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方裁决,由第三方按一定的程序 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 国际商事仲裁:解决跨国经济交往中的商事法律关系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所发生的争议的一种仲裁。 • 特征:客观上跨国;主观上涉外 • 二、仲裁的作用或特点 • 自愿性、独立性与自治性、专业性、保密性、终局性、 准司法性、 • 域外执行简便性 • 三、仲裁协议及法律效力
•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贸易争议的觖决方法
• 一、协商 • 当事人再达成合意,实际上是一个新合同。 • 优点:不需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不需严格按实体法
规定作出;不影响当事人的交往 • 二、调解 • 在第三方主持下达成新协议。 • 民间调解:第三人主持进行。调解书与协议同效; • 仲裁机构调解:由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协议在当事人
• 目的:解决缔约国与它缔约国间民间投资的争议,排除 投资者本国政府的介入。在中心的管辖下,依中心的调 解规则和程序进行。
• 一项争议符合三个条件属中心的管辖:
• 当事人一方是缔国家,另一方要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争议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议(权利冲突);当事 人必须书面同意。
• 一项争议由中心管辖后的效力——排它性。
• 专属管辖(我国以此为依据):一国对一定的案件具有 独占的审判权。我国规定:因港口作业、因继承、在中 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由 中国法院管辖。
• 协议管辖(我国以此为依据):在一定的范围内由当事 人共同选择一国法院管辖。
• 推定管辖(我国以此为依据):被告对管辖不提出异议 的并答辩的,视为管辖有效。
• 国民待遇;实行对等;条约公约优先;应当使用中文; 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 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平等者之间无审判权
• 3、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哪一国的法院有审理权)
• 属地管辖(我国以此为依据) :以领土为标志行使管 辖权,只要有一个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在我国领土内, 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 属人管辖(以此依据的国家不多):以当事人的国籍确 定
• 仲裁的法律适用
• (明确仲裁决的效力) • 2、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 排除法院管辖; •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是仲裁机构受理的依据; • 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之一; •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 四、仲裁机构 • 国家地区性的: • 1、伦敦国际仲裁院 • 成立于1892年的伦敦仲裁庭,后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院。 • 优势:处理海事纠纷 • 特点:专业性强,仲裁员权利大 • 2、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 1、仲裁协议 • 双方达成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
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 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条件: • (1)主体合格 • (2)采用书面形式 • (3)内容合法 • 仲裁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 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地点、机构规则,此内容可能影响管辖权及冲空法
的适用及仲裁结果
主要解决东道国与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之间的争议。
• 争议的解决程序:
• 对公约的解释与适用的争议:交董事会裁决,不服的 交理事会裁决;
• 协商解决,不能协决解决的,交仲裁 • 重机的解决机制: • 投资者——机构求偿 • 机构——东道国追偿
• 4、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 世界贸易组织提供,主要体现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协定》附件二《关于解决争议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中。
• 受案范围是:独立、公正解决产生于契约性或非契给 性经济贸易等争议。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58年成立,1988年改为现名。 现在上海、深圳、大连设立办事处。
• 国际性的:
• 1、国际商会仲裁院
• 1932年成立,总部在巴黎
• 2、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 1965年在世界银行倡导下成立,并帝结《解决国家与 他国之间投资争议的公约》(1966年生效),中心是 实施《公约》的机构。
• 1917年成立于瑞典。
• 优点:制度完善、中立、信誉好
• 特点:夫统一仲载主员名单,对仲裁员国籍夫限制。当 一人可以指定任保国家的公务员民为仲裁员。
• 3、美国仲裁(委员会)协会
• 成立于1926年,总部的纽约。是最大的民间仲裁机构, 有6万多人的仲裁员名单。
• 4、我国的常设机构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64年的“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改 为现名。总部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在大连、 福建、湖南、四川、重庆设有办事处。已是世界上最重 要的常设机构之一。
签字后,具有准司法性;
• 法庭调解:由法院主持。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后,与 判决书同等效力
• 特点:程序灵活,费用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 衡利益
• 三、仲裁
• 四、诉讼
• 是法院和案件当事人在其它参与人员的配合下,为解决 争议而进行的全部活动。涉外民事诉讼涉及以下问题:
• 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4、国际司法协助
• 一国法百度文库应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一定的诉讼行为。 我国规
• 定了国际司法协助,但对于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不协助。
• 问题:影响当事人的商业信誉;时间长;公正与否难以 判断;执行困难。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 一、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及特征 • 仲裁: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地将已经发生或可能
• 即当事人不得再交其它任何程序(有条件);投资者本 国不能进行外交保护(绝对,意义大)。
• 中心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不能再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 对缔约国:裁决同本国的最终判决,应承认裁决具有约 束力,
• 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1988年生效,依公约规定 ,设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 一般适用本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基本原则:
• 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 无特别规定的适用民诉法的其它规定;与条约或公约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条约或公约的规定,但保留条款除外。
