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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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1.1.1 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修订,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24号,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正)(主席令第57号,自2016年11月07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修订,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1.2 国务院行政法规及文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97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4)《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自2002年05月12日起施行)(8)《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国务院令第586号,自2011年01月01日起施行)(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02月01日起施行)(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国务院令第397号,自2014年07月29日起施行)(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自2004年12月01日起施行)(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703号,自2018年9月18日起施行)(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1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8]22号)(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18)《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1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1.1.3 部委及行业规章、规定(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自1990年04月10日起施行)(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自2002年05月01日起施行)(3)《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5)《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02月01日起施行)(8)《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0)《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自2015年8月19日起施行)(1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自2003年06月10日起施行)(12)《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自1996年05月15日起施行)(13)《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自2014年10月30日起施行)(1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自2013年05月01日起施行)(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自2011年07月01日起施行)(16)《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2013年版)(17)《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18)《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施行)(2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自2013年04月07日起施行)(2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2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2013年1月15日实施)(2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2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安(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监总局令第77号,2015年4月2日起施行)(2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号)(2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改部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3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3号公告)(3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3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3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3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0号)(36)《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7年)》(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公示,2017年11月15日)(3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38)《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1.1.4 地方法规、规定(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2)《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2004年6月17日第四次修正施行) (3)《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苏公通[2009]67号)(4)《转发省安委会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产安全六条规定>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六项举措>的通知》(苏安[2014]22号)(5)《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1]34号)(6)《江苏省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0]188号)1.1.5 国际公约(7)《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国际公约)(8)《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国际公约)(9)《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74号国际公约)1.1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8)《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18)《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1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20)《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21)《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T20546-2009)(22)《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18)(2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2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2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2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27)《安全色》(GB2893-2008)(2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9)《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2015)(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号》(GB7231-2003)(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33)《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34)《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标准》(HG/T20660-2017)(35)《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36)《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3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2010)(4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1)《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4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44)《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45)《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版)(GB50015-2003)(47)《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4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4-2006)(49)《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范》(HG/T 20679-2014)(5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5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52)《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5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54)《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5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56)《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1
2
2009年7月22号 2009年7月20号 2009年7月20号 2009年7月20号 2009年7月3号 2009年7月3号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
二、 部门规章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法规/标准编号 生效日/最新修订日 2007年11月8日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18号令) 办法》(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安监管危化字[2004]43 导则》 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 总局令第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总局令第3号)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 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 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协调字 [2004]56号); (鲁安监发[2006]84 号) (鲁政发[2006]66 号);
2004年1月1日 1987\1\19 2000\1\1 2003年5月1日 2005年4月1日 2004年4月19日 2005年12月
1999年10 月1日 2004-4-27
2005年10月13日 2004年12月1日 2005年9月1日 2005年8月2日 2006年10 月1日 2006年7月27日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2005年1月1日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化学工业部令第5号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化学工业部令第5号

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5号为了使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避免过多过滥或内容重复的检查,克服主观随意性,努力纠正检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减轻企业负担,为搞活企业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国家关于立法与执法并重、监督与检查并举的方针,现发布《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自即日起施行。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化工管理部门和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化学工业部规章,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使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范规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关于加强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和促进化工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做好各项工作,从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化学工业部规章在化工行业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执法,作到公正、合法、及时。

第四条化工管理部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归口管理机构)是本部门法制工作专门机构或兼管机构。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专门机构或兼管机构。

第五条化工行业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是:(一)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律;(二)国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三)化学工业部制定、发布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章;(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规章;(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发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20•【文号】•【施行日期】1991.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1991年3月20日化学工业部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稳定和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化学工业部科技司为化工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宏观指导,检查和监督化工企业贯彻执行各级标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标准化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地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监督检查企业标准实施;组织企业专职标准化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细则另订),发放考核合格证书。

(三)化工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厂级负责人领导下,由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科、室)或专职人员(大、中型化工企业不少于3名,小型企业至少1—2名)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企业标准的范围及制定(一)企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的主体,包括各种产品标准、原材料、半成品标准、零件、部件标准、工艺、工装标准、能源等标准。

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各化工企业应逐步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化体系,使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活动走上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

(二)企业标准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并在企业内部组织审查。

(三)企业标准应由厂长批准发布。

企业标准一经发布应在企业内部强制执行,并应根据生产和技术的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9.14•【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的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规范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下简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依法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铬化合物,是指以铬矿、碳素铬铁等含铬原料生产的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酐等产品,以及利用铬酸盐、重铬酸盐或者铬酸酐等生产的铬盐、铬氧化物等产品。

第四条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五条从事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规划布局。

(二)具有固定的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及含铬污染物(包括含铬渣料、液体和粉尘,下同)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的初审工作。

申请《许可证书》,应当向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申请报告。

20200603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20200603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已经2020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化学工业部1996年5月15日公布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同时废止。

