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

合集下载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3篇)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更新。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基于法律规定,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船舶优先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运输秩序。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适用于以下海事请求:(1)船长、船员和引航员因执行职务劳动而发生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请求;(2)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损失、损坏、修理、改建、改造、拆解、报废、出售、转让、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3)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4)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利息请求;(5)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6)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其他海事请求。

2. 优先权顺序船舶优先权的顺序如下:(1)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2)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租赁权;(3)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保险权;(4)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维修权;(5)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拍卖权;(6)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报废权;(7)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拆解权;(8)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转让权;(9)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船舶租赁权、船舶保险权、船舶维修权、船舶拍卖权、船舶报废权、船舶拆解权、船舶转让权的债权人请求。

四、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94条

海商法第94条

海商法第94条的内容可能涉及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相关的规定。

要准确理解和解释该条款,需要深入了解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

以下是对海商法第94条的简要概述:海商法第94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相关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当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船舶优先权时,船舶优先权可以对抗任何债权人,包括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对船舶产生的请求权。

此外,船舶留置权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因维修、保养等原因产生的费用应当在债务得到清偿后再继续行驶的情况下,可以扣留船舶,并对债务人进行扣押或者处分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还规定了法律程序和条件等细节问题,例如优先权和留置权的申请和确认、法律责任的承担等。

这些具体问题需要根据海商法的其他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解释和适用。

为了更准确地回答您的问题,我需要了解您所涉及的具体案件或情况。

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帮助,请提供更多信息,我将尽力回答您的问题。

在解释海商法第94条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该条是对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和细节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其次,该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可以对抗任何债权人,但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优先权都享有绝对的优先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优先权顺序和权利的相互影响需要考虑相关法律、合同、担保等因素。

最后,该条规定了法律程序和条件等细节问题,包括优先权的申请和确认、法律责任的承担等。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

总之,海商法第94条是关于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一般规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在解释该条款时,还应注意相关法律、合同、担保等因素的影响,以及法律程序和条件等细节问题的处理。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古老的制度,它源自英国法,并随着英国海事审判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

各国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但从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在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其行使中尚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有关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家地区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吸收国内外优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围绕着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标的及受偿顺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对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疏漏提出了建议。

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首先介绍了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对于争议颇多的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作者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即认为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设定的一种保护特定人并由法律列明的特殊权利。

然后对船舶优先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进行了论述,并且通过一些案例来加以说明和分析。

第二章主要是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做了一些探讨,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构成了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设定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5种船舶优先权,基本上是参照了1993年公约的规定。

和其他主要海运国家对比,是属于规定比较少的。

本章结合国內外立法规定,针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实务中存在的诸如船员工资、沉船打捞费用等问题做了分析。

提出了将打捞沉船费用列入船舶优先权项目等建议。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程序性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存在着四个基本环节,扣押船舶阶段、提起诉讼或仲裁阶段、拍卖船舶阶段和清偿阶段。

本章以中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主,并结合其他国家立法规定和案例,针对其行使的各个阶段进行了分析研究。

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作者:夏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作为海商法中的一项古老制度,船舶优先权对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

本文对船舶优先权行使主体的基本内容和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对于在实践中解决船舶优先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有所帮助。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行使;程序;对物诉讼一、船舶优先权的主体(一)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一般包括国家、船长、船员等船上在编人员、海难救助人员、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受害人等。

船舶优先权人的范围因各国赋予优先权债权项目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根据我国《海商法》可以看出其规定的各个项目中享有优先权的主体应该立足于立法本意来判定。

而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某些特定主体的权利而给予优先权。

所以其他不在这条规定里的请求人都不应受到优先权的保护,而只有法定主体才能主张优先权并且成为原始主体。

(二)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定期租船中,船员,船员工资和船舶维修费等都由船舶出租人负责,他对于船舶具有占有与处分的权利,并且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也不是完全的租赁关系,带有海上货物运输的特征。

