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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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论文(全文)

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论文(全文)

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论文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主张ZG反垄断法也应有域外效力。

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必须对外国企业垄断行为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对发生在本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不管其主体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不管是本国出资的还是外商投资的或双方合资的,应同等对待,在反垄断的标准和构成要件、处罚等方面,都一视同仁,普遍适用,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在反垄断立法中还有必要对其域外适用问题加以适当的规定。

因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国际经济贸易的进展,国际市场的垄断行为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市场的影响日益明显,只有规定反垄断法彻底的域外效力才能在对外开放中更好地维护我国的GJ主权和经济利益。

基于此,可以考虑对于外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上进行的对我国市场产生影响的垄断衍为作如下规定:对于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具有ZG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它与其母公司在ZG境外进行损害ZG利益的垄断行为时,可依国籍管辖原则对其适用我国反垄断法,同时也可依“企业一体化”原则来追究其外国母公司的责任。

在特别情况下,还可以依“影响原则”追究外国企业在国外作出的影响ZG重大利益的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二〉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各国反垄断法ZG有的法律制度。

因为在某些领域实行一定程度的垄断比自由竞争对国民经济和公共利益更有利。

正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指出的:“竞争虽然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其特别的条件,优化资源的配置只有在限制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由竞争更可取。

”②但是,究竟哪些行业可以作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至今还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一些GJ的立法,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大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垄断行业。

有些行业的设施布局规模大、投资额大、利益回收周期长,在已有企业进入营运之后,其他经营者往往不愿再投资搞重复建设,因此使该先设立的企业得以取得垄断和支配地位。

管理经济学反垄断措施论文

管理经济学反垄断措施论文

管理经济学反垄断措施论文反垄断措施是管理经济学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关乎市场竞争和企业行为的公平性。

垄断是指某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在某一市场上垄断了市场份额,从而使得其他企业难以进入市场,价格上涨,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采取反垄断措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反垄断措施可以有效地阻止市场垄断,并鼓励市场竞争。

通过监管垄断企业的行为,阻止其进行排他性协议、价格操纵等行为,保护其他企业的进入权和公平竞争权。

另一方面,通过反垄断措施,可以保护消费者免受垄断企业的不当行为,如过高的价格,低质量的产品等。

反垄断措施的实施,能够使市场的效率得到提高,以及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然而,反垄断措施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市场的边界和垄断企业的地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其次,一些反垄断政策可能会对企业的创新和竞争策略产生负面影响,需要权衡利弊。

另外,如何确保反垄断措施的有效执行和监管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综上所述,反垄断措施在管理经济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企业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侵害,提高市场效率。

然而,在实施反垄断措施时,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并设计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措施。

只有这样,反垄断措施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

另外,除了传统的反垄断措施,如监管和处罚垄断行为,管理经济学还在探索更加创新的反垄断手段。

比如,一些学者提出了利用技术手段监测市场行为,通过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检测垄断行为的方法。

此外,一些国家还在实施以鼓励市场竞争为目标的产业政策,通过引导和促进企业间的竞争,减少市场垄断现象。

在处理垄断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以达到平衡和协调的目的。

政府需要具备相关的监管能力,保证反垄断政策的有效执行和监管力度。

同时,也需要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不过度干预市场,并鼓励企业的创新和竞争。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中国,反垄断法规制在遏制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垄断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影响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概述行政垄断,指的是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则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在我国,反垄断法在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包括《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行政垄断的打击力度不足;其次,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最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高。

四、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一)加强执法力度为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首先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这包括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及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协作,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执法局面。

(二)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标准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各地执法机构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遵循一致的规则。

(三)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重要措施。

应确保执法机构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与政府其他部门相独立,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

同时,应提高执法机构的权威性,使其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范围、处罚标准等,为打击行政垄断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执行范文

反垄断法执行范文

反垄断法执行范文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限制垄断行为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工具。

执行反垄断法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执行途径、挑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反垄断法的执行途径包括监管机构的调查、起诉和判决。

监管机构通常会收集证据来确定市场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制止和处罚这些行为。

执行反垄断法所需的证据可以包括市场份额、价格行为、合约和协议等。

监管机构可以与私营部门合作,利用市场参与者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提高法律执行的效率。

此外,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行政和司法手段来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落实。

