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8.16起重机倾覆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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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法律法规事故案例(3篇)

路桥法律法规事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高速公路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全长100公里,总投资约50亿元。

该高速公路于2010年开始建设,2015年正式通车。

然而,在2016年5月的一天,该高速公路上的一座桥梁突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1. 设计缺陷经调查,该桥梁的设计存在严重缺陷。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地质条件、荷载等因素,导致桥梁结构不合理。

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部分施工人员对设计图纸理解不透,盲目施工,进一步加剧了桥梁的安全隐患。

2. 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追求进度,压缩工期,忽视工程质量。

部分施工人员素质不高,操作不规范,导致桥梁质量难以保证。

此外,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如钢筋强度不足、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等。

3. 监督管理不到位该桥梁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

4. 运营管理缺陷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对事故桥梁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桥梁运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然而,相关部门在处理事故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三、法律法规适用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事故桥梁的建设、施工、运营过程中,均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事故桥梁的设计、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该条例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事故桥梁运营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行为。

四、事故处理及赔偿1.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吴志洪、陈进英、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吴志洪、陈进英、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吴志洪、陈进英、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9【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22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春梅李炎途梁智坚【审理法官】吴春梅李炎途梁智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志洪;陈进英;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吴志洪陈进英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志洪陈进英【当事人-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一鸣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刘慧琼广东靖许汇律师事务所;陈渊明广东靖许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一鸣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刘慧琼广东靖许汇律师事务所陈渊明广东靖许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一鸣刘慧琼陈渊明【代理律所】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广东靖许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志洪;陈进英;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环境污染损害属于特殊侵权,需在具体案件中从侵权主体、损害行为、损害结果、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综合考量。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环境污染不可抗力质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环境污染损害属于特殊侵权,需在具体案件中从侵权主体、损害行为、损害结果、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综合考量。

本案中,吴志洪、陈进英申请一审法院对果树因粉尘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后又撤回申请,并自行委托广东某1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估公司)对果树减产损失进行评估。

某1公估公司受托后出具的《公估报告》,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首先,某1公估公司并没有环境污染鉴定的资质。

某1公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内桥梁施工事故案例解析

国内桥梁施工事故案例解析

国内桥梁施工事故案例解析目录一、内容概述 (3)1.1 桥梁施工的重要性 (3)1.2 施工事故的危害性 (5)1.3 本文档的目的和结构 (5)二、桥梁施工事故类型及特点 (6)2.1 常见桥梁施工事故类型 (8)2.1.1 物体打击事故 (9)2.1.2 脚手架坍塌事故 (10)2.1.3 高处坠落事故 (11)2.1.4 触电事故 (13)2.1.5 混凝土裂缝事故 (14)2.2 各类事故的特点分析 (14)2.2.1 物体打击事故的特点 (16)2.2.2 脚手架坍塌事故的特点 (16)2.2.3 高处坠落事故的特点 (17)2.2.4 触电事故的特点 (18)2.2.5 混凝土裂缝事故的特点 (19)三、国内桥梁施工事故案例解析 (20)3.1 “9.10”物体打击事故案例 (21)3.1.1 事故经过 (22)3.1.2 事故原因分析 (23)3.1.3 教训与启示 (24)3.2 “11.24”脚手架坍塌事故案例 (26)3.2.1 事故经过 (27)3.2.2 事故原因分析 (28)3.2.3 教训与启示 (29)3.3 “12.28”高处坠落事故案例 (30)3.3.1 事故经过 (31)3.3.2 事故原因分析 (33)3.3.3 教训与启示 (34)3.4 “3.28”触电事故案例 (35)3.4.1 事故经过 (37)3.4.2 事故原因分析 (38)3.4.3 教训与启示 (39)3.5 “5.16”混凝土裂缝事故案例 (40)3.5.1 事故经过 (41)3.5.2 事故原因分析 (43)3.5.3 教训与启示 (44)一、内容概述事故背景介绍:简要阐述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相关工程概况以及当事人员的基本情况。

事故经过描述: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包括施工流程、操作环节、设备使用情况等。

事故原因分析: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包括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环境因素等。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太行山高速邯郸五标段大洼村1#大桥“8·2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太行山高速邯郸五标段大洼村1#大桥“8·2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太行山高速邯郸五标段大洼村1#大桥“8·2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邯政复〔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太行山高速邯郸五标段大洼村1#大桥“8·2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市应急管理局:你局《关于太行山高速邯郸五标段大洼村1#大桥“8·2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邯应急呈〔2020〕1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太行山高速邯郸五标段大洼村1#大桥“8·27”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违规操作导致的特种设备一般责任事故的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丁傲雷,架桥机司机。