航次租船中,由承运人控制、指挥船舶运输,租船人实际处托运人地位,租船合同实际上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只有光船租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租赁关系,光船承租人对船舶有较为完整的控制、指挥权,他应该对在租船期间由船舶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负责。

因此,我国《海商法》沿用了93公约的规定,只承认了光船承租人是船舶优先权义务人。

二、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的程序(一)一般意义上的扣船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要行使船舶优先权,肯定造成扣押船舶的局面。

扣船对于保证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扣押船舶在什么层面上影响优先权的行使却存在不一样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要行使优先权必定要扣船。

此观点是把扣押船舶看作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启动程序,那就必须要求优先权人在主张优先权之前或至少是同时提出扣押船舶才可能行使权利。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2篇)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包括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船舶留置权等。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对于保障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航运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1. 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的一项法定权利;(2)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3)船舶优先权具有追及力,即使船舶发生转让、抵押等权利变动,船舶优先权仍然存在。

2. 法律依据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第22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优先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第23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范围包括: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船舶留置权等;”(3)第24条规定:“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4)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救助报酬救助报酬是指救助人因救助船舶、货物、旅客等所得到的报酬。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救助报酬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2. 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因共同海损所发生的损失,由各方按照损失比例分摊。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共同海损分摊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3. 船员工资船员工资是指船员在船舶营运过程中所获得的报酬。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员工资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4. 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船舶作为债务的担保,对船舶享有的留置权。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舶留置权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1. 提出海事请求海事请求人行使船舶优先权,首先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

2. 依法申请扣押船舶海事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扣押船舶,以保障其优先权的实现。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2篇)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旨在保障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对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是我国关于船舶优先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适用范围、优先受偿顺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体现在合同编和物权编中,其中合同编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物权编对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的救助费用和救助报酬;(2)船舶因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3)船舶载运的货物因火灾、爆炸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4)船舶因救助、打捞、清除污染等原因产生的费用;(5)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对船舶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的例外情况:(1)船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对船舶的权利不享有船舶优先权;(2)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因船舶的营运、管理和使用而发生的债务,不享有船舶优先权。

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1.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计算。

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的,其期限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计算:(1)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2)船舶优先权行使之日;(3)船舶被拍卖、变卖、抵押、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之日。

2.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1)海事请求人应当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提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请求;(2)海事请求人应当提供船舶优先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原因、数额、期限等;(3)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应当依法对船舶优先权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和各国海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贸易的秩序,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产生背景、法律规定、行使条件、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仅限于船舶,不包括其他财产。

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船舶所有权的债权、抵押权等权利。

3. 限制性: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4. 临时性:船舶优先权仅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一旦条件消失,船舶优先权也随之消失。

三、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背景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源于海上贸易的实践。

在海上贸易中,船舶作为运输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的运营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如航行风险、货物损失、船员伤亡等。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立法逐渐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四、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中。

国际公约方面,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国际海事组织船舶抵押权公约》(MOU)等。

国内立法方面,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

2. 优先权种类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船员工资优先权:船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工资、生活费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2)救助报酬优先权:船舶在遭遇救助时,救助方所获得的救助报酬,享有优先受偿权。

(3)共同海损优先权:船舶在遭遇共同海损时,各受益方所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4)货物优先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灭失等,货主所获得的赔偿,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行使条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成立:债权人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船舶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上一项颇具特色的制度,历史悠久,内容丰富,一直以来吸引着许多专家、学者加以研究,使其制度规定和理论系统得以不断完善,并已普遍为世界各国法律所采纳或承认。

但与此同时,鉴于各国法制传统不一,加之专家学者又各持己见,在船舶优先权制度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分歧,如,船舶优先权的属性、范围、效力、行使程序及其产生和消灭等。

其中,笔者以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属性、受偿位序及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关系等问题尤受青睐,因此全文主要围绕这几个问题展开,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船舶优先权的初步界定。

首先探讨了“船舶优先权”的称谓,对比各国法定各色名称,引出我国海商法学界中“留置权”与“优先权”两种对峙观点。

其次进一步分析了船舶优先权的实际内涵,明确下文所要诉述的对象。

第二章探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笔者通过把眼下对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进行罗列分析,探讨船舶优先权究竟是实体性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应当归入担保物权还是属于优先债权。

