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律制度1
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
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一、引言司法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正执行。
在国际上,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都备受瞩目。
本文将对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二、印度的司法体系1. 法院体系印度的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各级下级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印度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最终上诉。
高级法院是各邦的高级法院,负责解决邦级的诉讼案件。
下级法院是基层法院,处理犯罪和民事案件。
2. 法官任命印度的法官任命由总统根据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建议进行。
这种独立的任命程序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非正式司法机构除了正式的法院系统外,印度还有一些非正式的司法机构,如村庄法庭和协调委员会。
这些机构在解决冲突和争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4. 印度法律制度印度的法律制度基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并受到印度宪法的约束。
印度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法律体系,如刑法、民法、家庭法等。
5. 司法程序印度的司法程序是相对繁琐的,案件可能需要经历多个阶段和多个法院的审理。
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延迟和拖延。
三、英美的司法体系1. 法院体系英美的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下级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英美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最终上诉。
地方法院是各地区的高级法院,负责处理地方性的诉讼案件。
下级法院是基层法院,处理具体的犯罪和民事案件。
2. 法官任命英美的法官任命通常由总统或国家元首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进行。
这种制度旨在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陪审团制度英美的司法体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特点。
陪审团由公民组成,负责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4. 公共辩护人制度英美的司法体系中,公共辩护人制度是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机制。
这有助于确保被告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八章 英美信托法律制度
三、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 1、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
• 在信托制度发源地的英国,“信托财产”在衡平法上 一开始便被这样表述:它被出让人交给了受让人,受让人虽 然取得了它的所有权,但却并不享有为了自己的利益并按 照自己的意志来支配它的权利,而只是负有为了出让人或 者其所指定的其他人的利益并按照出让人的意志来支配它 的义务 。 •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信托财 产在法律上纯然是一种全新的财产,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 质极为特殊,其财产上的权利具有“所有权与受益权”二 元并存的性质,表现为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权利主体与 利益主体相分离。 • 英美法系国家信托财产上的“双重所有权”观念 :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称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而 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则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 • 大陆法系国家是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称为“所 有权”,将受益人对信托利益的权利称为“受益权”。
四、两大法系信托制度的差异及成因 • (一)概念界定与法律传统 • 1.信托定义的不同模式 • 英美法就概念定义,采“目的导向”或“效
果取向”的思维模式,即对特定法律行为的定义, 通常不注重其成立要件的分析,关注的多是其法 律效果。 • 大陆法系就概念定义采取的是“要件导向”思 维模式
• 2.信托财产的一种制度,一般认 为,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
• • • • •
(一)用益设计:法律限制之规避 1.规避土地转让的限制 2.规避土地变动的税费 3.规避土地的没收 (二)衡平法院的介入与用益设计的承认
• (三)“用益法”的失败与信托制度 的确立 • 1.动产和其他不动产用益 • 2.积极用益(Active Use) • 3.双层用益
• 2、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英美法律制度期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5年4月19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城联邦大楼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恐怖袭击事件,导致168人死亡,680多人受伤。
这起事件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之一。
案件的凶手是蒂莫西·麦克维(Timothy McVeigh)和蒂莫西·纳达尔(Terry Nichols),他们因为对联邦政府的仇恨和对美国法律的不满而策划并实施了这起爆炸案。
二、案件调查1. 现场勘查:联邦调查局(FBI)和当地警方迅速对爆炸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了大量的物证,包括爆炸装置的残骸、弹片等。
2. 证人调查:警方对目击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目击者的证词。
3. 监控录像分析:警方调取了附近监控录像,试图找到凶手的踪迹。
4. 技术分析:FBI的技术专家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了分析,确定了爆炸物的成分和制造方法。
三、法律处理1. 逮捕与起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麦克维和纳达尔被逮捕。
他们被控以谋杀、爆炸和非法使用武器等多项罪名。
2. 审判程序:麦克维和纳达尔在美国联邦法院接受了审判。
审判过程严格遵守了美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包括被告的权利、证据的合法性、陪审团的选定等。
3. 证据展示: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词、监控录像、技术分析报告等。
4. 辩护策略:麦克维和纳达尔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各种辩护策略,包括精神状态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等。
5. 判决结果:经过长时间的审判,麦克维和纳达尔分别被判处死刑和终身监禁。
麦克维在2001年被执行死刑,而纳达尔则被判处终身监禁,无假释。
四、案例分析1. 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美国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强调法律原则和案例先例。
