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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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重点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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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重点(´v`)第一章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点:①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②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④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

⑤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⑥.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3.仲裁的类型:①.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②.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③.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4.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

2019年电大专科仲裁法期末考试必考重点

2019年电大专科仲裁法期末考试必考重点

仲裁法学: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仲裁的概念: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上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法的概念及意义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确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与诉讼,调解等其他方式相比较,有如下特征:(一)仲裁具有自愿性(二)仲裁具有专业性(三)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四)仲裁具有保密性(五)仲裁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六)仲裁具有独立性二、仲裁制度的性质仲裁特有的本质属性。

其性质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1.司法权说。

这种学说认为,仲裁虽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利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

如果没有国家授权及国家司法权的授予,国家法律不承认当事人有权提交仲裁,不授权仲裁员审理和裁决争议,不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性,则仲裁是无意义的,也是无效的。

2.契约说。

这种学说认为,仲裁是一种器乐性质的行为。

仲裁员权利的取得不是自法律授权,而是来自当事人的协议。

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等均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也是由当事人直接或间接选定。

由于裁决是双方当事人授权仲裁员作出的,仲裁员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裁决也就相当于代理人代表当事人订立的一种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该学说主张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均属于合同约束力的范畴,均遵循“契约比寻信守执行”原则,而不需任何国家授权或批准,当事人有义务自觉遵守。

仲裁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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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点:①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②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④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

⑤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⑥.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3.仲裁的类型:①.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②.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③.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4.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

5.仲裁权内容:①.仲裁管辖权②.仲裁审理权:A.程序指挥权 B.证据的获取与认定权 C.事实的确定权③.仲裁调解权④.仲裁裁决权6.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相同点:①.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②.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③.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④.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⑤.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区别:①.仲裁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②.仲裁机构与法院性质不同③.案件管辖权基础不同④.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第二章:1.仲裁法的含义: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6030《仲裁法》

6030《仲裁法》

《仲裁法》期末复习2016年12月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节能灯的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来,乙公司作为买方提货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货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甲公司不允,双方协商未果。

乙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申请的时间为8月18日,仲裁委员会于8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甲、乙公司分别选定了一名仲裁员。

乙公司作为申请方又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

乙公司所选的仲裁员恰好是乙公司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此三名仲裁员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依和解协议制作了仲裁调解书,此案圆满结束。

[问题]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有无不当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2、2013年7月,上海市奥杰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13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杰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

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定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杰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由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定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3、天马公司和得利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天马公司为得利公司建筑厂房一栋,天马公司负责所需的一切费用,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得利公司一次性付给天马公司1000万元的报酬。

2023年仲裁法复习要点

2023年仲裁法复习要点

仲裁法复习要点一仲裁旳范围1可以仲裁旳纠纷:平等主体间旳协议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能仲裁旳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旳行政争议;(3)合用其他法律处理旳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旳农业承包协议纠纷二仲裁旳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或仲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三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一)仲裁委员会1设置地方:(1)直辖市(2)省府所在地旳市(3)设区旳市阐明: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2不按行政区划设置:与行政机关、仲裁委之间无从属关系3仲裁委人员构成:法律和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4仲裁协会性质:社团法人;对会员监督(二)仲裁员适任条件1仲裁员选任资格(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旳;(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旳;(3)曾任审判员满8年旳;(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旳;(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旳。

2仲裁员旳法律责任四仲裁协议(一)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二)内容1祈求仲裁旳真实意思表达2仲裁事项合法3选定旳仲裁委员会阐明:可以补充约定旳是: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1)仲裁协议约定旳仲裁机构名称不精确,但可以确定详细旳仲裁机构旳,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合用旳仲裁规则旳,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到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旳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旳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旳一种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到一致旳,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旳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种仲裁机构旳,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旳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旳一种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到一致旳,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重点整理

仲裁法重点整理

一、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及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一)回避制度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于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仲裁程序的制度。

回避的法理基础:1、利益规避原则。

2、法官应当中立而不能持有偏见(防止预断)。

(二)不公开审理制度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四)或裁或审制度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裁终局制度1、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仲裁裁决与终局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六)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仲裁员在接受委任前,必须向仲裁机构和各方当事人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在仲裁的任何阶段,如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当迅速向各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予以披露。

