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学习、实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评奖资格

1、本院全日制在籍注册后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

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1)本年度体育不达标者;

(2)本年度有一门课程(不包括任意选修课)成绩不及格者;

(3)本年度因违纪受到学院处分者;

(4)本年度宿舍卫生成绩不合格者(即本年度有一次被评为“一星级”或本年度有三次被评为“二星级”)。

二、奖学金的设立

奖学金分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种:

1、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学金每人1500元,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定,无比例限制;一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获奖者占学生总人数的3%;二等奖学金每人500元,获奖者占学生总人数的10%;;三等奖学金每人300元,获奖者占学生总人数的15%。

2、单项奖学金用于表彰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单项奖学金设精神文明奖、优秀作品及科研成果奖、体育比赛优胜奖、文艺表演奖、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等。

三、获奖条件

第一条特等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学生科研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突出的成绩;

(四)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能够评定为一等奖学金,且只享受特等奖学金的待遇,不再领取一等奖学金。

(五)所在宿舍本年度连续被评为五星级。

(六)特等奖学金评定不定名额。学部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掌握标准,宁缺毋滥。将初选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由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

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成绩优良。

(三)综合测评成绩优良,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四)学生综合测评名次须位于所在学科类或所在班的前38%以内。

(五)评定细则

1、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测算方法:

综合测评成绩=(本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学生在校表现权重)

2、排名原则:

(1)四年级、二年级全体和三年级未参加专业分流的学生按教学班进行排名。

(2)三年级参加专业分流的学生按所在学科类进行排名。

(3)学生在校表现权重依据《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生在校表现权重认定方案》进行。

注:(1)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平台课、学科基础平台课和专业限选课,课程性质以教学计划为准。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见《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校内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以校内考核为主,成绩不合格者由计算机省一级考试合格成绩覆盖。

第三条单项奖学金:

(一)精神文明奖

1、遇到紧急情况临危不惧,舍己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关心集体,关心他人,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并有突出成绩;

3、其他具有共产主义思想品行,事迹突出并受到社会有关部门及群众赞扬;

4、一次性奖励金额50元以上。

(二)优秀作品及科研成果奖

1、在国外、国内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优秀作品或文章,并得到学校专家教授或社会有关部门认可的,奖金30元以上,

2、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奖励的,金额100元以上。

(三)体育比赛优胜奖

1、打破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纪录的集体或个人,每人奖励200元。打破省纪录的集体或个人,每人奖励100元。

2、在全国性大型体育比赛中荣获前三名的集体和个人,每人奖励200元;获四名至六名者,每人奖励100元。

3、参加省级大型比赛,并荣获集体或个人前八名者,依名次分别奖励30-100元。

4、破校纪录的集体和个人,每人奖励60元。

(四)文艺表演优秀奖

1、参加全国文艺汇演、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集体或个人,每人奖励60元。

2、参加省级文艺汇演、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集体或个人,每人奖励30元。

(五)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

积极组织或参加学院各种文艺体育活动,成绩突出者,奖励30元。

四、本办法自二00五九月一日起实施,由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