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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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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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朱女士近日因生意周转急需现金,在别人的提示下, 朱女士近日因生意周转急需现金,在别人的提示下,想 到了自己当初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险可以进行质押 贷款。朱女士投保该险种已经有 年了 年了, 贷款。朱女士投保该险种已经有5年了,当时所投的保险金 额为20万元。 额为 万元。 万元 按照保单规定,只要保单在有效期内, 按照保单规定,只要保单在有效期内,并且累积有现金 价值就可以用来申请贷款, 价值就可以用来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当时现金价值的 70%。目前,朱女士保单的现金价值已达50400元,可贷到 。目前,朱女士保单的现金价值已达 元 35280元。该保单的贷款年利息为6.14%,假设朱女士贷款 元 该保单的贷款年利息为 , 6个月,则要支付约35280×6.14%/2=1083元的利息。贷款 个月,则要支付约 元的利息。 个月 × 元的利息 期限内,朱女士仍然享有保障权益。 期限内,朱女士仍然享有保障权益。
第四、 第四、贷款用途不受限制 第五、无需担保人额外担保, 第五、无需担保人额外担保,不需提供收入证明
贷款利率略有不同
新华保险:6.9%; 新华保险:6.9%; 泰康人寿:6.7%; 泰康人寿:6.7%; 中国人寿:6.56%; 中国人寿:6.56%; 太平人寿:6.4%; 太平人寿:6.4%; 恒安标准人寿: 恒安标准人寿:6.1% 人保寿险:5.95%; 人保寿险:5.95%; 阳光寿险:5.85%; 阳光寿险:5.85%; 备注: 备注:均低于同期贷款人民银行利率
具体利率的计算
保单贷款利率与银行商业贷款利率不同。最常见 的就是“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 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比,较大者”+2.0% 确定计息利率。XX人寿执行的就是上述计算方式,其 相关人士计算演示:2007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 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3.96%,相应的 保单贷款年利率就是 5.96%。由于每次贷款最长期限 为6个月,所以保单贷款将每6个月计息一次。还款时 若未满6个月,则按天数计算。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银保监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号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保险业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银行业保险业服务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推动完善多层次、专业化、特色化的科技金融体系,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引领。

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支持补短板,助力锻长板,持续提高金融服务质效。

——坚持市场导向。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科学和产业发展规律,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因地制宜开展差异化金融服务。

推动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为科技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坚持统筹协调。

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市场等各方面积极性,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互补充,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共同发力,银行、保险、信托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形成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强大合力。

——坚持风险可控。

统筹发展与安全,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提升科技金融风险管理能力。

积极运用多层次风险分担和补偿支持等手段,构建科技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保监发[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3〕48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防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3年风险排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全面排查。

各总公司应当做好风险排查的组织工作,在总、分两级机构成立风险排查工作责任部门,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2013年度风险排查报告(含附表)应于9月30日前上报。

其中,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告,分公司向保监局报告。

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正式文件,并同时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将文件电子版报送至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自2014年起,上述材料应统一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

三、我会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对排查情况和排查结果进行抽查。

对风险排查工作组织不力、排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我会将采取行业通报、监管谈话、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严肃处理。

中国保监会2013年6月19日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防范人身保险业经营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身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风险排查,是指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导致公司发生司法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系统性风险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内控管理等进行排查的活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办发[2019]228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加快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

产品设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二)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三)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二、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

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三、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四、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业务规模。

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

投入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净资产是指根据会计准则计算出的公司净资产。

规模保费采用业务口径计算,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规模保费。

五、保险公司应当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持续优化负债结构。

2020年起,各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六、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

董事会审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3年该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金额。

保险中的保单质押贷款条件是什么

保险中的保单质押贷款条件是什么

保险中的保单质押贷款条件是什么在保险领域,保单质押贷款是一项具有一定实用性的功能。

它为投保人在急需资金时提供了一种相对便捷的融资途径。

然而,要成功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需要满足一系列特定的条件。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些条件。

首先,保单必须具有现金价值。

并非所有的保单都能用于质押贷款,通常只有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分红型保险、养老保险等保单才具备现金价值,才有可能进行质押贷款。

像短期意外险、健康险等纯保障性的保单,由于其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极低,一般是无法用于质押贷款的。

