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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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国医改办发〔2014〕1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国医改办发〔2014〕1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利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筑牢群众看病就医的网底;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发挥商业保险的管理和专业优势;有利于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机构提升服务水平。

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务求实效。

二、全面推开试点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14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医改办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各地医改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确工作进度,细化配套措施。

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使群众真正了解这项政策的实惠,能够“求助有门”。

加强对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理解掌握这项政策的内涵实质,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上海保监局关于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经营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保监发[2014]6号

上海保监局关于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经营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保监发[2014]6号

上海保监局关于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经营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保监局关于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经营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保监发〔2014〕6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参与上海市大病保险业务的资质管理,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除满足《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上海经营健康保险业务连续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二)具备功能完善的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与行业信息平台等实现对接和数据传输。

二、申请开展城乡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及其电子文档,并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一)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申请文件;(二)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文件;(三)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健康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医保管理经验和技术、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独立核算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介绍、其他地区开展大病保险情况、服务网络情况等。

其中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参保人员信息采集标准、保全操作、理赔服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等;(四)经保监会备案的大病保险产品的条款;(五)配备熟悉上海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且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队伍的情况说明,并附开展大病保险业务专职服务人员清单。

三、上海保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估,并在上海保监局网站公XXX更新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名单。

社保的大额医保法律规定(3篇)

社保的大额医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大额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减轻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社保大额医保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大额医疗保险概述1. 定义大额医疗保险,又称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为参保人员提供更高额度的医疗保障,以减轻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负担。

2. 目的大额医疗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障范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确保参保人员在面临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二、大额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对大额医疗保险的法律地位、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待遇支付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大额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

3. 基金筹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1)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3)城乡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

4. 待遇支付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起付标准:大额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一般设置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支付比例:大额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一般为80%以上,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最高支付限额:大额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一般设置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争议处理(1)争议主体:大额医疗保险争议主体包括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

(2)争议解决途径:参保人员对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庆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庆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庆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政办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庆公室关于大庆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5〕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健康大庆”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关于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4〕10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55号)和《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农合新增大病商业保险试点城市招标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函〔2014〕38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8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协同互补作用,努力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商业保险机构利用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通过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开展医保目录准入谈判等,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科学技术进步、群众就医需求释放,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显现,还存在托底保障功能不足、救助不及时不充分问题,一些大病重病患者也时有反映负担较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

2020年以来,先后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中对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作出安排部署,要求系统集成、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发挥改革协同效应,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奋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持续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是在发展中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在规范统一制度建设、优化救助托底保障方案、系统强化综合保障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有利于补齐保障短板,有针对性解决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问题。

《意见》积极回应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中面临的新考验,立足实际将脱贫攻坚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做好阶段性政策优化调整,也着眼长远推动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有助于守好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琼府[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4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城乡统筹、收支平衡、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2014年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对参保(合)人员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以后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大病自付费用明显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上年度收入平均水平和医保筹资能力,以及国家确定的大病保险总费额度控制在医保筹资总额度5%左右的需求,参照其他省份试点情况,测算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9元/人·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年。

以后按照医保的筹资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每年动态调整。

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几点思考

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几点思考
江 苏 牛 事 、 f 管理1 2 0 1 3年 第 6期 ( 第 2 4卷
总第 1 3 6期
关 于 实 施 城 乡居 民大 病 医疗保 险 的 几 点 思 考
李佩馨①
摘 要 文章从筹资机制的建设 、 保 障范 围的确定 、 经办机构的合作 、 政策制定遵循的原则 、 宣传要点等几个方面探讨

主要 是从 城乡 居 民医疗保 险基 金 中划 出一 定 比例 或 额度 作为 大病 保 险资 金 。划 拨 方式 分 两 种 情况 : 一 种是 基金 有结余 的地 区 , 利 用结 余 筹 集 大病 保 险 资 金; 第二种 是 没有结余 的地 区 , 在城 乡居 民医疗保 险 年度 筹资 时提 高筹 资水平解 决 资金来 源 。 从基 金结 余 中划 拨 的筹资 政策 , 适 用 范 围较 小 ,
根据 目前 各地 城乡 居 民 医疗 保 险 运行 情 况 看 , 基 金 收不 抵支 的地 区不在 少 数 。 以镇 江 为例 , 所 辖 6个
项 独立 的制度 , 其 筹 资 机制 和 基 金 管理 都 必 须 单
独 进行 。因为 如果从 基金 中划 出一部 分作 为大 病保 险 资金 , 由于城 乡居 民医疗 保 险是 由社保部 门经办 , 作 为其补 充 的大病 保 险 , 其 费用 的结 算 是在 城 乡居
前基 金有 结余 的地 区存在 着不 确定性 , 因此 , 这种 筹 资方 式有 其局 限性 , 不具 有普遍 性 和可持 续性 , 也 导
致 了其必 将被 其他筹 资机 制所 替代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 的地区通过提高筹资水平 来解 决 。这种 筹资政 策对 筹资 的持续 性 提 出了很 高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2014年3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3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方便群众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我省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现将《意见》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近年来,随着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有效保障,但部分患重特大疾病人员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