部长 苗圩2020年6月3日 附件: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列入第三类监国家石颁布日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 》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序号化学品名1. 3-羟基-1-甲基哌啶2. 3-奎宁环酮3. 频哪酮4. 氰化钾5. 氰化钠6. 五硫化二磷7. 二甲胺8. 三乙醇胺盐酸盐 9. 二甲胺盐酸盐 10. 二苯乙醇酸甲酯 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1号1998-06-14,实施日期 1998-06-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施行。

化学文摘社登记号202(禁化武办发甲基3554-74-3 按第四类监控产数据3731-38-2 按第四类监控产数据75-97-8 按第四类监控产数据151-50-8 按第四类监控产数据143-33-9 按第四类监控产数据1314-80-3 豁免数据申报124-40-3 按第四类监控产数据637-39-8 按第四类监控产数据606-59-2 按第四类监控产数据79-89-1按第四类监控产数据品种清单-14,《 列入第三类监控贸易委员会授权,现20201019 武办发[2020]81号) 类监控化学品申报生类监控化学品申报生类监控化学品申报生类监控化学品申报生类监控化学品申报生据申报 类监控化学品申报生类监控化学品申报生类监控化学品申报生类监控化学品申报生。

监控危险化学品

监控危险化学品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6日】【来源:政策法规司】【字号: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顾秀莲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附件: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文摘社登记号)A.(1)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例如:沙林:甲基氟膦酸异丙酯(107-44-8)梭曼:甲基氟膦酸频那酯(96-64-0)(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氰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例如: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77-81-6)(3)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硫代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S-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例如VX: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二异丙氨基乙酯(50782-69-9)(4)硫芥气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2625-76-5)芥子气:二(2-氯乙基)硫醚(505-60-2)二(2-氯乙硫基)甲烷(63869-13-6)倍半芥气:1,2-二(2-氯乙硫基)乙烷(3563-36-8)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63905-10-2)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142868-93-7)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142868-94-8)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63918-90-1)氧芥气: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5)路易氏剂路易氏剂1:2-氯乙烯基二氯胂(541-25-3)路易氏剂2:二(2-氯乙烯基)氯胂(40334-69-8)路易氏剂3:三(2-氯乙烯基)胂(40334-70-1)(6)氮芥气HN1:N,N-二(2-氯乙基)乙胺(538-07-8)HN2:N,N-二(2-氯乙基)甲胺(51-75-2)HN3:三(2-氯乙基)胺(555-71-1)(7)石房蛤毒素(35523-89-8)(8)蓖麻毒素(9009-86-3)B.(9)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膦酰二氟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676-99-3)(10)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亚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例如:QL:甲基亚膦酸乙基-2-二异丙氨基乙酯(11)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1445-76-7)(12)氯梭曼:甲基氯膦酸频那酯(7040-57-5)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A.(1)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78-53-5)(2)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又名: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382-21-8)(3)BZ: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6581-06-2)B.(4)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者除外例如:甲基膦酰二氯(676-97-1)甲基膦酸二甲酯(756-79-6)例外:地虫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苯基乙酯(944-22-9)(5)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酰二卤(6)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酯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酯(7)三氯化呻(7784-34-1)(8)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76-93-7)(9)奎宁环-3-醇(1619-34-7)(10)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化盐(11)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醇及相应质子化盐例外:二甲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108-01-0)二乙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100-37-8)(12)烷基(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化盐(13)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111-48-8)(14)频那基醇:3,3-二甲基丁-2-醇(464-07-3)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A.(1)光气:碳酰二氯(75-44-5)(2)氯化氰(506-77-4)(3)氰化氢(74-90-8)(4)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76-06-2)B.(5)磷酰氯:三氯氧磷;氧氯化磷(10025-87-3)(6)三氯化磷(7719-12-2)(7)五氯化磷(10026-13-8)(8)亚磷酸三甲酯(121-45-9)(9)亚磷酸三乙酯(122-52-1)(10)亚磷酸二甲酯(868-85-9)(11)亚磷酸二乙酯(762-04-9)(12)一氯化硫(10025-67-9)(13)二氯化硫(10545-99-0)(14)亚硫酰氯:氧化亚砜;氧氯化硫(7719-09-7)(15)乙基二乙醇胺(139-87-7)(16)甲基二乙醇胺(105-59-9)(17)三乙醇胺(102-71-6)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特定有机化学品”是指可由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如果已知的话)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辩明的属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物和金属碳酸盐以外的碳化合物所组成的化合物族类的任何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一号)(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一号)(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一号)(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一号
【发布部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公布日期】1998.06.14
【实施日期】1998.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
(第一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勇武
1998年6月14日
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
《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的化学品名称如下:
1.3—羟基—1—甲基哌啶
2.3—奎宁环酮
3.频哪酮
4.氰化钾
5.氰化钠
6.五硫化二磷
7.二甲胺
8.三乙醇胺盐酸盐
9.二甲胺盐酸盐
10.二苯乙醇酸甲酯
chl_1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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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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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顾秀莲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A.(化学文摘社登记号)(1)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例如:沙林:甲基氟膦酸异丙酯(107-44-8)梭曼:甲基氟膦酸频那酯(96-64-0)(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氰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例如: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77-81-6)(3)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硫代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S-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例如:VX: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二异丙氨基乙酯(50782-69-9)(4)硫芥气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2625-76-5)芥子气:二(2-氯乙基)硫醚(505-60-2)二(2-氯乙硫基)甲烷(63869-13-6)倍半芥气:1,2-二(2-氯乙硫基)乙烷(3563-36-8)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63905-10-2)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142868-93-7)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142868-94-8)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63918-90-1)氧芥气: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63918-89-8)(5)路易氏剂路易氏剂1:2-氯乙烯基二氯胂(541-25-3)路易氏剂2:二(2-氯乙烯基)氯胂(40334-69-8)路易氏剂3:三(2-氯乙烯基)胂(40334-70-1)(6)氮芥气HN1:N,N-二(2-氯乙基)乙胺(538-07-8)HN2:N,N-二(2-氯乙基)甲胺(51-75-2)HN3:三(2-氯乙基)胺(555-77-1)(7)石房蛤毒素(35523-89-8)(8)蓖麻毒素(9009-86-3)B.(9)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膦酰二氟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676-99-3)(10)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亚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例如:QL:甲基亚膦酸乙基-2-二异丙氨基乙酯(57856-11-8)(11)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1445-76-7)(12)氯梭曼:甲基氯膦酸频那酯(7040-57-5)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A.(1)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78-53-5)(2)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又名: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382-21-8)(3)BZ: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6581-06-2)B.(4)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者除外例如:甲基膦酰二氯(676-97-1)甲基膦酸二甲酯(756-79-6)例外:地虫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苯基乙酯(944-22-9)(5)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酰二卤(6)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酸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酯(7)三氯化砷(7784-34-1)(8)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76-93-7)(9)奎宁环-3-醇(1619-34-7)(10)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化盐(11)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醇及相应质子化盐例外:二甲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108-01-0)二乙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100-37-8)(12)烷基(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化盐(13)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111-48-8)(14)频那基醇:3,3-二甲基丁-2-醇(464-07-3)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A.(1)光气:碳酰二氯(75-44-5)(2)氯化氰(506-77-4)(3)氰化氢(74-90-8)(4)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76-06-2)B.(5)磷酰氯:三氯氧磷;氧氯化磷(10025-87-3)(6)三氯化磷(7719-12-2)(7)五氯化磷(10026-13-8)(8)亚磷酸三甲酯(121-45-9)(9)亚磷酸三乙酯(122-52-1)(10)亚磷酸二甲酯(868-85-9)(11)亚磷酸二乙酯(762-04-9)(12)一氯化硫(10025-67-9)(13)二氯化硫(10545-99-0)(14)亚硫酰氯:氯化亚砜;氧氯化硫(7719-09-7)(15)乙基二乙醇胺(139-87-7)(16)甲基二乙醇胺(105-59-9)(17)三乙醇胺(102-71-6)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特定有机化学品”是指可由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如果已知的话)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辨明的属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物和金属碳酸盐以外的所有碳化合物所组成的化合物族类的任何化学品。