基本原则: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贯穿全部仲裁过程、对仲裁活动起着指导作用或者在仲裁活动进行的各个阶段起着主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1、反映仲裁本质特征的2、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具有具体可操作性(区别于基本制度)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基石、首要原则。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6条)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30、31条)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16、18)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39、40、44、54)二、处分原则含义: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或终结仲裁程序,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申请仲裁,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仲裁庭不能干预。

仲裁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仲裁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仲裁法期末试题及答案题目一:仲裁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分类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庭进行争议解决的方式,相较于诉讼,具有快速、灵活和机密等特点。

根据争议的性质和程序的不同,仲裁可以分为国际商事仲裁、国内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等。

答案一:仲裁的基本概念仲裁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庭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庭由经过双方选派或者由专业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员组成,根据法律、合同和行业惯例等进行裁决。

仲裁的裁决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

仲裁的特点1. 快速高效:相较于诉讼,仲裁程序更加简洁、高效,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此外,仲裁庭裁决的时间也相对较短。

2. 灵活性:相比诉讼程序的严格性,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制定更适宜的程序规则。

3. 机密性:仲裁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证争议解决过程的机密性。

仲裁的分类1.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生的涉外争议,当事人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或根据国际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方式。

2. 国内商事仲裁:国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内商事活动中发生的涉及商务争议,当事人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国内仲裁机构或者根据国内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方式。

3. 投资仲裁:投资仲裁是指外国投资者与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发生的争议,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或按照国际投资协定进行仲裁的方式。

题目二:仲裁协议的要素及效力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达成的一种约定,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庭解决。

仲裁协议的要素和效力对于仲裁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答案二:仲裁协议的要素仲裁协议应包含以下要素:1. 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存在,可以是合同、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等。

2. 协议意愿: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庭解决,表达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愿。

3. 争议范围: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仲裁的争议范围,确定双方争议的具体事项。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和自由约束力,即使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仲裁法知识点总结

仲裁法知识点总结

仲裁法知识点总结一、仲裁的定义仲裁是指一种通过由独立的、公正的第三方仲裁员作出裁决来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进行,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仲裁的特点包括:1. 独立性:仲裁员是独立的第三方,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

2. 公正性:仲裁员必须公正、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3. 结果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仲裁法与诉讼的区别仲裁法和诉讼法是解决争议的两种不同方法。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包括:1. 仲裁法强调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选择,而诉讼则由法院强制性指定。

2. 仲裁法通常更加高效、快捷和成本效益,而诉讼则通常更加繁琐、费时和费用高昂。

3. 仲裁法的裁决可以是终局的,只能在极少数情况下进行上诉,而诉讼的判决则可以进行上诉。

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约定。

仲裁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协议的范围:仲裁协议需要明确约定仲裁的范围和适用的法律。

2. 仲裁员的选择: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的仲裁员,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来指定仲裁员。

3. 仲裁程序:协议需要规定仲裁的程序和时间表。

4. 仲裁裁决的执行:协议需要约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

仲裁协议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书面形式,并且需要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四、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以下主要步骤:1. 仲裁申请: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2.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协议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组成仲裁庭。

3. 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陈述意见,并进行听证。

4.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程序主要特点包括: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

仲裁程序通常更加迅速和高效,适用于对商业纠纷等具体问题的处理。

五、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是通过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

因此,仲裁裁决执行是十分重要的。

仲裁裁决执行包括以下主要步骤:1. 申请执行:获得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法期末复习题答案(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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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学号:031240056 专业:法学本科班级:03春姓名:罗中文一、名词解释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栽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P542、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栽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栽员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栽的争议案件按照仲栽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栽裁决的仲栽组织。

P1353、仲裁: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为由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事项公正地作出判断和结论,也即居中公断之意。

P14、仲裁委员会: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栽机构。

P425、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106、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

P347、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致使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

P2348、执行回转:是指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后,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定撤销程序撤销,以致取得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其依据,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的法律制度。

P2489、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

P12510、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的具体程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总和。

仲裁法期末复习答案

仲裁法期末复习答案

1、仲裁程序中的核心阶段(仲裁审理阶段)2、有权执行仲裁裁决的机构(人民法院)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制度。

(一调一裁二审)4、不属于仲裁协议法定内容(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5、依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态度是(完全承认)6、仲裁机构组织性质(民间性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

)7、在一份被双方当事人终止了的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现甲方据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乙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甲方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裁定,现问在此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真实、有效的)8、北京甲公司与河北乙公司签订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法院取得管辖权,故继续审理)9、财产保全 (程序: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3、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4、裁定;5、执行。

