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省耕地质量等别更新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抓紧报送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情况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66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抓紧报送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情况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抓紧报送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情况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66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今年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均提出了“清理闲置土地”的任务。
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有关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要求,现就开展全省闲置土地清理和统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及认定标准此次清理范围为2013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清理处置工作重点应包括:土地使用者主要为社会投资主体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住宅等国有建设用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新建楼堂馆所及办公用地;各类开发园区核准区及其代管区内已批已供建设用地等。
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未明确约定动工期限的,动工开发日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实际交地之日算起。
(二)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雷海平—耕地质量分等的理论和方法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切实做好农村土地 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要依照耕地分等定级技 术规范和标准,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 ” 。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2011年7月20日, 国务院164次常务会议)“修订现行农用地分等定级行业标准,及时 出台并执行国家标准”。 3. 召开标准审查会的请示(2011年8月),徐部长批示:“从题目到内 容要突出农用地质量,建议加上质量两字,请酌。与高标准基本农田 建设标准的关系,亦请充完善工作,并通过国土 资源部验收。
2007-2008 全面完成全省 122 个县市区农用 地分等、省级汇总等工作,并 通过国土资源部验收。
全面完成全省 122 个县市区农 用地产能核算、省级汇总等工 作,并通过国土资源部验收。
2004-2005
在浏阳、临澧、龙山、隆回、 苏仙等地完成试点工作。
政策依据
4.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时, 要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新旧耕地质量分等定级结 果等,综合评定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 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 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 ; 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 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8号)。
一条鞭法之目的有三:一简化税制,二增加收入,三方便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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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
国内研究概况
• 1951年,财政部查田定产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05•【文号】国土资厅函〔2014〕1124号•【施行日期】2014.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124号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国土资源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普及率,不断提升信息服务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部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全国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对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市级(含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下同)、县级(含市辖区、县、县级市、旗,下同)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省级重点检查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质量、信息更新和在线服务等情况,以及所辖市级和县级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普及率。
对市级、县级重点检查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质量、信息更新和在线服务等情况。
二、工作部署本次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省级、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所辖的市级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本地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自查报告(内容提纲见附件1),并填写附件2至附件5,如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不涉及某项检查内容,请附相关依据。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技术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技术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14]170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技术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7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省土地学会,各有关技术单位:为加强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技术队伍建设,规范技术单位从业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省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省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56号)等文件规定,省厅决定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技术单位登记备案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力量,加强和规范技术队伍建设,严格准入条件,坚持自愿申报与专家审核相结合,坚持突出专业特色与从业综合评价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跟踪管理原则,保障耕地质量等别评价与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备案范围凡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耕地质量等别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或机构,均需在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登记、备案。
未经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的技术单位,不得从事我省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相关工作。
省厅地产管理处负责耕地质量评价技术单位登记备案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备案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湖南省设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常设机构。
(二)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省注B级以上土地评估资质或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
(三)具有稳定的能承担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项目的土地管理、土地调查、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国家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8人,土壤学本科专业的不得少于2人)。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20•【文号】国土资厅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根据《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和年度预算安排,部计划在 2014年全面开展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工作,并继续开展年度监测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工作31个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成果为基础,结合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全面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工作。
(二)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试点工作31个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成果为基础,在耕地质量等别渐变区域,开展年度监测评价试点工作。
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
二、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要求,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经费在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与各省技术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拨付至有关项目技术承担单位(经费安排见附件 2)。
各技术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管好用好经费,专款专用。
中央财政下拨的经费仅为开展年度工作的启动经费,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中有关规定,落实配套经费,保证年度工作顺利完成,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确定的整体工作进度安排,提前准备申请明年工作经费。
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技术手册.pdf
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 号) 《关于做好 2013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新增耕地管理信息核查标注
有关工作的函》(国土资耕函〔2013〕228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8 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 2014 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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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项目资料。 4.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资料 年度内由农业、水利等其他部门组织完成的中低产田改造、农业
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的设计、验收资料。2013 年度更新 评价,耕地质量等别成果补充完善工作以 2011 年的土地利用数据为 底图的省份,需要收集 2012-2013 年度内完成的项目资料,以 2010 年的土地利用数据为底图的省份,需要收集 2011-2013 年度内完成的 项目资料。
