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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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附件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护患者利益,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处方开具及填写要求第二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和需要,为患者开具合理的处方,确保处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和、处方发出日期、药品名称、用量和用法、医师签名及执业医师证编号等。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审方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后,应由药师进行审核,对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改进和补充。

第五条药师在审方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病史、过敏史等信息,确保开具处方的临床合理性。

第四章处方药品采购及配送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与合法的药品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处方药品的合理采购和及时配送。

第七条药品配送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附件一:处方开具流程图附件二:处方样例示范附注释:1、医疗机构:指经批准开展临床医疗服务的单位。

2、处方: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药品或治疗项目使用的指示单。

3、审方:指药师对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的过程。

4、药师:指具备合格药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5、执业医师证编号:指医师持有的合法执业医师证上的编号。

6、处方药品采购:指医疗机构购买处方所需药品的行为。

7、药品供应商:指合法经营药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处方开具流程图附件二:处方样例示范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2、处方3、审方4、药师5、执业医师证编号6、处方药品采购7、药品供应商。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处方管理,保障合理用药,维护患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处方电子化建设及处方审核与监管。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坚持合理用药原则,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用药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申请、审核、发放、核查、留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第五条处方应在医师执业范围内合理开具,必要时应当经过多科联合讨论。

第六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用药量和使用方法等必要信息,并签名审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进行及时审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师应当保护患者隐私,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泄露患者处方信息。

第三章处方电子化建设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处方电子化建设,推广电子处方的使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十一条电子处方系统应当具备合理的界面设计、流程引导和药品信息查询功能,方便医师开具处方和患者使用电子处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处方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十三条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电子处方系统,不得恶意篡改处方信息。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监管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进行警示和纠正。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处方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弘扬正能量,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医疗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处方管理的目标是规范处方的开具、核查、分发、调配、监管和使用,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与核查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的开具与核查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处方应当由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求开具,并载明以下内容:1. 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2. 医院名称、科室、医生姓名和执业证号;3. 药品的通用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使用频次、疗程等具体信息;4. 处方的开具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六条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的评估,并综合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因素。

第七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尽量选择常用、安全、有效的药品,并遵守国家相关的药品使用指南和标准。

第八条医师在开具处方后,应当进行核查,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处方的分发与调配第九条药房是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重要环节,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药品分发与调配。

第十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分发与调配的记录系统,记录药品的出库及调拨情况,便于审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药房人员在分发和调配药品时,应当按照处方上的药品信息进行匹配,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药房人员在分发和调配药品时,应当严格遵守药物储存和保管规定,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章处方的监管与使用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档案,记录处方的开具、核查、分发、调配、使用等环节的情况。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处方,不得私自更改、伪造、泄露处方。

第十六条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当按照医生的要求正确使用,并密切观察用药效果和不良反应。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例文(五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例文(五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强化医药行业监管,确保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涉及处方管理的机构及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的原则,合法合规提供患者所需药品。

第四条应通过强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条处方管理需加强风险防控,以降低药品滥用和误用的风险。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六条医疗机构需依法开具处方,严格遵循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具处方时,需确保以下内容:(一)患者个人信息、病情诊断等信息真实完整;(二)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准确无误;(三)处方需有医师的签名和印章。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岗位,对处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需核实患者处方,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处方审核应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以保证审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处方的管理和存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存档要求和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需按照规定方式存档处方,确保处方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需建立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安全存储和使用。

第十四条处方存档应设置权限管理,仅授权人员可查看和使用处方。

第十五条处方存档期限为三年,过期处方应依法进行销毁。

第四章处方的调配和交付第十六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根据处方要求,准确调配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

第十七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将调配好的药品交付给患者,并记录交付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需建立药品售后跟踪制度,确保患者用药情况得到跟踪和监测。

第十九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强化药品质量控制,确保调配药品符合标准。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处方管理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医生和药店等药品经营者在处方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原则,确保药品合理使用、满足患者的治疗需求。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处方书写规范第五条处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医生的诊断结论、用药方案和用药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使用规定的处方格式,包括处方头、处方正文和处方尾等部分。

第七条处方头应包含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医生姓名和执业医师证书编号等信息。

第八条处方正文应包含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以及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和疗程等详细说明。

第九条处方尾应包含医生签名、签名日期和医生的专业职称等信息。

第十条医生在处方书写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和用药情况。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签发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设有处方审核和签发岗位,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负责审核和签发处方。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用药适应症和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确保处方合理、安全。

第十三条处方签发应采取电子签名或手写签名的形式,并按规定保存签名记录。

第十四条处方签发前应核实患者的身份,并与患者就治疗目的进行充分沟通。

第四章处方调剂与发药第十五条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处方调剂和发药窗口,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药师负责调剂和发药。