化学工业部文件

化学工业部文件

化学工业部文件化建发(1994)251号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化学工业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部直属总公司、设计院、施工企业及建设项目指挥部:部委托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组织编制的《化学工业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经审查,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予以颁布,编号为HG20237-94,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化工部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出版发行标准文本,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负责表格的印刷发行工作。

化学工业部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编制说明根据化工部(92)化基标函字第12号文的要求,中国化学工业总公司受部委托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总结并吸取了多年来承包化工、石油化工装置等工程的经验,包括引进装置和在国外承包工程的经验,本着有利于贯彻线性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简化实用等原则,参考了各主要发达国家交工技术文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在此基础上,对交工技术文件(包括交工技术文件格式)广泛征求了意见,进行了多次讨论、筛选和修改,最后对送神稿组织了专家审查。

本标准明确规定了交工技术文件的填写、检查、签证、整理、归档等方面的要求;编制了机械、管道、电气、自动化仪表等四个专业的安装工程交工技术文件格式及其相关的共用类交工技术文件格式,适用于化学工业工程建设项目。

本标准中技术文件格式具有如下特点:1、编制了工序质量控制表,在施工过程中实行工序质量控制。

这种质量控制,是将施工对象从安装开始到预试车结束,按其施工工序的顺序,明确了必须实行质量控制的若干个控制点。

在各控制点中,依据工序的重要程度和控制的必要性划定出不同的控制等级,实施本体等级的检查活动。

上一工序不合格,联合检查各方不予签证,将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从而使施工质量得以有效的控制。

