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如何解决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摘要: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具有不可分离性,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以票据的占有为前提的。
在实际业务中, 持票人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票据丧失, 其票据权利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 如何更好的对票据权利进行有效补救, 是当前票据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票据权利; 丧失; 补救;一、概述票据行为形成票据关系, 即形成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这是现代票据法的一般通论。
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无因性的资金债权, 即债权人单凭票据就享有要求债务人支付约定金额的资金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丧失, 是指由于一定的事由导致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的客观情况, 票据权利丧失会使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 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
在补救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有三种: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和普通诉讼。
事实上, 不论采用哪种补救方法, 都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即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的有效票据。
二、票据权利丧失的分类(一) 从票据权利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的丧失和追索权的丧失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所享有的、凭票据直接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 请求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在行使顺序上, 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 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
由于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的权力, 因此, 在付款请求权得到实现或者付款请求权未行使的情况下, 付款请求权丧失将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但是, 在付款请求权因时效而丧失的情况下并不会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二) 从票据关系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部分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一定范围的当事人之间丧失, 全部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全部当事人之间丧失。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票据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和融资活动中。
然而,由于票据的特殊性,票据纠纷也时常发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法案例,我们将对其进行法律分析。
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卖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约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结算。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万元,付款银行为丙银行。
甲方收到汇票后,委托丁银行对该汇票进行贴现。
丁银行在贴现过程中,发现汇票存在瑕疵,即汇票的出票人乙方并非真正的合同债务人,而是其法定代表人张某。
张某在汇票上签字时,未按照规定注明其为法定代表人。
丁银行因此拒绝贴现,并告知甲方。
甲方得知此事后,要求乙方承担汇票瑕疵的责任。
乙方辩称,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签署汇票,应当视为公司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甲方不服,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汇票瑕疵的责任承担;2. 法定代表人签署汇票的法律效力。
三、法律分析1. 汇票瑕疵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和保证人,应当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乙方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本案中,张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汇票上签字时,未按照规定注明其为法定代表人,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张某应当对汇票瑕疵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乙方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和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均应对汇票瑕疵承担责任。
2. 法定代表人签署汇票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应当视为公司行为。
票据纠纷的概念

票据纠纷的概念票据纠纷是指在票据交易过程中,当票据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纠纷或违约时,当事人之间对于票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履行义务、权益保障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票据纠纷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争议,通常涉及票据的签发、持有、转让、贴现、兑现、拒付等各个环节及相关权益问题。
在票据交易中,由于各方信用、经营状况等差异,以及对票据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违规操作,往往会引发各种票据纠纷。
针对票据纠纷,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解决机制,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票据纠纷的产生主要与票据的性质和流转环节有关。
票据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凭证,它具有可流通性、无追溯性、可证据性等特点,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
常见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等。
在票据交易过程中,由于各方利益的冲突,可能出现签发人拒绝支付、持票人无力兑付、背书转让不清晰等问题,从而引发票据纠纷。
票据纠纷的主要问题包括票据的真伪性、票据的违法行为、票据的兑付问题、票据担保责任等。
首先,票据的真伪性是指票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票据权利的产生和转让是否合法。
在票据交易中,有时会出现伪造、变造票据、假冒签名等情况,这会导致票据权益的争议和纠纷。
其次,票据的违法行为是指票据交易中各方在签发、持有、背书、贴现、兑现等环节上的违法行为,如签发人超出权限签发票据、持票人拒绝支付等问题。
这些违法行为违反了票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再次,票据的兑付问题是指持票人权利实现的问题,如果票据能够兑现,持票人就能够获得其权益,而如果票据不能兑现,持票人就会出现经济损失和权益争议。
最后,票据担保责任是指票据债务的履行责任,当票据债务发生违约时,票据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也是票据交易中常见的争议点。
对于票据纠纷,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票据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票据法对票据的定义、格式、签发、背书、贴现、兑现、拒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保证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可向法院起诉吗

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可向法院起诉吗
⽣活中经商的⼈经常会⽤到发票,在运⽤发票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发票⽆法兑现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向开发票的⼈追索,但对⽅拒绝,这就容易引起纠纷,可以拿起票据追索权保护⾃⼰权益。
那么,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可向法院起诉吗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向⼈民法院起诉。
票据⽀付地指凭票据付款的付款⼈的所在地。
这⾥的票据,指以⽆条件⽀付⼀定⾦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票。
汇票是出票⼈签发的,委托付款⼈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期⽆条件⽀付确定⾦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票是出票⼈签发的,委托办理⽀票存款业务的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在见票时⽆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票据纠纷⼀般是票据的发票、流转、承兑过程中,发票⼈、受款⼈(或者持票⼈)、付款⼈之间发⽣的纠纷。
由于票据可以代替现⾦作为⽀付⼯具,提⾼货币流通效率,可以避免携带现⾦的不便和风险,成为安全可靠、迅速简便的汇兑⼯具,有些远期票据还可以起到调剂资⾦暂时短缺的作⽤,因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使⽤⽇益⼴泛,在使⽤过程中票据纠纷也时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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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银行。
