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科学、合理。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机构,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组建,并对其评标活动负责。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定。

第三章评标活动原则第七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

第八条评标活动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评标活动保密第十条评标活动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或擅自复制。

第十二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销毁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保留必要的存档备查。

第五章评标活动监督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确保评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评标专家条件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进行。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二)具有与所评标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和经济水平;(三)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推理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四)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严禁私下交流、泄密、接受请托等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进行评标前,应当全面阅读招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对于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多的信息,必须向招标人咨询并得到解答。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评审、严谨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分,不得从个人立场或利益出发进行评价。

评分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当开展充分讨论,确保评分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后确定,并在评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

评标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更改。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应当充分考虑专业领域分布、经验水平、地区分布等因素,经组织者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评标专家库管理应当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动态调整。

评标专家库应当定期清理、更换不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

第十条、对参与评标的专家按照工作量和质量给予适当报酬,以激励评标专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组织者有权取消其评标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同时废止。

开店合作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鉴于甲方拥有(品牌名称)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及销售经验,乙方在市场销售上具有较强的渠道和资源优势,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上),届时自动终止。

评标管理办法

评标管理办法

孝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办法孝建设规(〔2009〕5号)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孝感市境内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邀请招标参照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市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二、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招标人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工程专业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并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一名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评标活动的进行,并负责评标报告的编写。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认真审核投标文件内容和资料,全面评审投标文件;(二)根据招标文件内容否决不合格投标文件或界定废标;(三)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四)建议是否重新招标;(五)完成书面评标报告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水平,保证评标工作的科学、公正和公平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是指根据相关资质和条件,具备评审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具备一定条件和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组织架构,为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人员保障。

第五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应遵守法律法规,保守评标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六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选拔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学历;(二)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相关资质;(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五)能够根据评标标准和要求,科学、准确地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选拔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申请、资格初审、资格审核、考试、面试等环节。

第九条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注重多元化,兼顾人才的专业性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评标专家选拔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评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能力提升,使评标专家保持专业素养和水平。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评标专家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对评标专家的业绩进行记录和归档,作为专家评价和选拔的依据。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标准进行,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第十六条评标工作应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确定评审委员会和评标组成员。

第十七条评标工作应建立健全投标文件的审查和确认机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监督)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保密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评标办法的选用)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评标定标工作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评标程序)评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作出清标工作安排,以及对暗标进行编号。

3.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计委令第2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粤建管字〔2001〕39号)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的,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评标专家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管理;(五)负责专家培训、交流;(六)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七)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八)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的产生可以采用单位推荐、本人自荐(自愿申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邀请等方式,专家填写《东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报表》后,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经批准的评标专家每两年审核一次;对年审不合格的,解除专家资格。

专家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申请解除专家资格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三)熟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招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进行的招标(本办法中特指:邀请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标审批制度,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招标评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有关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决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参预公司各类招标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司各项招投标活动。

公司综合办公室承担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委员会各项具体业务的召集、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招标部门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二) 提出招标申请(见附件 1),报组织招标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三) 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四)负责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等工作;(五)向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或者《招标初评汇总表》 (附件 2 );(六)根据委员会审定及委员会主任批准的定标结果,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中标通知书;(七)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八)负责本部门中标合同的执行和检查;(九)负责对本部门招标工作数据的汇总分析。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要求第六条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一)建设工程项目:1.工程土建、安装分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2.设备材料、工程机具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 万元以上的项目;3.建设项目的勘察、调试、保产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4.物流、保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及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评标职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维护机制,确保评标专家的质量和数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评标专家注册、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注册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无犯罪记录;(四)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思维和判断能力。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向评标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一)个人身份证明;(二)个人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三)个人近期照片;(四)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五)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第八条评标机构应将评标专家注册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第九条评标专家注册成功后,可作为评标专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报酬。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一)评标专家信息的录入、更新和存储;(二)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三)评标专家的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信息,并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评标机构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其专业知识和评标能力。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可以继续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实施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六条评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范围和标准,并将其告知评标专家。

评标管理暂行规定

评标管理暂行规定

评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招投标项目评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招标方、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招标项目的评标过程。

