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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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提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库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提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库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提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库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5.06
•【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65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
〔2024〕65号
关于发布《提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库质量三年行动计划
(2024-2026)》的公告
作为期货服务机构,交割库是连接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枢纽节点,承载着畅通大宗商品产业链供应链、实现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

提升交割库质量对于深化期货市场建设、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快建成世界一流交易所”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证监会关于提升交割库质量的工作部署,在新的征程、新的起点上推动交割库质量向更高水平迈进,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了《提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库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推动交割库治理能力、科技监管水平及风险抵御能力持续提升。

特此公告。

附件:提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库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
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5月6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钢材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厂库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以下简称厂库)交割业务按本规定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钢材厂库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厂库是指钢材生产企业的仓库经交易所批准并指定为钢材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

第四条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的指定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

第二章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五条申请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前,须向交易所提交签发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品种、牌号、商标、会员单位、货主名称、拟申请签发仓单数量等。

第六条厂库提供担保厂库在提交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申请之前或同时,须按有关规定向交易所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与核定库容相对应的担保。

当钢材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指定厂库调整先前确定的担保。

第七条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核定库容允许并且厂库提供了符合规定的担保情况下,在三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

厂库核定库容是指厂库可以签发(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

每一厂库核定库容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签发厂库接到交易所批准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厂库标准仓单。

第三章厂库标准仓单的流转第九条厂库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但厂库以自己作为货主签发的厂库标准仓单不得充抵保证金使用。

第十条厂库标准仓单用于交割的流程,与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流程相同。

《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2019)

《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2019)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9〕88 号)为加强对有色金属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结合交割商品市场需求和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了部分条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3月26日发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2019 年10 月22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2019 年10 月修订版)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客户、注册企业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商品注册第三条申请注册的条件(一)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是国内外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二)申请注册企业的年产能(含单个品牌)达到规定水平[ 暂定为:铜: 5 万吨、铝:10 万吨、锌: 5 万吨、铅: 5 万吨、镍:5000 吨、锡:4000 吨] ,商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或国际标准,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达标,连续稳定生产至少 1 年以上。

(三)申请注册商品应当具有合法来源,在现货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注册条件预审申请注册企业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之各项条件要求向交易所提交预审材料。

交易所对照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之各项条件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供的预审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才能进入正式注册流程。

必要情况下,交易所可对申请资质进行现场复核。

第五条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申请注册报告(二)承诺书(见附件一)(三)《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重熔用铝锭(AL99.70)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锌锭(Zn99.995)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铅锭(Pb99.994)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电解锲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锡锭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能够证明并区别申请注册商品来源的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六)申请注册企业股东及其股权或股份情况(七)立项批复或备案登记、环保验收合格等文件(八)商品质量管理措施文件1、主要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目录2、内控标准3、主要原副材料检验项目(包括检测能力、检测方法)4、成品质量检验项目(包括检测能力、检测方法)5、主要检验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用途)(九)第三方质检机构签发的最近一期商品质量测试报告(十)企业内部近三个月的商品质量情况分析报告(十一)生产工艺流程图(两种以上生产工艺的,应当分别说明)(十二)相关生产设备介绍(规格、参数、数量等)(十三)反映申请注册商品的外观、标识和包装情况的实物彩照若干,同时应当注明:1、单块外形尺寸、重量;2、单捆外形尺寸、重量;3、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包括包装夹扣)、商标或标识所在部位。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同意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螺纹钢期货指定交割仓库存放点增加核定库容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同意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螺纹钢期货指定交割仓库存放点增加核定库容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同意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螺纹钢期货指定交割仓库存放点增加核定库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4.22
•【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59号
•【施行日期】2024.04.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
〔2024〕59号
关于同意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螺纹钢期货指定交割仓库存
放点增加核定库容的公告
近期,我所收到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相关申请材料。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丽水大街1186号的螺纹钢期货指定交割仓库存放点增加核定库容,由5万吨增加至
8.1万吨。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调整后的核定库容开展期货交割仓库业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确保交割业务正常有序进行。

特此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4月22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电子仓单系统第三条交易所应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电子仓单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通过交易所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五条会员使用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仓单业务应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六条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在电子仓单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第七条仓单业务参与者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章标准仓单的一般规定第八条标准仓单在电子仓单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指定交割仓库可根据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

第九条标准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一)货主名称(全称);(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三)储存场所;(四)仓储费;(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七)标准仓单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权利凭证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标准仓单的生成和打印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第十三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办理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交割商品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第十四条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69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69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5月13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5月13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便利市场各方参与期货交割业务及相关活动,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个或者多个交割库及其联合方,通过集团化管理、运营和合作,经交易所批准,可以为某期货商品提供标准仓单等集团交割业务、异地提货等集团交收业务。

承担集团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集团交割中心)负责对加入集团的成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集团所有成员遵守交易所规定。