在“奥克拉荷马城爆炸案”中,审判过程严格遵守了法律程序,体现了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
2. 被告权利的保护:在审判过程中,麦克维和纳达尔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
他们有权获得律师辩护、提出证据、进行交叉审问等。
3. 证据的合法性:在审判中,证据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英美法系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借鉴外国法律体系来优化自身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其法律体系因历史、文化等原因而存在差异。
本文将就英美法系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进行探讨。
一、发展历史和起源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均起源于共同的法律传统,即基于罗马法和公法制度的普通法传统。
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可以追溯到11世纪,而美国的普通法制度是在殖民地时期从英国传来的。
两国的法律体系均受到了欧洲大陆法律传统的影响,如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
在英国,英格兰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传统被改革成了诺曼-法国的保护法,最终发展成为现代的普通法制度。
在美国,法官公正和审慎的态度促使其通过逐步修订和发展普通法制度,该制度在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中得到了确认。
二、体系结构英美法系的体系结构主要由六个基本元素构成:法院、法律法规、判例法、基本权利、法律程序和国际法。
英美法系的法院结构相对独立,互相协作但不干涉彼此的职能。
英国普通法系中的法院包括至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美国的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上级法院。
法律法规是英美法系的基础,是立法者通过法途或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相对于其他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法规更多地依赖于法律先例和司法裁决。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它是由对特定案例的详细审查和解决而形成的裁决,对后续类似案例具有引导意义。
法官通过研究既定的先例来制定对于新案例的判决。
这使英美法系更有弹性,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法律的发展。
基本权利是英美法系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包括各种个人自由和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和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与法律透明、司法独立和政府的负责制等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法律程序英美法系的法律程序有着长期的历史和严格的传统,注重程序正义和法官独立。
在英国,案件主要在高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理;而美国则采用联邦制度,案件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交替。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整个社会的秩序、公正、公平和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文化、经济和政治环境下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方式、法律的内容和实施结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方面进行探讨。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西方传统法系中最为广泛的一种,在英国和美国等英语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英美法系强调法律的判例法性质,即以过去判例为依据制定新的判例,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预见性。
在英美法系的实际运作中,法官通常有更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案件的结果。
英美法系的优点是法律执行效率高、判例丰富、法官专业水平高等,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如法官裁量权过高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况。
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兰西民法体系为代表的大陆欧洲法系,在欧洲和拉丁美洲等多个国家广泛应用。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法典性质,即以国家制定的法典为基础,同时注重在法典外部确定法律义务与权利的另外法律规定。
大陆法系注重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官裁量权相对较小的特点,使得法律的执行更加严格,但也可能导致司法僵化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三、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系是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广泛应用于伊斯兰国家和地区。
伊斯兰法系强调法律的宗教性质,即以伊斯兰教的教义和规则为基础,注重弘扬伊斯兰文化和价值观。
伊斯兰法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伊斯兰文化和民族特色,也因为宗教和政治的关系,导致了法律制度执行的复杂性和政治化。
四、社会主义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国家广泛应用。
社会主义法系强调法律服务于劳动人民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注重公有制和集体主义的价值观,是一种以人民法官为核心的一种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系既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注重灵活性和人性化。
五、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将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结合产生的法律制度。
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和多元,导致了法律应该应对多个传统法系的需求,因此混合法系逐渐兴起。
英美工程法律制度