第三条招标项目评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负责人在评标前准备好《招标文件》、《评委及特邀监督员签到表》、《评审委员会监督员须知》、《评审委员会评委须知》等资料。

采用电脑评标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将投标人名单、评标办法等输入评标系统。

(二)评委及监督员在《评委及特邀监督员签到表》上签到。

(三)监督员宣读《评审委员会评委须知》并统一保管评委通讯工具。

监督员在《评审委员会监督员须知》上签字,评委在《评审委员会评委须知》上签字。

(四)项目负责人介绍各专家评委及监督员。

(五)评审委员会推举项目评委会主任(组长)。

(六)项目负责人介绍本项目前期准备的有关情况及相关内容。

(七)项目负责人将开标记录、投标文件等资料分发给各评委,进行初审。

进行公证的项目,由公证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初审后填写初审表,交工作人员汇总并由所有评委签字确认。

(八)项目负责人将初审情况向评委通报。

(九)评委对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评。

(十)评委会对投标人进行现场质询、答疑(如有必要)。

(十一)评委独立进行评审,项目负责人对各评委详评打分及经济分进行汇总,评委会全体成员及监督员签字确认。

(十二)项目负责人将各投标人得分汇总后的排名情况向评委会通报。

(十三)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的,评委会从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开始评审,直至选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

评委会不再对所有投标文件同时进行初审及详评。

(十四)评委会撰写评审纪要(可由工作人员代笔),项目负责人负责打印。

评审纪要是评委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委会全体成员及监督员均须在评审纪要上签字。

(十五)监督员应完整填写《招投标项目监督意见书》,交市招管办督查处。

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管理,规范评标定标行为,确保评标定标公正、公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各类招标工程中的评标活动。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组织及职责第三条由招标委员会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过程中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对于进平台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一)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三)评标专家的确定,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条对于不进平台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评标专家库内按照专业随机抽取,但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2人。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因评标专家库没有相应专业库,或者评标专家库现有专家难以胜任该项评标工作的,可以直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标。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组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电子评标的,技术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商务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人以上单数;(二)采用纸质方式评标的,技术标评标委员会和商务标评标委员会均为5人以上单数。

招标人可以各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服务和货物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可以委派一名代表。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计委令第2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粤建管字〔2001〕39号)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的,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评标专家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管理;(五)负责专家培训、交流;(六)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七)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八)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的产生可以采用单位推荐、本人自荐(自愿申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邀请等方式,专家填写《东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报表》后,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经批准的评标专家每两年审核一次;对年审不合格的,解除专家资格。

专家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申请解除专家资格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三)熟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

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评标定标行为,确保评标定标公正、公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定标含义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指招标单位或者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招标过程中,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及确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第四条 评标定标原则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当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评标定标依据(一)招标文件;(二)开标前会议记要;(三)评标定标办法及细则;(四)标底;(五)投标文件;(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 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为具体管理机构。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招标评标、定标组织机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及细则;(二)审定标底;(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四)裁决评标、定标分歧;(五)鉴证中标通知;(六)处罚违反评标、定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评标定标组织机构第七条 评标定标组织机构的含义评标定标组织机构是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设立的负责某一招标工程评标定标的暂时组织。

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情况、结构类型设立评标定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定标工作小组。

第八条 评标定标组织机构职责(一)根据评标定标依据,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二)确定中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

第九条 评标定标组织机构评委组成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将建设单位具备条件(专业对口的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同时置于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委。

评委应当分别按正式评委和豫备评委抽取。

正式评委的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增加:(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合肥市招管办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招管办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招管办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经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聘请,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咨询和评标业务的专家所组成的人才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五条市招管办负责组建和管理评标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三)对评标专家定期组织资质复审和考核;(四)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六条根据专家资历和水平,评标专家库分为咨询顾问专家库、资深专家库、普通专家库。

其中咨询顾问专家库聘请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的专家学者,用于重大、复杂项目的顾问咨询;资深专家库成员为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专家,用于重大、特殊项目的招标评审;普通专家库用于一般项目的评审。