然而,执行反垄断法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取证困难。

由于垄断行为常常在内部进行,很难获得实质性的证据。

监管机构需要利用各种调查手段,如证人询问、证据保全等,以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

其次,法律规定和标准的模糊性也是一个挑战。

在一些情况下,市场行为可能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判断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存在争议。

监管机构需要解释法律的意图和规定,并根据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灵活地应用法律。

此外,执行反垄断法还受到地缘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

政府可能会采取保护性政策来维护国内企业的利益,导致对外市场行为的不公正对待。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和资源。

监管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经济和技术知识,以更好地调查和审理垄断行为案件。

其次,制定明确、透明的法律标准。

法律的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并能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和更新。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也是解决挑战的一种方式。

各国监管机构可以分享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提高执行反垄断法的效率和一致性。

最后,公众意识和参与也是推动反垄断法执行的重要因素。

公众需要了解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并支持监管机构采取有力的措施来制止这些行为。

此外,公众还可以通过举报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协助监管机构收集证据和取得案件的成功。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规制成为各国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一度成为制约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对行政垄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现状及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市场竞争,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我国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地区封锁、行业壁垒、行政性强制交易等。

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扭曲了价格信号,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损害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及实施现状为应对行政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规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反垄断法规制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

这主要体现在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等方面。

四、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必要性面对行政垄断的挑战,加强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这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最后,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加强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基础。

应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是确保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三)完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机制是防止行政垄断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反垄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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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波动率计算公式
汇率波动率是指外汇市场每日汇率变动的波动幅度,是评估汇率风险的重要指标。

其计算公式如下:
汇率波动率 = 标准差× √时间
其中,标准差是指汇率变动的离散程度,可通过历史汇率数据计算得出;时间指所观察的时间段长度,通常以日为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的标准差应该采用对数收益率的方式计算,以避免汇率值本身带来的影响。

汇率波动率除了可以用以上的公式计算,还可以通过波动性指标计算。

例如,相对强弱指标(RSI)、随机指标(KD值)
以及移动平均线等指标都可以用来测量市场波动性。

这些指标在趋势分析中被广泛运用,有助于帮助投资者了解市场走势并辅助决策。

总之,汇率波动率是外汇市场重要的风险评估指标,可以通过标准差等多种方式计算。

投资者在进行外汇交易时,需要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制定相应的交易策略,避免风险。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反垄断法已成为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行政垄断作为特殊类型的垄断行为,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并为其提供实施保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展开研究。

二、我国行政垄断现状及其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依然存在,且呈现出多种形式,如地区封锁、行业壁垒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制约了经济发展。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现状我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为规制经济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反垄断法虽有所涉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不够清晰;二是执法力度不够,对行政垄断的打击不够严厉;三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四、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1. 完善法律法规。

应明确界定行政垄断的范畴,完善反垄断法相关法规,为规制行政垄断提供法律依据。

2. 增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行政垄断的案件,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

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外界干预,提高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4.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反垄断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行政垄断行为。

5.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垄断氛围。

五、结论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加强国际合作和强化社会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

反垄断法论文

反垄断法论文

篇一:垄断论文我眼中的社会主义垄断------对我国社会主义垄断的认识摘要:探讨市场经济下的垄断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到市场的作用,有利于我们分析我国市场和竞争的关系。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及其成因和作用要全面认识,对垄断与竞争的关系要作辩证分析。

关键词:垄断现象社会主义我国现阶段寡头垄断经济体制行业资本集中国有企业改革与推行社会主义特色道路正文:有人说资本主义才有垄断,社会主义没有;也有人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没有垄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垄断,真的是这样么?探讨市场经济下的垄断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到市场的作用,有利于我们分析我国市场和竞争的关系。

那么要更深入探讨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垄断问题,首先需要对垄断问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垄断一词的英文也可以翻译为独占或排他性控制。

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通常是指一个或几个生产者独占生产或市场。

一般地讲,经济学上的垄断,可以包括单一的个人、组织或集团排他性地控制某种资源、产品、技术或市场。

通常将少数几家企业独占生产和市场的状况称为寡头垄断。

对垄断有不同的划分方法,通常可以将垄断划分为3种类型:一是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是指某些行业的自然属性以及产品的生产和技术自然特征决定了一个行业或领域中,由一个生产者或几个生产者经营比大量生产者经营资源配置效率更高、生产成本相对更低,由此形成了排他性的经营格局。

