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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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商事交易之迅捷,要求在商事 交易之时效期间多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多采取交易之定 型化规则等。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商法学ppt课件
调节机制不同 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法律规范性质不同 意志自由不同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二、效益原则 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四、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2、商主体内容法定 3、商主体程序法定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由法律明文规定, 未经设定者不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 能自由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主体类型。
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 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 格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 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商法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民法诉讼 时效制度的补充与变更。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规范性质不同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二)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商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 如商业登记、商事账簿等,这些制度的目 的在于保障商事秩序的建立和商事权利的 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活动中的行 政法调整,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二)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2、商主体的内容法定
法律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组织关系和 财产关系等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 设非属于法定范围的组织或财产关系。
3、商主体的程序法定
商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严格按照法 定的程序进行,商主体存续期间必须以法 定方式予以公示。
二、效益原则
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2、交易定型化规则 3、推定条款的大量应用
我国商法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 法律解释 商事自治规则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二、效益原则 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四、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2、商主体内容法定 3、商主体程序法定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由法律明文规定, 未经设定者不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 能自由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主体类型。
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 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 格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 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商法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民法诉讼 时效制度的补充与变更。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规范性质不同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二)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商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 如商业登记、商事账簿等,这些制度的目 的在于保障商事秩序的建立和商事权利的 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活动中的行 政法调整,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二)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2、商主体的内容法定
法律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组织关系和 财产关系等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 设非属于法定范围的组织或财产关系。
3、商主体的程序法定
商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严格按照法 定的程序进行,商主体存续期间必须以法 定方式予以公示。
二、效益原则
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2、交易定型化规则 3、推定条款的大量应用
我国商法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 法律解释 商事自治规则
商法学第四版全套课件ppt
➢ 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 我们仅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 1.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 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形式商法。
➢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 平权关系。
➢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 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 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 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 法处置。
➢ 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 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 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 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 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 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 主要有:(1)公司章程;(2)交易所业务规则;(3)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 的定型合同条款。
➢ 至于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虽然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在审判实践中 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三章商事行为
在商事活动中,由于商人自己能够计算其经济利益的得失, 同时,也为保障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信用交易的公 平,多数国家的商法都承认商事交易中的流质预约。
(二)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是指在双方商事行为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其 债权,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在其不履行义务时,变卖或 对标的物折价以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以确认;另一方面,将各种商事行为分类列举,根 据其行为内容来确定商事行为的性质。
第二节 商事行为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一)单方商事行为 单方商事行为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
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二)双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
利性营业行为,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品销 售行为。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深入 分析和讲解商事行为的分类、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 行为,一般性地介绍各国商事立法对于商事行为的规制 方式,使学生深刻理解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进 而掌握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行为的特征与规制模式。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一般商事
三、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