未按照起重指挥发出的信号操作,将向下移动的工字钢梁违规向右横向移动,撞击到架桥机右前侧支腿,导致架桥机失稳、左侧钢梁折断,折断后的架桥机左侧钢梁连同正在吊装的工字钢梁坠落地面,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2.姚安林,架桥机作业现场员工。

安全生产自保联保互保意识不强,对架桥机司机丁傲雷的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宁桥,河南新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太行山高速五标段施工现场负责人兼起重指挥。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在指挥工字钢梁吊装作业时,对架桥机司机丁傲雷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由涉县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1.河南新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起重吊装施工事故案例

起重吊装施工事故案例

起重吊装施工事故案例目录一、通用安全事故案例 (2)1.1 吊装过程中物体打击事故 (3)1.2 吊装过程中钢丝绳断裂事故 (4)1.3 吊装过程中起重机故障事故 (4)1.4 吊装过程中操作不当事故 (6)二、特定类型起重吊装事故案例 (7)2.1 桥梁吊装事故 (8)2.1.1 在建桥梁吊装时支撑体系失稳事故 (9)2.1.2 桥梁吊装过程中构件变形事故 (10)2.2 建筑物吊装事故 (11)2.2.1 高层建筑物吊装时基础不稳事故 (12)2.2.2 建筑物吊装过程中结构失稳事故 (13)2.3 设备吊装事故 (14)2.3.1 大型设备吊装过程中吊装带断裂事故 (15)2.3.2 设备吊装过程中安装不当事故 (16)三、典型案例分析 (17)3.1 案例一 (18)3.1.1 事故经过 (19)3.1.2 事故原因分析 (20)3.1.3 防范措施 (21)3.2 案例二 (22)3.2.1 事故经过 (23)3.2.2 事故原因分析 (24)3.2.3 防范措施 (26)3.3 案例三 (27)3.3.1 事故经过 (28)3.3.2 事故原因分析 (29)3.3.3 防范措施 (30)四、起重吊装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 (31)4.1 预防措施 (33)4.1.1 合理规划吊装路线 (34)4.1.2 严格设备检查与维护 (35)4.1.3 提高操作人员技能水平 (37)4.2 应急处理 (38)4.2.1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39)4.2.2 积极组织救援行动 (39)4.2.3 完善事故调查与报告机制 (41)一、通用安全事故案例某建筑工地,一台起重机在进行钢结构吊装作业时,由于吊装物品超载,导致起重机钢索断裂,钢结构构件坠落。

事故造成地面作业人员一名死亡,两人受伤。

操作人员在吊装前未对吊装物品的重量进行准确评估,且起重机的安全监控系统存在故障未能及时报警。

在另一建筑工地,一台塔吊在进行材料吊装时,由于吊索固定不牢,导致吊装物品在空中发生摇晃,操作人员为避免碰撞而操作失误,造成吊索断裂,吊装物品从高空坠落。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具体时间事故发生地点:详细地点事故单位:单位名称事故类别:起重伤害伤亡情况:伤亡人数及具体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二、事故经过具体日期,在作业地点,起重机正在进行作业内容。

当时,起重机操作员操作员姓名按照正常的操作流程启动了起重机,并开始吊运吊运物品名称。

在吊运过程中,由于详细原因,如吊运物品捆绑不牢固、起重机故障等,吊运物品突然脱落。

而此时,在吊运物品下方的作业人员受害者姓名未能及时躲避,被脱落的吊运物品砸中。

现场其他人员立即发现了这一情况,并迅速拨打了急救电话。

急救人员在到达时间赶到现场,对受害者进行了紧急救治,但由于伤势过重,受害者最终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身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吊运物品捆绑不牢固,在吊运过程中发生脱落,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起重机操作员在操作前未对吊运物品的捆绑情况进行仔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二)间接原因1、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于起重作业的安全操作流程和检查标准规定不明确。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专人负责监督起重作业的安全情况。