2、对沿用交工技术文件格式进行了简化。

其一,扩大交工技术文件格式的功能,简化表格类型,采用一表多用。

化工项目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

化工项目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

化工项目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1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2号令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令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12.《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第3号令1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1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1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17.《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1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令1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40号令2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局第20号令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0号令2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令2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25.《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26.《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国家安监局公告2003年第1号27.《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监局公告2003年第2号28.《关于印发《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3]196号29.《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3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31.《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3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3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3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第13号3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3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颁发(1999)154号3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1996)140号38.《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39.《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原劳动部423号40.《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令77号41.《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42.《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公交管[2005]49号4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家经贸委[2000]189号4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45.《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禁化武办发[1998]17号46.《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售此种武器的合约》全国人大1996年批准47.《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安监[2006]191号48.《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6)177号49.《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6]136号50.《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51.《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1)37号5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十届人代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执行5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5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2004年修改版)55.《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安监(2002)51号56.《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06]140号57.《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58.《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59.《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1994年10月23日发布)60.《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1)37号61.《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62.《XX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泰政发[2005]113号63.《关于迅速督促化工企业做好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通知》泰安监[2006]30号2主要技术规范和标准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修订版)5.《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T20649-19986.《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1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I-20021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1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14.《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1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1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1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95(2001版)21.《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2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23.《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4.《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控制设计规定》HG20503-19922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26.《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T20679-199027.《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28.《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T4735-199729.《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30.《安全阀一般要求》GB12241-200531.《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3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34.《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35.《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36.《火灾分类》GB4968-8537.《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38.《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39.《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40.《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41.《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4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43.《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44.《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45.《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46.《安全标志》GB2894-199647.《安全色》GB2893-200148.《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4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50.《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51.《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52.《腐蚀性商品贮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995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GB16483-20005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55.《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503.1-9356.《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503.2-9357.《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503.3-9358.《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503.4-8359.《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60.《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6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6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63.《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9764.《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M99965.《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66.《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67.《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6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69.《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907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71.《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7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73.《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9774.《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HG20585-199875.《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91]8号76.《氯气安全技术规程》GB11984-8977.其他相关的规范、标准。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5月15日化工部第11号令)发布时间:2004-09-02 18:1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顾秀莲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A.(化学文摘社登记号)(1)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例如:沙林:甲基氟膦酸异丙酯(107-44-8)梭曼:甲基氟膦酸频那酯(96-64-0)(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氰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例如: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77-81-6)(3)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硫代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盐例如:VX: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二异丙氨基乙酯(50782-69-9)(4)硫芥气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2625-76-5)芥子气:二(2-氯乙基)硫醚(505-60-2)二(2-氯乙硫基)甲烷(63869-13-6)倍半芥气:1,2-二(2-氯乙硫基)乙烷(3563-36-8)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63905-10-2)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142868-93-7)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142868-94-8)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63918-90-1)氧芥气: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63908-89-8)(5)路易氏剂路易氏剂1:2-氯乙烯基二氯胂(541-25-3)路易氏剂2:二(2-氯乙烯基)氯胂(40334-69-8)路易氏剂3:三(2-氯乙烯基)胂(40334-70-1)(6)氮芥气HN1:N,N-二(2-氯乙基)乙胺(538-07-8)HN2:N,N-二(2-氯乙基)甲胺(51-75-2)HN3:三(2-氯乙基)胺(555-71-1)(7)石房蛤毒素(35523-89-8)(8)蓖麻毒素(9009-86-3)B.(9)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膦酰二氟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676-99-3)(10)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亚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例如:QL:甲基亚膦酸乙基-2-二异丙氨基乙酯(57856-11-8)(11)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1445-76-7)(12)氯梭曼:甲基氯膦酸频那酯(7040-57-5)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A.(1)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78-53-5)(2)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又名: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382-21-8)(3)BZ: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6581-06-2)B.(4)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者除外例如:甲基膦酰二氯(676-97-1)甲基膦酸二甲酯(756-79-6)例外:地虫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苯基乙酯(944-22-9)(5)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酰二卤(6)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酯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酯(7)三氯化砷(7784-34-1)(8)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76-93-7)(9)奎宁环-3-醇(1619-34-7)(10)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化盐(11)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醇及相应质子化盐例外:二甲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108-01-0)二乙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100-37-8)(12)烷基(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化盐(13)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111-48-8)(14)频那基醇:3,3-二甲基丁-2-醇(464-07-3)A.有毒化学品(1)光气:碳酰二氯(75-44-5)(2)氯化氰(506-77-4)(3)氰化氢(74-90-8)(4)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76-06-2)B.前体(5)磷酰氯:三氯氧磷;氧氯化磷(10025-87-3)(6)三氯化磷(7719-12-2)(7)五氯化磷(10026-13-8)(8)亚磷酸三甲酯(121-45-9)(9)亚磷酸三乙酯(122-52-1)(10)亚磷酸二甲酯(868-85-9)(11)亚磷酸二乙酯(762-04-9)(12)一氯化硫(10025-67-9)(13)二氯化硫(10545-99-0)(14)亚硫酰氯:氧化亚砜;氧氯化硫(7719-09-7)(15)乙基二乙醇胺(139-87-7)(16)甲基二乙醇胺(105-59-9)(17)三乙醇胺(102-71-6)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特定有机化学品”是指可由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如果已知的话)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辩明的属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物和金属碳酸盐以外的所有碳化合物所组成的化合物族类的任何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现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部长苗圩2018年1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共14项)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共24项)序号证明用途依据1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限公用电信网)申请“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办事指南2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办事指南3 预注册通知书(新建)申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4 营业执照复印件(改建或者扩建)5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批》办事指南进出口审批”6 消防验收证明办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1.《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1〕第37号)2.《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4.《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2〕第25号)5.《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贸委〔2002〕第110号)7 环评批复文件8 股东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9 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1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 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1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3 定制协议或者申请“电信设备进《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定制证明(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网许可(含试用)审批”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号)14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证明申请“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办事指南15 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办事指南16 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仅限境内企业)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办事指南17 核准测试报告18 合法、有效的频率使用文件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办事指南19 制造业单项冠军市场占有率证明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业部产业〔2016〕105号)20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8〕145号)2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23 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7〕186号)24 武器装备有关资质复印件遴选“民参军”目录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关于推荐<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2018年度)>信息的通知》(工信厅联军民函〔2018〕165号)。