二是市场垄断。

市场垄断是指企业由于具有技术优势或经营有方等原因,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支配性的市场份额,在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

三是行政垄断。

这里的行政垄断不是指政府机关独占某个行业的生产和市场,是指政府通过给予或授权的方式使一家或几家企业享有排他性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权利。

再看我国,改革开放后,我国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计划经济为辅的体制,我们有理由为我们的成绩而自豪,但是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存在的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垄断问题。

反垄断法论文范文借鉴(共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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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论文范文借鉴(共4篇)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交流的持续增加,反垄断逐渐成为对外经贸易中的焦点。

在国内市场条件下,垄断企业的不断扩大不仅给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阻碍,也对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的实现产生了不良影响。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和司法解释对规制市场公平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依然存在着原告资格规定不明、损害赔偿力度不足等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对我国反垄断立法进行完善势在必行。

第1篇: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消费是市场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足保护,市场活动才能有序进行。

垄断行为的作出者往往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特殊性的特点,而消费者作为市场活动中的弱势群体,仅仅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事后救济,并不能在根本上改变其在经济实力、交易信息获取以及救济寻求等方面的弱势地位。

随着2012年《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增多,同时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类似“3Q大战”的新型反垄断案件逐步走进司法视野,我国反垄断法面临着诸多严峻考验。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一)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机制存在漏洞《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涉嫌垄断的经济行为进行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举报。

据此可以看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执法机构主动进入行业内部调查,二是接受消费者举报后调查。

法律赋予国家机关设立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利,使国家公权力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禁止力度,但是由于公共执法机构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对消费者个体的保护、赔偿力度有较大的稀释和削弱。

且由于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往往是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市场控制力和社会影响力,因此公共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渎职、监管不力等现象。

《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范文

《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范文

《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规制在各行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烟草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背景、意义、现状及问题、国际经验借鉴、法规制定与实施、以及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背景及意义烟草行业作为一个具有较强垄断性的行业,其产品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政策因素以及市场机制等因素的影响,烟草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垄断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烟草行业在反垄断法规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烟草企业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限制竞争的现象;一些烟草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规避反垄断法规制;此外,烟草行业在合并、收购等行为中也存在未严格按照反垄断法规进行操作的情况。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国际经验借鉴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欧盟通过制定严格的反垄断法规,对烟草行业进行严格监管,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美国则通过实施反托拉斯法,打击烟草行业的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些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五、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我国应制定更加严格的反垄断法规,明确规定烟草企业的市场行为规范,加强对烟草企业合并、收购等行为的监管。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反垄断法规的有效实施。

此外,还应加强反垄断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六、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在实施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诸多挑战。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第一篇:反垄断法论文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内容提要:《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顾名思义,反垄断法制定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反对垄断,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效益,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有序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因此,认清《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关键词:《反垄断法》基本功能法的功能,是指法按固有的特性必然具有的能作用于其外部事物从而发生一定功效的技(2)能,它是蕴藏于特定法之中的一种内在能量。

法的功能其外部表现就是法的作用和任务,二者在内在的本质上是统一的。

《反垄断法》是适应国家反垄断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需要,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垄断经济和垄断组织的发展,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效秩序。

《反垄断法》在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承担起了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重任。

一、《反垄断法》是促进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竞争性、开放性。

而市场经济竞争的核心机制是竞争机制。

垄断最直接的影响是减少企业的数目,限制竞争。

这就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3)使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作用大打折扣。

而反垄断法抑制了垄断行为,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保障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促进了市场机制的发挥,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

2020年浅论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论文

2020年浅论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论文

浅论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论文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是反垄断法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价值诉求, 在现代市场环境之中, 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是可以允许超越市场的存在。

而在反垄断法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实现的过程中, 其会在某种程度上因为法律类型化的原因而受到制约。

因此, 必须要落实切实的方法, 使其追求的公共利益得以实现。

在反垄断法之中, 明确强调了公共利益这一核心的追求以及维护目标。

可以说, 在反垄断法的标准之中, 公共利益并不仅仅表现为一种理念或者价值。

而很多个国家以及地区的反垄断立法之中, 都将其纳入到了立法文件之中。

但是, 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本身是模糊的, 至今而没有一种基于反垄断法基础上的,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含义的概念或定义。

