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信托公司破产案例

合集下载

信托法律法规案例(3篇)

信托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信托业务。

近年来,信托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影响力逐渐提升。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托公司也暴露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一起违规操作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

二、案例经过2018年,信托公司承接了一笔名为“XX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业务。

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10亿元人民币,用于投资某房地产项目。

信托公司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发现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且部分资金被用于其他项目。

信托公司未履行监管职责,违规放任项目方挪用信托资金。

同时,信托公司在项目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方面也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其他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对信托业务进行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四、案例分析1. 信托公司违规操作的原因(1)内部管理不善。

信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导致项目方挪用信托资金。

(2)监管不力。

信托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进行严格监管,导致项目方违规操作。

(3)利益驱动。

信托公司为了追求业务规模,忽视法律法规,违规操作。

2.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信托公司及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合规意识。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3)强化监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确保信托公司合规经营。

房地产信托法律案例(3篇)

房地产信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房地产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逐渐受到市场的关注。

然而,在房地产信托的运作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市场风险的控制不足以及信托公司自身的经营问题,信托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XX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之间的信托纠纷案为例,分析房地产信托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XX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项目开发需要资金,于2016年与XX 信托签订了《房地产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XX公司将持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信托合同约定,XX信托作为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

在信托计划实施过程中,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以及XX公司自身经营不善,导致信托资金无法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信托计划面临违约风险。

XX信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信托资金及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托合同的有效性;2. XX公司是否应当履行支付信托资金的义务;3. XX信托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信托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2. XX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提供方,应当履行支付信托资金的义务;3. XX信托在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足以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1. XX公司应当支付信托资金及相应利息;2. XX信托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信托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信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信托合同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房地产信托业务中,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XX公司是否应当履行支付信托资金的义务根据信托合同约定,XX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提供方,有义务支付信托资金。

涉外信托法律案例(3篇)

涉外信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美国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被告:中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及个人甲、乙案由:追偿权纠纷二、案情概述信托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国际信托公司,主要从事信托业务。

2010年,信托公司接受中国公司委托,设立了一项旨在为甲、乙两位个人提供资金支持的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的总金额为1000万美元,其中500万美元由信托公司出资,其余500万美元由甲、乙共同出资。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公司将资金投入中国市场,用于支持甲、乙在中国开展业务。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同时,信托公司有权要求甲、乙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其支付回报。

2012年,由于中国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其无法按时向信托公司支付回报。

信托公司多次与甲、乙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甲、乙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014年,信托公司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及中国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回报的义务。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托合同的效力:被告是否认可信托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 涉外法律适用:本案涉及中美两国法律,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

四、法院判决1. 信托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信托公司与中国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信托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乙作为信托基金的出资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回报,构成违约。

中国公司作为委托人,也未能履行其义务,对违约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3. 涉外法律适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认为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

理由如下:a. 信托合同是在美国签订的,且信托公司在美国注册成立,其业务范围涵盖全球;b. 信托基金的资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收益分配也以美元计价;c.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其业务运营和监管均遵循美国法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9•【分类】其他正文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2 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3 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4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破产清算案05 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6 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7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8 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9 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10 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01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是全国68家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机构之一,信托业务遍及全国20余省市。

2020年7月17日,新华信托被原银保监会接管,之后,新华信托信用危机并未解除,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华信托净资产为-67亿元,具备破产原因。

2022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裁定受理后,重庆五中院指导管理人在清理新华信托固有财产及核查债权外,重点处置其尚存的150只345亿元的信托产品。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并不终止受托人职责,仍需处理信托事务,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许可新华信托继续经营。

对信托产品负债,管理人单独发布信托债权申报公告,通知债权人另行申报信托债权。

对受益人损失,先由信托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根据新华信托承担兜底责任和管理责任比例确定为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审议行政接管期间清偿债务、支付清理费用等报告,由法院向债权人释明,获债权人追认。

会议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及变价方案,明确破产财产限于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处置由受益人决定。

十大金融法律案件(3篇)

十大金融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金融法律案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些案件不仅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也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为您解析我国十大金融法律案件,带您深入了解金融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二、十大金融法律案件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2007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了多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该案成为中国证监会成立以来查处规模最大的一起金融违法案件。

2. 深圳发展银行并购案2009年,深圳发展银行被平安银行收购。

该案涉及复杂的股权、债权、债务等问题,成为中国金融并购史上的经典案例。

3. 民生银行违规放贷案2010年,民生银行因违规放贷被监管部门处罚。

该案暴露出银行内部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4. 银行间市场交易案2011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员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被查处。

该案涉及多家银行、券商和交易员,涉案金额巨大。

5. 中信证券老鼠仓案2012年,中信证券前基金经理徐翔涉嫌老鼠仓被查处。

该案引发市场对基金经理职业道德的质疑,对行业造成严重影响。

6. 中国银行“乌龙指”事件2013年,中国银行员工操作失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引发市场恐慌。