2020版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2020版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发文日期:2020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3日《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已经2020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化学工业部1996年5月15日公布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同时废止。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A.(1)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例如:沙林:甲基氟膦酸异丙酯 (107-44-8) 梭曼:甲基氟膦酸频哪酯(96-64-0)(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氰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例如: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77-81-6)(3)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硫代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S-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例如:VX: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二异丙氨基乙酯 (50782-69-9)(4)硫芥气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2625-76-5) 芥子气:二(2-氯乙基)硫醚 (505-60-2) 二(2-氯乙硫基)甲烷(63869-13-6)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资料倍半芥气:1,2-二(2-氯乙硫基)乙烷 (3563-36-8)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63905-10-2)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142868-93-7)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142868-94-8)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63918-90-1) 氧芥气: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 (63918-89-8)(5)路易氏剂路易氏剂1:2-氯乙烯基二氯胂 (541-25-3) 路易氏剂2:二(2-氯乙烯基)氯胂 (40334-69-8) 路易氏剂3:三(2-氯乙烯基)胂 (40334-70-1)(6)氮芥气HN1:N,N-二(2-氯乙基)乙胺 (538-07-8) HN2:N,N-二(2-氯乙基)甲胺(51-75-2) HN3:三(2-氯乙基)胺 (555-77-1)(7)石房蛤毒素 (35523-89-8) (8)蓖麻毒素(9009-86-3)(9)N-{1-[二烷基(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胺基]亚烷基(氢、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 -P-烷基(氢、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氟膦酰胺和相应的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例如:N-[1-(二正癸胺基)亚正癸基]-P-正癸基氟膦酰胺 (2387495-99-8) N-[1-(二乙胺基)亚乙基]-P-甲氟膦酰胺(2387496-12-8)(10)N-[1-二烷基(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胺基]亚烷基(氢、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氨基氟磷酸烷(氢、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和相应的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例如:N-[1-(二正癸胺基)正亚癸基]氨基氟磷酸正癸酯 (2387496-00-4) N-[1-(二乙胺基)亚乙基]氨基氟磷酸甲酯 (2387496-04-8) N-[1-(二乙胺基)亚乙基]氨基氟磷酸乙酯 (2387496-06-0) (11)[双(二乙胺基)亚甲基]甲氟膦酰胺(2387496-14-0)(12)氨基甲酸酯类(二甲胺基甲酸吡啶酯类季铵盐和双季铵盐): 二甲胺基甲酸吡啶酯类季铵盐:1-[N,N-二烷基(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N-(n-羟基,氰基,乙酰氧基)烷基(少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资料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n-[N-(3-二甲胺基甲酰氧基-α-皮考啉基)-N,N-二烷基(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二溴癸铵盐(n=1-8)例如:1-[N,N-二甲基-N-(2-羟基)乙基]-10-[N-(3-二甲胺基甲酰氧基-α-皮考啉基)-N,N-二甲基]二溴癸铵盐 (77104-62-2)二甲胺基甲酸吡啶酯类的双季铵盐:1,n-双[N-(3-二甲基胺基甲酰氧基-α-皮考啉基)-N,N-二烷基(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2,(n-1)-二酮]二溴烷铵盐(n=2-12)例如:1,10-双[N-(3-二甲胺基甲酰氧基-α-皮考啉基)-N-乙基-N-甲基]-2,9-二酮-二溴癸铵盐 (77104-00-8)B.(13)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膦酰二氟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676-99-3)(14)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亚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例如:QL:甲基亚膦酸乙基-2-二异丙氨基乙酯(57856-11-8)(15)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 (1445-76-7) (16)氯梭曼:甲基氯膦酸频哪酯(7040-57-5)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A.(1)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78-53-5)(2)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又名: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382-21-8) (3)BZ: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 (6581-06-2)B.(4)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资料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者除外例如: 甲基膦酰二氯 (676-97-1) 甲基膦酸二甲酯(756-79-6) 例外:地虫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苯基乙酯 (944-22-9)(5)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酰二卤(6)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酸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酯 (7)三氯化砷(7784-34-1) (8)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 (76-93-7) (9)奎宁环-3-醇(1619-34-7) (10)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化盐 (11)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例外:二甲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108-01-0) 乙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100-37-8) (1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13)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 (111-48-8) (14)频哪基醇:3,3-二甲基丁-2-醇(464-07-3)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A.(1)光气:碳酰二氯 (75-44-5) (2)氯化氰 (506-77-4) (3)氰化氢(74-90-8) (4)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 (76-06-2) B.(5)磷酰氯:三氯氧磷;氧氯化磷 (10025-87-3) (6)三氯化磷 (7719-12-2) (7)五氯化磷 (10026-13-8) (8)亚磷酸三甲酯 (121-45-9) (9)亚磷酸三乙酯 (122-52-1) (10)亚磷酸二甲酯 (868-85-9) (11)亚磷酸二乙酯 (762-04-9) (12)一氯化硫(10025-67-9)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资料(13)二氯化硫(10545-99-0)(14)亚硫酰氯:氯化亚砜;氧氯化硫(7719-09-7)(15)乙基二乙醇胺(139-87-7)(16)甲基二乙醇胺(105-59-9)(17)三乙醇胺(102-71-6)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特定有机化学品”是指可由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如果已知的话)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辨明的属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物和金属碳酸盐以外的所有碳化合物所组成的化合物族类的任何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铝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铝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铝行业规范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为进一步加快铝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铝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铝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铝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28日附件铝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铝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生产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