第三章论述船舶优先权的请求项目和受偿位序,分二节。

第一节是对船舶优先权项目规定的分析,主要通过对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有关船舶优先权项目的不同规定进行比对,归纳出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发展变化,挖掘导致这些变化产生的可能缘由,并以此反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的立法水平。

第二节讨论船舶优先权的受偿位序,又分四个方面,分别为船舶优先权与无担保债权及公益费用债权之间、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之间、担保不同类海事请求的船舶优先权之间以及担保同类海事请求的数个船舶优先权之间的受偿先后比较,总结在确定船舶优先权受偿位序时通常应予考量的因素与原则。

第四章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消灭。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具有很强的程序性特点,所以各国对如何正确行使都明确规定有其方法和条件,也因此产生了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笔者予以一一点明,同时也对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进行了介绍。

第五章研究的是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的争论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的争论

LOGO
2、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也有 所不同。
〔1〕与抵押权和质权的差异。 抵押权和质权——产生的根底是当事人的合意和担保
人的自愿。 船舶优先权——基于国家法律的规定,由法律的直接
规定并强制实施。
抵押权和质权——设立应当公开或公示,让公众知悉。 〔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质权:债权人实际占有质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的争论
目录
LOGO
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二、船舶优先权“程序〞与“实体〞性质之争 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与“担保物权〞之争
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LOGO
• 依据我国 ?海商法 ?第21条 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 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具有随附性
担保物权——具有附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
LOGO
• (4)具有物上代位性 • 担保物权——当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时,并不影响担保 物权的存在。 • 船舶优先权——也带有物上代位的色彩。 • (5)海事优先权符合优先性担保物权的特征。 • 有学者依设定担保时是否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将担保物 权分为优先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 • 优先性担保物权以获得债权的优先受偿为满足,并不要求移 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船舶优先权也不转移船舶的占有,其目 的就是优先受偿。
LOGO
程序性权利说 vs 实体性权利说
•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权利
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 与“担保物权〞之争
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与“担保物权〞之争 LOGO
• 〔一〕优先债权 • 船舶优先权只是一种优先债权,在对人诉
讼的理论下,如果船舶被转手,实那么属 于债务转让;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变更 为新的船舶所有人,债权人对新的船舶所 有人提出船舶优先权的请求,船舶优先权 的义务主体的特定身份仍未改变。——傅 廷中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2篇)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2篇)

第1篇摘要: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船舶的安全与航行秩序。

本文旨在探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分析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及司法实践,以期为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船舶在发生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对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公约优先原则在国际海事法中,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国际公约优先原则。

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我国,若国内法律与国际公约的规定不一致,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2. 国内法律优先原则在国内法律层面,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国内法律优先原则。

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适用国内法律时,应优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司法实践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司法实践优先原则。

司法机关在审理船舶优先权纠纷案件时,应参照以往的相关案例,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

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1. 国际公约适用范围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抵押权:债权人因船舶抵押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2)船舶优先权:债权人因船舶碰撞、船舶救助、船舶油污损害、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等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3)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有人责任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2. 国内法律适用范围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抵押权:债权人因船舶抵押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2)船舶优先权:债权人因船舶碰撞、船舶救助、船舶油污损害、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等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3)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有人责任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2篇)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的特定债务而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各国海事立法的重要内容。

由于船舶的跨国性、流动性以及船舶优先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辖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的特定债务而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仅限于特定的债务,如船舶抵押权、船舶救助费用、船舶损害赔偿等。

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即在船舶拍卖所得中,优先权债权人应优先受偿。

3. 附属性:船舶优先权附属于船舶,随船舶的转让、抵押等行为而转移。

4. 不可分割性:船舶优先权不得分割,即优先权债权人在船舶拍卖所得中应一次性受偿。

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国际立法:船舶优先权的主要国际立法有《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国际船舶抵押权公约》(UNCITRAL)等。