其次,保单生效的时间要达到一定要求。

不同的保险公司对此规定不尽相同,但普遍来说,保单需要生效满一定的期限,比如 6 个月、1 年甚至更长。

这是为了确保保单的稳定性和价值积累,减少潜在的风险。

再者,投保人的年龄和信用状况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投保人需要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良好的信用记录会增加成功申请贷款的可能性。

如果投保人在过往的金融交易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可能会对保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产生不利影响。

贷款用途也是一个重要条件。

保单质押贷款的资金用途通常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高风险投资。

常见的合规用途包括企业经营周转、个人消费、教育支出等。

在贷款金额方面,通常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会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常见的比例在 70%至 90%之间。

这意味着,保单的现金价值越高,能够获得的贷款金额也就相对越高。

此外,还款能力也是保险公司重点关注的。

投保人需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确保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在申请贷款时,可能需要提供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相关材料来证明还款能力。

关于贷款期限,同样有明确的规定。

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通常较短,一般在 6 个月至 3 年之间。

较短的贷款期限有助于控制风险,同时也促使投保人尽快还款。

在申请流程上,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保单原件、贷款用途说明、收入证明等。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人身保险市场治乱象、防风险工作,现决定组织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乱象治理专项工作。

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通过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背后的贪腐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和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根本措施,在此基础上改革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构建防范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人身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治理重点(一)销售行为。

重点治理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异化产品、管理失当等行为。

一是误导销售。

是否存在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

二是异化产品。

是否存在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

三是管理失当。

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通过指挥、决策、组织、授意他人等形式实施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纠正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分析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分析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分析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一、保单质押贷款的内涵自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十分迅速,保费收入大幅递增,2005年全国保费总收入达到4927. 3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4%。

但是,从会计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按照权责发生制,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并不能立即成为收入,相反,它代表了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者的负债和义务,必须在将来进行偿还。

保险业务,尤其是长期寿险业务,其保费取得和积累过程很长,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经验和措施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与管理,其保费收人快速增长将可能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其至破产。

因此,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当前投资途径的收益率,刻不容缓。

在我国现行法规许可的保险资金运用中,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是保险公司唯一被许可的贷款发放业务,具有较强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较高的收益性。

所谓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保单为质,向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金融业务。

LI前,我国的保单质押贷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投保人把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得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保险合同效力;另一种是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银行,山银行支付贷款给借款人,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依据合同凭保单山保险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从某种角度看,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开拓创新业务渠道,延伸服务领域的新型业务。

该项业务的开展,对保险公司来讲,稳定了客户,保证了保费收入,赋予了保单新的功能,加强了保单的营销力度,扩大了客户买保险的投资效应;对客户来讲,缓解了资金需求的压力,解决了客户退保将造成受益损失而不退保乂没钱办事的“两难”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突破了原有的分担风险、消化损失的单一功能,向储蓄、投资等多重功能发展的产物。

所以,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间。

但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保单质押贷款制度,而只是在第56条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间接确认了寿险保单的可质押性。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及透明度要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信息披露要 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监管要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透明度要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信息披露和
透明度要求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合同及法 律要求
06
合同要素及条款
添加 标题
合同主体:借款人、出质人、贷款 人
添加 标题
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 同和电子合同
添加 标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担保合同
添加 标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评估 报告
添加 标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添加 标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清单
添加 标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保险 单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单位定期存单面值的9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单位定期存单到期日的前一个月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或部分还款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速度 快,一般可在几天内完成 审批流程。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借款人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期限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金额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利率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用途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担保方式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规定
03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单位 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 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贷款 用途证明文件
申请人必须是单位法人或其 授权代理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1998年7月3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你公司《关于人寿保险业务中保户借款问题的请示》(太保[1998]第1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义务,不同于一般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因此,同意你公司对已签发的寿险保单办理保单质押贷款。

二、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单质押贷款仅对订有保单质押贷款条款的个人寿险保单办理。

(二)个人寿险保费支付两年以上,保单产生现金价值后,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同意,投保人可以保单为质,向保险公司借款。

(三)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金额、按保险条款中的约定执行。

在保单条款中要明确规定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

在确定每一具体保单贷款的期限和金额时,要使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之和(若有自动垫交保费约定时,应计入垫交保费的本息之和)必须低于保单现金价值。