3、员工安全培训不足,作业人员和起重机操作员对起重作业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事故责任认定(一)主要责任起重机操作员操作员姓名,在操作起重机前未认真检查吊运物品的捆绑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次要责任1、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管理人员姓名,未能有效监督起重作业的安全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2、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人姓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五、处理建议(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的处理起重机操作员操作员姓名,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建议对其予以具体处罚,如解除劳动合同、罚款等。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人的处理1、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管理人员姓名,建议给予具体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板田塔吊事故调查报告

板田塔吊事故调查报告

板田塔吊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概述本次事故发生在某城市板田地区的一个工地上,涉及一起塔吊意外倒塌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可能与塔吊操作不当、维护不到位以及恶劣天气等因素相关。

二、事故经过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为多云有风,但并未达到预警等级。

一台高度约40米的塔吊正常进行起重作业,突然发生倾斜,最终倒塌在工地上。

塔吊倒塌瞬间造成几名工人被掩埋,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紧急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搜救和救治,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三、初步调查结果根据目击者证言和现场勘察,初步调查结果指出可能的事故原因如下:1. 操作不当:据现场工人反映,塔吊在事故发生前出现明显晃动,但相关负责人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暂停起重作业,导致塔吊继续操作,最终发生倒塌。

2. 维护不到位:针对这台塔吊的维护保养记录显示,维护保养工作存在一定的疏漏,例如部分关键零部件长时间未进行检修或更换,导致塔吊性能下降,容易出现故障。

3. 恶劣天气:虽然天气情况并未达到预警等级,但风力对塔吊的影响依然不能忽视。

初步分析认为,事故发生时风力可能超过塔吊的抗风能力,造成塔吊失稳倒塌。

四、相关责任划分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相关责任可能涉及以下方面:1. 塔吊操作人员:因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暂停作业或报告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承担一定责任。

2. 工地负责人:对于维护保养工作的疏漏,负责人应负有一定责任。

3.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五、安全管理建议鉴于本次事故的教训,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单位应采取以下安全管理建议:1. 加强培训:对塔吊操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操作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定期维护:建立完善的塔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检修和更换关键零部件,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 强化监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大对工地安全管理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4. 加强风险评估:在起重作业前,需要综合考虑天气因素,对风力进行准确评估,确保塔吊工作在安全范围内。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浦星公路跨芦恒路节点改造工程龙门吊倾覆事故有关情况的警示通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浦星公路跨芦恒路节点改造工程龙门吊倾覆事故有关情况的警示通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浦星公路跨芦恒路节点改造工程龙门吊倾覆事故有关情况的警示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浦星公路跨芦恒路节点改造工程龙门吊倾覆事故有关情况的警示通报各区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城投集团、申通集团、上港集团、机场集团、久事集团、申铁公司、建工集团、隧道股份、中铁建、中铁工、中建八局、中交三航局、中交上航局、中建港航局、宏润集团、腾达建设:2020年11月20日,本市浦星公路跨芦恒路节点改造工程发生一起龙门吊倾覆事故,造成地铁8号线芦恒路站2号出入口建筑受损,社会影响较大,市领导高度重视。

为深刻吸取教训,警示交通建设行业各参建单位认真反思警醒、举一反三,切实防范和遏制交通建设工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相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报如下。

一、事故情况11月20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浦星公路跨芦恒路节点改造工程高架立交进行东侧匝道小箱梁起重吊装施工,两台120吨龙门吊以双机抬吊方式吊装,吊机上跨匝道沿浦星公路南北向布置,混凝土箱梁单榀重约160吨,两端各布置2个吊点共4个吊点。

箱梁通过卡车运至现场后,两台龙门吊移动到位,起吊过程中北侧龙门吊发生失稳导致倾覆,碰撞施工围挡和地铁8号线芦恒路站2号出入口,造成2号出入口建筑受损,现场无人员伤亡,社会影响较大。

事故正在调查过程中。

建设单位: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上海市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认识当前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的严峻形势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深刻吸取“11.1”天津南环铁路桥坍塌和本次浦星公路跨芦恒路节点改造工程龙门吊倾覆事故教训,认真反思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认识不清、预判不足、管理不到”的短板问题。

施工监理中的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施工监理中的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施工监理中的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摘要:本报告对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通过详细地描述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总结了导致事故的主要因素,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和改进措施,旨在提高施工监理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一、事件概述在进行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工程建设现场的XX楼层,事故主要涉及塔吊工作人员受伤。

二、事故经过1.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X月X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

2. 事故发生地点:XX楼层3. 事故描述:在进行XX工作时,塔吊操作员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塔吊失控。