2. 国内立法:各国海事立法都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规定,如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

四、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抵押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 船舶救助费用:船舶救助费用是指救助人在救助船舶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

3. 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损害赔偿是指因船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债权人可对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

4. 船舶保险费用:船舶保险费用是指为保障船舶安全而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1. 国际管辖权:国际立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由船舶登记国、船舶注册地法院、船舶所在地法院等共同行使。

2. 国内管辖权:各国海事立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由船舶登记地法院、船舶所在地法院等行使。

六、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1. 与船舶抵押权的冲突:当船舶存在抵押权时,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可能产生冲突。

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若干学说析

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若干学说析

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若干学说析船舶优先权是指当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等与海事有关的主体破产或清算时,其船舶或其他财产的分配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主要有特殊物权说、担保物权说和准物权说等。

本文将对这三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并探讨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

特殊物权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效力。

在这种学说下,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占有或登记取得该权利,同时也可以通过占有或登记将其转让给他人。

特殊物权说还强调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任何协议。

担保物权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本质上是一种担保物权,即权利人通过提供担保而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这种学说下,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人必须通过合同约定并登记才能取得该权利。

同时,担保物权说还强调船舶优先权的担保性质,认为当债务人破产时,权利人可以就船舶或其他财产优先受偿。

准物权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既不是完全的物权,也不是纯粹的债权,而是一种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混合权利。

在这种学说下,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某种法律事实或行为获得该权利,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准物权说还强调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受偿效力,认为当债务人破产时,权利人可以就船舶或其他财产优先受偿。

特殊物权说、担保物权说和准物权说在学界都有一定的支持者,但每种学说的优点和不足也显而易见。

特殊物权说强调船舶优先权的特殊性和法定性,但未能充分考虑到其担保性质。

担保物权说则过于强调船舶优先权的担保作用,可能忽略了其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

准物权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前两种学说的不足,但也未尽完善,因为准物权的概念本身较为模糊,不易被人们理解与接受。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每种学说都有其独特的优点和不足。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学说。

例如,在处理海事纠纷时,担保物权说可能更加适用,因为其更加强调合同约定和登记手续的完善,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船舶优先权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船舶优先权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船舶优先权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课题研究背景船舶是我国国际贸易与物流运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船舶优先权制度在维护船舶权益,保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船舶优先权制度存在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二、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本次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1. 船舶优先权概述和发展历程分析。

2. 船舶优先权制度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3. 船舶优先权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包括优先权设定、优先权范围、优先权的变更和清除等方面。

4. 探讨如何加强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法律保障,从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立法和加强执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查阅和实际案例的分析,从不同角度对船舶优先权制度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三、研究意义和预期成果本次研究将对我国现行船舶优先权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探讨,在维护船舶权益、提高海事行政管理能力、保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本研究的预期成果包括:1. 对船舶优先权制度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与阐述。

2. 提出完善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建议与方案。

3. 为船舶优先权制度立法和执法提供参考依据。

四、研究计划本次研究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具体计划如下:第一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12月主要任务:对船舶优先权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等内容进行梳理和概述,初步明确本次研究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主要工作:1. 收集船舶优先权相关的法律文献、案例以及学术研究成果等材料。

2. 梳理船舶优先权的基本概念和历史发展过程,明确本次研究的研究内容。

3. 就船舶优先权制度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初步分析。

第二阶段:2023年1月-2023年3月主要任务:深入探讨船舶优先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主要工作:1. 深入分析船舶优先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船舶优先权的设定、范围、变更和清除等方面。