(四)保单质押贷款利率按保险条款中的约定执行,如无约定,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五)当投保人逾期不偿还贷款,使贷款本息累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

三、开办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时,保险公司要建立相应的业务规章,设立“保单质押贷款登记簿”,逐笔登记贷款的保单号、保单现金价值、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注销情况等内容;对实行保单质押贷款的保单,保险公司要在每个月末打印保单质押贷款情况报表,内容包括当月末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未偿还保单贷款本息和等项目,以备中国人民银行检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分别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二)负责资金管理;(三)负责预算管理;(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人寿保单质押_法律规定(3篇)

人寿保单质押_法律规定(3篇)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人寿保单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人寿保单质押是指保单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保险合同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在我国,人寿保单质押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对人寿保单质押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一、人寿保单质押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人寿保单质押是指保单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保险合同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承诺在贷款期限内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

2. 法律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保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支付。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保单持有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单持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保险费。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抵押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该财产的买受人。

”二、人寿保单质押的条件及程序1. 条件(1)保单持有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保单持有人须具有合法的保单权益;(3)保单的现金价值须达到一定金额;(4)保单持有人须与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合同;(5)保单持有人须将保单原件交付给金融机构。

(1)保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质押申请;(2)金融机构对保单进行审核,确认保单的真实性和现金价值;(3)双方签订质押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事项;(4)保单持有人将保单原件交付给金融机构;(5)金融机构发放贷款;(6)保单持有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本金;(7)贷款期限届满,保单持有人偿还贷款,金融机构返还保单原件。

三、人寿保单质押的法律风险1. 法律风险(1)保单现金价值风险:在贷款期限内,保单现金价值可能会因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利率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保单持有人无法按约定偿还贷款。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1•【文号】保监财险〔2017〕180号•【施行日期】2017.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80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信保业务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7年7月11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中的信用风险主体以及保证保险中的投保人。

本办法所称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下简称网贷平台)合作,为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稳健审慎、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确保信保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关注底层风险,充分评估信保业务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保监会部门规章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部门规章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第二节资金运用模式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第三章决策运行机制第一节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二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第二十八条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八其他相关职责;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七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六其他职责;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第三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第三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四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五其他职责;第三十四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第二节资金运用流程第三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六风险管理制度等;第三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第三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第三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第三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第四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第四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第四章风险管控第四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第四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第四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第四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第四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第四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第四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全面稽核审计;内控审计报告应当揭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审计结果和有关人员离任审计结果;第四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第五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第五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动态评估;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第五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第五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第五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连接;第五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第五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第六十条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资金运用情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六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用保险单贷款的方法

用保险单贷款的方法

⽤保险单贷款的⽅法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如何⽤保险单贷款保险产品中⽀持保单贷款功能的保险类型,⼀般是⼀些长期的寿险产品,该⽐例各公司有所不同,通常是保单现⾦价值的70%-80%。

⼀般情况下,具有‘现⾦价值’的保单才可以进⾏保单贷款,保单贷款上限按保单现⾦价值⼀定⽐例计算,具体的可贷款⾦额取决于保单的有效年份和具体的保单现⾦价值。

根据规定您好。

具有储蓄性质的长期⼈寿保险,在投保⼀年后,保单就开始具有现⾦价值,缴费时间越长平安保险,怎么样才可以贷款的呢有平安的保单的话,直接到当地平安⼈寿营业厅申请保单贷款就⾏了,或者带着保单到当地平安银⾏进⾏抵押贷。

按照保单现⾦价值的80%进⾏贷款的,现⾦价值是保费减去管理费⽤之后进⼊活期账户的⾦额。

申请资格⼈投保⼈(当投保⼈与被保险⼈为⾮同⼀⼈且被保险⼈未授权时,需被保险⼈授权)受理时间保单有效期内应备⽂件:当投保⼈与被保险⼈为同⼀⼈时:①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单贷款/还款类)②投保⼈⾝份证件③以投保⼈为户名的活期结算账户当投保⼈与被保险⼈为⾮同⼀⼈时:①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单贷款/还款类)(若被保险⼈未授权,需被保险⼈签名)②投保⼈⾝份证件③以投保⼈为户名的活期结算账户④被保险⼈⾝份证件平安保险单怎么贷款银⾏贷款额度⼀缩再缩,⽽保单贷款很快就进⼊融资者们的视线。

