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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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三: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案例评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 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 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 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 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 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 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四:
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 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 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 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 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 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 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 事故的发生。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二:
某通用机械厂基建科: 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 (1995年3月20日)并作了大量准备工作。鉴于贵方做 出“缓期施工”的时间难以确定,我方必须考虑各种 可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 的费用报告如下: 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工人住宿、食堂、厕所 搭建费;办公室、传达室、新改建大门费(接到图纸 后时间内);已购运进场材料费;已为施工办理各种 手续费用;上交有关税费;共计10项合计40.5万元。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一: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 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 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 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 的原因分解责任。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 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 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 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 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 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 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缓刑1年。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七:违反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
案情:1994年9月,原告杨某依法取得某县县城规划区 界定范围内的城南小区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1994年9月至1995年9月)。1995年至1996年,原告未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按照用地许可划定的红线 建设完成第一、二、三层建筑物主体工程,后停止施工。 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续建完成第四、五、六层建 筑物的主体工程,未装修。2000年3月间,被告某县建 设局发现原告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规划 区界定的城南小区建设第六层建筑物,经勘察并委托评 估,面积为99平方米,整体造价29700元。同年4月2日, 被告向原告送达城建监察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并 于5月15日组织听证会,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
《 工程建设法规》 案例分析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 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 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 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 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 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 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 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甲方审核后批准了乙方的索赔。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六:
案例评析: 此案是法制观念淡薄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体现。许 多人明明知道政府对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要求,也清 楚已经批准的位臵不得随意改变,但执行中仍是我行 我素,目无章规。本案中,甲方如按报批的平面位臵 提前拆除花房,创造施工条件。或按保留花房方案去 报规划争取批准,都能避免20万元的损失。 现实中,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不认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 生。常见的违法现象有:批准施工图后又修改设计的; 擅自增加层数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擅自改变平 面布局等。希望大家从本案中得到教益。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六: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20万
案情简介: S建筑公司(乙方)中标后,承接了B研究所(甲方) 4800M2住宅工程。合同签定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 工平面位臵(规划部门批准位臵)放线后,发现拟建 工程北端应拆除的临时建筑(花房),因未拆除影响 正常施工。甲方代表察看现场后便做出将总平面位臵 进行修改的决定,通知乙方将平面位臵向南平移2M后 开工。正当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臵挖完基槽时,规 划监督工作人员进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要求立即停 工,向甲方开据5万元人民币罚款单,并要求工程原 批准的位臵不得变动。 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平面位臵施工的书面通知后提出 索赔如下。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 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 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 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 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 求仲裁或诉讼。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二:工程建设不按程序办,未动工被索赔40万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五:
(2)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 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3)必须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 3人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 或者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等。 (4)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 有关职工及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有不可分离的联 系。 (5)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主观上是出于 过失,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往往是明知故犯。 根据《刑法》 134 条规定,依法应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同意乙方退场 决定,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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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9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
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 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 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 竣工日期为2003年11月9日至200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 200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 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 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甲方:某通用机械厂 乙方:某建工集团第八分公司 甲方为使本厂的筹建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2005年3月 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 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 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 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 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 图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问题: 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 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 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 伍已进场做了大量工作。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 另议,缓期施工”。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 快送来了索赔报告。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三: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 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 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 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 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 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五:违章冒险作业,出事被判刑
2004 年10月20日,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 丁某重大事故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任 法人代表的某清洗有限责任公司在无建筑企业资质的 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承接了属于建筑工程分 项工程的某幼儿园的外墙修补业务,无视《建筑施工 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指派既没有经 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考试,又无操作证的公司合同 工杨某、沈某两人对幼儿园的北侧外墙进行违章冒险 作业。杨某在无任何防护设备进行作业的过程中因操 作不当致身体失去控制,头部直接撞击在北侧外墙墙 面上,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 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死者家属作了适当的经 济赔偿。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四: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 134 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 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 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 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 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 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一: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 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 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 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 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 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个体建筑工匠)在 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 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 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 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 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 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 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 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 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六:
B研究所基建处: 按到贵方仍按原平面位臵进行施工的通知后,我 方将立即组织实施,但因平移2米使原已挖好的所有横 墙基槽作废,需要用土夯填并重新开挖新基槽。所发 生的此类费用及停工损失应由贵方承担。 1、所有横墙基槽回填夯实费用3.5万元; 2、重新开挖新的横墙基槽费用6.3万元。 3、86人停工20天损失费2.52万元。 4、租赁机械工具费1.88万元。 5、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0.8万元,合计15万元 6、顺延工期20天。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五:
[案例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从事生产的工人、科学技 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 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群众合 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 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本罪追 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案例评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 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 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 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 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 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 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四:
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 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 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 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 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 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 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 事故的发生。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二:
某通用机械厂基建科: 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 (1995年3月20日)并作了大量准备工作。鉴于贵方做 出“缓期施工”的时间难以确定,我方必须考虑各种 可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 的费用报告如下: 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工人住宿、食堂、厕所 搭建费;办公室、传达室、新改建大门费(接到图纸 后时间内);已购运进场材料费;已为施工办理各种 手续费用;上交有关税费;共计10项合计40.5万元。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一: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 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 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 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 的原因分解责任。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 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 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 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 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 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 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缓刑1年。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七:违反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
案情:1994年9月,原告杨某依法取得某县县城规划区 界定范围内的城南小区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1994年9月至1995年9月)。1995年至1996年,原告未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按照用地许可划定的红线 建设完成第一、二、三层建筑物主体工程,后停止施工。 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续建完成第四、五、六层建 筑物的主体工程,未装修。2000年3月间,被告某县建 设局发现原告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规划 区界定的城南小区建设第六层建筑物,经勘察并委托评 估,面积为99平方米,整体造价29700元。同年4月2日, 被告向原告送达城建监察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并 于5月15日组织听证会,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
《 工程建设法规》 案例分析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 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 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 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 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 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 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 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甲方审核后批准了乙方的索赔。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六:
案例评析: 此案是法制观念淡薄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体现。许 多人明明知道政府对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要求,也清 楚已经批准的位臵不得随意改变,但执行中仍是我行 我素,目无章规。本案中,甲方如按报批的平面位臵 提前拆除花房,创造施工条件。或按保留花房方案去 报规划争取批准,都能避免20万元的损失。 现实中,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不认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 生。常见的违法现象有:批准施工图后又修改设计的; 擅自增加层数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擅自改变平 面布局等。希望大家从本案中得到教益。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六: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20万
案情简介: S建筑公司(乙方)中标后,承接了B研究所(甲方) 4800M2住宅工程。合同签定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 工平面位臵(规划部门批准位臵)放线后,发现拟建 工程北端应拆除的临时建筑(花房),因未拆除影响 正常施工。甲方代表察看现场后便做出将总平面位臵 进行修改的决定,通知乙方将平面位臵向南平移2M后 开工。正当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臵挖完基槽时,规 划监督工作人员进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要求立即停 工,向甲方开据5万元人民币罚款单,并要求工程原 批准的位臵不得变动。 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平面位臵施工的书面通知后提出 索赔如下。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 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 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 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 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 求仲裁或诉讼。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二:工程建设不按程序办,未动工被索赔40万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五:
(2)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 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3)必须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 3人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 或者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等。 (4)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 有关职工及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有不可分离的联 系。 (5)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主观上是出于 过失,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往往是明知故犯。 根据《刑法》 134 条规定,依法应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同意乙方退场 决定,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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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9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
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 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 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 竣工日期为2003年11月9日至200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 200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 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 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甲方:某通用机械厂 乙方:某建工集团第八分公司 甲方为使本厂的筹建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2005年3月 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 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 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 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 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 图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问题: 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 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 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 伍已进场做了大量工作。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 另议,缓期施工”。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 快送来了索赔报告。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三: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 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 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 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 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 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五:违章冒险作业,出事被判刑
2004 年10月20日,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 丁某重大事故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任 法人代表的某清洗有限责任公司在无建筑企业资质的 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承接了属于建筑工程分 项工程的某幼儿园的外墙修补业务,无视《建筑施工 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指派既没有经 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考试,又无操作证的公司合同 工杨某、沈某两人对幼儿园的北侧外墙进行违章冒险 作业。杨某在无任何防护设备进行作业的过程中因操 作不当致身体失去控制,头部直接撞击在北侧外墙墙 面上,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 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死者家属作了适当的经 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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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 134 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 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 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 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 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 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一: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 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 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 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 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 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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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个体建筑工匠)在 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 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 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 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 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 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 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 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 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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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B研究所基建处: 按到贵方仍按原平面位臵进行施工的通知后,我 方将立即组织实施,但因平移2米使原已挖好的所有横 墙基槽作废,需要用土夯填并重新开挖新基槽。所发 生的此类费用及停工损失应由贵方承担。 1、所有横墙基槽回填夯实费用3.5万元; 2、重新开挖新的横墙基槽费用6.3万元。 3、86人停工20天损失费2.52万元。 4、租赁机械工具费1.88万元。 5、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0.8万元,合计15万元 6、顺延工期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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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案例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从事生产的工人、科学技 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 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群众合 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 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本罪追 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