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具体管理办法第二条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我司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根据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要求制定。
第五条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各类私募基金。
1.3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私募基金募集条件2.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3)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4)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2.2 私募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以非公开方式募集;(2)投资者人数不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数量;(3)基金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募集资金用于合法投资。
三、募集程序3.1 募集准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募集计划,明确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募集目标等。
3.2 募集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合规的募集宣传。
3.3 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进行审查,确保投资者符合适当性要求。
3.4 签订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投资者签订书面基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5 募集资金划转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募集的资金划转到基金托管账户,并进行备案。
四、私募基金运作与信息披露4.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运作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财产安全、合规运作。
4.2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4.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包括投资收益、投资组合等。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5.1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募集和运作进行监督管理。
5.2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3 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私募基金募集和运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而颁布的重要法规,下面是的相关介绍:一、密切关注募集行为的合法性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投资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安全和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私募基金产品合法合规,防止违规募集基金。
二、加强募集场所的管理为了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使用非法募集场所进行募集活动,规范募集场所管理,《管理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必须使用合法募集场所开展募集活动。
募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和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募集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投资者的隐私,防止信息泄露。
三、加强募集资料的审查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募集过程中必须审查募集资料,确保其真实、全面、准确,不得虚假宣传,以免误导投资者。
如发现募集资料虚假,有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四、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等因素来选择相应的产品,减少投资风险。
如果发现投资者适当性不符合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需要给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五、加强募集公告的披露为了提高募集活动的透明度,《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必须制定募集公告,并在募集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募集公告必须包括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募集金额、募集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提示等信息。
募集公告必须签署“免责声明”,以免误导投资者。
总之,《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上,旨在规范私募基金募集活动,提高私募基金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1 / 2。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是什么?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是什么?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为您推荐】元氏县律师建德市律师金湾区律师市中区律师香洲区律师崇左律师赵县律师▲私募基金募资行为,是私募基金募资者进行筹集资金的一系列活动,为了是其活动规范化,我国证券基金投资协会对该行为进行管理,因此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那么,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为此,小编整理并收集了我国最新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四条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只有两种,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
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为其自行设立的私募基金募集。
此外,募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因为有其高效的利益回收,受到了很多投资者的青睐。
因为现在投资私募基金的人不断增长,那么关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是什么?下面小编将针对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为大家整理资料。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
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等等。
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仍在迅速增加。
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
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三个重要问题:1、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2、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3、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规定了募集程序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
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同时,对于募集机构的募集行为,《办法》确立了六项义务:1、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2、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3、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4、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第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的?1.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2.其他。
股权投资在经济交往中十分常见,很多公司都是凭借着卓有成效的股权投资盈利颇丰。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一般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完成的,交易的透明度高,市场规则完善,但是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就需要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某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销售行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以及销售非公开募集的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本公司从事向投资者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的人员。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基金从业资格。
第五条公司在选择第三方基金募集机构时,应当对基金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募集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募集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对销售人员的考核、监督问责、培训等机制,规范销售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
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其各部门不得采取鼓励员工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私募基金产品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七条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销售人员,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第八条公司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准确记录投资者投诉内容并留痕。
公司根据投资者投诉内容,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12月16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刊出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引起资本圈广泛关注。
在此次管理办法中,“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这些往常从未出现过的字眼引起了私募人士的注意,大幅强化监管,私募基金业愈加规范。
以下是网给大家整理的全文内容,一起来关注下。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注释:《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实际上是对《暂行办法》中有关私募基金销售要求的细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注释:基于此条规定,私募基金必须获得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才能够发产品。
且只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方能从事私募基金募集。
此外,结合征求意见稿后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只能为其自己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募集,而只有注册基金销售机构可受托为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募集。
截至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前述注册基金销售机构为203家。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全文2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全文(2)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全文(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九)恶意贬低同行;(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第二十六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介、投资者招募、资金募集等。
二、募集原则2.1 合法合规原则:基金募集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侵犯任何一方合法权益。
2.2 风险自担原则:基金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三、募集范围3.1 募集对象: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得向未成年人、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者等人群进行募集。
3.2 募集额度:单个投资者募集额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不得超过其资产规模或投资能力的极限。
四、募集方式4.1 公开募集: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应当通过正式渠道进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真实。
4.2 非公开募集:不适宜公开募集的,可采取非公开方式进行,但应当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和揭示风险。
五、募集宣传推介5.1 宣传推介材料:募集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2 推介方式:募集宣传推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进行宣传推介。
5.3 风险揭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前充分揭示风险,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六、资金监管与结算6.1 资金监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6.2 资金划拨:投资者资金应当直接划拨至资金监管账户,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划拨。
6.3 结算与对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与投资者进行结算与对账,确保资金安全。
七、违规行为处理7.1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募集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2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8.1 本管理办法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逐渐成为投资者追求较高回报的选择之一。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于近期出台。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投资于不特定对象的非公开方式进行投资的基金。
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私募基金具有投资门槛高、投资灵活性大等特点,因此对其募集行为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应当符合合规要求。
募集行为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募集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