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无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日。
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乙公司作为承兑人。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将该汇票提交给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经审查后,于当天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
2020年11月,丁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因此丁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该100万元。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且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但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无追索权条款对抗丁公司。
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付款。
承兑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当向承兑人出具收据。
”本案中,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已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履行了付款义务。
然而,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丁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
我国票据诉讼制度探究(全文)

我国票据诉讼制度探究XX:1006-1428(20XX)10-0073-03一、问题所在在全球票据法律体系中,ZG的《票据法》极具特色。
一方面它的结构属于大陆法系体例,而内容则又参考了许多英美法系的做法,如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既规定了大陆法系的公示催告程序又采纳了英美法通常的诉讼程序。
那么,我国《票据法》为何要如此规定?其原因何在?这是因为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以下各条所规定的公示催告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所致。
公示催告是督促第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为目的的。
RM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公布的公告,通常是通过张贴于RM法院公示栏内或者登载于全国性的报刊上进行告示。
可是,这样的公示催告的公示力并不充分,让现持票人即第三人获知这一告示并非易事。
另一方面,要求一般民众尽到积极的注意义务,对有无公示催告一一查询。
毫无疑问,这种近乎苛刻的要求既不实际也无可能。
所以,尽管说我国的公示催告程序给予了第三人权利申报的机会,但是公示催告明显缺乏公示力,因此刻意要求让第三人关注公示催告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为了确保法律制度的一贯性和稳定性,我国的《票据法》在采纳大陆法系公示催告制度的同时,又吸纳了英美法系的请求付款诉讼制度。
该条在广泛地汲取和借鉴先进GJ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将公示催告制度和请求付款诉讼规定于其中,展现了一种全新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者求全补缺的积极姿态。
可是,由于该款对请求付款诉讼的具体操作程序,例如诉讼主体、法院管辖、担保提供等重要内容均未有任何涉及,这些缺失会给失票人提起诉讼带来一系列的障碍。
以下,本文就我国的请求付款诉讼制度特点和不足进行分析和评论。
并结合最高RM法院的司法解释逐一进行探讨。
二、英美法中的请求付款诉讼与大陆法系的除权判决迥然不同的是,在英美法中,有价证券丧失后不采取直接宣告其无效的消极办法,失票人只要向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就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那么,即使将来出现了善意第三人请求付款情况,债务人向第三人付款支付后,仍可凭失票人提供的担保再向失票人提出补偿,这样就能有效幸免重复付款的发生。
销售货款结算方式的简单介绍

销售货款结算方式的简单介绍1.销售回款的几种结算方式现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结算、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证2.各结算方式的分别描述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结算方式,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它们的基本规定和会计处理不尽相同,下面分别述之。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银行汇票是我国多年来票据实践的经验总结,它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属于银行票据,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出票银行,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商业汇票和支票,具有较高的信誉,为了方便申请人的使用,银行汇票还专门设置了实际结算金额栏,在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出票金额以内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银行汇票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是方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满足其异地采购活动等需要而创设的一种支付结算工具。
其票样如图2-1所示,银行进账单如图2-2所示。
图2-1银行汇票图2-2进账单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①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一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以请求出票银行付款。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或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但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
②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何理解和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是要通过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债权⼈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保护票据债务⼈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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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案当前,什么纠纷属于票据纠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这是需要⾸先解决的问题。
《规定》第⼀条即明确规定了何为票据纠纷。
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因⾏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
当事⼈因此类纠纷⽽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条件的,⼈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最⾼⼈民法院在前不久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中确定票据纠纷的案由时,以此为基点,确定了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七种案由。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向票据债务⼈请求⽀付票据⾦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享有的第⼀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实现之⽇亦即追索权消灭之时;追索权是持票⼈享有的第⼆顺序权利,惟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使。
因此,持票⼈不先⾏使付款请求权⽽先⾏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民法院⼀般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条第⼆款和《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
付款是付款⼈按照票据⽂义⽀付票据所载⾦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为。
汇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般是持票⼈与承兑⼈或者付款⼈,本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般是持票⼈与出票⼈,⽀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般是持票⼈与办理⽀票存款业务的银⾏。
票据案件法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票据交易的日益频繁,票据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票据纠纷案为例,对票据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票据纠纷案,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票款,甲公司遂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票据是否有效成立?2. 票据权利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3.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四、法律分析(一)票据是否有效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1条规定,票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和承兑人真实存在;票据的记载事项真实、完整;票据的格式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符合上述条件,故票据有效成立。
