓厚氛围。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协调指导,确保“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上下联动推进,切实落实好《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及《乌鲁木齐市“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及报送实施方案》中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推动活动深入、持久、有效开展,成立领导小组。

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

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

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现就《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简要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公益广告是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载体。

也是规范道德行为、建设生态文明、弘扬正风正气的重要载体,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十八大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公益广告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国公益广告发展呈现出良好局面,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

要做到公益广告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良性发展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依法进行规范和保障。

通过立法形式来保障公益广告发展,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也是公益广告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提出制定公益广告法的提案和建议。

公益广告立法,根本上需要在广告法修订中有所体现,考虑到法律修改的工作程序严格,需要较长时间,制定公益广告规章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对公益广告的规范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有关部委专门就公益广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中央文明办等单位《关于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文明办[2013]1号)等;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三是部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公益广告规范的条款。

为适应公益广告发展的新变化,将以上内容有机整合,制定促进和规范公益广告的部门规章,很有必要。

2013年6月以来,遵照中央领导指示,由工商总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着手制定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工商总局组织对现行公益广告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进行了全面梳理。

听取了广电出版、交通、住建等有关部门,部分媒体单位和广告企业意见,并结合《广告法》修订,研究制定规章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后在中央文明办主导协调下,先后两次召集各有关部门协调会,修改完善《办法》建议稿。

我国公益广告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公益广告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公益广告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作者:曾玉成来源:《传媒》 2017年第4期摘要:全媒体时代,公益广告作为独特的宣传手段,面临着种种挑战,并亟须找到一条突围转型之路。

本文在简要分析我国公益广告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引发更多主体对公益广告的关注与思考,推动公益广告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公益广告创意表达跨媒体传播公益广告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非营利性旨在唤起公众民生意识,宣传弘扬公德观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

我国较早播出的公益广告是1987年中央电视台推出的专题节目《广而告之》,由此带来了一个热潮。

1996年起,国家以“中华好风尚”等为主题接连开展公益广告月活动,形成长效机制。

2001年起,公益广告如火如荼地展开,这一年被称为“公益广告年”。

由此,公益广告进入飞跃式发展时期,并形成了成熟稳定、独具特色的发展模式。

2016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中央主要报纸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规定的数量。

这一政策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形成了稳定的公益广告制播模式,社会反响良好。

公益广告作为独特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工具,同样面临着种种挑战,并迫切需要找到一条突围转型之路。

本文在简要分析我国公益广告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我国公益广告的发展问题与对策,以期能够引发更多主体对公益广告的关注与思考,推动公益广告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公益广告发展的现状我国公益广告尽管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

一方面,公益广告数量越来越多。

2016年3月1日,《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自《办法》实施以来,我国公益广告媒体发行规模迅速扩大,覆盖范围也随之提高,囊括了电视、户外LED、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各类媒介。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沪工商广20160222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160222号各有关单位:广告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引导扩大消费、助推经济增长、繁荣社会文化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工商广字〔2016〕132号)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创新、融合、集聚、规范”为主线,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举,推动广告业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为将上海建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发挥积极的服务功能。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创新发展、品牌引领。

聚焦创新、创意制高点,推动广告领域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内容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

加强广告企业品牌建设,不断提升上海广告业的地位和引领作用。

二是坚持融合发展、转型升级。

促进广告业与上下游关联产业、周边产业的融合、联动发展,构建新型广告产业生态圈。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链条延伸,实现产业升级发展。

三是坚持集聚发展、统筹引导。

以国家级广告园区和市级文创园区为主要载体,加强资源统筹、政策优化和公共服务,促进广告产业要素资源的交流、整合、集聚。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发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115·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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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2016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
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七条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八条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
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

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其中,刊播时间应当在6:00至24:00之间,数量不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
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

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通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三条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十四条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五条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
改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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