现阶段, 我们只能根据现代反垄断法的法律实践以及立法经验, 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进行大致的界定。

(一) 有效竞争这一概念内涵在日本反垄断法之中具有比较鲜明的体现, 其认为公共利益, 就是竞争自由的经济秩序本身。

由这一观点进行分析, 破坏了自由竞争秩序的行为, 就是违反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德国的反垄断法之中也表现出了这一观点, 其认为公共利益必须要通过自由的市场竞争, 才能够得到最真实的体现。

这一观念的产生, 是由于市场竞争与公共利益二者之间本身就具有某种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

因此, 对竞争的保护, 也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分析, 对竞争的保护, 就是一种追求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方法。

在日本法学界, 普遍认为反垄断法就是一种为了保证自由竞争而制定的法律。

而这种法律的本意, 也就是维护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 有效的竞争, 可以理解为公共利益的内容之一, 并且, 有效的竞争, 也是反垄断法维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内容。

(二) 消费者利益在所有的国家以及地区, 消费者的权益, 都是反垄断法重点保护的内容之一。

对有效竞争的保护, 可以明确的认定为是对市场之中经营者的保护, 而对于消费者的保护, 就是将消费者与经营者二者放在了同等的保护立场。

反垄断论文:《反垄断法》正义性初探

反垄断论文:《反垄断法》正义性初探

反垄断论文:《反垄断法》正义性初探摘要:《反垄断法》是一部新法,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我们要从根本上理解和信任《反垄断法》就必须从其正义性的本质来理解。

正义是《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观,其保护公平和平等的市场经济环境,这种正义性可以进一步认为是人性的要求,体现了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以及人的自尊价值,为此,我们还必须证明,正义也是一种超越地方性知识的价值,所以是推之四海皆准的。

关键词:《反垄断法》正义人性地方性知识记得休谟曾说,人总是倾向于在“应当”与“是”之间做某种“不知不觉”的跳跃。

如果我们足够坦率,就得承认,新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就陷入了这样的境地。

虽然反托拉斯政策本属舶来品,但本土实践如果与之冲突过大,以至于本来“是”怎么样的法律原则被变更为“应该”怎样的具体案例,则有理由怀疑这种法律普适性。

为此,我们必须透过具体的事件去探寻《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观,以期建立对《反垄断法》的信任。

而这种核心价值观,就是正义。

一、正义是《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观在快餐文化时代,找寻核心价值观往往遭到讥讽,我们不想“宏大叙事”,只想以管窥之见理解问题。

现代社会经过二战洗礼,已经从实际上推翻了“恶法是法”理论,使之只是在思辨中有存在的意义,因此证明《反垄断法》并非恶法所需要的支撑点,就变得很重要。

如果事实是界定《反垄断法》合理性的出发点,那如何解释在汇源案中一个让大家错愕的判决?如从先验式理念出发,则必须指出哪一种先验式的理念有这样坚实的基础。

为此,在这样一个“诸神和诸魔”共存的时代,我们超越以上观念寻找更深刻的理解。

这种更深刻的理解是由罗尔斯阐明的:正义,是高于所有价值的,它优先于善,意味着平等。

通过推断,他总结出的正义的两大原则,能够给予有力的解释,具体而言,正义的两大原则:一是每个人都拥有和其他人同样的与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基本平等。

二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其:首先,最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其次,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规制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垄断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其存在对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为打击行政垄断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由于行政垄断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仍面临诸多挑战。

三、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中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在立法上仍存在一定缺陷,如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不够清晰,处罚力度不够严厉等。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执法机构在打击行政垄断方面存在执法不严、不力的情况,导致行政垄断现象屡禁不止。

3. 监管机制不健全:我国反垄断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机制,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4. 企业合规意识不足:部分企业缺乏合规意识,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助长了行政垄断的形成。

四、保障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路径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和范围,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加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2. 强化执法力度:各级执法机构应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行政垄断的打击力度。

加强执法机构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

3.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反垄断监管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反垄断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行政垄断。

4. 提高企业合规意识:加强企业合规教育,提高企业合规意识。

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5. 引入社会监督: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参与反垄断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垄断氛围。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和改革,反垄断法成为我国法治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

