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铜陵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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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铜陵军分区
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铜政〔2005〕2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4号)及全省“双退”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做好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接收对象为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具体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对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役”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的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人武部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上来,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入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坚决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大局,适应改革形势和市场要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增强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风貌。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我市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实行统一下达安置计划、择优录用和推进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及时得到妥善安置。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

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本市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

凡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不低于全市年平均工资的单位,市民政部门根据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凡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

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安排好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

新建、扩建单位可适当增加安置任务。

各用人单位要克服困难,选择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安置退役士兵。

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安排他们再就业;对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安置计划下达部门或安置机
构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二)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力度。

1、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

安置保障金的来源按《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铜政〔2004〕15号)规定执行。

在安置保障金专户未建立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继续由市财政承担,以确保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2、根据《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铜政〔2004〕15号)第八条规定,2005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退伍义务兵2.27万元,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发0.45万元;转业士官5.68万元。

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增发50%、30%、10%的经济补助金。

3、发放办法:市安置部门将自谋职业人数及有关情况上报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并发放。

原则上在退役士兵递交《自谋职业申请书》后两个月内办结。

4、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和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192号)执行,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优惠政策的真正落实。

(三)加强培训工作。

加强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

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民安字〔2003〕100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培训条件,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培训经费及时到位,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

(四)做好农村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给予扶助。

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落实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一)退役士兵安置到单位后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年限。

(二)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按不低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义务兵从2005年1月份发给,转业士官从2005年8月份发给)。

具体发放工作由各区级民政部门承办。

(三)对改制企业接收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军龄补偿费用,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接收情况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安置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四)用人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工作介绍信当日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五)各单位应同等对待接收安排的系统内和系统外退役士兵,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五、几项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特别要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和稳定工作。

确保全市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

(二)市监察局要组织有关单位适时开展安置执法检查,对落实安置政策、法规不力,推诿或拒绝安置计划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相关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合格单位。

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重大事件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以及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

(三)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城镇退役士兵可选择回父母效益较好的一方单位安置,接收单位不得以父母性别等理由拒绝接收为本单位职工子女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到单位报到时,各单位要克服困难,在一周内接收,一个月内安排上岗。

即将和正在改制的企业,不得以改制为由,拒绝或随意辞退退役士兵,退役士兵上岗后一年之内企业不得将其下岗。

(四)市安置部门应在安置计划下发后两个月内,全部开出工作介绍信。

退役士兵要及时报到上班,两个月内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市安置部门将不再安置,并不再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五)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中遇到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通知单(略)
铜陵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铜陵军分区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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