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申请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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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

申请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行为,进一步提高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当年度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申请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内容

1、审核企业提供的抵免税额资料是否完整;

2、审核企业的抵免税额政策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3、审核其它与申请抵免税事项相关的内容;

4、审核税收抵免的税款金额的准确性。

三、鉴证要点

1、审核税收抵免的项目和内容。此项税收抵免政策为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对申请税收抵免的企业提供的各类资料、生产经营能力、产品结构、设备购置及实际使用情况、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等,以税法规定为依据,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2、审核税收抵免的资料。即对专用设备符合相关目录的认定证明、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及发票、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提出合规性审核意见。

3、对申请抵免的税款进行准确性审核。即对税收抵免的税款计算方法、计算结果等,提出准确性审核意见。

4、审核时应注意的特别事项:

(1)注意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说明,设备投入使用时间与取得发票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专项说明。

(2)注意有无专用设备的认定证明,设备应为《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3)注意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4)注意审核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合同价款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专用设备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5)注意审核专用设备权属变动情况说明。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为转让专用设备的受让方时应纳税额的抵免:即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鉴证报告样本

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

(委托单位名称):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年度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专用设备符合相关目录规定的参数指标要求的证明以及与该项审核相关的证据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我们的责任是对与该项审核相关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的审核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第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申请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鉴证业务指导意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贵公司20××年度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元,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为××元;购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元,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为××元;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元,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为××元。合计可抵免应纳税额为××元,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足抵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1:鉴证报告说明

附件2:专用设备投资明细

附件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我们在了解和评价贵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以贵公司申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为基础,于20××年××月××日至××月××日对贵公司申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对购买的专用设备实物进行了部分抽查。同时,我们对贵公司所适用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进行了分析,主要审核情况说明如下: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第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购置专用设备的资金来源及核算方式

贵公司为××生产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为××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

贵公司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如何核算。

贵公司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金额是否包括按有关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贵公司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资金来源,有无取得财政拨款资金。

贵公司本年申请抵免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年度购进,××年度实际使用,本年内专用设备有无发生转让、出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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