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分析与判断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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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分析与判断

长期以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审判的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宪法的根本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官只能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尽量还原发生争议的民事案件,恢复客观状态或尽量接近于客观状态,也就是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尽量接近于客观事实。对案件的审查就是判断运用认定证据的过程,而证据就其表现形式来看,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因是基于其自身的存在、形态、性质来证明特定事实的物品,其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关联性,一般应具有专业技术的人来判断,在案件审查中,一般只是作程序上地审查认定,而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形式证明事实的各种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言词证据在案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任何一个案件可以缺少言词证据来判断的。因言词证据本身是通过人的陈述来表现的,因其具有不稳定性,故对言词证据的认定、审查,在审理案件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并直接影响案件的质

量。一、作为言词证据对于判断事实的重要作用

言词证据基于其本身的性质可能会给法官判断、分析证据带来难题。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作为证据使用的,因人的生理、心理、认识、表达、观点、立场的不同,对事实所作出的陈述和客观事实上存在差异,甚至作出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的陈述,这就要求我们去综合判断每一份言词证据的客观性情况,分析出哪些是真实的,哪些陈述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证据的采信与否。在确认客观真实性后还要审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如一份陈述虽是客观真实的,但它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亦不能作为证据认定,充其量称之为一份材料而已。特别是关于证人证言的采纳与认证,需要法官发回能动性作出判断。

作为言词证据的主要组成部分,证人证言是由有思维能力的人提供的,这就要求证人对其所陈述的事实应该有正确的认识,准确的记忆和正确的表达,由于证人感知的案件事实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如视力、判断力、表达力、记忆力及外部环境的影响,故其所提供的证言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真假合并或完全虚假的,这就给法官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证言可采信度的问题,只有综合、全面、科学地分析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准确的对民商事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

二、对证人证言的分析判断

首先,应查明证人证言的来源,证人陈述的根据一般源于亲身经历,传闻或推测。直接经历的陈述比基于传闻的陈述,可信度更高,对听他人陈述间接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应进一步审查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听到的,有无失实的可能,并且在有其他证据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定,当证人的证言是根据推测所作的陈述时,不管其推测的根据是直接经历还是传闻,只有在其推测的根据得到确认,推测的方法符合常理时,证言才可认定。

其次,要考察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考虑证言可信度时应当关注的问题,如果证言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朋友、领导与下属、恩怨

等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者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证明,虽然不能得出有亲密关系的证人,必然提供虚假的证言,但其可能性较大,对此失察容易发生误断。再次,要考虑证人作证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环境之作用于人,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位置,观察同一事物的视点,通常存在差异,即使在同一时空环境中感知同一事物,得出的结论也可能迥异。证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时,因环境因素的不同,会使其所提供的证言的全面性、客观性受到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两份完全相同的证言只能是诱供、伪证的结果,故审查人员在判断证言时,要充分考虑视点对认识事物的影响。证人提供证言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为是否受到司法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是否受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贿买、胁迫、指使等非法行为的影响,幼年证人富于幻想和可塑性,是否存在受人指使的情形,以及提供证言的场所是否合法等因素,均可能影响到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因此审查这些情况对判断证言的真伪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

三、对规范证人证言的规范

虽然民诉法及相关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满天飞甚至大量存在伪证,因此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把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作为必经的程序。其次,应对证人有适当的保护及制裁,证人证言毫无疑问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有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对证人在程序上的忽视以及对伪证的漠视已成为制约证人证言成为重要证据的巨大障碍,因此,应对相关规定加以落实并进一步规范。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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