2013年,我省启动了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对20类重大疾病患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有效减轻了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起草了《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

2014年3月17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提出了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居民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包括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支付标准以及统筹层次,对大病保险的管理服务作了规范,并单独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过渡政策进行了说明。

《意见》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形成规范运作、可持续发展的大病保险长效运行机制,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三、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为稳妥有序地开展大病保险工作,《意见》提出了四条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规“出炉日前,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医保制度将全面铺开。

今后,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弥补大病医疗保障“短板”日前,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答记者问时指出,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

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

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

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为此,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非常必要。

据了解,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有关部门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

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成功试点为新政奠基业内人士透露,商办大病保险全面铺开后,预计参保人数将超过10亿,对保险业是重大发展机遇。

平安养老董事长杜永茂认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有利于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便捷、及时的服务,但也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和运营服务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中德安联人寿首席执行官陈良表示,“新政的推出是对商业保险公司产品设计、风险管理和服务品质的肯定,同时将有效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介绍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介绍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总结报告模板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总结报告模板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XX〕26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各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

各地要不断完善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和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XX年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20XX年全省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市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 70%;推动大病保险制度省级统筹。

三、工作任务(一)界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

此外,《通知》还要求同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强调各级财政补助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2024年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为切实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通知》明确要求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一是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落地落实。

二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保障精准度。

三是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保障,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大病医保公平性和可及性分析

大病医保公平性和可及性分析

大病医保公平性和可及性分析自2012年8月我国大病保险制度起步以来,已有27个省份出台实施方案。

分析研究发现,地域、人群割裂情况较为严重。

从公共政策视角来看,我国大病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可及性、可持续性均有待提高。

标签:大病保险;保障力度;公平性;可及性;可持续性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3.0652012年8月,国务院六部委共同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我国各地区的大病保险制度开始起步,实施范围逐步扩大。

《意见》指出,大病保险制度开展目的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目标是“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截止到2014年2月上旬,全国已有27个省份出台了实施方案,130多个城市开展了试点。

2014年2月8日,国务院医改办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目前,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实施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笔者试图以公共政策为研究视角,从公平性、可及性、可持续性这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1 公平性——地区、人群割裂严重一定程度上讲,《指导意见》为全国各地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参考框架,如在保障水平方面,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统筹层次方面,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级统筹等。

但分析全国山东、青海、福建等20多个省份大病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后,笔者发现,由于历史、发展水平不一等原因,全国各地的政策不统一现象严重,严格意义上讲,公平性较差,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1 地域差异明显全国来看,在大病的定义、封顶线的设定、统筹的层级等重要因素方面,各地政策不一。

工作总结范文大病保险(3篇)

工作总结范文大病保险(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长。

大病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医疗保障。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单位在大病保险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二、工作回顾(一)政策宣传与培训1.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如网络、电视、报纸、社区宣传栏等,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大病保险的认识和了解。

2. 开展政策培训:组织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社区工作人员等进行政策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准确掌握大病保险政策,提高服务质量。

(二)参保工作1. 扩大参保范围: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大病保险,确保应保尽保。

2. 简化参保流程:优化参保手续,方便群众参保,提高参保率。

(三)理赔服务1. 提高理赔效率:简化理赔流程,缩短理赔时间,确保参保人员及时获得理赔。

2. 加强理赔审核:严格执行理赔审核制度,确保理赔资金安全、合规。

(四)费用控制1. 加强费用监控: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监控,防止过度医疗和骗保行为。

2. 推进费用结算改革:探索按病种、按人头等方式结算,降低医疗费用。

三、工作亮点(一)政策宣传到位,群众知晓率高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大病保险政策得到了广泛传播,群众对大病保险的认识和了解明显提高。

(二)参保率持续增长,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在政策推动和宣传下,参保人数逐年增长,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大病负担。

(三)理赔服务优质高效,群众满意度提升通过简化理赔流程、缩短理赔时间,参保人员的理赔体验得到明显改善,满意度不断提升。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一)存在问题1. 部分地区参保意识不足,参保率有待提高。

