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形考任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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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得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得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得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得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得法律。阿根廷得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得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得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得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正确答案:

答: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得间接反制制度。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得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得冲突规范得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得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得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得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得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得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得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得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案例二

W就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得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得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得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得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得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得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 1。什么就是外国法得确定?外国法得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得问题?

答:1.外国法得确定也称外国法得查明,就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得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得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得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性质认识不同,因此外国法得查明方法也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把外国法瞧作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2)把外国法瞧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

(3)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容得人可以提供。

(4)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得问题,各国也有不同得学说与实践。但各国得立法与实践主要采取以下方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得外国法;

(2)类推适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得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一般法理;

(5)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得法律。

案例三

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得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她得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140

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节,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得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就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加入本案得当事人双方都就是外国人,法院又该如何适用法律?

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得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得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得加害行为发生地与损害发生地就是一致得,都就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就是这样规定得。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得规定:“侵权行为得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得,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得当事人双方都就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她们得国籍国法或者共同得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得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案例四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与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与2份附录书就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得形式作出得,其她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得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得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得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得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得问题就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得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得指引,对上述问题得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得遗嘱与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得外国人所立遗嘱得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得有效性。于就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得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得就是比利时得实体法还就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得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1。这就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得案例。所谓反致,就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得指引,以乙国得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得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得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得有效性时,所依据得就是比利时得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得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得就是比利时得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与实践得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得做法,其目得就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得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得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得遗嘱在形式上得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得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得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与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瞧,英国法官得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案例五

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得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得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得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得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得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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