募集行为应当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募集方式、募集范围、募集期限等关键要素,以确保募集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其次,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募集行为涉及到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利益保障问题,应当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利益权。
募集行为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基金的风险特征、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重要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防范投资者的风险。
第三,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应当注重信息披露。
募集行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业绩、风险管理等重要信息。
募集行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投资者的知情度和参与度。
第四,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应当加强内部控制。
募集行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募集行为应当加强内部风险管理,防范潜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募集行为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最后,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应当加强监督与执法。
募集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募集行为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总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旨在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同时畅通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发展的正常运作。
2、对于依法可以进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本制度规定了募集行为的内容、募集程序、费用收取、募集范围等,并对其实施监管。
三、募集内容
1、募集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活动内容包括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和现金参股,以及募集活动所必须的协议、文件和资料等。
2、募集程序: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必须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募集程序、募集条件、合同签订等。
三、费用收取
1、募集费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费用一般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包括募集服务费、审查费、保管费等,具体收费标准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投资者报酬:私募投资基金可发放投资报酬,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募集方自行确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四、募集范围
1、募集范围:募集的私募投资基金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制度一、总则1.1本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资基金。
1.3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应遵守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募集主体2.1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应由合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2.2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后方可进行募集活动。
三、募集文件3.1基金管理人应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文件,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明确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者权益与风险等信息,并发布给潜在投资者。
3.2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文件应采用标准化格式,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3.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活动中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有关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信息。
四、募集方式4.1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个别邀请、限定范围邀请、公开邀请等方式进行募集,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4.2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过程中应遵守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五、募集资金管理5.1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监管制度,对募集到的资金进行专用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5.2募集资金应按照合约约定的投资期限、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进行合规操作,不得用于违规投资或其他非法用途。
六、募集管理6.1基金管理人应设立专门的募集业务部门,负责募集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6.2募集业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募集流程,包括投资者资格鉴定、投资者风险评估、募集资金的募集、接收、确认、划款等环节。
6.3募集业务部门应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答投资者的疑问,并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
七、募集监督与检查7.1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活动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2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接受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的监督和举报,及时处理投资者投诉和举报事项。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_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_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一、引言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非公开发行的投资工具,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专业性,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其募集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募集活动;2.公平公开:保障募集过程公平公正,为各类投资者提供均等的参与机会;3.风险提示:充分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确保他们明确了解投资的潜在风险;4.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基金募集、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情况,提高透明度和信息对称性;5.客观准确:确保募集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6.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募集主体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2.基金销售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募集活动;3.投资顾问:为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投资建议和咨询服务的机构。
四、募集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募集资金的来源需要合法,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取资金;2.募集资金的投资范围需要明确规定,禁止违法违规投资行为;3.募集资金的募集方式需要公平公正,不得情节严重地侵害投资者利益;4.募集资金的募集期限需要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更改;5.募集资金的使用需要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不得挪用或滥用资金。
五、信息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需要及时披露以下信息:1.基金管理人的背景和资质情况;2.基金的募集情况、募集计划和募集进度;3.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4.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组合和绩效表现;5.基金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提示事项。
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具备足够的风险认知能力和资金实力。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上市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在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1. 私募基金:指符合《关于非上市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中央银行及其他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资金托管机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经理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组成,向公众募集资金发行的基金。
2.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指私募基金中除基金合同以外的非法律法定的协议等引起的、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
3. 私募基金管理人:指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私募基金独立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
二、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范围:(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托管机构及私募基金经理在进行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时,须遵守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开展准确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并对募集结果负责。
(三)私募基金经理应当正确开展私募基金募集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
三、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要求(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规范,清楚确定募集对象、募集期限、说明募集计划、向投资者承诺的收益期限、收益来源、投资管理收费等。
(三)私募基金经理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募集行为协议,明确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完善募集行为的履行过程,确保募集过程的规范、合法、完整、责任明确。
四、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报告和登记:(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央银行报告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情况,并保留有关资料,报告内容与实际募集行为保持一致。
(二)私募基金经理应当做好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登记备案,并及时将备案情况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准确、完整,确保募集信息准确、时效性。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份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集团”)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指导与管理,规范投资基金行为,降低投资基金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投资基金决策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XX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XX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一)集团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参与认购基金(简称“投资基金”),以及相关管理行为(简称“基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二)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涉及集团相关安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三)集团各子公司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视同集团投资行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服务主业发展把握国资囯企改革发展机遇,围绕集团主责主业,发挥基金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先导作用,稳妥开展基金业务,加强统筹规划,聚焦重点区域、重要领域,规范合理运用基金工具,充分有效发挥基金投融资作用。
(二)分层分类管理1、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投资基金和基金投资项目(简称“基金投资”)分层管理。
投资基金层面,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集中管控;基金投资层面,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2、根据不同的发起主体、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区分政府投资基金、战略投资基金和财务投资基金,分类开展基金业务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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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
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二条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特定对象确定;(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三基金风险揭示;(四合格投资者确认;(五投资冷静期;(六回访确认。
第三章特定对象的确定第十六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
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第二十条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私募基金推介第二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四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九恶意贬低同行;(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