浅论船舶优先权

浅论船舶优先权
因船舶所有权 的转让而灭失。 我国 海商法 》第2 条规定 : “ 9 船舶 优先权 ,除 本法 第 2 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 因之一而消灭 : ( 6 一)具有船舶优先 权的海事请求 ,自优先权产生之 日起 满一年不行使 ; ( 二)船 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 ( 三)船舶灭失 。”另外,我国 海商法> ) 第2 条还规定,船舶转让时 ,船舶优先权 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 6 以公告之 日起满六十 日不行使权利的,船舶优先权即告消灭。 关于船舶优先权 ,笔者认为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其与责 任限制之问的冲突 。船 船舶优先权与 责任 限制共存于海商法之 中。由于限制性债 权中存在着一 些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 加之 ,船 舶价款与 责任基金 的分 配方法又完全不同 ;因此,二 者就有可能发生冲突 。 长期 以来 ,上述 问题似 乎并没有 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现 已出现 的有关船舶优先权的 国际公约 ,尽管注意到了此问题 , 但所规定 的解决办法似乎仍不够科学和全面。根据 目前 的 ( < 里 斯本 草案 > )与 1 3 99 年船 舶优 先权 和抵 押权 国际公 约 》来 看 ,就国际立法的趋 势 ,当船 舶优 先权与责任 限制之 间发生冲
浅论船舶优先权
2 0 9 南京 大 学 法 学 院 王 莹 10 3
【 摘 要】 船舶优先权( R EI S 是海 商法 中 M M E ) A T LN , 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它以法定的形式赋 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 对产生 该海事请 求的船舶以优先受偿之权利 。本文通过对船舶优 先权 的法律性质等 问题的分析 旨在对其作较 为系统全面的阐述。 【 关键词 】 船舶优 先权 法律性质 责任限制
据责任 限制 的有关 , 应 当注意 的是 ,应 当如何解决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 之 间的冲突 ,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 ,在任何情况下都 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 规定 ,这不仅会使船舶优先 权 的法律规 定在 很多情况下都 几乎形同虚设 ,而且使船舶优先 权 制度的立法 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 ,前述 “ 公约冲 突条款 ”所提 出的解决 办法 ,并不是最佳方案。两全齐美的解

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

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

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以下是关于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1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条件及特征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海商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

(一)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受担保的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之外,还获得一项物上请求权,但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不同于受其担保的债仅,也不同于所有权这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随担保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点。

笔者认为,就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海事请求有效存在。

海事请求若尚未产生,则海事请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请求,因而也无所谓清偿。

或海事请求虽已产生,但因清偿、抵销、混同、抛弃等原因而消灭,则海事请求不复存在。

船舶优先权作为从属性的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使海事请求得到清偿,倘有上述的情形,则船舶优先权自然也未产生或虽已产生但已被消灭,当然也就不具备行使的前提条件。

·2、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

当事人之间虽有海事请求存在,但是如果该海事请求尚未届清偿期,则责任人无义务履行,因而不发生海事请求未受清偿之事实,则船舶优先权虽已存在但尚不生行使之效力,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

3、海事请求的责任人未履行债务。

对已届清偿期的特定的海事请求,若责任人已为履行,则海事请求与船舶优先权一同消灭,船舶优先权人自然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只有当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而责任人又不履行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才得以成就。

未履行包括完全未履行,也包括未完全履行,对于后者,权利人仍可就未履行部分依船舶优先权之不可分性,行使船舶优先权。

4、船舶优先权产生并有效存在。

船舶优先权若尚未产生,就不存在所谓行使的问题。

船舶优先权虽已产生,还必须有效存在才谈得上行使。

因此,若船舶优先权因有关的消灭事由已不复存在,则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有效性丧失,海事请求人成为一般的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争议法律适用(2篇)

船舶优先权争议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于特定船舶所拥有的特定权利。

船舶优先权制度起源于英国,现已成为国际海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也受到了高度重视,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规定。

然而,由于船舶优先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实践中,船舶优先权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于特定船舶所拥有的特定权利。

具体而言,船舶优先权包括以下几种:1. 海事赔偿责任优先权: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在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等事故时,对于因事故产生的债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海事赔偿请求权:指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承担赔偿责任。

3. 海事债权优先权: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因船舶债权而产生的权利。

三、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国际海事活动中,船舶优先权争议的法律适用应当优先考虑国际惯例。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当优先考虑国际惯例。