集团成员不能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的,集团交割中心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根据资质能力和业务范围,集团成员包括仓库、厂库等交割库和交收库等。

仓库和厂库可以签发标准仓单并为客户办理交割业务;交收库不能签发标准仓单,可以开展商品交收业务。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集团交割中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设立运营满两年。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时开始,下同)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2024年7月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2024年7月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2024年7月修订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7.29
•【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117号
•【施行日期】2024.07.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
〔2024〕117号
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
(2024年7月修订版)的公告
为落实新版国家标准GB 1499.1-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和GB 1499.2-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实施,加强对钢材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2022年11月修订版)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2022年11月修订版)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版)》修订说明
2.《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版)》条文修订对照表
3.《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7月29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案)【模板】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案)【模板】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设立标准仓单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标准仓单交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标准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以及风险控制等适用本办法。

交易所、仓单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交易标的与交易时间第四条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交易所已上市品种的标准仓单。

第五条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仓单交易商第六条仓单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参与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申请仓单交易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二三)已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开立标准仓单账户;(三四)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的交割记录,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除外;(六)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八)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五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商,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仓单交易商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审核通过后,仓单交易商应当与交易所签署《交易商协议》,按要求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八十二条交割热轧卷板质量规定交割热轧卷板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旳生产厂生产旳注册商品。

交割热轧卷板旳外形、尺寸、重量及容许偏差应当符合GB/T3274-2023《碳素构造钢和低合金构造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101-2023《一般构造用轧制钢材》等有关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旳每批商品旳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旳360天内,每一仓单旳热轧卷板以其中最早旳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旳生产日期。

第八十三条交割商品旳规格每一仓单旳热轧卷板,应当是同毕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和宽度、厚度旳商品构成。

第八十四条交割热轧卷板旳包装与堆放交割热轧卷板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T274-2023《碳素构造钢和低合金构造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101-2023《一般构造用轧制钢材》等有关规定。

用于交割旳热轧卷板每一仓单旳标旳实物应当作为一种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八十五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旳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八十六条计量和溢短交割热轧卷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

每张热轧卷板原则仓单旳实物溢短不超过±5%。

磅差不超过±0.3%。

第八十七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原则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旳,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对应旳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旳,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八十八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三章天然橡胶旳交割第八十九条交割单位:实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数倍交割。

第九十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

第九十一条国产天然橡胶旳注册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九十二条包装:(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旳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含量33.3kg,每吨30包,无溢短。

胶包尺寸为670×330×200mm,胶包外应标志注明:原则橡胶级别代号、净重、生产厂名或厂代号、生产日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交割仓仓库管理制度

交割仓仓库管理制度

交割仓仓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交割仓仓库管理,维护仓库安全,保障仓库货物的保管和交割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交割仓仓库的所有管理和操作人员,包括仓库管理员、保管员、操作员等。

第三条交割仓仓库是供存放、保管和交割商品的特定仓库,仓库内的所有货物均需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仓库管理人员应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仓库的正常运营和货物的安全存放。

第五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管理制度的培训和考核,不定期进行仓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交割仓仓库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泄露仓库信息。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由仓库管理员负责执行,仓库管理员有权随时对仓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上报给上级领导。

第八条仓库管理人员在仓库管理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或违规行为。

第二章仓库货物管理第九条仓库货物应按照规定的存放位置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种类的货物应分开存放,确保货物不混淆。

第十条仓库货物的包装应符合规定,包装破损或有异味的货物应及时上报并更换包装。

第十一条仓库货物的存放密度应符合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存储量,以免影响货物的保质期和安全。

第十二条仓库货物的发放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管员应核对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后方可交付操作员。

第十三条仓库货物的领取应经过授权,操作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在领取前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仓库货物的盘点应定期进行,确认存货数量和品质,如有差错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仓库货物的损坏或遗失应及时报告仓库管理员,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章仓库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仓库内应设置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潮设备,保证货物的安全。

第十七条仓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如有需要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存放并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仓库内应设置监控摄像等设备,防止盗窃和破坏行为。

第十九条仓库门禁应有专人负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确保仓库内部安全。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作为重要的期货交易平台,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本次修改草案旨在进一步优化标准仓单的管理流程,提高市场效率,降低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修改背景近年来,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品种日益丰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也更加多样化。

原有的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例如,仓单的生成、流转、注销等环节的流程不够简化,部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误解和争议。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化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原有的管理办法在信息化方面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升级。

二、主要修改内容1、仓单生成环节简化了仓单生成的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提高了效率。

明确了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减少了不必要的繁琐手续。

加强了对仓单生成质量的监管。

要求仓库在生成仓单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和验收,确保仓单所对应的货物质量符合期货合约的要求。

2、仓单流转环节建立了更加便捷的仓单转让机制。

允许仓单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电子平台进行快速转让,减少了线下操作的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

完善了仓单质押的相关规定。

明确了质押的程序、条件和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了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

