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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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或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运行及管理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报告人

第六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指定的联络

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联络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确保公司董事会或需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八条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条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会议事项: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0)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发生大幅度变化(50%以上)、业绩预测及业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5)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50万元以上。

(6)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50万元以上。

(7)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50 万元以上。

(8)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9)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0)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1)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2)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4)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5)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7)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四)重大变更等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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