(二)票据权利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票据权利人是指持票人。
在本案中,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故甲公司为票据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3条规定,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包括取得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等。
因此,甲公司作为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
(三)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支付票据金额;承担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承担因拒绝付款产生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票款,已构成迟延付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 支付票据金额100万元;2. 承担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3. 承担因拒绝付款产生的赔偿金。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作为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
法律_票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被告:王某(以下简称“王某”)案由:票据纠纷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
在贷款过程中,王某提交了一张由其本人签发的汇票,作为贷款的担保。
该汇票的面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王某本人。
同年5月,王某未能按时归还贷款,银行遂向王某催收。
王某表示无力偿还贷款,并提出可以转让该汇票作为还款。
银行同意接受汇票作为还款方式。
2019年6月,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持有该汇票。
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李某。
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
2019年7月,银行在办理汇票贴现时,发现该汇票存在瑕疵,即王某在签发汇票时未填写完整的收款人信息。
银行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拒绝接受该汇票。
张某、李某得知此事后,均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王某在签发汇票时未填写完整的收款人信息,是否构成欺诈?2. 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3. 银行接受李某持有的汇票,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四、法院判决1. 关于王某未填写完整收款人信息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收款人应当填写完整。
王某在签发汇票时未填写完整的收款人信息,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构成欺诈。
2. 关于张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在取得汇票时,并未对王某的欺诈行为知情,且支付了对价,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3. 关于银行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法院认为,银行在办理汇票贴现时,并未发现汇票存在瑕疵,且在取得汇票时支付了对价,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赔偿张某、李某因汇票瑕疵所遭受的损失;2. 王某向张某、李某支付相应的利息;3. 银行有权接受李某持有的汇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纠纷、善意取得等多个法律问题。
票据追索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案由:票据纠纷二、案件事实2018年5月,XX公司因采购原材料,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供应商向XX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为原告XX银行。
该汇票于2018年10月到期,XX公司未能按照汇票约定向供应商支付票款。
2018年11月,供应商持汇票向XX银行提示付款,XX银行因XX公司未能足额支付票款,拒绝付款。
随后,供应商将XX公司和XX银行诉至法院,要求XX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XX公司辩称,其已将汇票转让给供应商,但供应商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XX公司不应对汇票款项承担责任。
XX银行则认为,其已按照汇票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因XX公司未能足额支付票款,导致其无法付款,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付款。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之日起三日内付款。
”第六十条规定:“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未按照约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本案中,XX公司未能按照汇票约定向供应商支付票款,导致XX银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故XX公司应对本案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请求其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
”XX银行作为承兑银行,有权向XX公司行使追索权,请求其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XX银行汇票金额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追索权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要点:1.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汇票到期;(2)持票人未按照约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无力付款。
2.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前手追索。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同年6月,李四向张三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并承诺在支票到期后支付货款。
同年7月,张三将支票交给王五代为保管。
2019年8月,王五发现支票上的金额被恶意涂改为50万元。
王五立即联系李四,要求其解释情况。
李四承认自己曾将支票金额涂改为50万元,但表示是为了帮张三垫付其他款项。
王五遂将此事告知张三,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2. 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张三要求法院判决:(1)李四返还张三人民币10万元;(2)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证据(1)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2)李四开具的支票;(3)王五的证言;(4)张三与李四的通话录音。
3. 法院审理(1)关于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准确。
伪造、变造票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支票上恶意涂改金额,已构成票据欺诈。
(2)关于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持票人、背书人、贴现人、转贴现人、再贴现人等,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五作为支票的保管人,在收到张三的委托后,有义务妥善保管支票。
但王五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支票被恶意涂改,因此王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票据被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法律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因一笔100万元的货款发生纠纷。
A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期限为6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万元。
汇票到期后,B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票款。
A公司遂向B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票款及相应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A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2. 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 A公司如何行使和保全其票据权利。
三、案件分析(一)A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汇票记载的事项签发汇票。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收款人B公司、付款人、付款期限、金额等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因此,A公司作为出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二)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付款人应当依照汇票记载的事项支付票款。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后未能按期支付票款,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
因此,B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三)A公司如何行使和保全其票据权利1. 行使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款。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持票人,可以依法向B公司请求支付票款。