2. 部分医疗机构存在过度医疗和骗保行为,影响大病保险基金安全。

3. 理赔服务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部分参保人员反映理赔效率有待提高。

(二)改进措施1. 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参保意识,扩大参保范围。

我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问题探讨

我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问题探讨

2020年第35期ECONOMIC RESEARCH GUIDE总第457期Serial No.457No.35袁2020经济研究导刊一、大病及大病医疗保险的概念界定1.关于大病的定义。

国际上常使用灾难性卫生支出的概念界定大病的含义,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如果卫生服务费用占家庭有效支付能力的40%以上,则称为“灾难性卫生支出”[1]。

我国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大病保险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的保障。

”2.关于大病医保的定义。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它是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为减轻居民罹患重大疾病时的医疗费用负担、降低居民由于重大疾病而陷入经济困境的风险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安排,它以政府部门作为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

大病医保的责任主体是政府,目的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

二、我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运行模式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运行模式包含筹资模式、补偿模式、运营模式和监管模式四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一)筹资模式1.资金来源。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不需要参保居民额外缴费。

目前浙江省大病医保需要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其他地区全部依靠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2.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两种筹资模式,一种是按人头筹资,依据参保人数划拨资金,全国标准在每人40—75元不等。

另一种是按比例筹资,以北京和上海为代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2%和5%筹资。

(二)补偿模式1.关于起付线。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设置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但是有部分地区低于这一标准。

如北京市按照本市城镇居民中20%低收入人群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起付线。

2.关于封顶线。

目前,大病医保的封顶线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定标准,一般在10万—40万元不等。

也有地区有所不同,如浙江省大病医保资金按起付线的10—15倍设定;河北省承德市,按照参保年限设置了不同的封顶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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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规“出炉日前,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医保制度将全面铺开。

今后,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弥补大病医疗保障“短板”日前,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答记者问时指出,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

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

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

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为此,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非常必要。

据了解,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有关部门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

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成功试点为新政奠基业内人士透露,商办大病保险全面铺开后,预计参保人数将超过10亿,对保险业是重大发展机遇。

平安养老董事长杜永茂认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有利于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便捷、及时的服务,但也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和运营服务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中德安联人寿首席执行官陈良表示,“新政的推出是对商业保险公司产品设计、风险管理和服务品质的肯定,同时将有效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其实,多年前,国内几大保险公司已参与这方面试点,有效缓解了当地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如2009年1月,湛江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两项制度并轨,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服务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今年5月,苏州市社保局联合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推出医保基金购买健康险的措施,允许苏州五个行政区内个人医保账户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参保人员,按自愿原则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此外,平安养老多年来逐步打造以厦门为代表的平安范式:即政府主导和保险公司运作相结合的政企合作方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者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管理方式;专业风险管控和一站式即时结算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循序渐进铺开大病保险考虑到大病保险是一项创新工作,且我国区域差异较大,《意见》对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原则、资金来源、保障内容、承办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只是提出原则性、框架性要求,具体工作需充分结合地方实际,以地方为主,发挥地方的能动性,如出资金额、分段报销比例等都要进行科学测算和细化,对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合作与监督办法,更需逐步摸索与完善。

对保险公司来说,为积极备战“商办大病医保”,除了满足“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等硬性条件外,还需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如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对此,平安养老表示已做好充分准备,如依托集团综合金融后援集中的力量,通过“前端合署办公,后端集中运作”的服务模式,一方面,利用医保中心统一的服务平台开展合署办公,避免参保群众来回奔波,简化服务流程;另一方面加强与医保中心沟通,推动实施医院“先垫付、后结算”的结算模式,通过数据上载等多种形式加快费用结算,简化报销手续,增强服务的便捷性。

医改办解读“大病医保”大病保险不分病种中国网9月4日讯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文件的出台必将受到国内外各界的关注和热议。

今天上午,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徐善长做客中国网“中国访谈”,权威解读“大病医保”新政,并就此政策中容易混淆的问题为网友解疑释惑。

大病医保是基本医保的拓展和延伸按政府要求量身订做谈到“大病医保”这一惠民新政,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徐善长指出,大病保险和基本医保是一个体系的内容。

大病医保是基本医保的拓展和延伸,它不是另外一个新的保险体系。

徐善长说,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医保是主体,商业补充保险是辅助,医疗救助来兜底。

大病保险是根据政府要求量身订做的一种特殊保险业务,与基本医保的关系非常密切。

在基本医保里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来购买大病医保产品,提高了基本医保的保障水平,是基本医保有益的补充。

