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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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军转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军转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
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分配条件
在工作分配上,规定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⑴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
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⑵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⑶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⑷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转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⑸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99)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99)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2.13•【文号】国发[1999]27号•【施行日期】1999.12.13•【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发〔1999〕27号)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2013年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办法

2013年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办法

2013年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办法【关键词】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实际,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办法如下:一、军转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具体办法在积极探索试点取得经验后另行制定。

军转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

党政机关接收军转干部,按照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转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编制和职数接收军转干部。

中央下达我市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转干部;市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转干部给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三、允许军转干部安置任务重的市级垂直管理部门在全市拉通使用编制后,原则上按其自然流向安置;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安置到“一小时经济圈”中二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县城区。

四、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要把师、团级领导职务军转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区县(自治县)级领导班子或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军转政策:黄山市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政策:黄山市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政策:黄山市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本文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一则安徽省军转信息,详细内容为《黄山市市直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

计划转业至黄山市的军转干部们,可以作为转业信息参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黄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发〔2001〕3号、〔2004〕7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把军转安置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相结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提高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和有利于发挥军转干部作用的良性工作机制。

二、市直安置的对象当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市直安置:1.配偶户口在屯溪区,且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职工的(含中央、省属市级机关单位);2.符合在屯溪区安置的副团职以上(含技术9级以上)干部;3.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4.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5.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6.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或个人有特殊情况,经市军转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

三、基本原则正团职干部由市委研究安置。

进入中央、省属单位的按中央、省属单位要求安置。

担任副团职以下(含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实行“量化打分,公开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四、考核计分办法和标准(一)军龄分以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的时间计算,军龄每满一年为2分。

(二)职务分转业时,职务分设定为:排职3分、副连职5分、正连职7分、副营职9分、正营职11分、副团职15分;技术14级3分、技术13级5分、技术12级7分、技术11级9分、技术10级11分、技术9级15分、技术8级以上19分;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按移交档案时职务计分。

军队转业安置暂行办法

军队转业安置暂行办法

政策理论学习笔记之十二时间:2011年10月17日-10月21日形式:自学内容: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队转业千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文共十一章,七十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章安置地点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五章待遇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培训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

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章社会保障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在我们刚刚进入新世纪的时候,在党中央和江主席的亲切关怀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颁发实施了。

这是我国军队和国防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在职特别是面临退役的军队干部的一件喜事。

切合国情作出的重大改革走改革之路,是《暂行办法》的重要特点。

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改革了沿袭几十年的军转安置模式,提出了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对自主择业的则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暂行办法》第四章具体规定,师职和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采取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的方式安置。

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本人自主择业、政府协助就业、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

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军情出发、又借鉴外国安置退役军官的通行做法作出的决策。

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拓宽了安置渠道,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发展方向。

师职干部退出现役后主要作退休安置,转业的人数很少;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以下干部,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有一定优势,转业地方后,安排起来难度相对较小。

对这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按现行政策和办法安排是可行的。

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干部,服役时间比较长,对部队建设的贡献比较大,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允许他们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安置方式,符合大多数军队干部的愿望,有利于鼓励现役干部安心服役,缓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矛盾,提高安置质量。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规定,由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转业干部,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职务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军转最新规定】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军转最新规定】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军转最新规定】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军转最新规定】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坚持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探索改进安置办法,保证了军转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了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发展。

随着国家和军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现就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措施、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

——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

改进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安置工作信息更加公开,程序更为规范。

——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安置任务和政策有效落实。

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和纠正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安置计划得到全面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组织协调更加有力。

——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安置制度建设。

适应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不断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坚持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

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

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

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妥善安置了37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9万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控军队干部转业数量加强军队干部总量调控,合理确定干部补充数量,确保干部队伍规模适度、编配相符、进出有序。

搞好干部的调余补缺,加大交流力度,使人才资源在军队内部得到充分开发利用。

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干部,从严控制转业。

师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主要作退休安置;申请转业的,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

军队干部转业对象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确认。

二、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

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

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9.08•【文号】国办发[2000]62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总部: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八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级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三)保障方式。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

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

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75-08-13【实施日期】1975-08-13【有效性】有效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国发[1975]第129号1975年8月13日(1975年8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国发[1975]129号)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退出现役。

这些干部经受了革命战争的考验和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的锻炼,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战争的胜利和军队建设事业作出了宝贵的贡献。

这些干部退出现役到地方以后,在各条战线上,是一支重要力量。

现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一、转业。

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一般办理转业手续,由地方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具体条件,并参照他们原来在军队中所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的工作。

连、排职干部一般转业回原籍,可以转到厂矿、企事业等基层单位当职工或地、县、人民公社当干部。

在分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时,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专长。

有的干部因家庭等方面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在地区上照顾的,可给予适当照顾。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二、复员。

退出现役后需要复员以及本人自愿复员的连、排职干部和个别营、团职干部,经组织批准,办理复员。

干部复员,一般回本人原籍省、市、自治区。

如原籍无直系亲属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也可到爱人、父母所在地区安排。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如本人要求,可以复工、复职;原是部队职工的,一般由本人原籍省、市、自治区安排适当工作。

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按1972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

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应热情支持。

需要修建住房的,所需材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价拨。

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的干部,没有安排工作生活有困难的,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逐步安排适当工作;已丧失工作能力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武装部就地办理退休手续。