该案暴露出银行内部操作风险和监管漏洞。

7. 余额宝案2014年,余额宝涉嫌违规发行金融产品被监管部门处罚。

该案引发市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对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8. 银行理财产品违规销售案2015年,多家银行因理财产品违规销售被监管部门处罚。

该案暴露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违规销售等问题。

9. 贵州茅台贿赂案2015年,贵州茅台公司涉嫌行贿被查处。

该案引发市场对白酒行业商业贿赂问题的关注。

10. 恒大集团违约案2019年,恒大集团因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被列为被执行人。

该案涉及恒大集团及其旗下多家子公司,引发市场对房地产行业风险的关注。

三、案例分析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该案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金融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信托案例分析(3篇)

法律法规信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信托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具有财产隔离、风险分散、资产管理等功能。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法规信托纠纷为切入点,分析信托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简介(一)当事人原告:张三(委托人)被告:李四(受托人)第三人:王五(受益人)(二)案情简介张三因投资失利,急需资金周转。

2018年,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信托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李四管理。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将信托财产收益用于支付张三的债务。

然而,在信托期间,李四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张三的债务无法得到及时偿还。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信托合同,并请求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其损失。

(三)争议焦点1. 信托合同是否有效?2. 李四是否违反了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3. 张三的损失是否应由李四承担?三、案例分析(一)信托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条规定:“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设立信托关系、约定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方式的协议。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信托合同》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二)李四是否违反了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1. 管理义务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在本案中,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信托财产收益用于支付张三的债务,违反了管理义务。

2. 保管义务根据《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不得侵占、挪用、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信托财产。

”在本案中,李四未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也未将信托财产收益用于支付张三的债务,违反了保管义务。

(三)张三的损失是否应由李四承担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给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文章属性•【案由】其他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破产•【裁判时间】2003.03.08正文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申请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智南,该公司总经理。

1999年1月11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偿付到期巨额债务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广东国投公司原名为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1980年7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198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4年3月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更改名称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2亿元。

1992年以来,广东国投公司由于经营管理混乱,存在大量高息揽存、帐外经营、乱拆借资金、乱投资等违规经营活动,导致不能支付到期巨额境内外债务,严重资不抵债。

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广东国投公司,并组织关闭清算组对其进行关闭清算。

关闭清算期间广东国投公司的金融业务和相关的债权债务由中国银行托管,广东国投公司属下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由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其业务经营活动照常进行。

自1998年10月6日至1999年1月6日为期三个月的关闭清算查明,广东国投公司的总资产为214.71亿元,负债361.65亿元,总资产负债率168.23%,资不抵债146.94亿元。

1999年1月11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清偿原省国投自然人债权的公告》,鉴于广东国投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对自然人债权的清偿,只支付本金,不支付利息;中国银行清偿广东国投公司自然人债权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代广东省财政厅依法申报债权,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按破产清偿顺序受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陕西法院发布10件破产典型案例

陕西法院发布10件破产典型案例

陕西法院发布10件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7•【分类】其他正文破产典型案例一、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特材公司)主要经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材料、炉料、刃具、电工电气产品销售、仓储及网络销售等,注册资本5.228亿元。

十家股东均为国内或行业内有影响的企业,其中六家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0021%。

中航特材公司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既在中航重机系统内部起到集合批量采购以降低综合成本的功能,又为上游供应商合理排产、批量供应、提高供货效率和增加销量、促进供需协调等方面带来积极效应。

中航特材公司主要客户进入破产程序,中航特材公司申报并被确认破产债权6.2亿元,因此导致中航特材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航特材公司遂申请破产清算。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8年8月3日作出受理裁定。

【审理情况】经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核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确认中航特材公司无异议债权人25户,债权金额合计258,307,238.01元。

经中航特材公司测算,在破产清算情况下,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预估为28%。

考虑到中航特材公司股东均是国内或行业内有影响的企业,依托股东的强大背景和行业优势,中航特材公司有稳定的供应关系和固定的用户渠道,自身行业优势、资源优势、平台优势明显,公司具有重整价值或和解的可能性。

经过合议庭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多次沟通,充分考虑对债权人对实现债权的时间要求和清偿率要求,最终形成了可供债权人选择清偿方式的中航特材公司破产和解协议草案。

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由债权人选择是在中航特材公司恢复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院裁定确认债权数额50%的比例一次性现金清偿,或是在之后六年内逐步全额清偿。