大病不按病种区分以“灾难性医疗支出”为衡量标准徐善长指出,《指导意见》中所讲的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

文件中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是否会因病致贫、返贫。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者超过家庭一般消费的40%,我们就认为它出现了医疗灾难性支出。

换成国内的统计指标,相当于我们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

也就是说,当城镇居民、农民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分别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就会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就达到了我们大病所判定的标准,就应该给予这些城乡居民合理的一些报销和支出。

基本医保报销后大病保险再报销50%徐善长表示,大病保险将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徐善长说,我们现在的基本医保主要有三种保险制度,一是职工医保,二是新农合,三是城镇居民医保。

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逐年提高,达到了70%,但是实际报销比例大概在50%左右,新的政策实施后,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后,大病保险将再给予50%的报销,从而进一步解决老百姓的大病费用的负担。

大病保险亮点:报销范围可超出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徐善长表示,报销范围是这次大病保险政策的亮点,也是一个创新和突破。

城乡居民患大病时,在治疗手段和用药种类上,一般都会突破政策规定的范围,这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文件中规定的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不再局限于政策范围内,而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高额医疗费用。

据徐善长介绍,根据样本数统计分析,我国大病发生的概率大约千分之二到四左右,按照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合)人数测算,全国大概是200-400万人左右。

大病保险: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徐善长强调指出,大病保险有一个原则,就是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大病保险是政府为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更好地保障人人病有所医而推出的又一项重大利民惠民举措,在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基金筹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政府都发挥着主导作用。

所以,大病保险不是一般的商业保险,实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丰富和发展,是政府履职尽责,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具体体现。

专业运作,通过政府购买大病保险的形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

大病保险有望“一站式及时结算”徐善长表示,现在政府办的社保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应该说是密切合作的关系。

在各地已经探索实践的一些地方,两种保险经办机构基本上都是在合署办公。

因为患者发生医疗卫生费用以后,首先由基本医保报销,这样的信息大病保险及时掌握以后,才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水平。

我们希望形成合力,更希望大病保险和基本医保一样,能够做到一站式的及时结算,方便广大群众的就医。

明确“保本微利”原则严控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关于如何解决医保作为公共产品的属性与商业机构营利性属性之间的矛盾,徐善长表示,《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商业保险机构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

同时,“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

因此,财政部门正在积极制订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

保险监管部门也在制定相关办法,对大病保险市场准入、产品设计、资金管理、风险管控等进行细化规定,切实将保本微利的原则落实到大病保险的业务实践中。

有关对商业保险机构的审查和监督措施将陆续出台。

大病保险未设定全国统一标准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徐善长解释说,这次出台的大病保险文件,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文件,在许多方面没有设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比例,比如,筹资标准、合规医疗费用、高额医疗费用等的界定,都由地方政府来确定。

这是因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等都不一样。

因此,要求各地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

为了把好事办好,文件要求已经试点的省份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扩大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选择几个地市开展这方面的试点。

试点过程中,一方面是完善政策,一方面是发现问题怎样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

大病保险政策出来以后,地方有很多已经开展这方面试点的,要做好和大病保险政策的有效衔接。

四大政策应对风险严防医疗费用大幅上涨徐善长指出,必须看到,由于各地情况差异性很大,而且只是基于历史和静态数据的测算,大病保险真正运行起来还会面临一些风险。

主要是医疗费用有可能大幅上涨,导致大病发生概率、费用水平都出现变化,使大病保险收不抵支、难以为继。

医疗费用上涨的原因主要有三类:一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增长;二是释放了过去一些应治未治的就医需求,对此也要客观看待;三是诱发不合理就医和过度医疗。

徐善长表示,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应政策应对:1、国家出台的指导性意见,能量化的指标尽可能具体、明确,目前难以量化或看不准的,提原则要求,由各省组织,稳妥起步,试点先行,结合实际合理测算病确定筹资和保障水平,给各地具体操作和风险应对留有空间。

2、中央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

3、在大病保险工作推进中,须同步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过快上涨。

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加强对医疗费用、医疗行为和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4、不断完善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减少波动性,增强抗风险能力。

(卫生部: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将补偿90% 原标题:重特大疾病将补偿90%新京报讯(记者蒋彦鑫)卫生部日前表示,今年要全面推开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在1/3左右的统筹地区将肺癌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

通过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衔接,使重特大疾病补偿水平达到90%左右。

50余种疾病可致家庭贫困据统计,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已经覆盖13亿人,覆盖面达到95%以上,基本药物制度已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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