2. 当地法律优先原则:在缺乏国际惯例的情况下,船舶优先权争议的法律适用应当优先考虑当地法律。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可以参照我国法律,也可以参照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船舶优先权争议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尊重我国的公共秩序。

当外国法律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我国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四、船舶优先权争议解决途径1. 民事诉讼:船舶优先权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原则,对争议进行审理。

2. 仲裁:船舶优先权争议当事人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将根据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原则,对争议进行审理。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论文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论文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论文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论文我国《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内容是贿麟性质的'这种辦性质已魏越了传统留置权的概念。

如何分析关于海商法船舶优先权的论文?一、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贿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这一概念,理论界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而探讨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物权之间的受偿顺位问题也必然要首先界定好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探究其与其他船舶物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船舶优先权的英文含义是Maritime Lien,而对Maritime Lien的理解,主要有留置权和优先权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

1.Maritime Lien是海事留置权有少数学者认为,从英文本意上来理解,Maritime Lien是一种海事留置权而并非船舶优先权。

有关MaritimeLien的性质问题应该参照物权法中的留置权来予以解释。

在理论研究上,很多学者并不赞成此种观点,理由是将其理解为一种海事留置权仅仅是考虑到英文字面上的基本含义,却忽略了整个制度的根本属性,因此将Maritime Lien理解为一种留置权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

[1]但根据这一理论学说的基本阐述有以下两点值得吸纳:第一,无论对Maritime Lien做何种解释,各国立法都普遍承认船舶优先权贿法定性,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船舶留置权也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它们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这就明显与船舶抵押权以及其他约定性的担保物权不同。

所以从法律本身的规定上来看,不能把船舶优先权的本质简单地等同于抵押权,也不能完全否认其与留置权之间的相似性。

第二,各个国家对于Maritime Lien的立法都承认它賊优先于船舶抵押权的顺位优先受偿,并且船舶留置权也同样具有该特点,即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之法律适用问题浅析

船舶优先权之法律适用问题浅析

船舶优先权之法律适用问题浅析摘要: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立法例和学理研究主张主要有法院地法、船旗国法和最密切联系地法三种。

本文认为,对于该问题不应笼统地根据某一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某一国法律,而应根据“分割论”针对不同的法律问题区别对待,确定不同的冲突规范来解决。

下载论文网/3/关键词: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法院地法船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分割论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领域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并成形于英美法系国家,其后又被大陆法系各国接受和借鉴,因此带有英美法的色彩。

由于船舶优先权涉及对特定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各国往往基于本国公共政策、立法价值取向等,对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进行权衡比较,再将其法定化。

这就导致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各国立法仍然是各行其是,使得船舶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在国际层面上难以以统一实体法的形式得到有效解决。

同时,伴随远洋运输业的发展,含有涉外因素的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在现实中也已大量存在,海事法律冲突无法回避。

■一、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之成因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而产生:1、各国国内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规则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称谓方面,更表现在基于对船舶优先权内涵与外延的不同认识而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范围、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各项目的优先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实现方式等方面的差异。

以船舶优先权标为例,在英国法律制度下,船舶优先权的标的因船舶优先权项目的不同而不同:(1)船货抵押优先权(Bottomry maritime lien)的标的为船舶、运费和货物;(2)损害优先权(Damage Maritime Lien)的标的为船舶和运费;(3)救助优先权(Salvage Maritime Lien)的标的为船舶、运费、货物、漂浮物、抛弃物、投弃物、遗弃物和残骸;(4)工资、船长费用开支优先权(Wages and Disbursement Maritime Lien)的标的为船舶和运费。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船舶优先权相关问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船舶优先权就是其中之一。

船舶优先权指的是,优先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优先从中受益,也可以优先承担一些经济责任。

下面将介绍船舶优先权的相关问题,包括优先权的种类、优先权的取得方式、优先权的效力、优先权的限制以及优先权的维护等。

一、船舶优先权的种类船舶优先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设立在船舶上的优先权,另外一种是设立在海商法规定的物权上的优先权。