)10、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正确程序(证据保全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比较了解证据是否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当事人最为了解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保存证据的证明力。

同时,证据保全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不得直接向有管理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11、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期末复习题答案

仲裁法期末复习题答案

仲裁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学号:031240056 专业:法学本科班级:03春姓名:罗中文一、名词解释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栽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P542、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栽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栽员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栽的争议案件按照仲栽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栽裁决的仲栽组织。

P1353、仲裁: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为由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事项公正地作出判断和结论,也即居中公断之意。

P 14、仲裁委员会: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栽机构。

P425、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106、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

P347、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致使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

P2348、执行回转:是指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后,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定撤销程序撤销,以致取得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其依据,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的法律制度。

P2489、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

P12510、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的具体程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总和。

仲裁法期末复习重点

仲裁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仲裁制度的确立中世纪的欧洲,随着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的兴起,仲裁被国家政权认可并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与诉讼一样的法定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也纳入了国家的司法制度体系中。

但是,当时奉行王权之上,受到司法权的控制。

二、仲裁制度的发展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国家逐渐认识到仲裁制度在经济贸易领域的作用。

19世纪中期以后,各国以及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仲裁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常用方法,并且赋予其法律上的意义,使得仲裁制度成为一种解决争议的程序法律制度。

进入20世纪中后期,西方各国都根据其发展需要,多次修改,或者重新制定了其各自的商事仲裁法,使其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得以日趋完善。

商事仲裁国际立法工作也逐步加快,各国商事仲裁法也有趋同的趋势,因为各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相近,仲裁受政治、司法因素的影响较弱。

三、商事仲裁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国家集中一切政治权力,而市民社会则成为纯粹的经济社会。

包含:一是市场经济体系;二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如商会。

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市场经济的核心——意思自治。

市场经济是借助于市场交换关系,依靠供求、竞争、价格机制,组织社会经济运行,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和人们利益的经济,即在市场调节下运行的经济,每一个市民都应当具有独立的平等市场资格,通过等价有偿交换与自由竞争获得利益。

国家是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支配性、排他性、扩张性和任意性的特征。

公共权力过度扩张,必然会使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形成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总体性社会结构,政治国家淹没市民社会。

同时,政治国家也会背离公共利益,出现权力寻租,国家机构、政府官员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侵犯公民基本权力之实。

必然导致国家权力与市民权利的冲突。

市民社会有其自身难以克服和解决的缺陷——政治社会的保障和规范,如需要宏观调控,通过制定民法来进行司法调整。

仲裁法期末复习题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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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学号:031240056 专业:法学本科班级:03春姓名:罗中文一、名词解释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栽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P542、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栽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栽员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栽的争议案件按照仲栽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栽裁决的仲栽组织。

P1353、仲裁: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为由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事项公正地作出判断和结论,也即居中公断之意。

P14、仲裁委员会: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栽机构。

P425、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106、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

P347、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致使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

P2348、执行回转:是指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后,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定撤销程序撤销,以致取得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其依据,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的法律制度。

P2489、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

P12510、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的具体程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总和。

仲裁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

仲裁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

仲裁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仲裁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一) 一、不定项选择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关于仲裁委员会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B、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聘任的仲裁员若干人C、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不设立D、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2、北京时达科贸中心与广东粤秀制革厂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

事后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时达科贸中心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粤秀制革厂应诉答辩。

法院判决后粤秀制革厂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时达科贸中心起诉有效B、人民法院受理有效C、人民法院判决有效D、粤秀制革厂的仲裁申请有效3、北京银立公司与河北盛鸣公司签定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银立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盛鸣公司则向银立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院立案受理后,银立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C、裁定本院有管辖权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关在进行仲裁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其含义是: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A、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另行起诉B、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能向上级仲裁机关上诉C、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仲裁机关上诉,但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向原仲裁机关或其上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一次5、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B、仲裁事项C、不服仲裁的解决办法D、选定的仲裁委员会6、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列属我们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是( )A、自愿原则B、独立仲裁原则C、遵守国际惯例原则D、公平合理仲裁原则7、下列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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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请求: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并吞仲裁申请人原仲裁请求的独立的请求。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组织。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审理而更换新仲裁员的制度。