英美工程法律制度In the United States, engineering law is primarily regulated at the state level, with each state having its own licensing board and requirements for engineers. The National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NSPE) provides guidelines for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onduct, while the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ABET) accredits engineering programs to ensure they meet national standards. Engineers are required to pass the Fundamentals of Engineering (FE) exam and the Professional Engineering (PE) exam to become licensed and practice in their respective states.The legal framework for engineer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also includes liability laws that hold engineers accountable for their work and any damages that may result from their negligence. Engineers can be subject to lawsuits and legal actions if they fail to meet the standard of care expected of a reasonable and prudent professional in their field.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is commonly used to protect engineers in the event of a legal claim.Dispute resolution in engineering cases in the United States can involve various methods, including mediation, 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 Mediation is a non-binding process in which a neutral third party helps the parties reach a mutually acceptable agreement. Arbitration is a more formal process in which an arbitrator hears evidence and arguments from both parties and issues a binding decision. Litigation involves taking the case to court, where a judge or jury decides the outcome.In the United Kingdom, engineering law is governed by a combination of statutory laws, professional codes of conduct, and common law principles. The Engineering Council sets standards for professional registration and conducts reviews of engineering programs to ensure they meet the necessary criteria. 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 (ICE) and other professional bodies provide guidance on ethical behavior and best practices for engineers. Engineers in the UK are required to be professionally registered with the Engineering Council to practice legally. The registration process involves demonstrating competence and committing to a code of conduct that includes requirements for honesty, integrity, and accountability. The Engineering Council also maintains a register of Chartered Engineers (CEng), Incorporated Engineers (IEng), and Engineering Technicians (EngTech) to distinguish the levels of expertise and experience within the profession.Similar to the United States, liability laws in the UK hold engineers responsible for their work and any harm caused by their negligence or incompetence. Engineers can be sued for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if they fail to meet the standard of care expected of a reasonable professional in their field. The law recognizes that engineers have a duty of care to their clients and the public, and they can be held liable for breaches of that duty.Dispute resolution in engineering cases in the UK also involves various methods, including mediation, 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 Mediation is a voluntary process in which a mediatorhelps the parties reach a mutually acceptable agreement. Arbitration is a more formal process in which an arbitrator makes a binding decision based on evidence and arguments from both sides. Litigation involves taking the case to court, where a judge or jury determines the outcome.Overall, engineering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United Kingdom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ensuring the safety, quality, and professionalism of engineering practices. By regulating the conduct of engineers, setting standards for professional registration, and providing mechanisms for resolving disputes, these legal frameworks help maintain the integrity of the engineering profession and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lients, the public, and the environment.。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 英语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英语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英美法系判例制度是英美国家的司法体系中一种重要的判例法制度。
它源自于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被英国的殖民者带到了美国,并在美国得到了延续和发展。
在英美法系判例制度中,判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司法判例被认为是法律的重要来源之一。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核心特点是通过前例,即以往判决案例来解决当前争议。
司法判例被认为是一种有力的法律规范,对法院来说是具有约束力的,对律师、法官和公民来说也是有指导作用的。
判例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根据时代的变化和社会需求不断更新和发展。
在英美法系判例制度中,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形成了一系列的判例,这些判例被认为是法律的活的体现和不断演变的产物。
法院在做出裁决的过程中会参考先前的判例,以确保一致性和连续性。