鼓励再生铝企业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三)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铝土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铝土矿石》(GB/T24483),氧化铝产品质量应符合《冶金级氧化铝》(YS/T803),重熔用铝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重熔用铝锭》(GB/T1196),再生铝产品质量应符合《铸造铝合金锭》(GB/T8733)或《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

EHS 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EHS 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EHS培训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1我国EHS的现状及趋势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含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2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2中国法律体系简介1立法法3EHS的法律责任1刑法及其修正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行政处罚法4行政复议法5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6行政诉讼法7民法通则8产品质量法4环保法概述1环境保护法2环境保护总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3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07-01)4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等制定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07-01)环境保护部颁布《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5环境许可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10-0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2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03-0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8大气污染防治法9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10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711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200612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2000-09-10 )6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4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5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6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7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8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9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1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3地下水质量标准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06年修改单)15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6上海市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17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7大气污染防治1大气污染防治法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7修订)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含2000年修改单)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7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8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04-05-07)9《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2000-01)10《清洁发展机制运行管理办法》(2005-10)8固体废物管理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8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9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1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12医疗废物分类名录(2003)13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3)14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15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17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1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19固体废物鉴别导则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2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2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2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2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2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2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2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2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30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32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9噪声控制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5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12525-90修改方案,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7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08-06-01)8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10节能、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1节约能源法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5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6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7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8可再生能源法9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10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1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12清洁生产促进法13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14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年耗能5000吨至10000吨标准煤工业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09)104号,11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概述1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合同法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5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8工伤保险条例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0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卫生部2006-07-0711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生部1999年12月24日1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05年9月1日1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2002-05-0115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 2002-05-01 1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警示标识 2003-12-0117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18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1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代替GB/T 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20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原国家经贸委发布,2000-03-0621职业病防治法 2002-05-012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05-122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07-11-0127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 2008-01-0128就业促进法29安全生产法 2002-11-0130消防法(2008年修订) 2009-05-01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3-15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06-013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05-013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05-0135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2职业病防治1职业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8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 2002-05-01 9职业病目录1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12国务院关于卫生部的“三定”规定(国办发[2008]81号)13国务院关于安监总局的“三定”规定(国办发[2008]91号)13职业健康监护1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卫生部2006-07-07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07 (2007-10-01) 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 2002-05-01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05-016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 2009年08月27日7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4食品安全卫生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4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15放射与辐射安全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07-11-0116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法 2002-11-0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8-01-01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2009-12-01 起施行5安监总局文件:《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6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3月1日施行7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7月1日施行,2009年5月20日修改8–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3年1月1日施行,2006年9月28日修改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04年5月1日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2月1日发出《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3-152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8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10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9511安监总局文件:《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2《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13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1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15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1997010116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17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16483200819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安监总局等八部门2003年6月24日公布20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安监总局等八部门2003年12月30日公布21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 月1日起施行2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7号,2006年10月21起施行25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公安部等六部门颁发,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6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等六部门颁发, 2009年6月25日2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年12月27日起施行2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 ),1997年3 