仲裁,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为由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事项公正地作出判断和结论,也即居中公断之意。

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将所约定的争议事项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拘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并作出具有司法强制力的裁决的组织。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栽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栽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栽员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栽的争议案件按照仲栽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栽裁决的仲栽组织。

仲裁委员会: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栽机构。

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致使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

执行回转:是指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后,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定撤销程序撤销,以致取得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其依据,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的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

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的具体程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总和。

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依法组成后,按照仲裁法以及仲裁规则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交付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仲裁裁决的活动。

涉外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仲裁。

行政仲裁,指由行政机关或附设于行政机关和专门机构依行政权力对纠纷所进行的仲裁。

默示仲裁协议:默示仲裁协议指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仲裁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即双方当事人事先既无口头方式又无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的,即构成一个默示的仲裁协议.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指仲裁庭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有利于其他实体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就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的争议案件事实,先行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如何履行实体义务的问题,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以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仲裁条款:是指各方当事人于所签订的合同中,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

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在此期限内不申请仲裁的,即丧失了通过仲裁以保护其财产权益的权利。

普通时效为两年,特殊时效为一年;只适用于下列四种情况: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仲裁时效的中止(暂停):是指在仲裁时效的进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提起仲裁时,仲裁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仲裁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是指在仲裁时效的进行过程中,因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致使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1、简述仲裁机构的特征。

答:(1)一般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2)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我国仲裁法规定,仅限于平等民事、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3)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对于仲裁过程中发生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只能由相关法院裁定并执行;(4)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当事人有强制性;(5)仲裁机构是具备名称、住所、财产、组成人员等法定条件的组织体。

2、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答:(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申请撤消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答:(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4、简述仲裁的特征。

答: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与诉讼、调解等其他方式相比较,有如下特征:①仲裁具有自愿性。

仲裁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而非一方自愿。

但我国劳动仲裁属于强制仲裁,不同于一般仲裁。

②仲裁具有专业性。

仲裁员一般都是由精通专业、公正而有权威的人士担任,供当事人选择。

③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

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灵活,这是仲裁自愿原则的一个体现。

④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以公开进行为例外。

⑤仲裁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

仲裁的保密性强,且一裁终局,所以比诉讼更富有效率,也更能节省成本。

⑥仲裁具有独立性。

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简述仲裁法的自愿原则。

答:自愿原则作为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我国《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地地域管辖。

”③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

在仲裁中,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权选定自己信赖的仲裁员。

④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提交的仲裁争议事项,当事人双方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庭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仲裁事项,无权审理和裁决。

⑤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简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的表现和无效的情形。

答: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性质上的独立性。

主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实体性质的;而仲裁协议是关于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协议,是程序性质的。

所以,它和主合同是平行的,二者可以分离。

(2)效力上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是作为救济手段出现的,其目的在于解决因主合同其他条款而产生的争议。

因此,它不因主合同失效而失效,反而因满足了其所附的停止条件而得以实施,发挥作为救济手段和解决纠纷的程序的作用。

我国《仲裁法》第19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7、简述仲裁中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

答:我国《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这就是开庭审理与局面审理相结合制度的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法将开庭审理作为仲裁审理的基本形式,而将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书面审理作为开庭审理形式的重要补充,这样,既可以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审理形式的选择权,同时,又可在双方当事人未对仲裁审理形式作出选择的情况下保证仲裁的正常进行。

8、简述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答: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也叫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因此,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包括:(1)对人的适用范围。

这是指仲裁法对哪些人适用,即哪些人要受仲裁法的约束。

(2)对事的适用范围。

这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受理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这是指仲裁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时间范围。

(4)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这是指仲裁法在多大的地域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9、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答: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有如下特征:(1)仲裁协议的主体涉及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另一方面是仲裁人。

(2)仲裁协议的客体和内容有同一性。

仲裁协议的客体是一种行为,10、简述仲裁的特征答: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与民事诉讼、调解等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仲裁具有自愿性。

第二、仲裁具有专业性。

第三、仲裁具有灵活性。

第四、仲裁具有保密性。

第五、仲裁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

第六、仲裁具有独立性。

11、简述独立仲裁原则的含义及内容独立仲裁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在设置上,不依附于任何机关、团体,且在审理仲裁案件时,依法独立进行审理、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其主要内容包括: (1)仲裁独立于行政。

仲裁法颁布后,我国仲裁性质已由行政性向民间性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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