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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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本章程渊源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1984”。
本章程经于1993 年4月25 日召开的第九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于下述时间举行的会员大会上修改:
1995年4月21 日
1999年5月10日
2005年5月27 日
2006年6月29 日
经中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一、名词释义
1.本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会员: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3.会员登记簿:指本协会保存的现时会员的登记簿。
4.本章程:指本协会现行章程。
5.保险条款:指本协会现行的指导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的规定。
6.董事会:指本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董事:指董事会的现任成员。
8.董事长:指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经理机构:指本协会现时管理机构。
10.总经理:指负责主持经理机构日常工作的总经理。
11.秘书长:指本协会现任秘书长。
12.船舶:指已加入或拟加入本协会的,被用于或意图用于在水上、水面、水中或水下航行或其他目的的任何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包括任何在建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或他们的任何部分、任何吨位或任何份额。
13.吨位:指船舶登记证书或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正式文件所载明的船舶总登记吨位。
14.入会吨位:指入会船舶入会证书/保险背书上载明的船舶入会吨位。
15.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6.船东:就入会船而言,指船舶所有人、合伙所有人、股份持有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租赁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建造人,以及在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上载名的任何其他人(但不包括根据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 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7.储备金:指依据国家法律或规定或董事会决定而建立和保持的储备金。
18.年、月、日:除非另有特别说明, 系指公历年、月、日。
19.通知:除非另有特别说明, 系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20.“可或可以”应被解释为许可的。“应或应该”应被解释为强制的。
21.使用“人”这个名词时,应还包括公司或协会或公司的或非公司的团体。
二、总纲
22.本协会的名称: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其英文译名为:
China Shipowners Mutual Assurance Association
23.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由被接受为会员的所有自愿将船舶加入本协会保险的船东(不论是以船东的名义还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和在本协会再保险的保险人组成, 是非赢利性的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24.本协会的宗旨:
本协会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法律和法规,维护与保障其会员的信誉与利益。25.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根据保险条款或本协会与会员达成的协议,向会员提供海上互助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保赔险、抗辩险及船舶险)的保险保障和相关专业性服务。
26.本协会接受中国交通部和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
27.本协会的处所:中国,北京。
三、会员
28.本协会由无限会员组成。
29.申请在本协会投保船舶的任何船东、其船舶是某保险人向本协会申请再保险的标的或部分标的的任何船东,及向本协会申请再保险的任何保险人,如果在前非为本协会会员,在其向本协会提交入会保险或再保险申请时,应被视为已同意在其申请被接受且其被接受为会员时根据本章程成为本协会会员。如果上述船东或保险人经经理机构审核接受为会员,且其姓名或名称被载入会员登记簿,该船东或保险人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30.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31.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会员资格即终止:
(1)当会员为公司时,该公司结业或解散;
(2)当会员为自然人时,其死亡或因精神失常而无能力经营或管理其财产和事务,或被法院接受为破产或其与债权人就其全部财产达成偿还协议;
(3)当会员为在本协会再保险的保险人时,该保险人停止在本协会的再保险;
(4)会员终止其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的保险;
(5)因会员未支付其应向本协会支付的任何款项而被撤销其所有船舶在本协会的保险;
尽管会员资格因上述原因而终止,但该会员、其财产托管人、其代表、破产托管人、破产案管理人,或被授权代表因精神失常而无能力管理财产或事务的会员而行事的其他人,或酌情所需的清算人,对假定该会员的会员资格未终止,其根据本章程或保险条款应向本协会支付的(有关保险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自终止日至该日后的2月20日(含)期间的一切款项,或(有关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自终止日至当年12月31日(含)期间的一切款项,应该并始终承担支付责任。
32.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有关会议及活动;
(3)根据保险条款及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所载明的入会保险条款和条件获本协会的保险保障和相关专业性服务;
(4)对董事会和经理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3.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按时交纳会费;
(4)向本协会如实披露和反映本协会所需的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四、会员大会
34.会员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本章程行使职权。
35.本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6.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选举和更换董事;
(2)审议批准总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本协会的财务结算报告和预算方案;
(4)修改章程和保险条款;
(5)对本协会终止事宜作出决定。
37.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董事会确定。
38.会员大会的书面通知应由经理机构在会员大会召开至少10天前,按会员登记簿记载的地址发送给会员。
39.董事会或任何7名董事或秘书长可召集特别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应在特别会员大会召开至少5个工作日前,按会员登记簿记载的地址发送给会员。
40.会议通知应注明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日程安排及主要议题。
41.会员有权得到会议通知,但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0天内入会的会员不包括在内。42.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构成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与会会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大会主席可决定推迟会议及变更会址。
43.会员大会的议题必须在半数以上与会会员同意时才能形成决议。
44.会员委派代表出席会议应由委托人手签会员代表委托书;委托人为公司法人的,被委托人应是该公司的一名主管人员。
45.如以电子通讯委托代表,则该项委托应符合按董事会确定的方式所作出的查证委托的程序,如董事会未确定此种查证委托程序的方式,则不可以电子通讯委托代表。
46.以符合本章程第101条为条件,会员代表委托书应使用本章程附件1所示格式,委托人为公司法人的,应盖上公司印章。会员代表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至少12小时前提交秘书长。47.每位会员不论其入会吨位多少,均有一票表决权。
48.会员有权向会员大会或经理机构就自己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至少5个与会会员同意方能提交会员大会讨论,议案应由与会会员以举手方式表决。
49.除非大会主席或至少5位与会会员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否则会员大会上所有议案,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