• 2、外国人、外国国家的事诉讼地位
• 外国人的地位:原则上由法院地国决定,也可通过参 加的国际条约决定。一般国民待遇,但以对等为原则。 我国民诉法作了具体规定:
•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贸易争议的觖决方法
• 一、协商 • 当事人再达成合意,实际上是一个新合同。 • 优点:不需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不需严格按实体法
规定作出;不影响当事人的交往 • 二、调解 • 在第三方主持下达成新协议。 • 民间调解:第三人主持进行。调解书与协议同效; • 仲裁机构调解:由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协议在当事人
• 目的:解决缔约国与它缔约国间民间投资的争议,排除 投资者本国政府的介入。在中心的管辖下,依中心的调 解规则和程序进行。
• 一项争议符合三个条件属中心的管辖:
• 当事人一方是缔国家,另一方要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争议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议(权利冲突);当事 人必须书面同意。
• 一项争议由中心管辖后的效力——排它性。
• 专属管辖(我国以此为依据):一国对一定的案件具有 独占的审判权。我国规定:因港口作业、因继承、在中 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由 中国法院管辖。
• 协议管辖(我国以此为依据):在一定的范围内由当事 人共同选择一国法院管辖。
• 推定管辖(我国以此为依据):被告对管辖不提出异议 的并答辩的,视为管辖有效。
• 国民待遇;实行对等;条约公约优先;应当使用中文; 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 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平等者之间无审判权
• 3、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哪一国的法院有审理权)
• 属地管辖(我国以此为依据) :以领土为标志行使管 辖权,只要有一个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在我国领土内, 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 属人管辖(以此依据的国家不多):以当事人的国籍确 定
• 仲裁的法律适用
• (明确仲裁决的效力) • 2、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 排除法院管辖; •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是仲裁机构受理的依据; • 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之一; •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 四、仲裁机构 • 国家地区性的: • 1、伦敦国际仲裁院 • 成立于1892年的伦敦仲裁庭,后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院。 • 优势:处理海事纠纷 • 特点:专业性强,仲裁员权利大 • 2、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 1、仲裁协议 • 双方达成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
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 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条件: • (1)主体合格 • (2)采用书面形式 • (3)内容合法 • 仲裁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 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地点、机构规则,此内容可能影响管辖权及冲空法
的适用及仲裁结果
主要解决东道国与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之间的争议。
• 争议的解决程序:
• 对公约的解释与适用的争议:交董事会裁决,不服的 交理事会裁决;
• 协商解决,不能协决解决的,交仲裁 • 重机的解决机制: • 投资者——机构求偿 • 机构——东道国追偿
• 4、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 世界贸易组织提供,主要体现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协定》附件二《关于解决争议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中。
• 受案范围是:独立、公正解决产生于契约性或非契给 性经济贸易等争议。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58年成立,1988年改为现名。 现在上海、深圳、大连设立办事处。
• 国际性的:
• 1、国际商会仲裁院
• 1932年成立,总部在巴黎
• 2、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 1965年在世界银行倡导下成立,并帝结《解决国家与 他国之间投资争议的公约》(1966年生效),中心是 实施《公约》的机构。
• 1917年成立于瑞典。
• 优点:制度完善、中立、信誉好
• 特点:夫统一仲载主员名单,对仲裁员国籍夫限制。当 一人可以指定任保国家的公务员民为仲裁员。
• 3、美国仲裁(委员会)协会
• 成立于1926年,总部的纽约。是最大的民间仲裁机构, 有6万多人的仲裁员名单。
• 4、我国的常设机构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64年的“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改 为现名。总部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在大连、 福建、湖南、四川、重庆设有办事处。已是世界上最重 要的常设机构之一。
签字后,具有准司法性;
• 法庭调解:由法院主持。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后,与 判决书同等效力
• 特点:程序灵活,费用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 衡利益
• 三、仲裁
• 四、诉讼
• 是法院和案件当事人在其它参与人员的配合下,为解决 争议而进行的全部活动。涉外民事诉讼涉及以下问题:
• 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4、国际司法协助
• 一国法百度文库应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一定的诉讼行为。 我国规
• 定了国际司法协助,但对于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不协助。
• 问题:影响当事人的商业信誉;时间长;公正与否难以 判断;执行困难。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 一、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及特征 • 仲裁: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地将已经发生或可能
• 即当事人不得再交其它任何程序(有条件);投资者本 国不能进行外交保护(绝对,意义大)。
• 中心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不能再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 对缔约国:裁决同本国的最终判决,应承认裁决具有约 束力,
• 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1988年生效,依公约规定 ,设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 一般适用本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基本原则:
• 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 无特别规定的适用民诉法的其它规定;与条约或公约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条约或公约的规定,但保留条款除外。
• 2、外国人、外国国家的事诉讼地位
• 外国人的地位:原则上由法院地国决定,也可通过参 加的国际条约决定。一般国民待遇,但以对等为原则。 我国民诉法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