塔吊突然摆动,工人X在乱摆的钢丝绳下进行作业,不慎被钢丝绳夹到,造成严重的下肢损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1. 人为因素:塔吊操作员违反操作规程,未进行足够的安全检查和操作准备。

2. 监理不到位:在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未对塔吊操作进行足够的检查和指导,未发现和纠正操作员的违规行为。

3. 安全意识不足:塔吊操作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安全意识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忽视了工作中的潜在安全风险。

四、事故责任与教训1. 事故责任:(1)塔吊操作员: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违反了安全操作规定。

(2)监理人员:未进行足够的安全检查,并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操作员的违规行为。

(3)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未对工作人员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2. 教训总结:(1)加强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2)强化监理职责: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3)强化安全管理:施工单位需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

五、改进措施1. 完善安全制度:施工单位应完善安全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规范,建立安全操作手册。

2. 强化安全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8·16起重机倾覆事故调查报告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8·16起重机倾覆事故调查报告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8·16”起重机倾覆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8月16日8时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哈尔滨市红旗大街与长江路交口处,组织人员进行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TJ-4标段会展中心站土建工程施工。

施工现场使用一台履带式起重机要将另一台小型汽车起重机吊入基坑之中。

吊装作业进行时,履带式起重机突然侧翻于基坑边缘,小型汽车起重机坠落至基坑底部,履带式起重机吊臂前端砸中地面一名作业人员的头部,至其当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和南岗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建委、市总工会、南岗区安监局、南岗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尸体检验等工作,目前,已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项目土建工程TJ-4标。

工程建设单位:中交哈尔滨地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地址及范围:海河东路站(不含)—湘江路站(2站2区间)土建工程。

2站是指会展中心站总建筑面积13508平方米,主体及附属围护结构采用钻孔桩;湘江路站总建筑面积12856平方米,主体及附属围护结构采用钻孔桩;2区间是指海河东路站—会展中心站区间总长885.08双延长米,采用盾构+暗挖法施工;会展中心站—湘江路站区间总长724.8双延长米,采用暗挖法施工。

合同工期:2016年4月1日—2019年9月30日。

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413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413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4•13”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4月13日5时38分许,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一台通用门式起重机发生倾覆,压塌轨道终端附近的部分住人集装箱组合房,造成18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1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委员王勇和省委书记胡春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省长朱小丹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救人、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查明事故原因,全面排查整治施工工地安全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徐少华、林少春、许瑞生、邓海光、袁宝成等省领导也都作出重要批示。

接到事故报告后,受省委书记胡春华、省长朱小丹委托,副省长袁宝成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主持召开现场会,看望住院治疗伤员;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及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也及时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两次派员到东莞市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国务院国资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4月13日,成立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担任组长,省公安厅、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气象局和省总工会以及东莞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东莞市“4·13”龙门吊倒塌重大事故省政府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聘请气象、特种设备、机械、土建等方面的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经商请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王福绵、钱夏夷到东莞市指导事故原因分析并对事故技术分析结果进行评审,出具了评审意见;还邀请国家气象中心强天气预报中心副总工程师、首席研究员郑永光到东莞市指导气象分析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事故现场全面细致勘查、测量,对事发附近区域实地勘查和无人机空中航拍,查阅相关技术资料、查看现场录像及询问有关人员等进行分析,利用流体力学(CFD,phoenix)模型对事发厂区区域进行风场模拟,还原事发时现场气象情况,并根据有关起重机设计标准计算验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起重机倾覆事故造成伤亡

起重机倾覆事故造成伤亡

起重机倾覆事故造成伤亡近年来,起重机倾覆事故频频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起重机倾覆不仅造成了人员伤亡,也对建筑工地的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本文将探讨起重机倾覆事故的原因和对策,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工地的安全。

一、起重机倾覆事故的原因起重机倾覆事故通常有多种原因,下面将重点介绍其中几个主要原因:1.技术不合格:一些起重机制造商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低质量的材料和不合格的技术,造成起重机的结构不够牢固,容易倾覆。

2.操作不当:起重机操作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或缺乏相关经验,容易在操作中犯错误,导致起重机失衡和倾覆。

3.天气条件:恶劣的天气条件如强风和暴雨,容易对起重机施加巨大的外力,使其失去平衡,从而导致倾覆。

4.不合理的设计:一些起重机的设计存在缺陷,如重心不稳定或支撑结构不合理,容易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倾覆。