第十六条处方调剂应按照医生的处方要求进行,严格控制药物的品质和用量。

第十七条处方调剂应及时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和不良反应等信息,并报告医生和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药店发药前应核实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记录患者的用药过程和药物配方。

第十九条药店应根据处方要求正确标注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和用量等信息,并给予患者相应的用药指导。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处方管理监督与检查,确保处方管理规范实施。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 84号 2012-05-10 15:52:0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 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O 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 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 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 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 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 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 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 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工作,确保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科学合理的处方审核和监控措施。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患者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选用药物;2. 根据药品的合理用药、节约用药的原则,控制药品的种类和数量;3. 加强药品和用药的监测与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用药问题。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五条开具处方的医师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药品目录和规范用药原则开具处方。

第六条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仔细核实患者的身份信息和病情,并充分沟通患者对药物的了解和接受情况。

第七条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号码等;2. 病情描述,包括病史、临床表现等;3. 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4. 医师的签名和日期。

第八条处方药品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1. 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2. 选择药品应考虑疗效、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

第九条处方药品的剂量和用法应按照标准规范进行确定,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处方的审核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药师进行,审核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药品的选用是否符合规定;2. 药品的剂量和用法是否合理;3. 处方的信息是否完整和准确。

第三章处方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一条患者在取药时应出示有效的处方,并进行药品的核对。

第十二条药师在发药时应核对患者身份和处方信息,并向患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管理和监测系统,实施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解决争议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医疗、药品经营及相关行业的机构、个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处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合理用药、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权益。

第二章处方行为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处方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药务人员应当具备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依法执行处方行为。

(二)处方应当基于疾病诊断和医学知识,选用合适的药物进行治疗。

(三)处方应当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合理开具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以及服药时间。

(四)药品处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药品管理法规的要求,确保安全有效。

(五)处方行为应当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行为的规范、在管理过程中应当抓住以下两点:(一)对药品处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规定并选择合适的药物。

(二)对处方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罚或纠正。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药品销售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合理开具处方,不得开具无效或过度虚高的处方。

第八条药师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核对处方,防止错误的发生。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第九条医疗机构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处方行为,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第十条药品经营企业负责对销售的药品进行质量估测,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行规和职业道德,保证合理用药。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处方管理的处罚和纠正第十三条对于药品处方不符合规定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处方管理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一、概述处方是指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的用药建议,是治疗疾病的关键性文件。

处方管理是指对处方在开具、审核、执行等环节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管控,以保证处方合理、安全、有效地落实。

目的是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防止药品滥用和重复开药,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二、管理办法1.开处方的规范(1)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接受医学教育和合格培训的医生才能开具处方,开具处方前需对患者进行详细询问、检查和诊断。

(2)处方中药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3)处方上需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诊断结果、药品名称、规格、用量、使用方法和用药期限,以及医生姓名、职称、签字和盖章等。

(4)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身体状况、药物过敏史等情况,合理选择药品,并规定合理的用药剂量和用药周期。

2.处方审核的规范(1)验收和审核药品需按照相应规范,对药品信息、药品明细、药品规格等进行核对。

(2)审查药品进行审核的药剂师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并具备相应的经验和知识,对处方进行审核的时候,要认真查看和核对患者的基本信息、药品信息和医生签字等内容。

3.处方实施的规范(1)按照规定,药剂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的药品进行不同的处理,集中管理重点监控的药品,防止药品被滥用或者乱用。

(2)大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剂巡回制度,对药剂进行巡回管理,防止药品与包装搭配不合法、过期等问题。

(3)建立准确的信息反馈机制,对药品的使用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医生和药剂师的工作情况。

4.处方存档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存档管理制度,对不同种类的药品分别进行存档,并归档。

需要严格控制档案的开放权限。

(2)档案应当按照规定保存时限进行保存,并在过期前进行检查和整理。

(3)对于突发事件的处方信息,要及时反馈,查询处方详情,快速清空药品库存。

三、总结通过规范和加强处方管理,可以有效地维护患者的药物安全,严格控制药品合理使用,保证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基本权益。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药品合理使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处方管理。

第三条药品处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执业医师应在其执业范围内使用药品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处方,是指将执业医师对病人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表达,并作为合法药品供应、购买等活动的依据的医疗文件。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开具和使用第五条药品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标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名称和资格证书号码;(二)明确标明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三)明确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四)明确标明药品的用途;(五)明确标明药品处方的开具时间;(六)经执业医师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名、盖章时间。

第六条药品处方应当采用打印或书写方式制作,使用纸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注明药品处方的使用期限。

第七条药品处方应当真实,执业医师应当根据病人病情、诊断结果、药品作用及不良反应等因素开具合理用药的药品处方。

第八条药品处方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开具。

第九条执业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涉及伦理道德、机密信息的药品处方进行相应处理和保密。