通过这种方式,法院不仅解决了具体的争议,也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由于判例法的作用,法律规范不会因为时间和地域的变化而失效,司法实践也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框架内进行。
判例法还能够帮助法律专业人士更好地预测法院的裁决结果,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因为对判例的依赖过重,可能会使法律发展受到限制,难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
判例法可能会导致司法决策的保守化,法官可能更倾向于坚守传统判例而不愿开创新的法律问题解决方式。
判例法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不同的法院可能对相同的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决,导致法律实践的不一致性。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在保障法律稳定性和一致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在不断的实践和总结中,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将不断发展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第二篇示例:英美法系判例制度是世界上最为著名和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之一,它源自英国法律体系,并在美国及其其他前英国殖民地广泛应用。
这种法律体系的核心特点是通过判例法形成和发展法律原则,而不是通过法典或宪法来规范社会行为。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篇一: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第13讲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二)遵循先例的含义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
但上议院现在已经不在此限。
?高等法院的一个法官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或其他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的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
美国?州下级法院在州法律问题上受州上诉法院判决的约束;在联邦法问题上,应受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联邦法院在联邦法案件上受联邦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在州法律问题上,则受州法院的有关判决的约束。
联邦和洲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原则:即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和各州分权的原则?联邦法院管辖范围: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和国内供对外贸易、洲际商业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本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有的案件为联邦的“专有管辖”;有的案件则属于联邦和州法院“共同管辖”。
例如,在除离婚以外的所有其他民事案件中,不同州公民或外国人之间的诉讼,金额达5万美元以上,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哪一系统法院审理,在5万美元以下者,仅由州法院审理。
?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1.特点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形成②23人以内(美国联邦法院16-23人)③审查是否有足够证据确认起诉事实④12名以上同意,可以起诉⑤英国传统上indictableoffence(正式刑事起诉)→大陪审→1933年被废除⑥改由magistrates负责preliminaryexamination(预审)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2,美国的大陪审制度①美国部分州已基本废止了大陪审制度(有20州仍旧保留)②美国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明确规定大陪审③“任何人,未经大陪审团的告诉presentment或正式起诉indictment,不得被以死刑或其他不道德infamouscrime的犯罪提起公诉”④infamouscrime被解释为可以处以1年以上刑罚的犯罪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1、特征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②12名③作为与法官平等的审判机构出席审判④根据出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⑤即人们常说的“陪审”制度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2.PettyJury的构成和评议方法①PettyJury由12名陪审员组成②普通法的传统要求评议(verdict)必须全体一致③如果不能达成共同意见,必须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案件④全体陪审员一致原则的变化:英国剩余9-12人可组成陪审团(部分陪审员生病、死亡等不能参加审理时)⑤countycourt(8人)⑥评议11(10);10(9);9(9)同意即可/countycourt8(7)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3.陪审员的选择?①资格:美国公民;18岁以上;在当地district内居住1年以上;在陪审员资格文件中正确书写姓名、年龄、住址和职业(读写能力);能够讲英语);没有影响陪审员工作的精神障碍;未受过刑事追诉(1年以上)或受到有罪判决?②正在服兵役者、公务员、法律专家、神职人员、他人不能代替的职业或工作者→没有或被免除陪审员义务?③陪审员名单经抽选使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偏见者需要回避=voirdire?④双方律师也可无因回避一些候选人(peremptoryhallenge)=3人(联邦)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4.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①除非适用免除义务的规定,否则不允许辞退陪审员工作②支付补贴和旅费③从陪审员中挑选一人担任foreman④评议期间法官不在场,断绝与外界的联系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5.美国宪法对陪审制度的保障①建国过程中陪审的作用②除2州外各州均有陪审制的规定(宪法+程序法)③美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除弹劾程序外,所有犯罪的审理必须以陪审方式进行”④允许放弃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被告人书面申请+检察官同意+法院认可)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6.美国陪审制度的变化①各州在较早时期即同意≤12陪审员的审判,评议也未必全体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②联邦法院→1973colgrovev.Battin.认可了6人陪审团③理由:美国宪法第7修正案目的在于保障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并不涉及陪审制度、规则④不少地方允许在民事审判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认可未满12人的陪审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评议结果篇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简述英美合同法律制度中欺诈的构成要件