1.设立在船舶上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立:(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先行拥有船舶或者以其为担保物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2)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当船舶卸货前,保管该船舶的港口或者码头方可以拒绝放行该船舶,直到船舶满足其所欠付的费用或者其他费用,仅限于船舶运营期间。

(3)扣押权:扣押权是指某些权利机构可以采取措施以实现其权利。

例如,当犯罪嫌疑人在船舶上逃避法律制裁时,执法机构可以扣押该船舶。

这种情况下,扣押权往往是一种保护被迫受害人的手段。

2.设立在海商法规定的物权上的优先权海商法规定的物权包括物权保留、控制抵押、出租人的保证权和产权保留式交易。

这些物权在运输过程中的优先权有助于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二、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各有不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1.抵押权取得方式使用抵押权设立船舶优先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当地登记机关备案,抵押合同应当包括:(1)抵押的顺序和船舶的种类;(2)债务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具体要求;(3)当债务人违约时的违约条款;(4)还款方式等。

以上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抵押权当事人均有保护作用。

2.留置权取得方式留置权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取得:(1)提前签订集装箱和货运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权利和义务;(2)卸货时发生争端时,必须采取措施以保护权利。

例如,保留船票、货单、装货舱单等证件,记录证据等手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导读:本文是关于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希望能帮助到您!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1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条件及特征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海商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

(一)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受担保的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之外,还获得一项物上请求权,但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不同于受其担保的债仅,也不同于所有权这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随担保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点。

笔者认为,就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海事请求有效存在。

海事请求若尚未产生,则海事请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请求,因而也无所谓清偿。

或海事请求虽已产生,但因清偿、抵销、混同、抛弃等原因而消灭,则海事请求不复存在。

船舶优先权作为从属性的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使海事请求得到清偿,倘有上述的情形,则船舶优先权自然也未产生或虽已产生但已被消灭,当然也就不具备行使的前提条件。

2、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

当事人之间虽有海事请求存在,但是如果该海事请求尚未届清偿期,则责任人无义务履行,因而不发生海事请求未受清偿之事实,则船舶优先权虽已存在但尚不生行使之效力,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

3、海事请求的责任人未履行债务。

对已届清偿期的特定的海事请求,若责任人已为履行,则海事请求与船舶优先权一同消灭,船舶优先权人自然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只有当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而责任人又不履行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才得以成就。

未履行包括完全未履行,也包括未完全履行,对于后者,权利人仍可就未履行部分依船舶优先权之不可分性,行使船舶优先权。

4、船舶优先权产生并有效存在。

船舶优先权若尚未产生,就不存在所谓行使的问题。

船舶优先权虽已产生,还必须有效存在才谈得上行使。

因此,若船舶优先权因有关的消灭事由已不复存在,则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有效性丧失,海事请求人成为一般的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

5、船舶在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且能为法院所扣押。

这是针对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最终实现方式而言。

由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船舶为法院所扣押,而法院的司法权,受制于国家主权,只能在其管辖区域内行使,没有域外效力,所以扣押船舶的前提是船舶必须处于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内。

同时船舶还必须能为法院所扣押,如果因某种原因法院无法扣押船舶(如不能找到船舶,也不知道船舶的船籍港),则船舶优先权仍无法行使。

所以,船舶在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且能为法院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二)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特征依据上述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特殊的担保物权的观点及其特征的分析,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有如下特征: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

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

我国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

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

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

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

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起诉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

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物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避免这一困难,方便权利人。

我国《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

该条规定对于方便船舶优先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

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

就我国《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法院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

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

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法院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2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主体在理论上,根据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原始取得,即因船舶优先权第一次产生而无须依靠原船舶优先权人的权利而取得船舶优先权;二是继受取得,指新的船舶优先权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船舶优先权人处取得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船舶优先权随海事请求转移而转移的规定为此分类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持。

