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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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招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进行的招标(本办法中特指:邀请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标审批制度,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公司设立招标评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有关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决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公司各类招标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司各项招投标活动。

公司综合办公室承担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委员会各项具体业务的召集、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招标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二)提出招标申请(见附件1),报组织招标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

(三)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四)负责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等工作;

(五)向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或《招标初评汇总表》(附件2);

(六)根据委员会审定及委员会主任批准的定标结果,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中标通知书;

(七)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八)负责本部门中标合同的执行和检查;

(九)负责对本部门招标工作数据的汇总分析。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一)建设工程项目:

1.工程土建、安装分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设备材料、工程机具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建设项目的勘察、调试、保产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4.物流、保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或改造项目比照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要求执行;

(三)研发装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脑耗材、图纸等,釆购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日常维修、物业、建筑装饰装修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临时性的大宗釆购,计划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办公用品、办公家具、汽车年釆购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

(七)员工保险等。

第七条凡在上述第六条所列招标范围之外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由各釆购部门采取议标的方式操作(原则上不少于3家),议标过程参照招标流程执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釆取定向议标方式操作,议标过程参照招标流程执行:(一)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或分供商名单少于三家或实际供货商只有三家以下或延续已有合同执行或与原合同谈补充价格相同前提下追加标的物的釆购活动,可釆取定向议标方式;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

(三)对于上级单位有要求需要从集团内部单位采购的项目,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应邀请两家以上集团内部单位参与招标或议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招标釆购部门分工:

(一)釆购部负责工程设备材料、研发装备、计算机、打印机、图纸、电脑耗材等物资的采购;

(二)设计管理部负责项目设计分包的采购;

(三)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保险服务的采购;

(四)物流部负责项目物流服务的采购;

(五)工程服务部负责项目调试服务、保产服务的采购;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各类保险服务的采购;

(七)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办公家具、车辆等的采购;

(八)党群工作及法律事务部负责日常维修,物业等服务或产品的采购;

(九)纪检监察部、审计部负责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工程服务部、物流部、采购部、项目管理部应根据各自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具体的采购和分包流程进行规定。

第四章招标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招标申请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由负责招标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包括招标项目内容、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或定向议标)、拟邀请投标单位、标段划分、招标工作组成员等,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放

招标文件由招标部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必须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技术部分可由有关设计部门协助编写并签字确认,商务部分由负责招标部门或由费控部门协助编写并签字确认。招标文件经部门领导、公司主管领导逐级签字审批后,方可对外发放。

需要设置标底的招标,由费控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标底,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投标人的确定

(一)由招标部门根据公司技术导则及项目具体技术、商务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将其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单,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应选择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厂商参与投标。

(二)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状况,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与公司合作履约情况,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重要招标项目新入围厂商,招标部门、审计、纪检监察或法务部门应联合对其工厂或项目工地进行考察,对其是否作为合格供应商的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发标

招标文件可以釆用电子邮件、传真件或文本的方式发放。对外发放招标文件由招标部门专人负责,做好发放记录。标书费用、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开标前由财务部负责收取。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五条开标

招标项目开标由公司负责招标部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举行开标会议时,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拆封技术标,验证投标资格、记录。商务标不拆封,由招标部门负责人负责接收。

第十六条评标

评标分为审标、评标、定标三个步骤。

(一)审标

审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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