第三章药品处方的审核和存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处方进行综合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处方,应当及时予以补充或者纠正,不得出具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合综合审核机制,确保药品配合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存放药品处方,在使用期限内保持完整、清晰,确保合法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药品处方存储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保护用户隐私,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药品分类、治疗类型、使用频度等因素分类存储。

第四章药品处方的执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药品处方不符、不符合标准的药品进行销售、供应、购买或者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障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药品使用单位对各类药品处方的管理,以及各类医疗机构对药品处方的规范化操作。

第三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各类药品患者处方的审查、审核、审批、发放等管理活动,并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处方审核制度。

第二章处方的审核与审批第四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处方审核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对患者处方进行分类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和登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其列入医疗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抽查和评估制度,对引起医疗事故的药品处方记录进行审查和评价,查明事故的原因,加强药品处方的监管工作。

第三章药品处方管理第八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管理系统,对患者处方进行定期更新,在系统中标注处方的审核情况、使用情况、追溯情况等信息,确保处方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九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信息进行记录和追溯。

第十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灵敏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并及时上报药品监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提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1998年12月1日发布的国家法律,规定了药品的行政管理机构、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药品的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关于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指2014年9月3日发布的卫计委关于加强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处方管理办法专业医学知识宣讲

处方管理办法专业医学知识宣讲
《处方管理办法专业医学知 识宣讲》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言 • 处方管理办法基础知识 • 处方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处方管理办法实践操作 • 处方管理办法案例分析 • 结论
01
引言
宣讲背景
1
新的《处方管理办法》政策出台,需要医生、 药师和护士等医务工作者深入理解和掌握相关 知识。
2
处方是临床医疗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医疗文书, 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
处方调剂的流程
收方、审方、调配、复核、发药。
处方调剂的注意事项
防止错误、注意配伍禁忌、遵循操作规程。
处方的评估与改进
处方评估的指标
用药合理性、疗效、不良反应 等。
处方评估的方法
根据临床资料进行评估、通过 实验数据进行评估。
处方改进的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优化 治疗方案。
05
处方管理办法案例分析
不合规的处方管理办法不仅会影响医疗效果,还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和药品不良事 件。
处方管理办法的改进策略与建议
从多个角度提出了一些改进策略和建议,包括完善处方审核 制度、加强处方点评工作、提高药师专业水平、规范药品采 购流程等。
这些建议有助于医疗机构更好地实施处方管理办法,提高医 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06
成功的处方管理办法案例分享
分享了多个医院实施处方管理办法的成功经验,包括规范 处方管理流程、建立合理用药评价机制和加强处方审核等 。
这些医院的成功经验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了一些借鉴,有 助于提高处方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பைடு நூலகம்
不合规处方管理办法的案例分析
分析了多个处方管理办法不合规的案例,包括处方开具不规范、处方审核不严、 用药不规范等问题。

(2)《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2017

(2)《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2017

(2)《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2017《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第一文库网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云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05-08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利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代价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构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处方管理办法》是医疗机构规范处方开具和使用的重要法规,旨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处方开具规范1.1 规定医师开具处方的基本要求1.2 强调处方必须符合药品使用的标准1.3 要求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谨慎考虑患者的病情和用药需求二、处方审核和审查2.1 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后应当及时提交给药剂科审核2.2 药剂科应当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2.3 药剂科应当及时向医师反馈审核结果,必要时应当与医师沟通调整处方三、处方保存和归档3.1 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保存和归档制度3.2 要求医疗机构保存处方的时间不少于5年3.3 强调处方归档应当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四、处方调剂和发药4.1 规定药剂科应当按照处方要求进行调剂4.2 药剂科应当对发药过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3 强调发药人员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提高患者用药的依从性和安全性五、处方管理监督5.1 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5.2 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5.3 强调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整改存在的处方管理问题,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性结语:《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规范处方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提高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处方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同时,卫生监督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监督,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2012年《处方管理办法》培训考核试题

2012年《处方管理办法》培训考核试题

《处方管理办法》培训考核试题姓名__________ 部门/科室____________________ 得分____________________一、填空题1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每张处方开具药品不得超过()种药品。

2、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种。

3、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天。

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日用量。

5、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

6、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日常用量。

7、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年。

8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色;急诊处方的印刷用纸为()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选择题(按题意选择最恰当的答案)1处方书写下列哪项不符合规则()A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B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C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D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也可使用“遵医嘱” 、“自用” 等字句2、处方书写下列哪项不符合规则()A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B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C处方可以不注明临床诊断 D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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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 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 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 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 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 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 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 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 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 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 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 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 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 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 药品名称。 •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的名称。 •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 称开具处方
•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 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 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 完毕。 •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 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 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 相应的处方权。 •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 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 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 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 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 应的处方权。
•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 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 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 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 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 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 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 “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 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 督管理。
•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 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 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 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 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 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 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 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 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 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 (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 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 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 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 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 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 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 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 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 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 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 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 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 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 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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