一个地方法院2016年十大破产案例

一个地方法院2016年十大破产案例

一个地方法院2016年十大破产案例来源:江苏高院,原标题:《破产企业的“医生”--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一、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典型意义】本案是全球光伏龙头破产重整案。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尚德)原是美国上市公司旗下的孙公司和规模最大的生产基地,对外负债中75.45%是金融债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手段,切断与美国上市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吸引同样具备母公司香港上市壳资源、同属光伏行业、能够提供最高偿债资金的江苏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顺风光电)入驻,既保留了无锡尚德的营运价值,又有效解决了产能过剩问题,推动了企业的再生和发展;另一方面充分利用顺风光电提供的30亿元偿债资金和无锡尚德的应收款等既有资产,创新偿债方式,针对金融债权人的需求,推出“现金”或“现金+应收款”两种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后者清偿金融债务近41亿元,有效保护了各类债权人的利益。

【案情简介】无锡尚德成立于2001年1月22日;主要经营业务是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太阳能电池及发电产品系统等;是美国上市公司尚德电力控投有限公司旗下的孙公司和规模最大的生产基地,集中了尚德系企业集团95%以上的产能,是全球最大的光伏组件生产商之一。

2012年,由于全球产能过剩、行业恶性价格战以及自身决策失误和内部管理问题等原因,无锡尚德陷入经营困境,并导致美国尚德股价下跌、三次收到纽交所停牌警告、一度被强制进入退市程序。

2013年3月1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等8家银行以无锡尚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无锡中院申请对无锡尚德进行破产重整;同年3月20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前述申请。

无锡中院受理前述申请后,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并担任重整人,并建议清算组遴选审计、评估、法务、财务等中介机构,充实破产管理团队,强化破产管理职能;外聘具备资产重组和企业经营人才优势和丰富经验的公司,充实重整经营团队,恢复企业良性运转。

信托纠纷法律关系案例(3篇)

信托纠纷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丁四人为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的股东,甲为公司董事长,乙为总经理,丙为公司财务总监,丁为公司技术总监。

2010年,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项信托计划,将公司部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丁作为受托人,用于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信托合同约定,信托期限为10年,到期后,信托财产返还给甲、乙、丙三人。

然而,在信托期间,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甲、乙、丙三人要求提前终止信托关系,并要求丁返还信托财产。

丁以信托合同为由拒绝返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信托法律关系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为委托人,丁为受托人,公司部分股权为信托财产,甲、乙、丙三人为受益人。

因此,本案属于信托法律关系。

2. 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委托人,与丁作为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

该合同明确了信托财产、信托期限、受益人等内容。

因此,本案还涉及合同法律关系。

3. 股权法律关系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持有公司部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

因此,本案还涉及股权法律关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托合同的有效性甲、乙、丙三人认为,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有必要提前终止信托关系。

丁则认为,信托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解除。

2. 信托财产的返还甲、乙、丙三人要求丁返还信托财产,丁以信托合同为由拒绝返还。

3. 股权变更甲、乙、丙三人认为,提前终止信托关系后,应将信托财产返还给甲、乙、丙三人,并变更股权结构。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信托合同有效,甲、乙、丙三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关系。

2. 丁应返还信托财产给甲、乙、丙三人。

3. 股权结构保持不变。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甲、乙、丙三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关系,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信托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委托人享有提前终止信托关系的权利。

信托案例法律分析(3篇)

信托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障财产安全、实现财产增值、实现财产传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托业务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以一则信托案例为切入点,对信托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8年,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家信托公司,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为信托业务负责人,丙为信托财产管理人。

2019年,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款名为“财富传承”的信托产品,募集资金1000万元。

甲作为委托人,将个人财产100万元委托给信托公司,用于投资。

乙负责信托产品的日常管理,丙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

三、案例事实1. 信托设立: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财富传承”信托产品,募集资金1000万元,甲将个人财产100万元委托给信托公司。

2. 信托财产管理:丙作为信托财产管理人,负责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和投资。

3. 信托终止:2020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信托产品投资亏损,甲要求终止信托合同,返还其100万元本金。

4. 争议焦点:甲认为乙、丙未妥善管理信托财产,导致投资亏损,要求返还本金。

乙、丙则认为,信托合同约定了投资风险,甲应承担投资风险。

四、法律分析1. 信托设立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设立信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委托人有合法的财产权利;(二)受托人有合法的信托业务资格;(三)信托目的合法;(四)信托财产合法;(五)信托合同合法。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信托产品,符合信托设立的有效性条件。

2. 信托财产管理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妥善管理信托财产,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本案中,丙作为信托财产管理人,有义务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妥善管理信托财产。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信托产品投资亏损,丙未能履行妥善管理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投资风险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三条:“信托合同约定投资风险的,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三家信托公司破产案例