以上仅是起重机倾覆事故的一些主要原因,但并不意味着只有这些原因会导致事故发生。

我们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以确保起重机的安全运行。

二、预防起重机倾覆事故的对策为了预防起重机倾覆事故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强制检查标准:制定强制性的起重机检查标准,确保所有的起重机都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杜绝使用低质量和不合格的起重机。

2.提高操作员素质:对起重机操作员进行全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意识,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起重机,并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3.加强天气监测:及时了解天气条件,对恶劣天气进行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暂停或调整工作计划,避免在恶劣天气下使用起重机。

4.优化设计方案:制定起重机设计的相关规范,确保起重机设计合理,结构牢固以及重心平衡。

同时,加强对不合格设计产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的有序发展。

这些对策将有助于预防起重机倾覆事故的发生,为建筑工地的安全提供保障。

然而,单靠对策的制定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监督和管理,形成起重机倾覆事故防范体系。

桥台开挖事故报告范文

桥台开挖事故报告范文

桥台开挖事故报告范文报告内容:一、事故基本信息发生时间:XXXX年X月X日事故地点:XX桥台开挖工地事故类型:桥台开挖事故伤亡情况:无人员伤亡,造成财产损失二、事故经过根据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事故经过如下:1. XX年X月X日,工地作业人员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开始对桥台进行开挖作业,以便后续的桥台基础施工。

2. 作业过程中,由于未完全排除涌水的可能性,未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

3. 挖掘机在开挖过程中遭遇地下水涌入,导致围护墙体被水冲击,墙体失去了承托力,发生了坍塌。

4. 坍塌现场附近的施工机具和设备受到了泥石流和土方坍塌的冲击,造成了财产损失。

三、事故原因经过调查,导致该桥台开挖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1. 未进行全面的地质勘探和水文勘测,导致对地下水不了解,未采取正确的防水措施;2. 工地作业人员对于桥台开挖工程所需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了解不够,未能正确应对突发情况;3.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方进行足够的监督检查,未发现并指导相关问题的解决,对施工作业质量未予严控。

四、教训和措施根据此次事故,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们总结了以下教训并采取相应措施:1. 强化勘探工作,对工程前期进行全面的地质、水文调查,确保对地下水等因素有准确的掌握;2. 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应急能力和操作技能,确保能够正确处理突发情况;3. 加强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作业符合规范要求,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4. 在类似工程中,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标准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5. 提高安全意识,在施工现场加强安全宣传和培训,确保施工方和工地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事故处理情况根据事故的情况,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惩戒。

同时,结合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对桥台开挖作业工程进行重新规划和安排,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我们将加强对工地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为施工过程提供更好的保障。

桥梁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及教训

桥梁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及教训
注:本部分由中铁18局集团公司钟启宾原副总工提供 8
事故1
泥浆比重超标,导致: 护壁过厚,孔壁摩擦系 数小,不能满足承载力 要求。造成返工!损失 20万!
9
事故2
襄樊某桥φ2.4m桩, h=70m,旋转钻机 钻头掉入孔底,潜水 工下潜打捞,因控制 管线与钻杆扭结,窒 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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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3
抽水
干封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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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量事故案例
1.1 桩基及深基坑 1.2 桥墩
1.3 支架 14
1.4 移动模架 1.5 悬臂灌筑 1.6 起重机 1.7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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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1. 韶关坪乳公路白桥坑大桥
1996年12月20日,施工中的白桥 坑大桥因支架整体失稳突然坍塌, 造成32人死亡,59人受伤(17人 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60万元。
原因分析:长期停工致 使钢筋锈蚀,加上长江 上风力过大所致
施工单位:四川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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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广东佛山xx大桥
2006年4月,江中桥 墩已灌注12m高,完 成钢筋笼,准备清渣 安模之前,钢筋笼突 然倒塌,一,虽有浪风索,但 未锚固到位
2 钢筋笼横向临时支撑 不够
围堰失稳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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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量事故案例
1.1 桩基及深基坑
1.2 桥墩 7
1.3 支架 1.4 移动模架 1.5 悬臂灌筑 1.6 起重机 1.7 其它
21
1. 四川隆叙铁路泸州大桥
2001.12.21.工人在 位于长江中心的施工 中的2号桥墩安设模 板时,突然发生坍塌 事故,14名正在施 工的工人受伤,其中 1人死亡
需= σ
土 土体弹性抗力
γ土* 土 γ*
失稳的钢板桩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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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大良工地事故调查报告