简述英美合同法律制度中欺诈的构成要件1. 合同双方信息1.1 甲方(原告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被告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欺诈的构成要件2.1 欺诈的定义:在英美合同法律制度中,欺诈是指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意图误导另一方,以促使其做出决定或签署合同。
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2.2 虚假陈述:欺诈行为通常涉及一方做出虚假的陈述,陈述内容必须是虚假的且具有误导性。
虚假陈述可能涉及合同的关键条款或合同的实际情况。
虚假陈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情况的虚假描述不准确的财务信息关于合同条款的错误陈述2.3 故意隐瞒:另一种欺诈形式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即一方故意未披露对合同签署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隐瞒的信息应当是对于决策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例如: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重大财务风险其他关键业务信息2.4 欺诈的意图:欺诈行为要求实施者有意图误导对方,使其在错误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明知虚假陈述会影响对方的决策故意隐藏重要信息以促成交易2.5 对方的依赖:欺诈行为必须导致受害方依赖虚假信息或隐瞒的信息。
依赖可以表现为对虚假信息的信任,并基于此信息做出合同决定。
例如:受害方基于虚假信息签署合同受害方在未得到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做出重大经济决策2.6 实际损害:受害方需因依赖虚假信息或隐瞒的信息而遭受实际损害。
这种损害可以是直接经济损失,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损害,如:财务损失合同履行成本增加机会损失3. 法律救济3.1 受害方在发现欺诈后,有权采取法律行动要求救济。
常见的救济措施包括:合同撤销:请求法院撤销基于欺诈签署的合同损害赔偿:要求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2 法律行动应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及时提起,以避免延误可能影响救济权利的情况。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法学1082班刘家津200812001218所谓判例法(Case Law),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郭嘉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确认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分离是判例制度产生的理论前提。
在英美法系,法学界通常将权利划分为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等。
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享有的追求尊严、平等、自由、幸福、财产等权利,这些权利被描述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转让。
而法律权利则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其核心内容为权利法定、权利有限、权利平等、权利自由。
法律权利与自然权利两者在权利的来源、范围、地位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自然权利,作为本性权利、天赋权利,来源于人类“本性”的正当需求和“自然”的永恒赋予,超越各种现实社会差别。
而法律权利则来源于现实社会制度,来源于人类的造法活动。
自然权利涉及到人类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诸多方面,与时俱进,无边无际。
而法律权利则由现实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由特定的法律规范所确定,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和有限性。
自然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基础,法律权利是自然权利的升华。
按照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学说,无论是国家产生前还是产生后,每个人的自然权利都是客观存在的。
后来,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人们让渡了部分自然权利,才形成了国家权力,才产生了法律权利。
但人们所让渡的只是部分自然权利,人们始终保有部分自然权利。
人们在行使自然权利时,也可能产生摩擦和冲突,也需要国家权力予以裁决。
正是诉讼活动的存在,才使自然权利得以向法律权利转化。
因此,诉讼活动是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的法律事实。
英美法系的内容(一)
英美法系的内容(一)英美法系的内容英美法系的概述•英美法系是指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
•源自英国的普通法是英美法系的基石,美国在独立后从英国继承了普通法制度。
•英美法系在世界范围内有广泛的影响力,并被许多国家采用。
英美法系的特点1.普通法的发展:–相对于大陆法系(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更加注重判例法的运用。
–判例法强调先例和类比,借鉴之前的判决结果来解决类似的法律问题。
–判例法的发展带来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书面宪法的存在:–英美法系的另一重要特点是书面宪法的存在。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架构和权力范围,并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被视为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具有约束力。
3.由法官领导的司法制度:–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具有重要的角色。
–法官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并对判例法进行发展和调整。
–司法独立是维护法治的关键,法官必须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
4.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英美法系注重培养律师和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学院提供深入的法律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
–法律职业拥有一系列的专业组织和规范,以维护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英美法系的影响•英美法系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许多前英属殖民地和其他国家都采用了英美法系的部分或全部制度。
•英美法系的国际影响力也体现在国际商法和国际仲裁等领域。
结语英美法系作为普通法系中的两大体系,在法学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判例法的运用和书面宪法的存在为法律体系带来了灵活性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机制。
同时,英美法系也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进一步促进了国际法律的发展与合作。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为广泛使用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主要包括英国法和美国法,其中英国法作为英美法系的起源,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英美法系的起源与特点1. 起源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当时,在英格兰各地的法庭上,法官们通过裁判案件来确定普遍适用的规则,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判例法(case law)。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权威依据,被称为“先例(precedent)”,成为英美法系的基石。