尽管法律的存在有助于消除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但现实中也面临着诸如行政垄断等问题,这对法律的实际执行与保障机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特别是近年来,关于我国行政垄断问题的频发及其在反垄断法规制中的挑战更是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因此,本篇论文将对如何确保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背景介绍与意义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打破行政性或非市场因素引发的经济垄断,以及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行政垄断现象在我国仍屡见不鲜,这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对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更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已取得一定成果,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1. 行政力量干预过度,影响了市场正常的竞争机制;2. 监管部门执法不严或效率低下,未能及时处理涉嫌垄断的行为;3. 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于行政垄断的界定和处罚力度等方面仍有待加强;4. 公众对反垄断法的认知度不高,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四、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策略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保障反垄断法的实施,本文提出以下策略:1. 强化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2. 严格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行政垄断的行为进行严格调查和处理。

3. 提升公众认知度:通过媒体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反垄断法的认知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反垄断行动。

4. 建立独立监管机构: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反垄断法的执行情况,确保其公正、透明。

5.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国际间的反垄断合作与交流。

五、案例分析以某省地方行政机构滥用权力、限制市场准入、阻碍公平竞争的案例为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法对行政力量的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前法律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漏洞。

反垄断法经济学基础论文

反垄断法经济学基础论文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反垄断法》和国外的反垄断法都同时涉及到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济学方面的知识。

可以说,反垄断法中包含着许多经济学的原理,反垄断法是以经济学为基础而创设的法律。

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垄断行为造成的社会损失、反垄断法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以及反垄断法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法经济学;经济学基础前言在当代社会中,经济和法律开始了较为全面的渗透和融合,法经济学逐渐兴起。

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用微观经济学理论,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以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运用经济学研究、分析、评判法律问题,带给我们更多新的启示。

垄断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经济问题,而反垄断又是一个法律势在必行必须规制的问题,法律与经济的融合在反垄断中有很充分的体现。

因而,在反垄断法中,处处体现着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垄断的社会损失市场竞争是否有效率,关键在于边际收益是否接近边际成本。

为了使利润最大化,经营者必须高效率的合理组织生产要素、最有价值的利用资源。

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经济学假定,这是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转的结果。

只有竞争均衡出现时,市场中的资源才得以优化配置,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才能达到最大,社会总财富才能达到最大。

如果市场中出现垄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寡头们会通过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手段攫取垄断利润,从而造成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竞争的收益,不仅增加了社会成本,也减少了社会总财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损失。

(一)生产者剩余的损失如果仅仅限制产品价格而不限制产量,垄断成员为了增加利润就会竞相扩大生产规模,这样垄断价格就难以维持,所以数量垄断总是与价格垄断联系在一起的,寡头们通常在维持垄断价格的同时减少产量。

《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范文

《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范文

《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规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烟草行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其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目前,我国针对烟草行业的反垄断法规主要包括《反垄断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对烟草行业的市场准入、价格、竞争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有效防止了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存在的问题1. 法规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仍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如对烟草行业并购重组的规范不够明确,对跨境垄断行为的监管不足等。

2. 执法力度不够。

尽管有反垄断法规的存在,但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仍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行为。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

在烟草行业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而现有法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仍有不足。

四、完善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1. 完善法规体系。

应加强对烟草行业并购重组、跨境垄断行为的监管,明确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处罚措施,填补法规空白和漏洞。

2. 加强执法力度。

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加强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3.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途径。

4. 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通过宣传教育、政策引导等方式,引导烟草企业合规经营,遵守反垄断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五、未来发展方向1. 推动行业整合。

在反垄断法规的引导下,推动烟草行业整合,提高行业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经济效应。

2. 促进技术创新。

鼓励烟草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动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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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钢铁企业的国际竞争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汹涌而来,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

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成为中国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话题。

然而,国内同种企业之间的不良竞争引起的巨大内耗,大大地降低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竞争力。

以钢铁企业为例,众多的钢铁企业在近来的国际铁矿石定价谈判中无法形成合力,使得中国企业遭受巨打损失。

本文作者在看到国际铁矿石供应商在谈判中的强势地位的时候,联想到中国企业在谈判中处处受制于人的鲜明对比,就中国钢铁企业在将来的竞争中的作为进行了个人大胆的猜想:国内企业可以想上个世纪波音收购麦道一样,通过整合国内资源,或者说在国内形成垄断,进而在面对国际竞争的时候就会得心应手。