大良工地事故调查报告

大良工地事故调查报告尊敬的调查小组成员:经过我们之前在大良工地进行的调查和采访,以及对现场的检查和证据收集,我们针对大良工地发生的事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以下是我们的调查报告:一、事故概况:1. 事故地点:大良工地2. 事故时间:xxxx年xx月xx日3. 事故经过:据事发现场工人证言和监控录像分析,事故发生在上午10时左右。

一台塔吊在起重过程中突然倒塌,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原因:1. 设备问题:调查发现,塔吊倒塌的主要原因是设备故障。

经过对塔吊的检查,发现重要部件存在磨损和缺陷,导致塔吊在起吊过程中失去平衡,最终发生倒塌。

2. 人为因素:在事故发生前,工地负责人未能对设备进行充分的检修和维护,也未对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

操作人员在使用塔吊时存在操作不当和违规操作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三、责任追究:1. 设备供应商:根据相关合同和法律法规,设备供应商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存在责任。

2. 工地负责人:作为工地负责人,未能履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的责任,并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充分培训和资质审查,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3. 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行为,未能按照正确的操作程序操作设备,存在责任。

4. 监管部门:工地的监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未对工地的安全管理进行充分监管,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事故的影响:1. 人员伤亡:事故导致X人死亡,X人受伤,其中X人伤势严重。

2. 财产损失:塔吊的倒塌导致周围建筑物和设备损坏,造成了X万元的财产损失。

五、改进措施和建议:1. 设备管理:建议工地负责人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并定期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

2. 人员培训:建议工地负责人对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培训,确保他们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意识。

3. 监管加强: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工地的安全管理和设备的检查,确保工地的安全运营。

六、结论:通过调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大良工地事故是由于设备故障、人为因素和监管不力导致的。

我国建筑业近10年重特大事故情况表

我国建筑业近10年重特大事故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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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0月29日,由中铁十九局施工的位于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兰渝铁路临洮线,一辆运送施工人员的车辆(车号甘J.A1578,驾驶室核载3人)搭载28人在施工隧道中由于刹车失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24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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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5月19日,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南省炎汝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八面山隧道左洞进洞1862米处,一辆运输炸药的农用车在距离掌子面50米左右发生爆炸,造成20人死亡。
35
12
2008
3月27日,四川省都江堰市紫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沙湾电站1号洞民工发生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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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10月28日,重庆市武隆县与彭水县交界的芙蓉江跨江大桥(由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承建)施工工地,在用吊斗运送22个工人上晚班过程中,由于吊斗上方的平衡物断落,打在吊斗上,使吊斗和人一起掉于桥面,造成1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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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12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泰升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上海城二期住宅工程19栋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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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3月11日,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吕城镇惠济村,中铁24局沪宁城际铁路工地施工人员租住的一个停用的铝粉加工厂厂房内残存的粉尘发生爆炸,导致房屋坍塌,造成11人死亡、20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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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10
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境内包满铁路新建线路段发生工程车辆溜逸事故,死亡11人、受伤3人(其中重伤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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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10
8月16日,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医院在建的住院部大楼工地发生升降机坠落事故,死亡11人。

从汽车吊侧翻倾覆事故谈提高安全隐患识别能力的重要性

从汽车吊侧翻倾覆事故谈提高安全隐患识别能力的重要性

从汽车吊侧翻倾覆事故谈提高安全隐患识别能力的重要性阙济兴;滕礼刚
【期刊名称】《建筑安全》
【年(卷),期】2017(032)012
【摘要】本文从一起汽车吊侧翻倾覆事故案例,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强调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提高安管人员安全隐患识别的能力,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有效措施.
【总页数】3页(P18-20)
【作者】阙济兴;滕礼刚
【作者单位】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江苏苏州215002;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江苏苏州215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61
【相关文献】
1.汽车吊倾覆事故中的抢险救援策划与实施
2.从一份伤亡事故统计谈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重要性及其对策
3.从一起汽车吊倾覆事故谈螺纹联接的疲劳强度
4.从一起船舶倾覆事故谈对运砂船的监督管理
5.汽车起重机倾覆事故分析及其抗倾覆能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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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8·16”起重机倾覆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8月16日8时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哈尔滨市红旗大街与长江路交口处,组织人员进行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TJ-4标段会展中心站土建工程施工。