第一次产生后未经转移的船舶优先权为原始权利,享有该权利的主体为原始主体;经过转移的船舶优先权为继受权利,享有该权利的主体为继受主体。

(一)原始主体原始主体是第一次取得船舶优先权的主体。

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的原始主体是船员;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船舶优先权的原始主体是伤残者或死亡者遗属;港口规费船舶优先权的原始主体是对港口、船舶进行管理的有关部门;海难救助给付请求的船舶优先权的原始主体是救助人;船舶侵权行为财产赔偿请求船舶优先权的原始主体是受害人;这是在通常的情况下,依据《海商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结论。

但是在实务中,谁可以成为船舶优先权的原始主体,有时却可能出现争议,考虑的出发点不同,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

而《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身也存有一些不完善之处,易引发争议。

本文结合有关案例,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一分析。

1、船员服务公司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信达”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中辽国际系一家船员服务公司,与第一被告昌信船务签订聘用船员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第二被告信达船务所属的“信达”轮提供24名船员,昌信船务向原告支付船员工资。

因昌信船务未及时履约,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昌信船务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船员工资;原告就未过除斥期间的船员工资对“信达”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此案的判决引起了不小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判决中辽国际对船员工资享有船舶优先权是否妥当上。

一种观点认为船员与昌信公司没有合同,无法主张海事请求,对昌信公司的海事请求不能主张,则作为从权利的船舶优先权船员也不能主张。

中辽国际作为聘用船员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对昌信公司可依合同主张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作为船员工资海事请求的法定担保,判令中辽国际享有并无不妥。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海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的享有主体只能是船员,因此,该案例中将船舶优先权判给中辽国际没有法律依据。

一旦船员因未从中辽国际取得工资而对中辽国际提起诉讼,且对“信达”轮主张船舶优先权,是否应当保护呢?如果不保护,显然与船员工资的船舶优先权是基于对船员工资给予特别保护公共政策的考虑而赋予船员以船舶优先权的立法本意不符;保护的话,又因船舶优先权已判给中辽国际,就同一笔工资两个主体可享有船舶优先权显然也是不妥的。

笔者认同上述第二种观点。

从《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本意来分析,船员工资的船舶优先权的享有者应是船员,除此以外的其他人都不能享有。

但是,如果依据《海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船员也不能主张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此规定可以得出,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责任人必须是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只有对他们提起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海事请求,才能对当事船舶主张船舶优先权。

在本案中,船员因与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不能向他们主张海事请求,而当船员依其与船员服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向不属于这三类责任主体的船员服务公司主张工资时,这种请求即因不符合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不能产生船舶优先权。

因此,船员通过与船员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而后上船提供劳务的情况下,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处于这样一种窘境。

由船员服务公司主张船舶优先权则不符合《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船员提起对船员服务公司的诉讼并对当事船舶主张船舶优先权则不符合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造成这种窘境的原因是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这两个立法条款未能全面地涵盖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给予船员工资以特别保护的立法本意,致使司法实务中对在此种情况下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主体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为了解决这一困难,司法实务当中,也有案例基于船员实际在船提供劳务的事实,认定与船员没有合同关系的光船承租人承认了船员服务公司与船员之间的劳务合同,就应对船员工资请求负责,船员对船舶享有船舶优先请求权,以此在船员与光船承租人之间架设起权利义务关系的桥梁,以此来解决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给船员行使船舶优先权所造成的困难。

“华茂6”号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华茂6”号轮由大连瑞行公司光租经营,大连瑞行公司与大连远洋劳务公司签订雇佣船员协议,由远洋劳务公司提供船员到“华茂6”号轮上工作,工资由瑞行公司向船员发放,但该合同及有关附件没有瑞行公司的签章确认。

远洋劳务公司又与船员签订雇佣船员合同,约定船员上“华茂6”号轮工作,工资由瑞行公司向船员发放。

后因瑞行公司未向船员发放工资,纠纷成讼。

案件上诉至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判决:瑞行公司实际使用船员,应视为其对远洋劳务公司与船员之间签订的船员雇佣合同的承认,逾期未发放工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基于船员在船服务的事实,船员对“华茂6”号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