2. 特点英美法系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a.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之一。
英美法系的法律发展主要依赖于先前案件的裁判结果,而非基于特定法典或宪法的规定。
法官通过对先前案件的解释和应用来判断当前案件的结论,同时为未来的类似案件建立了法律判例。
b. 法官制度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民主法官制度。
在此制度下,法官独立行使权力,并不受政治影响或压力。
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已有的判例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c. 普通法和平等原则英美法系强调普通法的适用和平等原则的维护。
普通法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依赖于特定人群或地区。
平等原则则要求法律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论他们的财富、地位或其他身份特征。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或称为法兰西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采用的法律体系。
它们在起源、特点和使用范围上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1. 起源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而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
大陆法系在公元6世纪时,随着罗马法的传播而形成。
它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的国家,并在殖民地时代传播到其他地区。
2. 案例法与法典法英美法系以案例法为基础,法律发展通过对先例的解释和应用来进行。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基础,法律通过特定的法典或宪法来规定。
3. 法律体系英美法系是一种分散的法律体系,没有统一的法典,法律依赖于判例和惯例的形成。
大陆法系则更加集中,依赖于法典和宪法的规定。
英美法律制度 property
In this case, the items of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did not constitute fixtures, *** The poles, wires, and central office equipment, though placed in the ground or bolted to the buildings, were readily removable and transportable without affecting the utility of the underlying land, the buildings, or the equipment itself. * * * In addition, the very nature of telephone poles and wires, as well as their use by the telephone companies in connection with integrated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s, belies the proposition that the equipment became a permanent and essential part of the underlying realty so as to pass by conveyance with it.
The Role Of Intent
Certain items can only be attached to property permanently; such items are fixtures. It is assumed that the owner intended them to be fixtures, because they had to be permanently attached to the property. A tile floor, cabinets, and carpeting are examples. Also, when an item of property is custommade for installation on real property, as storm windows are, the property is usually classified as a fixture. The courts assume that owners, in making such installations, intend the items to become part of their real property.
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这一法系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经过11世纪至12世纪逐渐形成,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
1. 判例法: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以过去的判例作为依据,法官通过判例解释和适用法律。
2. 注重程序:英美法系注重程序公正,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
3. 灵活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变化进行调整和修改。
4. 传统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注重对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还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其普遍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适用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连续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一致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
总之,英美法系是一种注重判例法、注重程序公正、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传统性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概了解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对于理解⼀些法律英语和合同总总是有好处的,起码看起来不会觉得很陌⽣。
以下我根据《professional english in use》⼀书整理的英国司法制度的⼤概,其实就是按照根据英⽂概括成中⽂⽽已。
这是⼤概,具体的⼀些制度等有时间了慢慢整理出来。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1、民法与刑法英国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只要是判例法。
笼统的说英国法律分为私法(private law)与公法(public law),更明确来说,英国法律分为民法(civil law)与刑法(criminal law),民法是处理法⼈(legal person)和独⽴个体(private individuals)之间的纠纷,⽽刑法则是国家对⼀些不法⾏为的惩罚。
在民法中,由民事主体提出诉讼请求(give rise to a claim),要求赔偿(compensation)或法院发放限制令(injunction),⽽在刑法中则是有国家就犯罪⾏为提起公诉(prosecute)。
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substantive law)是关于各个法律领域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与实体法(procedural law)相⽐,程序法则是处理法律执⾏过程中程序问题的法律。
3、英国的宪法(constitution)英国是君主制(Monarchy)国家,元⾸是国王(the monarch),但是国王授权政府处理国家事务。