施工现场使用一台履带式起重机要将另一台小型汽车起重机吊入基坑之中。

吊装作业进行时,履带式起重机突然侧翻于基坑边缘,小型汽车起重机坠落至基坑底部,履带式起重机吊臂前端砸中地面一名作业人员的头部,至其当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和南岗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建委、市总工会、南岗区安监局、南岗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尸体检验等工作,目前,已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项目土建工程TJ-4标。

工程建设单位:中交哈尔滨地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总承包单位: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单位: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地址及范围:海河东路站(不含)—湘江路站(2站2区间)土建工程。

2站是指会展中心站总建筑面积13508平方米,主体及附属围护结构采用钻孔桩;湘江路站总建筑面积12856平方米,主体及附属围护结构采用钻孔桩;2区间是指海河东路站—会展中心站区间总长885.08双延长米,采用盾构+暗挖法施工;会展中心站—湘江路站区间总长724.8双延长米,采用暗挖法施工。

合同工期:2016年4月1日—2019年9月30日。

倾覆的履带吊车相关数据:生产单位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型号XGC55;出厂日期2017年8月10日;整机质量
46.12吨;单件最大起重量28.6吨;起重机尾部配重16吨。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隶属于中交通股份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3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弓天云;注册资本:282448.053728万元;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企业安全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16〕
106831-1。

邮编:100011。

三、事故经过和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017年8月16日7时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哈尔滨市红旗大街与长江路交口处,组织人员进行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TJ-4标段会展中心站土建工程施工。

施工现场使用一台XGC55履带式起重机要将另一台Z8FKT-Z小型汽车起重机(装备质量15.4吨)吊入基坑之中。

8时许,吊装前的准备工作就绪,在司索信号员张山的指挥下,履带吊司机赵冲飞开始了吊装作业。

赵冲飞先是吊起与履带式起重机同在基坑一侧边缘的小型汽车起重机,然后操纵吊臂旋转90度,将吊起的小型汽车起重机移至基坑上方,接下来,赵冲飞按照作业指挥张山的工作指令,向坑底落钩。

就在小型汽车起重机落入基坑约6米的位置时,履带式起重机突然发生90度侧翻,一侧履带着地倾覆于基坑边缘,小型汽车起重机坠落至基坑底部,起重机吊臂横置于基坑之上,吊臂前端直接砸中对向基坑旁一台自卸吊车上一名正在卸料的作业人员的头部,至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制定了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在恢复生产秩序的同时,事故现场周边的交通秩序也得到迅速恢复。

四、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司机仍违规进行
趴臂操作,致使履带吊过载倾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导致施工人员冒险作业。

2.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对现场施工进度跟踪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现场违章作业行为。

3.中交哈尔滨地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不到位,管理不严,监督不力。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勘察、技术鉴定、尸体检验、对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等工作,认定此起事故是由于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作业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冒险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赵冲飞,劳务分包队伍雇用的履带式起重机驾驶员。

在操纵起重机作业时,起重机电脑已经显示临近超载极限,仍继续进行趴臂(吊臂前倾)操作,由此导致发生履带式起重机倾覆事故,对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张山,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作的劳务分包队伍作业班班长、司索信号工。

在没有接到工作指令、没有吊装作业专项方案、没有监理人员旁站的情况下,擅自指挥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

在其指挥履带式起重机驾驶员赵冲飞进行“趴臂”(吊臂前倾)操作的瞬间,造成履带式起重机倾覆事故,对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孙广金,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作的劳务分包队伍施工现场负责人。

在没有接到工作指令、没有吊装作业专项方案、没有监理人员的情况下,违规指挥工人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唐立书,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技术员,负责对施工现场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当其发现施工现场违规开展吊装作业时,未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建议给予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5.王城毅,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员,专职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三条,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期限六个月。

6.李新宇,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负责施工组织及安全生产工作。

工作失职,在得知作业人员要开展吊装作业的情况下,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有效制止,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予以撤职处分。

7.曹运朝,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

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对此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在实际工作当中没有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特别是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吊装作业前,未按规定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导致施工人员冒险作业。

由此导致发生事故。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处贰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吊
车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全面提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技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要特别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要结合劳务人员作业技能低下,安全意识差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注重效果的安全培训教育,坚决消除安全生产工作的盲点盲区。

(三)工程建设单位中交哈尔滨地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要进一步理清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和方法,要求项目各参建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动跟踪发现的事故苗头,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8·16”起重机倾覆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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