四、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而从事的为委 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 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五、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 售货物、有价证券等,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并以 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 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二)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是指在双方商事行为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其 债权,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在其不履行义务时,变卖或 对标的物折价以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以确认;另一方面,将各种商事行为分类列举,根 据其行为内容来确定商事行为的性质。
第二节 商事行为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一)单方商事行为 单方商事行为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
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二)双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
利性营业行为,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品销 售行为。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深入 分析和讲解商事行为的分类、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 行为,一般性地介绍各国商事立法对于商事行为的规制 方式,使学生深刻理解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进 而掌握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行为的特征与规制模式。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一般商事
三、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
四、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而从事的为委 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 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五、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 售货物、有价证券等,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并以 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 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 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
2020/8/3
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 《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 标志。
2020/8/3
第一节 概述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2020/8/3
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
总称。
2020/8/3
• 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 )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
2020/8/3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3)日本语境下的商法
日本的商法是作为一般法的私法规则的例 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 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 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 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 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2020/8/3
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
(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 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 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 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 ,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 “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 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 ,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
第二章 商人与商法 《商法学:原理与案例》PPT课件
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可能会产生冲突。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
• 一、国外商法的历史 • 中外学者一致认为,近代商法起源于或者完成于中世纪。 • (一)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 商人习惯法是商法的最初形式。
(二)欧洲早期的商事成文法
• 1673年法国《陆上商事条例》,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商法。 • 1681年《海事条例》。 • 德国普鲁士邦于1727-1776年先后制定了《普鲁士海商法》、《普鲁士票据
第二章 商人与商法
•
本章概 • 本章界定商人和商法,介绍商法的基
要
本范畴和商法的历史沿革。
本章重 点
• 1.商人的特征和分类(一)。 • 2.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3.商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难 点
•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人的界定
• 一、商人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的概念 • 商法中的“商”,有自己特定的意义,是指营利性主体所
营利性
公私交融 性
技术性
国际性
1.商法的营利性。
• 商法的营利性,是指商法的制度规范设计以促进商人营利 目标的实现为宗旨。
• 商法的意义就在于提供和创造商事主体能够得以实现自身 利益需要的法律条件,并突出营利性的目的。
2.商法的公私法交融性。
• 商法兼有私法与公法的性质。
• 私法,主要关系到个人利益,而公法关乎国家利益。
立。
新中国的商事立法概览
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五种公司的形式。 •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西方的上市组织在我国消失。
• 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1981年《经济合同法》 •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 • 1986年《外资企业法》 • 1987年《技术合同法》 • 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
• 一、国外商法的历史 • 中外学者一致认为,近代商法起源于或者完成于中世纪。 • (一)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 商人习惯法是商法的最初形式。
(二)欧洲早期的商事成文法
• 1673年法国《陆上商事条例》,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商法。 • 1681年《海事条例》。 • 德国普鲁士邦于1727-1776年先后制定了《普鲁士海商法》、《普鲁士票据
第二章 商人与商法
•
本章概 • 本章界定商人和商法,介绍商法的基
要
本范畴和商法的历史沿革。
本章重 点
• 1.商人的特征和分类(一)。 • 2.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3.商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难 点
•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人的界定
• 一、商人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的概念 • 商法中的“商”,有自己特定的意义,是指营利性主体所
营利性
公私交融 性
技术性
国际性
1.商法的营利性。
• 商法的营利性,是指商法的制度规范设计以促进商人营利 目标的实现为宗旨。
• 商法的意义就在于提供和创造商事主体能够得以实现自身 利益需要的法律条件,并突出营利性的目的。
2.商法的公私法交融性。
• 商法兼有私法与公法的性质。
• 私法,主要关系到个人利益,而公法关乎国家利益。
立。
新中国的商事立法概览
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五种公司的形式。 •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西方的上市组织在我国消失。
• 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1981年《经济合同法》 •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 • 1986年《外资企业法》 • 1987年《技术合同法》 • 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
商法——总论幻灯片
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登记内容设有强制性公示要求。