威斯敏斯特议会(westminster parliament)有两个众议院(chamber):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与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
上议院与下议院由各⾃独⽴的原则设⽴的。
下议院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是选举产⽣的,⽽上议院议员(senate)则多数是指定(appointed)的,少数为替代世袭议员(the hereditary peers)⽽选举产⽣。
关于英美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法律制度作为世界上最为成熟和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往往能反映出各自法律制度的特色和优势。
本文将以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和英国“辛普森案”为案例,对比分析英美法律制度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方面的异同。
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1. 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一家公寓前被枪杀。
洛杉矶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后,辛普森被警方逮捕,并面临谋杀罪的指控。
2. 侦查与起诉在美国,侦查和起诉工作主要由检察官负责。
在辛普森案中,洛杉矶检方迅速对案件展开侦查,收集证据。
然而,在起诉阶段,检方却遇到了困难。
首先,警方在搜查辛普森住所时,发现了一些血迹,但未能确定其来源。
其次,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未能找到直接指向辛普森的证据。
此外,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对证据进行了大量质疑,使得检方难以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3. 审判1995年,辛普森案在洛杉矶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充分利用了美国法律制度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疑。
最终,陪审团经过长达13天的审议,裁定辛普森无罪。
4. 执行虽然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但他在此过程中被大量媒体曝光,形象受损。
此外,辛普森还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持有枪械等罪名被判刑。
三、英国“辛普森案”1. 案件背景英国“辛普森案”与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在时间上相隔近30年。
2012年,英国著名足球员安德鲁·辛普森的前妻雷切尔·乌伊苏帕尔在伦敦家中被勒死。
伦敦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
2. 侦查与起诉在英国,侦查和起诉工作由警方和检方共同负责。
在辛普森案中,伦敦警方迅速对案件展开侦查,收集证据。
随后,检方以谋杀罪对辛普森提起公诉。
第12讲英国的司法制度
无偿提供法律志愿,被视为“社会的公仆”
常常是社会的领导人物。
• 全国性的法律职业组织:
美国律师协会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会员还包括法官、具有律师资格的公务员、公司职员、 大学教授等。
共十六页
美国的法律(fǎlǜ)职业--法官和检察官
• 联邦(liánbāng)法官由美国总统从律师、政治家霍法律教师中 任命,但须经参议院批准。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 院的法官实行终身任命制,专门法院的法官实行任期制。
House of Lords 上议院
Court of Appeal
(Division Division) 上诉法院(fǎyuàn)刑事分庭
Crown Court 皇家刑事法院
Coroner’s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治安(zhì ān)法院
共十六页
美国(měi ɡuó)的法院系统
共十六页
• 独立检察官 -美国独具特色的制度。 -从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中
的人选任。 -享有较大(jiào dà)的独立权:组织人事权、
调查 权、传讯权、汇报权、起诉权。 -任期与案件审结一致。
共十六页
英国的法律(fǎlǜ)教育
• 英国宗教改革前一些最早的大学,如牛津大学等,在法律教育方面仅 学习罗马法和教会法,而不学习英国本国的法律(主要是普通法和衡 平法)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燕京理工学院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法律英语》期末论文题目: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陪审团制度专业:法学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姓名:陶伟伟学号:130710079 班级:1303 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5-2016 学期:第二学期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陪审团制度陶伟伟文法学院法学1303班学号130710079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摘要: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这个制度在世界历史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陪审团制度不断深入认知,包括对这个制度的起源、发展过程的认知,我们会对西方的司法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司法制度System of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Abstract:Jury system is a long history of the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is system has played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world history.Through the jury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 Includ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is system ,We will have a more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western judicial system.Key words: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jury judicial system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司法制度中独具特色的一种制度,我们通过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就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司法制度中占据何其重要的地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Near the end of the 10th century, during the reign of Ethelred, fresh waves of fierce Danish fighters from the continent attacked the south. • In 1013 the Danish king, Sweyen, became master of England, and Ethelred fled to Normandy in France, the home of his wife Emma. • Soon afterwards Sweyen died, and the English sent for their ―lawful king‖. So Ethelred came back.