2. 保全票据权利(1)及时行使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应当及时行使票据权利。
在本案中,A公司应在汇票到期后及时向B公司主张票据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票据权利。
(2)妥善保管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
在本案中,A公司应妥善保管汇票,避免因票据遗失、损毁等原因导致票据权利丧失。
(3)依法行使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依法进行。
在本案中,A公司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依法进行,如向B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浙高法民二[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浙高法民二(2013)15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业务庭(含金融审判业务庭):现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参考。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2013年12月31日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1.如何界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是指票据被盜、遗失、灭失等非因持票人意志丧失票据占有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一般情况下,下列主体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一)经过背书转让的最后一位被背书人;(二)以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三)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收款人;(四)已履行了票据义务持有票据的被追索人;(五)委托收款的背书人;(六)票据质权人;(七)已经完成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但是在交付收款人之前丧失票据的出票人;(八)已经付款,但未在票据上记载“收讫”字样并签名,收回票据后丧失票据的付款人;(九)其他非因自己意志丧失可转让票据、且无法确定票据下落的主体。
需要指出的是,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于票据上完成法律所规定的票面记载后未交付前发生票据丧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申请后,应首先审查该票据是否确未交付,已经交付的,不应予以受理。
对于票据最后合法持票人因本人的意志丧失对票据占有或者非因其本人意志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但能够确定票据下落的情形,如被欺诈,胁迫而丧失票据占有,且知道票据的下落的;或者因免除票据债务人债务,撕毀票据导致票据灭失的;一般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农行票据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业务在商业银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农行票据案件频发,给银行、企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对农行票据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农行票据案件概述农行票据案件是指涉及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的各类票据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票据欺诈案件:指当事人利用虚假票据进行骗取财物等违法行为。
2. 票据纠纷案件:指因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票据到期付款、贴现、转让等环节发生的纠纷。
3. 票据保管案件:指因票据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或纠纷。
二、农行票据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一)票据欺诈案件的法律问题1. 票据欺诈的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票据欺诈是指以虚假票据或者使用虚假票据的手段,骗取财物或者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票据欺诈的法律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2)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欺诈行为造成了损失。
2. 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包括:(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欺诈人的损失;(2)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承担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票据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1.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1)出票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2)收款人:享有票据权利,包括票据到期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3)承兑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4)付款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
2. 票据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票据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包括:(1)协商解决: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2)调解解决: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3)仲裁解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4)诉讼解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票据案件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100万元人民币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载明付款银行为C银行。
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
D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持汇票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C银行以A 公司未在汇票到期日前向其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
E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银行支付汇票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其已向B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B公司未将货物交付,故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二、法律分析(一)票据权利与义务1. 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依法享有的取得票据金额的权利。
在本案中,E公司作为汇票的最后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
2. 票据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法承担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在本案中,C银行作为付款人,承担票据义务。
(二)票据行为1. 出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票行为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票据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已依法签发票据,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
2. 背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背书行为是指持票人依法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本案中,B公司、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均依法行使了背书行为。
(三)票据责任1. 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应当在票据到期时支付票据金额。
在本案中,C银行作为付款人,未在汇票到期时支付票据金额,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C银行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权依法行使抗辩权。
票据纠纷标准协议书 票据保证纠纷

票据纠纷协议书票据保证纠纷一、背景和目的本协议书旨在对涉及票据纠纷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和规定,以和解、解决和防止潜在的票据保证纠纷。
签订本协议的各方应本着诚信、公平和合作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并加强双方合作,维护双方的权益。
二、基本条款1.票据保证的定义:指票据承兑人或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行为。
2.争议解决原则:本协议下的争议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各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解决方案1.双方保证了有效的合同履行,均按照约定支付票据,并承担连带责任。
如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履行连带责任。
2.如一方对票据进行背书转让,在背书时应明确票据背书的性质,并获得被背书人的书面同意。
如背书违反约定或未经书面同意,背书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出现票据被拒绝承兑的情况,票据持有人应立即通知背书人,并提供相关证据。
背书人应立即采取适当的行动,以保护持票人的权益。