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一)强制主义 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手段对于商事关系 施以强行法规则。 表现在: 1、商法多通过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 关系。 2、商法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 动加以控制。 3、商法在传统的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 展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
商法人是指依商事法律设立的以营利为目 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法人可分为 以下几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三)商合伙
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 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一是合伙企业法 (1997年8月1日实施)。 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其一,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组建。 其二,合伙协议是设立商合伙的基础条件。 其三,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共有财产,受法律有关共 有财产规定的调整。 其四,合伙人享有同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 其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公示主义 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 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交易人或不特定第三人。 (三)外观主义 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 目的:在于谋求交易的安全。 (四)严格责任主义 指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人应承担的责任更为严 格。 目的:更加严格地保障交易安全。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一)交易 简便性原则
法律行为文件的证券化和标准化。体现了商法重交 易迅捷而忽略个别约定的立法宗旨。
(二)短期时效主义
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以牺牲债权人的 时效利益为代价换取了交易迅捷的社会效益,由此体现 了现代商事法的价值取向。
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一)强制主义 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手段对于商事关系 施以强行法规则。 表现在: 1、商法多通过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 关系。 2、商法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 动加以控制。 3、商法在传统的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 展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
商法人是指依商事法律设立的以营利为目 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法人可分为 以下几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三)商合伙
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 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一是合伙企业法 (1997年8月1日实施)。 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其一,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组建。 其二,合伙协议是设立商合伙的基础条件。 其三,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共有财产,受法律有关共 有财产规定的调整。 其四,合伙人享有同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 其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公示主义 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 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交易人或不特定第三人。 (三)外观主义 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 目的:在于谋求交易的安全。 (四)严格责任主义 指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人应承担的责任更为严 格。 目的:更加严格地保障交易安全。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一)交易 简便性原则
法律行为文件的证券化和标准化。体现了商法重交 易迅捷而忽略个别约定的立法宗旨。
(二)短期时效主义
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以牺牲债权人的 时效利益为代价换取了交易迅捷的社会效益,由此体现 了现代商事法的价值取向。
商法学课件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法的涵义
(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学者们众说纷纭。归 纳起来,主要有三个层次上的界说: 1.最狭义说。这多为日本学者所主张。 2.最广义说。这为英国施米托夫所主张,我国 亦有学者持类似主张。 3.一般意义说。这为我国台湾学者所主张,亦 为大多数学者之通说。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其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散见于民 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商事的规定,以 及有关的判例(主要指如英美法上有拘束力的判例 规则)、习惯、惯例等。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
(四)实现交易公平原则
这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 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第二节市场经营主体 (二)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商事行为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功能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
(三)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功能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法的涵义
(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国际 商事法 形式的 商法 如国际邮政与电讯协议 船舶碰撞与海难救助统一公约 及其他有关商事统一公约 两国间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两国间共同遵守的商事习惯法 宪法(有关商事的规定) 刑法(有关商事的规定) 诉讼法(有关商事的规定) 民商 分立 体制 商事 私法 民商 合一 体制 商法典 商事特别法 商事习惯法 民法典中的商事规定 有关商事的民事特别法 有关商事的民事习惯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优质课件
制商人 最低层次:
1.罗列成就必然商人的9项“固有商业”; 2.创制商人的5个子项:必登商人、任登商 人、误登商人、形式商人、表见商人。 特点:三个纵向层次、底层横向交叉,疏 而不漏。
图解:
商人定义
必然商人
创制商人
必
任
误
形
表
罗列九种 登
登
登
式
见
固有商业 商
商
商
商
商
人
人
人
人
人
3.商人人格的确认手段 (1)法定:适用于必然商人 (2)登记:适用于创制商人 (3)事实推定:主要针对“小商人”
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法律表现出来 的商事关系的理想运作模式。(即商法规则)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2.内容是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商事权利: 商事人格权与商事请求权 商事义务: 人格充实义务与债须清偿义务
3.客体只能是商行为
4.保障措施具有多样性:商事责任既有私法之补
救性、行政追究性、刑事惩罚性的划分,又有有限、 无限,过错、严格的分野,从而和狭义民法上所设 定的补偿、无限、过错责任形式有严格区别。
二、新商人主义
1.含义:指确定商人的内涵为“能够实 施企业经营行为”,从而使立法能以罗 列方式穷尽商人概念外延,再依据立法 列举的商人类型确定商行为,从而确定 商事关系。
首创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
2.《德国商法典》确定商人的立法结构:
最高层次:商人定义(第1条第1款) 中间层次:将商人区分为:必然商人与创
第二节 近代商法对商事关系的确认
关于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建构与 设置,客观上不仅是商法法典化的一 般前提及先决条件,而且,还直接影 响着商法典的编制体系乃至制度的内 容和技术质量。
1.罗列成就必然商人的9项“固有商业”; 2.创制商人的5个子项:必登商人、任登商 人、误登商人、形式商人、表见商人。 特点:三个纵向层次、底层横向交叉,疏 而不漏。
图解:
商人定义
必然商人
创制商人
必
任
误
形
表
罗列九种 登
登
登
式
见
固有商业 商
商
商
商
商
人
人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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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人人格的确认手段 (1)法定:适用于必然商人 (2)登记:适用于创制商人 (3)事实推定:主要针对“小商人”
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法律表现出来 的商事关系的理想运作模式。(即商法规则)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2.内容是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商事权利: 商事人格权与商事请求权 商事义务: 人格充实义务与债须清偿义务
3.客体只能是商行为
4.保障措施具有多样性:商事责任既有私法之补
救性、行政追究性、刑事惩罚性的划分,又有有限、 无限,过错、严格的分野,从而和狭义民法上所设 定的补偿、无限、过错责任形式有严格区别。
二、新商人主义