• Egbert, the king of Wessex, styled himself ―King of the English‖ in 829. • Christianity: all England was united under one well-organized church. The head of the Church was the Archbishop of Canterbury.
• In Sept., Duke William landed on the Sussex coast. • The Battle of Hastings on Oct. 14 Harold was killed and his army completely defeated. • On Christmas Day 1066 Duke William known in history as William the Conqueror was crowned in Westminster Abby.
1.1.2 The Roman Occupation (55 B.C.410)
• Julius Caesar’s two invasions (between 55 and 54 B.C.),Britain was a Roman province in name. • Roman Occupation (43 A.D.—410A.D) The resulting growth of its civilization was more obvious in urban areas than among the agricultural peasants and weakest in the resistant highland zone. • Slave society was introduced into England.
1.2 THE GROWTH OF FEUDALISM
1.2.1 The Norman Conquest
• England was ruled by the Danish kings until 1042 when Hardecanute died without a son and Ethelred’s son Edward became king. Edward the Confessor ruled for 24 years and died in January 1066. • Harold, Earl of Wessex, claimed to be king • William, Duke of Normandy and the King of Norway insisted that Edward had promised the crown to him and that Harold had promised to help him become king of England.
• After Ethelred’s death in 1016, his son, Edmund, fought most heroically against the Danes, but he could not get enough forces to drive the Danes out. So he made an agreement with Canute, the son of Sweyen, providing that the country should be divided between them. Very soon after the treaty, Edmund died with mysterious suddenness, and Canute became the ruler of England.
• The Celts were wholly defeated • Before long the distinctions between these three tribes lost significance, and by the end of the 7th they regarded themselves as “the nation of the English”. • Heptarchy: but they lacked unity and England was divided into a number of kingdoms, considered by historians to have been seven, and therefore called the “heptarchy”.
• Canute went on collecting taxes in order to pay for foreign wars, which soon made him the King of Demark and Norway, too. But he worked hard to united the Danish and Saxon peoples. Canute died in 1035 and his two sons, Harold I and Hardecanute, reigned successively. After the death of Hardecanute, there was no capable man of the Danish line to claim the throne. The English once again ruled England.
• The Domesday (Doomsday) Book
• In 1086 William the Conqueror had his officials go through England and make a general survey of the land. According this survey, the total population of England was about 2 million, most of them lived in the countryside. Agriculture was the most important means of getting a living. The Anglo-Saxon freemen had been mostly degraded into the status of serfs. • The survey is known as the Domesday (Doomsday) Book
• The Norman Conquest increased the process of feudalism • William the Conqueror established a strong monarchy in England.
• The Norman lords received the grant of land from the king after the conquest, and in turn they were bound to regard the king as their feudal superior, to pay him certain dues and to do their military service for him if necessary. William the conqueror required not only his vassals but also the vassals of his vassals to take an oath that they would be faithful to him against all other men. This pledge bound the vassals directly to the king even against their immediate feudal lords.
1.1.4 The invasion of Vikings and the Danish Rule
• Vikings, around the turn of the 8th century, invaded England. • King Alfred of Wessex, after having defeated the Danes through many great battles, made an agreement with Guthrum, whom he had captured, that Guthrum was allowed to rule the north of England while he himself ruled the south. • ―Alfred the Great‖ – the beginning of Anglo-Saxon Times (871-1060)
Introduction to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CHAPTER 1 HISTORICAL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