关键词:钢铁企业国际竞争反垄断国内并购
一问题的提出
淡水河谷、力拓和必和必拓占世界海运铁矿石贸易总额的70%以上。

力拓、必和必拓是全球排名分别为第二、第三的铁矿石供应商,“两拓”铁矿石出口量占澳大利亚总出口的80%左右,掌控着全球36%铁矿石,必和必拓与力拓于2009年6月5日就两家公司在西澳的全部铁矿石资产签署了组建铁矿石生产性合资公司的核心原则协议1。

他们这样在本身就具有竞争优势的情况下,还要组建合资企业,来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

考虑到两拓在铁矿石市场所占的是市场份额以及对市场的控制力,他们组建合资企业以后必定会产生很高的市场集中度,进而就会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产生巨大的影响。

其下游产业就会因为上游企业提高价格而降低利润,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也很有可能因为两拓的合并而降低自己的利润空间。

形势如此明显,两拓的合并必然就会产生的垄断效果。

但是两拓依然进行着组建合资企业的协议,背后的目的不言自明,既是借着合资的名义提高两家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而有可能的话就控制市场,从而创造巨大的利润
反观我国的国内企业,在2005年,我国拥有进口铁矿石资质的企业超过了500家。

去年9月,我国拥有进口资质的企业进一步降低,但仍有112家之多,与日本两三家企业参与铁矿石价格谈判的状况相比,我国拥有铁矿石进口资质的企业实在太多了。

从而就产生了这样一个让人不解的奇怪的现象:自2003年以后,中国虽然取代日本成为世界最大的铁矿1/newshtml/20091206/20091206222906524.html2010年5月24日访问
石进口国,但作为最大的消费国却没有最多的发言权。

丧失话语权的根本原因是我们自己不能步调一致,在谈判中出现了令人意外的现象,有媒体披露,38家国内中小钢铁企业“集体倒戈”,在定价谈判中还没有等待结果的出现就与巴西淡水河谷签订了总量为5000万吨的长协矿合同,这就是中国企业自己在拆自己的台。

面对严峻的铁矿石涨价形势,国内却不能够拧成一股绳,反而自己拆自己的台,这样的事情听起来的确令人扼腕叹息。

中国钢铁企业的拆台行为与外国企业的合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进而想到中国钢铁行业不得不接受将近一倍的涨价协议不难理解了。

中国这是怎么了?喜欢内斗消耗自己的实力来让外人得带好处。

二问题的联想
首先我想到了两拓合资的合理性问题。

上文已经提到了两拓达成组建合资企业的协议的事实,在这里本人就简单地说一下这种合资行为的法律上的意义。

他们的合资行为在反垄断法的意义上就是企业集中。

所谓企业集中,是指企业间通过合并、相互收购资产或股份、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2。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集中都必然是发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只有那些可能会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企业集中才是发垄断法所关心的问题。

这里就牵涉到对于这些行为的认定标准问题,标准不同,认定的结果也就不同。

我国《反垄断法》第四章虽然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问题,但是具体标准并不明确,而且这种标准的认定很需要专业知识。

这就需要发垄断执法当局综合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等因素进行认定。

第一要是要确定两拓合资所涉及的相关市场。

这个问题已经很明显了就是铁矿石的生产和销售,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

第二个是两拓各自的市场地位的认定,这就要考虑到他们各自所占的市场份额。

市场分额的确定在学术和实践上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目前世界上最权威和便捷的测算方法被称之为赫尔芬达尔指数的平方计算法,该指数将相关市场上所有的参与企业的单独的市场份额平方后再相加3。

根据世界钢铁协会2007年公布数据,淡水河谷、力拓和必和必拓占世界海运铁矿石贸易总额的70%左右4。

其中淡水河谷占36.1%、力拓19.3%和必和必拓13.8%仅其三家的平方和就已经大于1800点,说明国际铁矿石市场是个高度也集中的市场。

而两拓合并后的赫尔芬达尔指数则由合并前的557.45点上升至
2《竞争法》种明钊主编盛学军江帆副主编2005年6月第1版272页
3《竞争法》种明钊主编盛学军江帆副主编2005年6月第1版284页
4/tg/rddd/2009/06/08/080111,2022253.html2010年5月24日访问
1095.61点,上升幅度远远超过100点,这说明极有可能严重影响有效地铁矿石竞争。