月10日起施18危险物品的运输安全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修正)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道路运输条例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3-15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6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8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9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10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10 月1日起施行11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12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 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3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270-200914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15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16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7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18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19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20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359-2009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2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3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33-20092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4387-200819化学品进出口过程中的相关问题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3(2007年环保总局第41号令修改)4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实施细则5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72008年12月31日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09 年1月1日施行)8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程序)(环办[2009] 113号,2009年9月18日发布,2010年1月1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0《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7号,2006年10月21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年12月27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 ),1997年3 月10日起施1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15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消防安全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05-01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05-01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7消防安全标志8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9防火门10防火窗11火灾分类1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18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3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2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25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2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2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28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2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安全生产法 2002-11-0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2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6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8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9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0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11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12锅炉化学清洗规则13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5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6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17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8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2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2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3号修改单2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含第1-2号修改单)2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2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5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1号修改单2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7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28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30气瓶充装许可规则3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32气瓶颜色标志33气瓶警示标签35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36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38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39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40电梯监督检验规程4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4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4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4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4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47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48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49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4387-200850特种设备安全法23事故管理:应急预案与事故报告和调查1安全生产法 2002-1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2009年4月1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2009-04-295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2009-06-08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安监总局颁布,2006年11月1日施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06-0124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2002年12月18日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令第13号),1999年7月12日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5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2002年12月18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5个人防护用品1安全生产法 2002-11-012职业病防治法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05年9月1日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5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6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原国家经贸委发布,2000-03-067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代替GB/T 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8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9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26作业安全1用电安全导则2电气安全工作规程3电气安全管理规程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5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6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7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9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10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11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12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13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351文件号国发[2007]37号2000/7/1法释[2006]4号已修订已修订已修订已修订作废2006/4/152006/4/15GB8978-1996CJ3082-1999GB3838-2002GB/T 14848-93GB 18918-2002DB31/199-2009DB31/425-2009环函〔2008〕308号GB 3095-1996GB 16297-1996GB 14554-93DB 44/27-2001国务院环保部环保总局环保总局环保总局环保总局环保总局等环保总局环保总局信息产业部环保总局国务院GB18599-2001 GB5085.1-2007 GB5085.2-2007 GB5085.3-2007 GB5085.4-2007 GB5085.5-2007 GB5085.6-2007 GB5085.7-2007 GB18597-2001 GB18484-2001 GB18598-200133420已作废被GB5085.3-2007代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原经贸委发改委全国人大常委会GB 17167-2006 GB/T 22336-2008 GB/T 15587-2008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改委和环保总局全国人大常委会GBZ 158-2003(原来的是旧版本,已经作废!)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卫生部卫生部卫生部卫生部安监总局安监总局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37377主席令国务院国务院环保总局环保总局环保总局环保总局卫生部国务院安监总局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安监总局GB15258-1999作废2009年6月25日发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交通部JT 617-2004JT 618-2004GB 13392-2005GB19269-2009国务院交通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GB 6944-2005GB 12268-2005国务院铁道部铁道部铁道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环保总局环保总局、海关和外贸部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环保总局第106号第107号第108号第109号第61号第6号GB13495-1992GB15630-1995GB12955-2008GB16809-2008GB/T4968-2008GB50444-2008GB50116-98GB50166-2007GB50084-2001(2005年版)GB50261-2005GB50222-95GB50354-2005GB50016-2006GB50347-2004GA767-2008GA95-2007GA703-2007GA654-2006GA587-2005GA503-2004总局令第116号总局令第115号总局令第70号总局令第14号总局令第13号TSG Z0004-2007TSG Z0005-2007TSG G5001-2008TSG G5002-2008TSG G5003-2008TSG G6003-2008 TSG R0004-2009TSG R0002-2005TSG R0001-2004质技监锅[1999]154号TSG R6001-2008TSG R1001-2008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16号TSG R7001-2004TSG R3001-2006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43号TSG ZF001-2006TSG ZF002-2005TSG R0009-2009质检总局令第46号TSG R4001-2006TSG R5001-2005GB 7144-1999GB 16804-1997TSG D0001-2009TSG D3001-2009TSG T5001-2009TSG T6001-2007国质检锅[2002]1号TSG Q6001-2009TSG Q7012-2008TSG Q7015-2008TSG Q0002-2008质检总局令第92号GB 10827-1999国质检锅 [2002]16号GB 4387-20082013年4号主席令2014-1-1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1/1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5/1安监总局2005/9/1安监总局2005/10/13劳动颁发1996/1/1原国家经贸委2000/3/6 GB/T 11651-20082009/10/1AQ/T 6107—20082009/1/1 AQ/T 6108—20082009/1/1GB/T 13869-2008(代替GB/T 13869-2008/12/1原电子工业部颁发1987/1/2原机械工业部颁发1987/1/1AQ 3018-20082009/1/1AQ 3021-20082009/1/1AQ 3022-20082009/1/1AQ 3023-20082009/1/1AQ 3024-20082009/1/1AQ 3025-20082009/1/1AQ 3026-20082009/1/1AQ 3027-20082009/1/1AQ 3028-20082009/1/1GBZ/T 205-20072008/3/1。

液氮储罐的危险性分析

液氮储罐的危险性分析

液氮储罐的危险性分析液氮储罐的危险性分析1 危险有害物质辨识1.1 物质危险有害性辨识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险化学品⽬录》(2015年)进⾏辨识,液氮为加压⽓体,主要有如下危险特性:扩散性:由于⽓体的分⼦间距⼤,相互作⽤⼩,所以⾮常容易扩散,能⾃发地充满任何容器。

可缩性和膨胀性:⽓体的热胀冷缩⽐液体、固体⼤得多,其体积随温度的升降⽽胀缩,氮⽓充装容器为压⼒容器,容器受热辐射时因介质⽓体体积扩⼤,内压急剧升⾼⽽造成压⼒容器爆炸。

