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优化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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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保金的缴纳基准: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的,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单位在每年的5月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从劳务公司输入的人员不得作为本企业计税工资人数。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予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浦西33%,浦东15%。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规避的对象为存在工资所得税清缴的企业,免交工资所得税的对象:
1、外资企业工资全部税前列支,免交工资所得税;
2、实行代增式税收的公司免交工资所得税;
2、这种做法的优点比上述五种做法更为有效,同时也避免了通过一些做法导致员工的社保福利不能保障,但派遣式的做法会影响小部份不知情员工的心态。
3、相应的劳务公司开具发票,也就增加了其公司的工资总额和税收,因此一般性的劳务公司只会开具收据不开发票,或者开发票仍要企业承担营业税,选择此类模式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操作模式并在合ຫໍສະໝຸດ Baidu中进行约定。
六、企业工资所得税的速算公式
浦西:[企业年度工资总额-(960×员工总人数×12)]×33%=企业工资所得税
浦东:[企业年度工资总额-(960×员工总人数×12)]×15%=企业工资所得税
七、派遣模式节约工资所得税速算公式:
企业工资所得税-(100×员工总人数×12)=实际节约成本
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
职位空缺的损失费用。
三、残保金申请减免的对象与方式
1、适合减免对象
企业工资总额较高,一般情况是指60人左右规模的年工资总额高于200万的企业,工资总额的1.6%即每年要缴纳3.2万的残保金。
按照残联的规定,每60人使用一名残疾人,经申报可以免交残保金;残疾人的工资可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690发放,按2006年度最低社保基数1341缴纳三金,其年支付成本不大于15000。(相对而言,即年度残保金缴纳高于15000的企业均可以用残疾人的模式减免残保金)
人力成本优化技巧(上海版)
注:1、以下内容为个人观点,只供各位HR内部交流使用。
2、本文带有行业特性
3、适合于上海内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HR、财务人员参考;外资可比照操作。
壹、关于人力资源部门的性质和地位
在传统观念中,人力资源部门只花钱却不创造利润,因此其地位极其低下,甚至可有可无。其实这是极其错误的。人力资源部门不仅可以通过所掌握的知识为企业降低人力戌本,同时更多的工作绩效是无形的,如使员工士气提高、认同公司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它通过比同行业其他员工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体现出来,间接地为企业创造出巨大的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力资源部门不仅应成为一个利润中心,而且必将成为一个肩负更大责任的投资中心。在这里将一些可以通过人事外包模式规避的人力成本进行解释。
派遣残疾人式:年工资总额×1.6%-(残疾人工资成本+派遣管理成本1200/人)=节省成本
整体外包式:[企业工资所得税-(100×员工总人数×12)]+年工资总额×1.6%=实际节约成本
肆:小企业欠薪保障金
一、小企业欠薪保障金的相关政策
3、享有优惠政策或企业经营初期亏损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
四、通常的工资所得税规避方法
1、“变脸”,即先在海外注册再以外资身份在国内成立实体企业,这样就能按照外资企业的身份缴税;
2、争取工资和效益进行挂钩,以避免按照“计税工资”缴税。
3、还有是采用大量低收入员工或借用人头分摊工资。
4、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形式免去所得税,这种发票一般只要承担一定的营业税即可,也是通常财务最多采用的方法,但员工的录用社保缴纳也有一定的问题存在,不太适合正规的企业;
贰、企业工资所得税
一、企业工资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1、计税工资的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2、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精神,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标准,除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包括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按工效挂钩方案计算税前扣除工资标准外,应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限额计税工资标准。
一、残保金的相关政策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实施细则沪残联(2000)办字第035号规定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有按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再就业服务中心、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3、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标准办法的企业,2005年度计税工资限额标准,仍按《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财税政[1999]18号)规定执行,即人均每月960元。
4、计税工资人员范围,应按照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九条和沪财税政[1999]18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根据本市现行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企业直接雇佣本市或外地的劳动力,皆应按劳动合同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费(退休人员和“协保人员”除外)。符合上述用工规定的,可以作为计税工资人数。
2、用什么方式免交?
A、自行录用残疾人(或挂编)
B、向经营所在地残联提供工作岗位,寻找合适的残疾人就业;
C、经残联批准,通过派遣形式派遣残疾人就业;
D、通过派遣公司进行人员外包,将工资总额转嫁到派遣公司,由其负责协调;本方式与企业工资所得税规避同步操作。
四、残保金节省成本速算公式
自行录用式:年工资总额×1.6%-残疾人工资成本=节省成本
5、浦西企业在浦东注册公司,以省15%与33%之差的18%。
五、通过专业资质的派遣公司实行人事外包模式用工,规避工资所得税。
1、由派遣公司形式上重新与原公司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工资四金部份由派遣公司负责发放,开具劳务发票,按所得税政策:“企业从劳务公司输入的人员不得作为本企业计税工资人数。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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