这项合资计划哈爱遭到世界钢铁协会的反对,当然也受到各主要相关国家反垄断当局的严密审查。

试问两拓进行如此不合理的合资计划,其目的究竟是什么?其实不外乎是为了利润。

正所谓“人流熙熙,皆为利来;人流嚷嚷,皆为利往”,这种合资行为背后是全球铁矿石行业里巨大的利润空间。

他们的思维很明确,就是要想打人先把自己的拳头练硬了。

其次,我联想到了1996年12月15日,世界航空制造业排名第一的美国波音公司宣布守候世界航空制造业排名第三的美国麦道公司案5。

根据美国的有关法律,如此大规模的合并吗,必须经过美国反垄断当局的批准,关于兼并的允许范围,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两家公司合并以后市场份额的平方和大于1800,公平交易部的反垄断处或者联邦贸易委员会就有权立案调查。

照此规定来计算,波音所占的份额为60%,仅其一家的平方就是法律条文规定的两倍,麦道所占的份额为15%,两家份额平方和为3825,是立案调查标准的两倍多,但最终还是活的了政府的批准。

这项收购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1996年11月16日,五角大楼正式把设计21世纪战斗机的任务交给了从来没有独立搞过战斗机的波音公司,明确地表示了麦道公司必须归顺于波音公司的政府意愿。

美国的这期收购案背后又有什么样的玄机呢?这起合并事件,使世界航空制造业由原来波音、麦道和空中客车三家共同垄断的局面,变为波音和空中客车两家之间进行超级竞争。

特别是对于空中客车来说,新的波音公司将对其构成极为严重的威胁。

波音和麦道合并后,在资源、资金、研究与开发等方面都占有优势。

此外,波音和麦道都生产军用产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把军品生产技术应用于民用产品的生产,加速民用产品的更新换代。

可以说波音收购麦道案中最大的赢家是美国。

现在大家耳熟能详的波音系列客机飞在世界上的广大空域里,美国总统的“空军一号”,我国政府领导人的专机……这些都给波音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并且树立了美国波音这样一个世界品牌,从而在航空领域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三问题的再思考
想到我国钢铁企业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没有波音收购麦道案子以后所形成的辉煌局面,不妨大胆地设想一下,中国钢铁企业目前可不可以进行一些例外的垄断经营?先由几个大型的钢厂牵头组建几个(越少越好)钢铁联合企业,将国内众多中小型的钢铁企业整合起来。

5/share/detail/51432272010年5月24日访问
从而改变经济力量过于分散的局面,充分发挥国内的规模效益。

在这方面中国企业自己的强大才是硬道理,只有自己真正强大的时候才有机会,才有能力去竞争。

以目前的情况看,如果自己不够强大的话,就连竞争的机会都没有,还怎么谈结果呢?
这样的垄断有何不可?这样在对外的价格谈判中也会形成统一的口径,不会被外人各个击破。

对内合理划分生产能力,使各个钢厂的企业优势也会得到从分的发挥。

更重要的是在对外的竞争过程中,增加了我国的竞争实力,要知道这时候走出去的就不是某一个企业了,而是这个企业背后的政府,这个国家强大的国民经济。

这也是现阶段的阶段性经济政策,等到将来我们的企业能够有足够的能力在国际舞台上竞争的时候,就想当年美国拆分微软一样,将这些大型垄断再行拆分。

另一方面中国的钢铁企业要放眼全球,要有战略性的眼光。

事实上,日本企业专门挑选储量大、铁矿石品位高、开采条件好、交通方便的矿参股或收购。

无论是巴西、澳大利亚这些铁矿石大国,还是印度、加拿大等铁矿石的后起之秀,都遍布日本资本的身影。

因此,我国钢铁企业也要像日本那样,尽早走出去,建立起牢固的海外原料供应链,逐步掌握全球的铁矿石定价权。

四结语
第二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他的发展我们要重视起来。

是的,中国钢铁企业要竞争,但是首先就是要自己强大起来,在这方面实行现阶段的国内垄断政策本人以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厚积薄发的道理应用在目前中国钢铁企业的身上应该是很合适的,现阶段如果实行行业的部分垄断措施就是厚积的过程,这样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再会有发展壮大的可能性。

参考书目《竞争法》种明钊主编盛学军江帆副主编2005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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