1.含义:指确定商人的内涵为“能够实 施企业经营行为”,从而使立法能以罗 列方式穷尽商人概念外延,再依据立法 列举的商人类型确定商行为,从而确定 商事关系。
首创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
2.《德国商法典》确定商人的立法结构:
最高层次:商人定义(第1条第1款) 中间层次:将商人区分为:必然商人与创
第二节 近代商法对商事关系的确认
关于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建构与 设置,客观上不仅是商法法典化的一 般前提及先决条件,而且,还直接影 响着商法典的编制体系乃至制度的内 容和技术质量。
商法学ppt课件共79页
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业登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商法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其商法典的编纂工作。 《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于 1900年生效。 《德国商法典》包括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 伙、商事行为和海商。 《德国商法典》的出台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主要以习惯法、判例法为其渊源,称 为普通法(common law),同时还较为广 泛的适用衡平法(equity law)。 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商法的严格界定,对商法的 外延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各国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有较大争议。通 说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是因商 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是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主体之间及其 内部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
种企业组织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业登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商法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其商法典的编纂工作。 《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于 1900年生效。 《德国商法典》包括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 伙、商事行为和海商。 《德国商法典》的出台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主要以习惯法、判例法为其渊源,称 为普通法(common law),同时还较为广 泛的适用衡平法(equity law)。 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商法的严格界定,对商法的 外延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各国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有较大争议。通 说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是因商 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是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主体之间及其 内部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
种企业组织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第三章商事行为《商法学》马工程 ppt课件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电子签名,又称电子签章,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 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2.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虽然电子签名之使用乃私法自治事项,但一旦当事人决定使用电 子签名,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在发送、原件表现形式、保存方式、 证据审核等方面,仍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日本——折衷主义模式: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 营业行为,商事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行为。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经营性行为 (三)商事主体从事的行为 (四)体现商事经营特点的行为 (五)受法律严格规范和约束的行为
三、商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商事行为与双方商事行为 (二)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三)绝对商事行为与相对商事行为 (四)基本商事行为与辅助商事行为 (五)必然商事行为与推定商事行为
(5)营业事项自主设定的自由 (6)营业方式自我决定的自由 (7)经营管理独立决策的自由 (8)营业侵权有效救济方式选择的自由 (三)营业权的保护 1.宪法保护 2.民法保护 3.竞争法保护 4.刑法保护
19
二、营业资产 (一)营业资产的概念
指商事主体所拥有的、基于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并用于营业活动的 全部财产。(不动产+动产+债权及债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
34
(三)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所谓第三方支付,系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非金融机构” 所从事的支付服务。 2.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类型 (1)支付通道模式 (2)支付平台账户模式
35
第五节 商事运输
一、商事运输概述 二、陆上商事运输 三、海上商事运输 四、航空运输 五、混合运输:多式联运 六、商事物流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二章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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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一〕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法律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不成认未成
年人有商事能力。 〔二〕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都不得
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事业。须 注意的是,禁止公务人员经商仅仅是禁止 他们投资办企业,而不是禁止他们从事证 券投资等活动。 〔三〕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 从事商事活动,须经高我等教国育出有版社 关部门批准,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该农场主是不是商人? 如是,这个 协议加备忘录即构成了买卖 合同,农场主的行为是毁约。如农场主不 是商人,该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那么不具 备,合同未成立,农场主就不存在毁约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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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萨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不是以 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以职业标准而论, 他的职业不是买卖粮食而是种植粮食。以 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论,他对种小麦当然有 专门知识和技能,但他每年仅买一次麦种, 卖一次他收获的小麦,除此之外他并不参 与小麦的买卖,不能说他对买卖小麦有专 门知识和技能,因此不能算小麦买卖商。 因此,判决被告不构成毁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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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
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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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前沿问题:
1.关: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限制的理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一〕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法律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不成认未成
年人有商事能力。 〔二〕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都不得
