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在中世纪的西欧是经济社会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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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教权和俗权的争斗

摘要:中世纪的西欧始终存在着以教皇为首的教权和以国王为代表的俗权的争斗。双方以自己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在教职任命、教区管理和司法审判等方面经常出现摩擦和矛盾,而争斗的结果也随着教权和俗权实力对比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从而维持着西欧社会独特的双元模式的社会结构。

关键词:教职任命;司法审判;教产管理

基督教在中世纪的西欧是经济社会中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教会的影响,形成了自己比较完整的神学理论系统和现世的组织构成。中世纪的基督教,不仅在规模上有了不可估量的膨胀,而且在组织上更是日臻完善,教会在教区管理、司法审判和圣职任命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上的自为能力。教会虽然势力强大,但在与俗世不可避免以及过多的接触中,教会又会受到俗世的侵蚀和干扰。所以在中世纪发生了许多围绕强化教会与削弱教会、介入于俗世与隔绝于俗世的斗争和争夺。这些争夺主要是围绕在教职任命、司法审判、教产管理等方面,下面就围绕这三方面做一简单的介绍。

一、教职任命的争斗

教职的任命权始终都是俗权干涉教权完整的一个重要表现。教皇是否可以自主的任命各区的主教,主教是否可以自主的任命下一级的教职,都关系到教会的独立性。在教权至上的理论指导下,教皇极力地宣扬自己是圣职的唯一授予者。这在1057年红衣主教霍姆伯特的《斥买卖圣职者》一文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他指出授予主教的权杖和戒指完全是一种宗教仪式,买卖圣职不仅仅是一种罪行,而且还是一种异端行为。而针对于主教的授予也引发了教皇格里高利七世与德皇亨利四世的主教授予权之争。1070年德皇亨利四世私自任命戈特弗里德为米兰大主教一职,这遭到了教皇亚历山大二世的反对。1076年格里高利七世借罗马斋期宗教会议宣布停止亨利四世在德意志和北意大利的统治权并将他开除教籍。这一举措迫使亨利四世向教皇作出妥协,在1077年亨利四世作为一个虔诚者在卡诺莎对格里高利七世进行忏悔,最终教皇也赦免了他。但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终结,双方围绕此时又进行了几十年斗争,直到1122年的沃尔姆斯协议的达成。这一协议使得德皇失去了任命圣职的权力,从而确立了自身独立的圣职任命程序。而在英国,关于圣职授予权的争夺由于英王自始至终的强大使得教皇很难取得在德国那样的胜利。在135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凭借议会的支持制订了《圣职授职法》,将爱德华三世关于排斥教皇授予圣职的举措法律化。但是为了维持与教皇的关系,每当圣职缺位时都会由英王提出候选人,然后经由教皇的批准,起码在形式上教皇还保有圣职授予的权力。中世纪俗权和教权围绕圣职授予这一矛盾不断斗争,双方都有在圣职授予权上发挥作用的余地,无法真正完全意义上将彼此排斥在外。

二、司法审判的争斗

西欧中世纪的基督教会是一个普世性的组织,在经济社会方面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一地位的体现并不仅仅体现在神学理论的方面,还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司法审判上。教会的法庭不仅局限在教会组织内部,它的普世性也要求将基督教世界广大的教徒也囊括之内,这就与俗世的世俗法庭产生了交叉和矛盾。

教会法的起源基本上始于12世纪40年代教会颁布的《教令集》,此后教会不断的颁布更多的宗教法规,从这样一方面来看,教会在立法权方面享有很大的独立性。但宗教法庭的审判经常会出现与世俗法庭重叠的时候,在中世纪自始至终也没有关于教会法庭和世俗法庭职能划分的条文和协议,双方基本上就在习惯的基础上保持一种审判范围的划分。从教会法庭来看,它的审判范围基本上围绕在教职界以及宗教信仰方面。首先是教职界的审判上,宗教法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教职人士免受世俗法庭的审判。但是如果教职人士牵扯进刑事案件之中,世俗法庭有权审理一切刑事案件的原则就与教会法庭的原则产生矛盾。最理想的解决方式就是先由教会法庭对其惩罚并开除教籍,然后再交由世俗法庭进行审判,但是中世纪的教权和俗权处在一种争夺更大权力的状态下,围绕这类案件双方经常进行一番斗争。在12世纪的英国,英王亨利二世极力地扩大王室法庭的审判权,这就遭致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的抵制,贝克特也因此而丧命。教皇也借此事对英王施以压力,迫使英王亨利二世在1176年向教皇保证王室法庭放弃对教职的司法审判权。教会法庭除了坚持对教职人员审判权的独立之外,对于普通的信徒也提供一些庇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俗世权力,同时也是教会权力至高无上的一个体现。

三、教产管理的争斗

西欧中世纪的教会在封建社会的大形势下,往往也是大地产的占有者。随着封建制度在西欧的发展,教会成为土地的寄予者,特别是向教会捐赠土地还能够成为信徒灵魂救赎的方式,以致俗世的封建主不得不限制它的发展。俗世在限制教会地产膨胀的同时,教会本身也采取措施防止自己地产的流失,在这方面西欧各地的修道院表现的更加强烈。修道院的机制与庄园没有多大的差别,土地的耕种除了教士和修女外,往往还会有众多的农奴。早在十世纪时法国的克吕尼修道院的教士已经有了选举修道院院长的权力,教皇格里高利五世在998年就赐予克吕尼修道院教士选举自己修道院院长的特许权。而且无论从圣本尼迪克院规还是克吕尼的修道改革来看,修道院一直都在强调教士独身制,教士独身制不仅仅来自于基督教所宣扬的禁欲精神,更大的原因在于避免修道院的地产因继承而流失。

正因为修道院地产的庞大,在英王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过程中,国王下令没收英国境内的修道院地产。到1539年底一共有560所修道院被查禁,年收入值13.2万英镑的地产落入了“王室岁入增收法庭”。当然在论述教会教产管理方面也不能忽视其除了地产以外所拥有的财产,因为教会还拥有大量的实物,包括农副产品和贵重金属等。很多修道院还从事手工业的,譬如酿制葡萄酒,很多修道院也会从事商业活动。中世纪西欧的修道院因其财产的丰富一直都成为封建主觊觎的对象。

总之,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和俗权的争斗是非常激烈的,这样也就使得西欧在这一时期形成了双元的社会结构。教权和俗权各执一端,彼此不断的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限制对方,但是由于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二者又只能在一种相对均衡的态势下存在着。西欧形成了截然不同于东方的社会现实,这种不同的社会结构使得东西方的发展道路完全不同。

参考文献:

[1] 王亚平. 权力之争—中世纪西欧的君权与教权[M]. 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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