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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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安全管理制度

1、必须按照《规程》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和矿井生产的实际需要,按时完成井下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保证监测设施可靠地投入运行。

2、按照《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监测人员必须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甲烷传感器调校一次,使其各项指标符合规定,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

3、按照《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煤巷掘进工作面安设的瓦斯传感器离迎头距离为5--10m。由综掘队班组长负责前移,并负责维护好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必须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如不按规定悬挂,按“三违”处理。

4、按照《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采煤工作面安设的瓦斯传感器离工作面不大于5m。由采煤队班组长负责探头的移动和悬挂,并维护好探头,不得损坏。若采煤队因回撤不及时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按探头原值对采煤队扣罚,并对责任人加罚200元。自动化部派人员定期巡检,必须保证监测装置的正常运行。瓦斯传感器必须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如不按规定悬挂,按“三违”处理。

5、需要安设瓦斯传感器和断电仪的工作场所,施工单位必

须将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3天送到调度监测监控组。监测人员根据其要求及时安设好瓦斯传感器和断电仪,并维护好断电装置和线路。工作面完工撤人前一天通知调度监测监控组,监测人员接通知后及时撤回监测装置。因施工单位未通知或监测人员接通知未及时撤回监测装置损坏、丢失,按原值处罚并加罚责任单位 100元。

6、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采煤面设备安装单位、掘进施工单位、局部通风机安装单位等,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接通井下电源及断电控制线。断电装置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改动或停用,一经发现扣使用单位 100元/天,并按责任事故分析,对负责者按“三违”论处。有关单位为监测装置提供单独一路供电线路。不得随意停电,如发现对责任者处罚100元,并按“三违”论处。

7、使用瓦斯断电闭锁的电器设备,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后,瓦检员应及时赶到现场,确认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送电人员方可人工复电。

8、按照《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采煤工作面的回风侧安设的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监测人员加强维修、巡查工作,保证仪器灵敏可靠。其它需要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地点,由通风部确定,特殊情况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9、按照《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调度监测监控组应按规定对矿井主要风门和对采煤面通风有直接影响的风门进行

遥讯监测。安装风门时通风部门应在墙壁上留出电缆孔,以便安装风门遥讯开关。风门撤除或调整时,应及时通知调度监测监控组,调度监测监控组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10、对瓦斯重点管理区及设计供风距离300m以上的主要掘进巷道局扇,设置局扇开停传感器。

11、按照《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风井风硐,风井回风上山及主要进风巷安设的风速传感器,监测人员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2、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其中甲烷传感器要送到集团公司通风安全仪器计量站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下井投入使用。

13、调度监测监控组要按规定建立传感器调校记录,监测装置维修、巡检记录等,并定期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图。

14、井下机电硐室所安设的监测分站,其交流~127V供电电源由机电硐室责任单位提供,不得随意停电。若因开关调整或线路改造需停电的应及时通知调度监测监控组,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确保监测信息可靠传输。否则每次罚 500元,损坏按价赔偿。

15、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准确,监控系统运行可靠,监测系统必须24小时正常监测,并能够在调度室信息中心监视;各类开、停传感器安装符合出厂规定,不失爆;定期进行标校;每年进行一次电源防雷接地检测;防爆设备不失爆,整洁、

卫生。

16、对井下各种安全监测设施要人人自觉爱护,如发现有故意损坏监测设施的行为,将按“三违”严肃处理,并加倍罚款。

17、工业电视系统:⑴图像清晰、稳定;⑵设备整洁、卫生;

⑶线路铺设整齐;⑷每年进行一次电源防雷接地检测;⑸、防爆设备不失爆。以上5项,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8、考核与奖励:每季度由机电科、调度室依照本办法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对安全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组织实施好的单位进行适当的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资金

根据潞矿技字[2005]171号文件要求,必须设立“监测监控”专项资金,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及维护的资金需求。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①系统装备的配备更新;②系统的改造、升级及功能的完善等;③系统维修及装置性能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等;④传感器调校所用的气样、仪器、仪表等。

二、监测监控地面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1、地面中心站主机设在生产调度机房,中心站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测监控主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接到“系统”超限(或断电)信号报警后,应立即通知通风科、生产调度。负责打印瓦斯监测日报表。

2、监测值班员应每班次检查、记录中心站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现系统运行异常或故障,应立即向有关值班人员汇报并配合进行处理。

3、中心站监测主计算机及监测监控安全监测信息网络系统的数据上传服务器的配置及维护应由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应根据监测系统实际,及时更改配置确保配置与系统实际严格一致。严禁在监测主机及上传服务器上运行同监控系统无关的软件,确保中心站主机专机专用,安全运转。

4、中心站机房要保持环境卫生,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6、地面网络中的其他工作站设在相关领导及业务部室,业务部室应有专人管理。

7、监控地面网络系统及其安全的管理由调度监测监控组负责。

8、工作站应做到专机专用,不得在工作站上随意使用软盘及与监测监控无关的软件,防止病毒的侵入,并相应采取必要措施,按“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对于不按本规定执行以致病毒造成网络瘫痪、数据破坏,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通风安全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及回收

1、监测设施的安装

①各种安全范畴传感器的装设地点、数量、类型、安装期限由通风科拟定,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部对责任队组下达《安装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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