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事业。须 注意的是,禁止公务人员经商仅仅是禁止 他们投资办企业,而不是禁止他们从事证 券投资等活动。 〔三〕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 从事商事活动,须经高我等教国育出有版社 关部门批准,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该农场主是不是商人? 如是,这个 协议加备忘录即构成了买卖 合同,农场主的行为是毁约。如农场主不 是商人,该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那么不具 备,合同未成立,农场主就不存在毁约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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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萨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不是以 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以职业标准而论, 他的职业不是买卖粮食而是种植粮食。以 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论,他对种小麦当然有 专门知识和技能,但他每年仅买一次麦种, 卖一次他收获的小麦,除此之外他并不参 与小麦的买卖,不能说他对买卖小麦有专 门知识和技能,因此不能算小麦买卖商。 因此,判决被告不构成毁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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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
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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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前沿问题:
1.关: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限制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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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二、商法渊源
• 1、法律 • 2、行政法规 • 3、地方性法规 •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 5、立法解释 • 6、商事自治规则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第三节 商个人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 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 和义务的个体。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的法律构成要 件: 1、公民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 2、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人的 条件和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四、商法的原则
• 1、商主体法定原则 • 2、公平交易原则 •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 4、鼓励交易原则 •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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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3、有利于国家建立良好的商事经营的法律秩序。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对象: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破产程序的开始 破产宣告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概念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概念
(二)破产申请人 含义
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2、对债务人进行救济。
四、我国破产立法的现状与前景
第二节 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破产条件概述 二、破产原因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破产条件概述
即指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要件,包括形式要 件和实质要件,前者主要指有破产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和格、接受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等;或者 主要指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并且存在破产原因等。
三、商法的特征
• • • •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四、商法的原则
• • • • • 1、商主体法定原则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3、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 4、是创设和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了 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 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 事业。我国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三)商合伙 1.法律特征: (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 (2)商合伙是非法人企业,这是商合伙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 (3)商合伙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 (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合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 2.具体表现 合伙企业
(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须有自己商业名称;
(5)商业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 国范围内有效。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一)商业名称的构成 在我国,商业名称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行政区划 2.字号 3.行业或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定
2.商业名称与商标
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一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有时商业名 称中的字号本身就是商标。
虽然商业名称与商标具有上述方面的联系,但二者亦有明显的区别:
(1)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3)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 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二、商事主体的种类 (一)商个人 1.法律特征 (1)商个人作为商法确认的主体,须经法定核准登记。 (2)商个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权利不同。 (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 2.具体表现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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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一)商业名称的构成
在我国,商业名称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字号
1.行政区划 2.字号 3.行业或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
行政区 划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商业 名称
行业或 经营特
点
组织形 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定 关于商业名称的选定,目前各国法律中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主义: 1.严格主义
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 合的,均不予承认,且无法转让或者继承。法国、瑞士和拉美的许多国家 均采取此种立法主义。
全民所有 制企业
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 企业
公司法人
商法 人
合作社
(三)商合伙 1.法律特征: (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 (2)商合伙是非法人企业,这是商合伙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 (3)商合伙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 (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合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 2.具体表现 合伙企业
商法学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 第三节 商事账簿与商事审计 第四节 商事登记制度
本章要点
1.把握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重点研究民事主体 民事能力与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之间的联系与差异。 2.了解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种类,重点掌握商事登记的概念、种类和效力,明确 商事登记对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的意义。
五、商事审计
审计是指由独立专职机构或人员根据职权、授权或委托,对被审 计对象的会 计账簿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会计规则和审计准 则对其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的会计监督活动。