(二)制作年度更新评价工作底图 制作年度更新评价工作底图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叠加法,一种是 增量数据包提取法。叠加法适用于相邻及一年以上年份间的年度更新 评价工作,如将 2010 或 2011 年度的耕地质量等别成果,更新到 2013 年度;增量数据包提取法适用于相邻年度间的更新评价工作,如 将 2012 年度的耕地质量等别成果更新到 2013 年度。各地可根据耕地质 量等别调查评定工作基础,技术力量等情况,选择确定年度更新评价 工作底图的制作方法。 1.叠加法 (1)获取新增和减少的耕地图斑。将最近一期耕地质量等别图 与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的耕地图层进行叠加,提取年度内新增耕地图 斑和减少耕地图斑,生成年度更新评价图层; (2)获取质量建设的耕地图斑。收集整理年度内验收的土地整 治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资料,并将项目范围、
土地整治项 目资料
农业综合开发、农田 水利建设等项目资料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限期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59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限期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限期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59号)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城镇基准地价是城镇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我省已逐步建立起基准地价更新制度,对于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仍有不少地方的基准地价已经超过三年未更新,已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变化要求。
为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充分发挥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发挥地价杠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于已超过三年未更新且未启动更新工作的地方要立即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或长期从事地价教学研究的大专院校作为技术承担单位,于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成果编制、履行听证程序,并将听证后的成果报送省厅地产处。
对于已超过三年未更新但正在实施更新工作的地方,要于2015年2月31日前将更新成果报送省厅地产处。
更新成果按规定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和批准后,各地要及时报请市、县(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实施。
未按期完成更新任务的,省厅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予合格等措施。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需向省厅作出说明。
超过三年未更新的基准地价,不得作为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的依据,不得作为宗地评估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的依据。
对于暂未达到更新时限要求的地方,要制定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计划,确定下一轮更新工作启动时间,确保及时完成更新工作。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30号――关于发布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30号――关于发布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主要成果的公告【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30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4.12.17【实施日期】2014.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30号)关于发布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主要成果的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安排,自2011年底开始,以基于第一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耕地质量等别成果为基础,通过开展补充调查和更新评价,形成了基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成果,其主要数据成果现予以发布。
2014年12月17日附件: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主要数据成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安排,自2011年底开始,以基于第一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耕地质量等别成果为基础,通过开展补充调查和更新评价,形成了基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成果,更加精准地查清了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及其分布状况。
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耕地图斑为评价单元,从气候条件、地形状况、土壤状况、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利用水平等方面综合评定耕地质量等别,反映了耕地生产能力的高低。
现将主要数据成果公布如下:一、全国耕地质量等别面积结构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总面积为13507.2万公顷(202609万亩),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
其中以7-13等耕地为主,面积均大于1000万公顷,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78.5%(见表1)。
采用等别面积加权法,计算得到全国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9.96等,等别总体偏低。
与平均质量等别相比,高于平均质量等别的1-9等地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39.8%,低于平均质量等别的10-15等地占60.2%(见表1)。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4月16日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以上财政投资、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项目。
第三条农村土地整治要统筹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立项审查、项目设计与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设计重大变更批复、项目验收备案和质量检查、项目报备信息审核确认等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安排、组织项目选址踏勘、项目立项初审、项目汇总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初审、项目实施监管、项目设计一般变更批复、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选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初验、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登记发证、项目信息报备等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7日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无法自行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69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4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作任务本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主要任务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划定开发区发展方向区。
“发展方向区”是反映开发区批准四至范围以外实际开发建设和体现未来用地空间发展方向及趋势的评价空间区域,区别于正式审批的开发区用地范围,不作为开发区用地边界管理的依据。
其主要作用一是真实全面体现开发区实际开发建设状况和土地集约利用总体水平;二是明确开发区未来规划发展方向和用地空间;三是作为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的备选区域;四是作为开发区用地政策覆盖的优先区域。
(二)确定开发区评价类型。
根据国家核准开发区范围内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状况,将开发区划分为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和产城融合型开发区两种评价类型。
其中工矿仓储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30%且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25%的,划为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工矿仓储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30%或住宅用地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25% 的,划为产城融合型开发区。
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统一划定为工业主导型开发区。
(三)完成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在完成划定开发区发展方向区和确定评价类型的基础上,根据修订后的评价规程和省厅统一的权重、理想值完成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我省4个土地整治项目处理情况的通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我省4个土地整治项目处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我省4个土地整治项目处理情况的通报(湘国土资办发〔2014〕10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2014年5月2日、5日,湖南经视新闻“春耕观察”栏目先后报道了宁乡县、湘潭县、衡南县、益阳市资阳区等地4个土地整治项目存在施工质量问题。
省厅党组高度重视,责成厅耕地保护处、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及相关市局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规范土地整治实施管理。
厅纪检组监察室召集相关市、县局纪检监察负责人,就如何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准确界定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提出明确要求。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4个被报道项目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1、宁乡县回龙铺镇回龙铺等九个村土地整治项目该项目系宁乡县2013年下半年启动实施的省级10万亩连片示范县第一期在建项目,预算投资6625.1万元,建设规模33317.4亩,共分9个标段。
2013年10月底全面开工,目前,已完成整体进度的85%以上。
被报道质量问题的是位于回龙铺镇白云村的第6标段,具体为F-5和F-39两条沟渠。
F-5有少数部位因为施工工艺不达标造成空鼓现象,F-39主要是部分渠壁振动不够,水泥配比偏低,造成局部确有蜂窝麻面现象。
2、湘潭县射埠镇、梅林桥镇等26个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该项目系2013年度省投资基本农田建设连片推进示范县项目,总投资8137万元,建设规模4.17万亩,共划分为12个标段。
2013年11月全面开工,至今已完成工程量的85%。
被报道质量问题的为项目第12标段,主要问题包括:(1)未经审批将设计侧墙为10厘米的现浇混凝土渠道变更为6厘米预制混凝土四方块护砌,且表层没有粉刷抹面,边坡土坯夯实、构件勾缝不到位,漏水较严重。
湖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在土地整治中的新进展
表 1 浏阳市指标分区、标准耕作制度 - 指定作物及产量比系数表
县(市、区) 国家一级区
指标区 省二级区
浏阳市
江南区
西部丘陵 山地区
地貌类型区
湘中(东) 低山丘岗区
土地利 用类型
标准耕 作制度
熟制类型 指定作物 基准作物
水田 稻 - 稻 - 油 一年三熟 旱地 玉米 - 甘薯 一年两熟
早稻 晚稻 油菜 玉米 甘薯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2789(2020)02-0249-03