第七条评标专家库按照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涵盖的招标项目类别进行专业分类。

第八条评标专家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招管办审核后确定。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对于专家人数较少的专业,可以采取主动联系、上门征集的方式,以保证正常招标评审需要。

第九条市招管办建立与其他地区、部门专家库共享机制,有效扩充专家库资源.第十条评标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所从事行业业务,并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 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知识,能胜任评审工作;(四) 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市招管办的监督管理;(五) 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评标工作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部门统一组织建立与管理,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工作小组提名并经部门确认,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调配。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不得有利益冲突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保持持续更新,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六条评标工作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

第八条评标工作应保持评标结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专家库应由部门统一建立与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1、评标专家库应包含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专业特长等;2、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剔除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补充符合条件的人员;3、评标专家库应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并标明专家的专业特长,以便调配时能与评标项目相匹配;4、评标专家应在入库之前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保证评标行为的独立、公正、客观;5、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保持机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调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评标、专家工作小组通过评审专家库,提名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评标、专家工作小组应向部门提交评标专家名单,并写明评标项目、评标时间等具体信息;3、部门根据评标项目的需要,审批评标专家名单,并进行调配;4、评标专家应按照调配通知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拒绝。

......第三章评标工作纪律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遵守以下评标工作纪律:1、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进行评标,不得随意改变评标标准;2、评标专家应认真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3、评标专家应保护评标内容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4、评标专家不得参与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评标项目;5、评标专家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7.03•【文号】•【施行日期】199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1日)废止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一章招标第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委托书;(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四)标的品目表;(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六)定标程序;(七)代理费用。

第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四条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开标地点和时间;(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招标投标]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五条(保密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评标办法的选用)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评标定标工作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评标程序)评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作出清标工作安排,以及对暗标进行编号。

3.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4.清标。

5.初步评审。

6.详细评审。

7.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8.评标委员会解散。

第二章评标准备第八条(招标控制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设立招标控制价。

有关招标控制价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鲁建发[2006]25号)。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发布后10日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

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九条(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由招标人组建。

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同一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国有投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招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进行的招标(本办法中特指:邀请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标审批制度,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招标评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有关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决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公司各类招标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司各项招投标活动。

公司综合办公室承担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委员会各项具体业务的召集、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招标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二)提出招标申请(见附件1),报组织招标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三)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四)负责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等工作;(五)向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或《招标初评汇总表》(附件2);(六)根据委员会审定及委员会主任批准的定标结果,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中标通知书;(七)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八)负责本部门中标合同的执行和检查;(九)负责对本部门招标工作数据的汇总分析。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要求第六条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一)建设工程项目:1.工程土建、安装分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2.设备材料、工程机具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3.建设项目的勘察、调试、保产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4.物流、保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或改造项目比照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要求执行;(三)研发装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脑耗材、图纸等,釆购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四)日常维修、物业、建筑装饰装修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五)临时性的大宗釆购,计划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办公用品、办公家具、汽车年釆购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七)员工保险等。

第七条凡在上述第六条所列招标范围之外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由各釆购部门采取议标的方式操作(原则上不少于3家),议标过程参照招标流程执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釆取定向议标方式操作,议标过程参照招标流程执行:(一)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或分供商名单少于三家或实际供货商只有三家以下或延续已有合同执行或与原合同谈补充价格相同前提下追加标的物的釆购活动,可釆取定向议标方式;(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三)对于上级单位有要求需要从集团内部单位采购的项目,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执行。

有条件的应邀请两家以上集团内部单位参与招标或议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招标釆购部门分工:(一)釆购部负责工程设备材料、研发装备、计算机、打印机、图纸、电脑耗材等物资的采购;(二)设计管理部负责项目设计分包的采购;(三)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保险服务的采购;(四)物流部负责项目物流服务的采购;(五)工程服务部负责项目调试服务、保产服务的采购;(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各类保险服务的采购;(七)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办公家具、车辆等的采购;(八)党群工作及法律事务部负责日常维修,物业等服务或产品的采购;(九)纪检监察部、审计部负责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工程服务部、物流部、采购部、项目管理部应根据各自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具体的采购和分包流程进行规定。