市民张先⽣2009年在某⼈寿保险公司买了⼀份保险,这期间保单原有的保障功能也不会受到丝毫影响,⽽保险公司⼯作⼈员表⽰,这种贷款以保单的现⾦价值为质押,不需要退保、民间借贷利率⾼涨,但这种“贷款难”意外催⽕了不少保险公司保单贷款业务,这种以保单的现⾦价值为质押的贷款⽅式,所谓保单贷款,就是以保单作为担保,从保险公司获得短期贷款资⾦。

⽬前不少保险公司都有保单贷款业务,保单贷款期限最长可达6个⽉,6⽉份⼉⼦购房⾸付急缺5万元,便想到通过退保来周转资⾦,正成为银根紧缩下新的贷款渠道。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升服务效率,完善准入管理(一)做好证照衔接。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办理登记注册的典当行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从事典当业务活动。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典当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劝导其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审慎稳妥准入。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原则,审慎稳妥开展《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等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

对新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违规违法经营等情况。

(三)完善准入管理。

支持社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健、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市场主体设立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

即日起,不再对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设置前置条件;鼓励已设立的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四)规范人员管理。

典当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有犯罪记录;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

保险公司开展的保单质押贷款是基于保险主业的一项附属业务,是为便利投保人而对其开展的保单增值服务。

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导向。

第四条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且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个人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保险公司不得对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和团体保险保单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第五条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间,保险合同未出现中止或终止情形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相应保险产品的条款中应包含保单质押贷款条款。

保单质押贷款条款应包含以下要素:保单质押贷款办理条件、最长贷款期限、利率确定依据、最高可贷金额确定标准、退保或给付保险金时欠款和欠息处理方式、未按时偿还贷款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情形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应与投保人签订贷款协议或以保单批单的形式,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贷款起止日期、期限、金额、利率、贷款用途范围、还款要求、违约处理方式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贷款信息的要求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贷款信息。

第九条保险公司在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办理前,应如实告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保单质押贷款协议或保单批单的主要内容,以显著方式提醒投保人不良贷款确定标准、无法按时还款对保单效力和投保人信用记录的影响、贷款资金用途范围等事项。

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通知

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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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分享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通知
导语:近期,发现少数P2P平台大量招募原属保险公司个险渠道的保险从业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套取处于正常期的保单资金,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

近期,发现少数P2P平台大量招募原属保险公司个险渠道的保险从业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套取处于正常期的保单资金,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

常见非法手段:一是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销售P2P产品。

二是承诺P2P产品高收益,诱导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

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通知
因此,凡是有保险销售人员向您推销所谓P2P或其他非保险理财产品时,要提高警惕,注意查验相关证件。

此外,承诺高额回报是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广大保险消费者要切莫因一时“贪念”而上当受骗,警惕不法分子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

提醒。

论如何规范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论如何规范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论如何规范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冯嘉亮;钱洁
【期刊名称】《上海保险》
【年(卷),期】2000(000)011
【总页数】2页(P12-13)
【作者】冯嘉亮;钱洁
【作者单位】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公允价值评估方法对保单价值计算的影响——以寿险保单为例 [J], 夏良康
2.基于区间年化回报率的分红型终身寿险保单动态分析——友邦常青树终身寿险(分红型)对比泰康世纪长乐终身寿险B款(分红型) [J], 郑汉镇;金伟娜
3.保监会:规范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J],
4.我国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法律评析 [J], 杜娟
5.平安寿险劲力拓展国内寿险保单新概念——“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在上海问世 [J], 劳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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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11-08-2918:34:00
这份《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近期部分商业银行在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中为获取手续费,以贷款发放为条件,要求客户先购买保险,然后将保单到银行质押,或者用取得贷款的一定比例购买保险,再到银行进行质押。

该做法违反《保险法》投保自愿原则,所销售保险业务非客户真实需求,贷款到期后退保可能性较大。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应对保单质押贷款条款进行细化,明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单在办理质押时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为防止保单在质押期间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等保险事故时产生的利益纠纷,应采取指定受益人等措施对相关权益进行明确,防止出现法律风险。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与商业银行签订依法合规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维护自身正当利益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开展业务合作,不应片面为获取银保销售渠道和追求保费规模开展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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