4.如一方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导致票据纠纷的发生,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5.双方同意尽最大努力履行合同义务,并在履行过程中及时相互沟通和协商,积极解决任何可能导致票据纠纷的问题。
四、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对于本协议书所载的一切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保密,并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相关方透露信息: 1. 双方在信息披露前已经得到双方书面同意。
2. 根据法律或法院的要求,必须向相关方透露信息。
3. 双方在进行法律程序或争议解决时,需要向律师、专业顾问等提供信息。
五、生效和解除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可通过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进行修改,或者在争议解决后解除。
解除本协议不影响已经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六、其他条款1.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的法律。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双方书面形式进行。
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应当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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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纠纷如何解决摘要:票据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纠纷是难免的。
有票据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也有一些客观上存在的原因。
票据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有: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持票人不按《票据法》的规定使用票据、出票人在得到对价后不支付票款,能拖则拖等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如:国家因宏观调控的需要紧缩银根,承兑人付款困难、国家汇率下调,使付款人原先支付外汇的计划落空,无法按时支付外汇等。
票据纠纷如何解决?票据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解决票据纠纷,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信用秩序,可以保护有关当事人的资金安全。
解决票据纠纷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种:一是由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来解决纠纷;二是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三是由仲裁机关仲裁,四是诉诸法律,由法院进行审理以解决纠纷。
当事人自行协商是指由票据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解决纠纷的方法。
票据的当事人虽然都有各自的经济利益,但大多数当事人之间都有比较长久的合作历史,关系密切,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说谁也离不开谁,是一种互惠互利、相互促进的关系。
因此,他们之间发生的票据纠纷一般是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自行协商加以解决的。
自行协商解决票据纠纷是国家法律所提倡的办法,要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的票据纠纷是通过票据当事人相互协商而得以解决的,通过仲裁机关或诉诸法律的毕竟只是少数。
它有以下两个特点:一、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纠纷;二、有利于双方的团结,便于协议的执行,有利于以后的继续合作。
自行协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行协商要坚持自愿,达成的协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票据纠纷的有关各方在协商中的互谅互让要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为前提。
二、票据的当事人要在平等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达成的协议要合理。
因为票据各当事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不论是银行、大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债务人都不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债权人也不能以债主自居,提出不公平的让债务人难以接受的条件。
票据纠纷的行政调解就是行政领导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原先签订的有关合同内容,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谅解中达成协议而获得解决的一种处理票据纠纷的重要方式。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票据纠纷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和当事人的相互协作,有利于票据双方当事人执行协议。
实际上,行政调解只是调解方式的一种,此外还仲裁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应遵循的原则是: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人在调解时要尊重事实、遵守法律,并参照有关的票据条款,解决好纠纷,使争议双方自觉自愿的达成协议。
二、充分自愿协商的原则。
调解人应当对票据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而不能用压服的方法,要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协商达成协议,同时还要注意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要根据政策和法律办事,另一方面,要在不违背政策和法律的情况下,考虑票据业务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
四、调解人员必须具备职业道德的原则。
在调解过程中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徇私舞弊,否则,只能引起当事人的反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行政调解应由有关的行政领导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主持,同被调解的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一定行政性质的上下级隶属关系。
票据纠纷经行政领导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要采用书面形式,写成调解书,作为解决纠纷的根据。
双方应在调解书上签名、盖章,调解部门也要在调解书上盖章。
行政调解书一般不能作为司法执行的根据,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反悔,还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解决纠纷。
行政调解不是票据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有关各方当事人到底以什么方式解决纠纷,完全可以自由选择,行政领导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干预。
如果票据的有关各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则不应当强行采用行政调解方式。
仲裁是指票据有关各方当事人在发生票据纠纷协商不成,调解又达不成协议时,由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的特点:一、仲裁虽然具有明显的司法性质,但与诉讼有重大区别,仲裁机关并无强制执行权,对于仲裁机关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如当事人不主动履行,仲裁机关也无权强制执行,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仲裁作为解决票据纠纷的一种方式,具有手续简便、程序简单、方法灵活、处理及时的特点。
仲裁的程序:发生票据纠纷需要以仲裁方式来解决的,首先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并需符合一定条件,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如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对票据纠纷进行的仲裁原则上应当开庭进行,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如有和解协议的,既可以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但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如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主,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受理法院予以执行。
法律诉讼是法院对票据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以解决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票据纠纷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一种,由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同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
票据纠纷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票据法》规定(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因此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一般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但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五、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接受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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