第四章招标前期工作管理第十一条招标申请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由负责招标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包括招标项目内容、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或定向议标)、拟邀请投标单位、标段划分、招标工作组成员等,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放招标文件由招标部门组织编制。

招标文件必须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技术部分可由有关设计部门协助编写并签字确认,商务部分由负责招标部门或由费控部门协助编写并签字确认。

招标文件经部门领导、公司主管领导逐级签字审批后,方可对外发放。

需要设置标底的招标,由费控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标底,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

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投标人的确定(一)由招标部门根据公司技术导则及项目具体技术、商务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将其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单,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应选择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厂商参与投标。

(二)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状况,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与公司合作履约情况,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重要招标项目新入围厂商,招标部门、审计、纪检监察或法务部门应联合对其工厂或项目工地进行考察,对其是否作为合格供应商的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发标招标文件可以釆用电子邮件、传真件或文本的方式发放。

对外发放招标文件由招标部门专人负责,做好发放记录。

标书费用、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开标前由财务部负责收取。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十五条开标招标项目开标由公司负责招标部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举行开标会议时,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拆封技术标,验证投标资格、记录。

商务标不拆封,由招标部门负责人负责接收。

第十六条评标评标分为审标、评标、定标三个步骤。

(一)审标审标原则:1.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2.投标文件的签署是否合法;3.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4.在审标过程中,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

澄清和说明要做书面记录。

澄清和说明时不得修改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评标1.评标在开标后立即进行。

评标由评标工作组负责进行。

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各自独立评标。

所有招标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竞争和阶段性保密原则,严禁透露公司内部与招标有关的信息。

2.技术标程序工程设备和材料釆购技术评标小组由项目设计经理、专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釆购经理、采购工程师组成,由釆购经理担任组长,技术评标人员不得少于3人。

工程分包技术评标小组由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业务主管等组成,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技术评标人员不得少于3人。

技术评标小组组长收到技术标后,组织进行技术评审。

如有必要,协调安排投标人和技术评标小组进行技术标澄清,并记录技术澄清纪要。

如果技术澄清需要投标人做技术上的变化和修正,应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向招标部门递交修正后的技术标或技术文件,同时密封递交对应技术修正的商务报价。

技术评标小组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澄清和谈判进行合格性评定,确定投标人技术标是否合格并经技术评标小组组长最终确认。

技术评标小组需对投标厂商能力、产品符合性等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并小组每位成员对评价结论书面签字确认。

凡通过技术标的投标人进入商务评标程序。

3.商务标程序商务评标由招标部门负责人组织招标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商务标的开标、评标等活动由招标部门负责人主持。

商务标一般不釆取公开唱标方式。

由商务组评标人员统一启封密封的商务标书,按照报价情况,书面评分和对投标人排序。

是否需投标人多次报价,由商务评标小组决定。

当出现评审意见不统一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初步确定投标人排序。

由商务评标小组与排名第一的投标候选人进行最终价格谈判,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确定其为中标候选人。

如果未达成一致,则与排名第二的投标候选人谈判,直至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定标招标部门根据评标结果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填写《招标初评汇总表》,上报公司委员会评审。

委员会根据招标部门提出的《招标初评汇总表》及所附评标报告,评审确定中标人,向委员会主任提交《评标审查意见汇总表》(附件3 ),报请批准后定标。

招标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第六章合同洽谈、签订第十七条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1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洽谈和书面合同的签订工作。

合同洽谈应按招标项目及范围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洽谈不成的,应由招标部门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重新洽谈并签订合同。

第七章其他第十九条公司所属各经营实体参照本办法进行釆购,并定期向委员会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对从集团所属内部单位定向釆购的,原则上按市场价格在集团内部单位间进行邀请招标或定向议标。

第二一条投标文件正本及招、评标相关材料由招标部门负责按要求进行登记、传递、批办;招标部门应保证招投标材料完整,并转交相关部门存档。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此前公司其他发文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招标申请表2.招标初评汇总表3.评标审查意见汇总表招标申请表2.本表编号方法:部门代号-年份-流水号;3.本表应在拟招标时间前两周提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