国务院公务员局关于军转工作政策解读

国务院公务员局关于军转工作政策解读

国务院公务员局关于军转工作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4.02.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军转工作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14-02-20 来源:公务员局字体:【大】【中】【小】1、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哪些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于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3 年适应期。

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三、转业军官接收安置

三、转业军官接收安置

三、转业军官接收安置三、转业军官接收安置三、转业军官接收安置(一)办事依据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__]3号);2、《关于做好20__-20__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__]7号);3、《浙江省关于实施细则》(浙委[20__]15号);4、当年中央、省、市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5、《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台军转[20__]1号)。

(二)接收条件1、原籍台州或台州入伍的(不含从外市考入台州大、中专学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在台州有常住户口的;3、配偶已随军,且在台州有常住户口的;4、配偶系驻台州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条件的;5、双军人同时转业,一方符合进台州条件的;6、父母有常住台州户口,身边无子女或转业干部本人未婚约;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人,且原籍或入伍地或现离退休在台州的;8、自主择业,在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台州有常住户口的;9、台州经济建设急需并有特殊专业技术的紧缺人才。

(三)工作程序1、交接程序(1)根据当年计划,由省军转办向市军转办移交转业干部档案材料;(2)市军转办按照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对省军转办移交的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3)根据审核情况,由市军转办向县(市、区)和市级单位下达当年接收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2、安置程序(1)军转干部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安置,随调家属是干部身份(副科以下)的由人事部门安置,工人身份的由劳动部门安置;(2)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获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荣誉称号奖励的转业干部,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并安置工作;(3)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实行择优安置。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县(市、区)军转安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知识竞赛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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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知识竞赛题库1.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知识竞赛题库题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于哪一年颁布?A. 2010年B. 2012年C. 2014年D. 2016年题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A. 为转业干部提供合理安置B. 为军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C. 为转业干部提供更高的待遇D. 为军队转型提供支持题三: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转业干部的安置形式包括哪些?A. 退休B. 安置到政府机关C. 安置到企事业单位D. 创业或自谋职业题四: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哪些转业干部可以选择退休?A. 年龄超过60岁的B. 丧失劳动能力的C. 具备养老条件的D. 以上都是题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官兵转业后享受哪些待遇?A. 离休费B. 退休金C. 医疗保险D. 以上都是题六: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政府机关对转业干部的安置责任是什么?A. 提供适当的岗位B. 提供最高岗位C. 提供高薪岗位D. 不承担安置责任题七: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企事业单位对转业干部的安置责任是什么?A. 提供适当的岗位B. 提供最高岗位C. 提供高薪岗位D. 不承担安置责任题八: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创业或自谋职业的转业干部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A. 创业贷款支持B. 税收减免C. 特殊人才引进D. 以上都是题九: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转业干部的安置优先级如何确定?A. 个人意愿B. 服务期限C. 学历背景D. 部队层次题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哪些转业干部可以直接创业或自谋职业?A. 退伍士兵B. 高级士官C. 军校毕业生D. 以上都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是中国军队管理干部安置的重要法规,于2014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的目的在于为转业干部提供合理的安置,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社会生活,实现就业创业。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②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③养老保险;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取暖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
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31号、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
安置条件:①2001-2004年, 担任师、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转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⑤独生子女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⑦其他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退休待遇;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③工龄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的,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湖北省实施细则[2001]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湖北省实施细则[2001]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湖北省实施细则[2001]【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转安置军转政策军转待遇军转安置办法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配偶;本省范围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二、军转安置工作组织机构设置省和市、州、直管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县(市)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各市、州、直管市,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省属垂直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下达。

市、州、直管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分解计划,由同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二)按照国家下达的分配计划,到我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的接收、移交,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转业办,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人数和各职级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名单,逐一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

(三)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原则上一次性移交,档案移交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1、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2、配偶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武汉市满2年,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的;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省的;4、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5、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是湖北省或现在湖北省离、退休的;6、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或在驻鄂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鄂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7、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选择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8、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颁布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200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9日【文号】中发[200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t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妥善安置军转干部的重要法规1

妥善安置军转干部的重要法规1

妥善安置军转干部的重要法规---国务院军转办、总政干部部负责人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消息公布后,在军队和地方引起了广泛关注。

最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进行改革?答: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了一系列安置方针政策,为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国防与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军转安置办法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尤其是干部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与指令性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精减人员与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深化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现行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和社会保险的办法等矛盾日益突出。

近些年来,尽管地方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尽了很大努力,想了许多办法,做了大量工作,但原有办法的安置难度日趋增大,影响着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使现役干部存在后顾之忧,不利于部队的稳定和建设。

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改革。

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办法,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具体怎么"包",可以研究。

目前,实施这一改革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

中央确定的军转安置工作的方针原则,为制定新的安置办法指明了方向;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制定新的安置办法创造了条件;军转安置工作经过多年探索积累的成功经验,以及外国安置退役军官的有益做法,为制定新的安置办法提供了依据和借鉴。

同时,军队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军队干部素质结构的改善,专业化、知识化水平的提高,对改革的承受能力逐渐增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增强,择业观念发生变化,为军转安置办法的改革奠定了物质和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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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中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这部文件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颁布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200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转业安置计划军转干考试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安置地点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军转干考试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工作分配与就业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军转干考试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

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待遇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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