根据一般审计原理,我国的审计通常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 社会审计三种基本类型。
第二节 商业名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三、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第二节 商业名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表彰自身身份并 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名称。
在我国,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商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个体工 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字号。
(二)商法人
1.法律特征
(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
(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
(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有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具体表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合作社
(二)关于商业名称的法律规范 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此外,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商标法》中也存 在少量关于商号的规定。 (三)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1.使用者是商事主体。 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名称。 3.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
4.对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而言,对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而言,商事主体制作的 商事账簿是政府主管部门了解商事主体经营状况,并对其进行财务、物价 检查,经营效益考核和审计的主要依据。
5.在民事诉讼中,商事账簿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
二、设置商事账簿的原则
(一) 强制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此原则。法律既规定商事主体必 须设置账簿,又对账簿种类、内容及记载方法有详细规定,而且还规定政 府有关部门对商事账簿制作及其内容进行审查与监督。
(四)商业名称与字号、商标
1.商业名称与字号
字号通常是指商业名称中的表彰商事主体的特殊文字,是商业名称的 核心部分,一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文字组成。
字号是商事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商 事主体的商誉与其字号密切关联,法律对字号给予特别的保护,以避免商 事主体出于不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字号。商事主体为保护其字号,也可 以将其注册为商标 。
在传统商法上,商事主体也叫商人。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事登记而取得 4.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二、商事主体的种类 (一)商个人 1.法律特征 (1)商个人作为商法确认的主体,须经法定核准登记。 (2)商个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权利不同。 (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 2.具体表现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创设登 变更登
记
记
第三,转让登记
第四,废止登记
第五,撤销登记
转让登 记
废止登 记
撤销登 记
2.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第一,排他效力。
商事主体取得商业名称权,就取得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排除他人登记 和使用与该商业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业名称的权利。 第二,救济效力。
商事主体经登记而取得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如果其他商事主体侵犯其 专用权,所有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如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了 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 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 事业。我国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三、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商事能力,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商事能力区别于一般民事能力的三个特征: 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统一。 2.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 3.商事能力因商事登记而确定。
第三节 商事账簿与商事审计
一、商事账簿的概念与法律意义 二、设置商事账簿的原则 三、商事账簿的种类 四、商事账簿的保管 五、商事审计
第三节 商事账簿与商事审计
一、商事账簿的概念与法律意义 (一)商事账簿的概念
商事账簿是商事主体为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 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 (二)商事账簿的分类 1.形式商事账簿 2.实质商事账簿
(二)自由主义原则。此种立法原则大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即法律 不直接规定商事主体必须设立账簿,对于商事账簿是否设置,纯粹是商人 的自由,法律不干涉。
(三)折中主义原则。日本是此原则的典型。即法律上仅规定商事主体有 置备商事账簿的义务,但并不规定商事账簿的记载内容、形式和方法,也 未规定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另外,从事小规模商事交易活动的商个人, 一般均不要求制作商事账簿。
定期报表和不定期报表 主要会计报表和附属会计报表
静态报表和动态报表 个别会计报表和并和会计报表
四、商事账簿的保管 保管期限制(商事账簿应保存最短期限) (一)其他各国 西班牙:5年 德国、意大利、法国、比利时、日本、台湾地区:10年 荷兰:30年 智力:以营业继续时间为准 巴西:以债权时效消灭以前为限 (二)我国 1.永久 2.定期
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从事
商事活动,须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来说,其商事活动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1)按照我国法律设立的具有我国商事主体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3)外国企业依法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4)外国企业经批准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会计账簿,指商事主体的会计人员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一定程序和 方法制作的,具有固定格式且相互连结的账页所组成的,用以连续、系统、 全面记载商事主体各项经营活动的簿册。 (2)作用
第一,能够提供全面、系统的会计信息,成为会计报表编制的依据;第 二,是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第三,为经营利润的分配和各项计划执行情况 的考核评价提供依据;第四,是会计分析的基本资料,为审计检查提供依据。 2.会计账簿的种类:序时账簿、分类账簿、辅助账簿
三、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1.概念
商业名称权,即商业名称专用权,是指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事主体取得 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业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2.特征
1.地域性
2.公开性
3.可转让 性
4.时间上 的无限性
(二)商业名称权的权能
专有使用 权
许可使用 权
商业名称 变更权
➢我国的要求:强制主义原则
三、商事账簿的种类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展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 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1.会计凭证的种类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2.会计凭证的审核 (1)形式审核 (2)实质审核
(二)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
(2)会计报表的作用
其作用在于反映商事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会计报表使用人提 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
2.会计报表的种类 (1)按照会计报表的编制时期是否确定,分为定期报表和不定期报表。 (2)按照会计报表的用途和作用,分为主要会计报表和附属会计报表。 (3)按照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资金运动状态,分为静态报表和动态报表 (4)按照会计报表编制的主体,分为个别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
(三)商事账簿的法律功能
1.对商事主体自身而言,可以了解其自身的营业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作 为计算盈利、分配利润的依据。
2.对交易相对人而言,可以通过商事账簿了解某一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 资信能力,作为是否与之交易、投资决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