3、仓单注销环节优化了仓单注销的流程。

缩短了注销的时间,提高了货物的出库效率,减少了库存积压。

加强了对注销后货物的监管。

确保货物的流向和用途符合相关规定,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4、信息化管理加大了对电子仓单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力度。

实现了仓单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方便了市场参与者的查询和监控。

加强了信息安全保护。

采取了一系列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电子仓单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12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12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上期所公告[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简介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简介

交割环节作为联系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纽带,是期货交易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交割地点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进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仓库。

商品期货交易大多涉及大宗实物商品的买卖,因此,统一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保证卖方交付的商品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数量与质量等级,保证买方收到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商品。

期货交易所在指定交割仓库的时候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指定交割仓库所在地区的生产或消费集中程度,指定交割仓库的储存条件、运输条件和质检条件等期货的交割仓库是指在期货交易的最后环节---实物交割环节中为买方按照期货合约提取现货提供地方的商品期货交易大多涉及大宗实物商品的买卖。

投资者手中的商品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果还未进行对冲平仓,则会进行标的物的实物交割环节。

期货交易是一种标准化的交易,能够进入实物交割环节的标的物必须满足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交割等级,这种标准化的规定能够使得期货交易双方在交易时无须对标的物的质量等级进行协商,从而统一按照交易所规定的质量等级进行交割,节约了交易的时间成本。

同时在实物交割的具体实施中,买卖双方并不是直接进行实物商品的交收,而是交收代表商品所有权的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是指有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制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期货的交割仓库是指为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环节能够顺利进行而通过交易所直接指定满足相关条件的大型仓库、物流基地等。

该类仓库或基地一般在生产或消费集中程度,交割仓库的储存条件、运输条件和质检条件上都必须具备明显优势。

目前中国的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均在全国范围内有自己的指定期货交割仓库,主要负责商品现货的入库验收、集中保管及实物交割。

商品现货入库期货指定交割仓库必须满足期货交易所指定的标准化条件,一般对商品的质量等级、产品规格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商品入库必须通过指定交割仓库的统一验收,合格后签发给货主实物提货凭证。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案 (1)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案 (1)

附件6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案
第三条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仓库标准仓单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而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的指定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

厂库标准仓单暂限于螺纹钢、线材、石油沥青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

在本管理办法中,如无特指,则标准仓单指仓库标准仓单。

第六十七条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期货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流转、注销等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相关内容执行。

石油沥青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流转、注销等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内容执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对厂库标准仓单未尽事宜,参照仓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对厂库标准仓单未尽事宜,参照仓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1、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
3、实施时间条款作相应调整。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同意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锡核定库容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同意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锡核定库容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同意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锡核定库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4.10
•【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49号
•【施行日期】2024.04.1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
〔2024〕49号
关于同意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锡核定库容的公告
近日,我所收到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请材料。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同意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310号为锡交割仓库存放点,核定库容3千吨,无地区升贴水。

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交割业务的正常有序进行。

特此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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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0〕93号)《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修订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案)2.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0年6月19日附件1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七)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八)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三)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应当办理以下事宜:(一)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应当到交易所备案;(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应当到交易所备案;(三)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应当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转为现货;(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第十条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当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四)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五)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六)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七)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八)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日常业务第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商品入库是商品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商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一)商品接运。

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而准确地向运输部门接收入库商品,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一要摸清情况;二要分清责任,向承运部门索要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交货主处理;三要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商品验收。

商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定的一项工作。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应当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三)商品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

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账、立卡、建立商品档案,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商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仓库应当做好商品的保管保养工作。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各种商品不同的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第十七条商品出库是指定交割仓库根据货主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商品发送出库。

商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商品出库应当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方可发货;发货完毕当日登记、核销资料账册、清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对需办理代运的物资应当提前向承运部门提出运输计划。

第十九条商品过户。

过户应当做好记录和料账的登、销工作。

第二十条指定交割仓库在办理商品进出库手续时,应当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客户服务的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自查制度。

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

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制度。

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仓库,交易所可以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割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9日起实施。

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油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油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油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指定交割油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具有开展相应商品仓储业务资质。

申请保税交割业务的,应当具有保税仓库经营资质;(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储存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六)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储存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七)具有严格、完善的油品出入库制度、库存油品管理制度等;(八)具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的石油产品的码头设施和港口条件、设备完好、齐全,消防、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成立证明文件、商品仓储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及计量人员资质证明;(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四)申请单位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用协议)、码头使用证(或码头租用协议)复印件,及港口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油库的批准文件及符合交易所要求的连带责任担保函;(六)油品出入库、库存管理等规章制度及简介,主要管理人员简历、管理团队介绍;(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指定交割油库的审批程序:(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三)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储存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

第七条指定交割油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应当办理以下事宜:(一)指定交割油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应当到交易所备案;(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应当到交易所备案;(三)指定交割油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指定交割油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油库资格,应当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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