窒息性:压缩⽓体都有⼀定的窒息性(氧⽓和压缩空⽓除外)。

表1-1 氮⽓主要危险物质特性表1.2 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辨识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进⾏辨识,液氮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录》(2015年版)进⾏辨识,液氮不属于剧毒化学品。

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进⾏辨识,液氮不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根据《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液氮不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依据《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民共和国化学⼯业部令第11号)和《列⼊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油和化学⼯业局令第1号)及相关附件可知,液氮不在监控范围内。

2 设备的危险性分析世亚公司液氮储存设备涉及到低温液体储罐、⽓化器等,本项⽬设备的危险性分析如下:1)材质不当:本项⽬储罐为压⼒容器,在设备的选⽤上,如设计选⽤材质⽅⾯存在问题,将严重影响设备使⽤寿命,从⽽引发事故、另外,如材质选⽤不当或等级不够,引发事故。

2)焊接缺陷:本项⽬中罐、管道、法兰等如存在脱焊、虚焊等焊接缺陷,在运⾏时会引发泄露,导容器爆炸、窒息事故的发⽣。

3)制造问题:本项⽬需使⽤⼤量设备,如设备制造⼚家或企业⾃⼰制造设备时因制造技术、⼯艺不过关。

设备存在质量隐患。

在正常⽣产时将导致事故发⽣。

4)安全附件不全:设备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表密封盖不全、失灵,设备安全使⽤构成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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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现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含外方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个体工商户),均应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监控化学品是指其纯品和含有不同含量的工业品。

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技术是指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各种技术手段。

监控化学品的专用设备是指采用各种技术手段,生产监控化学品过程中所需要的产品合成、分离、提纯、热传导和自控仪表等设备,以及凡与监控化学品接触到的设备和含高镍合金或其它特种耐腐蚀材料所制成的设备。

第二章监控化学品生产的特别许可办法第五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生产定点特别许可办法,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未经生产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监控化学品。

第六条属于生产特别许可管理范围的监控化学品,且同时又是国家有关部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品种,企业应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依据本细则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

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七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得出申请,并填写“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初审同意,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

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本细则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请生产特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附件要求填报);二、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三、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地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四、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五、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六、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七、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八、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九、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十、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草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十一、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第九条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申报、考核程序:一、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见附件二);二、各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对有关材料认真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已取得国家其他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进行产品质量考核,只对监控化学品管理要求部分进行考核);三、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及时组织审核;四、经审核,凡符合生产监控化学品各项条件的,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五、经审核不符合生产监控化学品条件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可以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核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资格。

第十条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标记和编号统一规定为:HW-LXXXXXXX其中:L代表产品分类号XXX代表发证产品序号XXXX代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编号。

第十一条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采取分期、分批发证的办法,有效期为五年,具体发证产品和时间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将对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查或抽查。

第十三条已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收回或取消其生产特别许可证书:一、经复查或抽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二、不按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的;三、“三废”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四、将生产特别许可证书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五、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生产该产品的;六、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

第十四条被收回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限期进行整改。

整改结束后,向发证部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复查不合格的,注销其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并停止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五条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收费办法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三章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第十七条进出口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业务由被指定单位经营,未被指定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上述进出口业务。

第十八条被指定从事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须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下列文件,以备查验:一、被指定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名单;二、被指定单位负责此项业务的专门机构名称;三、被指定单位对外签署进出口合同的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工作证的复印件(如发生变更,须及时申报)。

第十九条进口审批程序一、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由被指定单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由被指定单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二、被指定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有效进口合同原件;(二)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供的需进口的申请报告,其中包括化学品名称、数量、最终用途及保证不转口等内容,以及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三)被指定单位进口申请报告;(四)上批同类产品进口许可证、报关单复印件,并退回因故未进口的许可证原件。

第二十条出口审批程序一、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由被指定单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由被指定单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被指定单位出口的监控化学品,必须来自生产企业自产产品。

三、被指定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有效出口合同原件;(二)进口国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监控化学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并注明所需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最终用途以及最终使用者的名称和地址;(四)国外客户资料(客户名称、经营范围、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五)被指定单位出口申请报告;(六)上批同类产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单复印件,并退回因故未能出口的许可证原件。

第二十一条被指定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进出口实际执行情况。

被指定单位每批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报送报关单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被指定单位和有关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有关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数据。

第二十三条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根据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章监控化学品的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第二十四条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监控化学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二十六条监控化学品的安全和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化学工业部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七条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其他各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剧毒化学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比人使用的“五双”制度,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同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及时制订处理方案,采取妥善的办法予以安全处理,处理方案在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监控化学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应遵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禁止任何非指定单位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经营监控化学品申请表”(见附件四),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经营,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和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每隔2-3年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指定单位复查一次。

第三十二条申请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部门批准证书;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三、有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五、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接受监督检查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权的单位,必须依法经营,产品只能出售给持有国家或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购买或使用文件的单位,不得售给未经批准的非经营单位及以出口为目的的非被指定单位。

必须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报送销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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