耕地资源与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紧密相关, 保护耕地是我国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与职责 [1]。目前,我 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耕地数量不足、质量低、利用 不合理等问题日渐严峻,耕地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 等现象相当普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 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国 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31 号)等文件要 求,实行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三类 指标储备库分类管理。由农业部门对土地整治后的耕地 质量进行评价定级及验收认定的方式已无法适应湖南省 耕地发展新态势。为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 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新机制,湖南省出台了《关于开 展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的通知》(湘土 整发〔2018〕6 号),通过土地整治、土地复垦、高标 准农田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在确保耕 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由各地土地整治机构组 织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为掌握耕地实时动态, 并更好地保护耕地,进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必不可少。
表层 土壤 质地
土壤 有机 质含 量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1•【文号】国土资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为持续加强对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推动各地落实国土资源监管责任,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更好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维护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秩序,推进法治国土建设,部决定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卫片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通过开展卫片检查,督促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评估一个地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检验一个地区国土资源日常执法监管情况,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
二、检查对象2014年度土地卫片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已下发的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变化图斑中的新增建设用地。
2014年度矿产卫片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工作安排2015年2月,部下发通知,部署开展2014年度卫片检查工作。
2月中旬,部下发2014年度重点矿区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4月下旬,下发重点矿区以外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
6月30日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数据审核后,上报工作报告并通过卫片检查信息系统上报检查结果。
7月31日前,部进行数据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变更调查中填报为已拆除图斑和拒不变更图斑情况、地方上报的合法用地与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备案信息套合差异情况等,交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部开展重点抽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6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准确掌握2014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持续更新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有效支撑国土资源综合监管,服务“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部署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31个省(区、市)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深化“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和应用,支撑国土资源监管,实现变更调查成果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耕地目标责任考核、土地执法督察等相关工作中的“一查多用”,服务节约集约用地和尽职尽责保护耕地。
2014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主要任务如下。
(一)开展遥感监测。
按照《2014年度土地利用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方案》要求,部组织采集2014年度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分县(市、区)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提取2014年度遥感监测图斑,并追踪核实以往年度工作中相关图斑情况,制作分县(市、区)的2014年度遥感监测成果。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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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作者:彭小云
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4年第11期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与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为确保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补充耕地质量等级必须等于或高于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等级,占用水田必须补充水田。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直接开垦水田的,可采取“补改结合”的办法,即开垦与占用水田数量相等的旱地,同时将数量相等的具备改造水田条件的已有旱地改造为水田,从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占水田补水田。
采用“补改结合”政策限于省或市州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且改造水田的资金必须是耕地开垦费或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的其他资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湘政办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4日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月6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管理政策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以外,其再申请他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2、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和实施宅基地面积标准。
审批宅基地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
3、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制定宅基地申请条件。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二、引导科学选址4、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农民新建住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但应充分考虑农民的现实居住需要,划出一定的范围,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湖南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湖南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湘国土资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湖南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1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有关矿山企业:为指导和规范2014年度省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工作,根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4年省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好申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2014年6月16日附件1:2014年省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申报指南附件2: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基本情况表附件1:2014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申报指南一、示范工程资金支持重点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果显著、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绿色安全环保的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使用,着力提升资源效益、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
示范工程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及方向。
重点支持以下方面:1.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
重点支持有色金属矿及共伴生资源的矿采矿、选矿及综合利用技术。
2.贵金属矿产综合利用示范。
重点支持超低品位金矿选矿技术。
3.化工矿产综合利用示范。
重点支持低品位胶磷矿选矿技术。
4.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
重点支持白云岩高效开采技术、隐晶质石墨资源高效选矿利用技术,以及我省其它重要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
5、其它项目。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增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技术单位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增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技
术单位入围报名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增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技术单位入围报名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6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7号)要求,为保证按时完成该项工作,确保成果质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增补部分技术单位入围从事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补技术单位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湖南省设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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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省耕地质量
等别更新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单位
【发文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14]15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22
【实施日期】2014.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省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14〕156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8号)和年度预算安排,省厅决定开展2014年全省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工作是建立土地数量、质量、权属统一登记制度,推进土地等级价体系建设的需要,也是用地报批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
国土资源部
《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明确,建设用地预审、审查报批以及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验收等环节都需要使用耕地质量等别。
省厅《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