三家信托公司破产案例

三家信托公司破产案例随着海南地产泡沫的破灭,海南信托行业持续5年的繁荣(1988年-1993年)终于散去,此后一蹶不振。

海南信托业对房地产的风险敞口非常集中,当年在海南流行“两个80%”的说法,海南信托公司资金80%流向房地产,另外20%中间接有80%流向了房地产。

房地产泡沫破灭之后,信托公司在手地皮和在建楼盘大幅减值,1994年-1995年开始不断有信托公司被重组。

一部分信托公司开始非法融资防止资金链断裂。

一直到2006年9月,海南赛格信托国际投资公司被宣告破产,海南信托业一直没有东山再起。

案例一:汇通信托破产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部分的投资及贷款均用于房地产业,随着海南房地产泡沫经济的破灭,其用于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及贷款因房地产的贬值而形成亏损或呆坏账,大部分贷款无法收回,投资项目搁浅,资产损失极为严重。

因海南汇通违规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11月21日决定对其实施停业整顿,并停止其有关金融业务。

海南汇通得意之作是“三亚地产券”。

三亚市政府利用下属的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作为发行人,以市丹洲小区800亩土地为发行标的物,向持有该市身份证的居民及海南的法人团体发售2亿元地产投资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土地开发,而后将地产销售收入及相应的存款利息扣除相关费用,作为偿付投资券收益的来源。

这是中国最早的资产证券化理念下的金融产品。

这次投资券于1992年10月20日至31日发售时取得了成功,其中个人股为1912.4万股,每张身份证限购一张投资券,面值为1000元,占发行总额的9.56%,其余为法人股。

海南汇通担任投资管理人,当时预计1992年12月动工开发丹洲小区,1995年8月5日前完成开发,1995年11月10日进行清盘,到时一次性兑付投资券权益。

随着海南房地产泡沫破灭,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在申请延期二次清盘的情况下仍无法盘活地产,2000年11月土地被三亚市政府无偿收回。

2002年,三亚市政府给予个人投资者80%的现金补偿,法人股部分兑付与否则未有定论。

关联企业破产法规:关联企业破产合并法律问题探讨

关联企业破产法规:关联企业破产合并法律问题探讨

关联企业破产法规:关联企业破产合并法律问题探讨案例一:__市名海铜材有限公司、无锡金坤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坤桥金属有限公司、江阴市金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园坤铜业有限公司均从事铜业贸易,虽然工商注册登记在不同地区,但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存在着交叉且多为亲属关系,系典型的家族企业,均由某自然人实际控制。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该五家公司存在着严重的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现象,帐目混乱难以界定,且互相提供担保。

由于受国际铜材市场行情变化影响,且自身存在着决策管理重大失误,四家公司均发生严重亏损,仅一家公司略有净资产。

其中__市名海铜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要求宣告__市名海铜材有限公司、无锡金坤铜业有限公司二家公司破产。

江苏省__市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以上述五家公司存在着资产混同、管理混同为由,裁定追列其他法院辖区的三家公司一并破产,并通知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

由于合并破产可能造成某一公司外部债权清偿比例显著降低,故__市名海铜材有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服裁定,认为合并破产没有现行法律依据,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

案例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受理的中国机电设备中南公司申请破产案,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该公司设立了44个分公司,形式上都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在设立分公司没有将公司的债务予以分配,属脱壳经营。

武汉中院遂裁定分公司法人资格无效,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破产。

案例三:尚志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6月4日裁定宣告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经审理查明,1990年该厂一分为五,设立了五个分厂,总厂留有个别领导,承担债务,五个分厂则向总厂租赁设备,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后五个分厂也亏损停产。

据此,尚志市人民法院以五个分厂没有独立的资产,缺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由,认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裁定将五个分厂一并破产。

上述案例中,法院裁定破产合并的理由均不相同,案例一中是以资产混同、管理混同为由,案例二中是以分公司法人资格无效为由,而案例三中是以分厂不具备法人资格为由,由此所共同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如何把握关联企业破产合并的标准及适用的具体情形?在此基础上,破产合并对于关联企业全体债权人存在着何种影响,其法律后果如何?此外,案例一中,债权人对于破产合并裁定提出了异议,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受理,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如何保障这一权利?如果被合并破产的企业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如案例一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权?二、关于关联企业破产合并的相关立法及破产审判实践(一)我国相关立法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破产合并问题,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等原破产法并没有直接的原则及条文规定,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但仍以坚持法人人格制度前提下的分别、单独破产为基本原则。

银行托管业务法律案例(3篇)

银行托管业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托管业务逐渐成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托管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管理、运用、处分财产的业务。

近年来,银行托管业务的法律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本文将以某银行与某基金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对银行托管业务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银行作为托管银行,接受某基金公司的委托,为其管理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双方签订了《基金托管协议》,约定某银行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支付、监督等业务。

然而,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某银行因违反协议约定,未能按照基金公司要求支付基金资产,导致基金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基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某银行是否构成违约;2. 某银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某银行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某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应承担以下职责:1. 保管基金财产;2.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支付;3.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4. 按照基金公司要求支付基金资产。

在本案中,某银行未能按照基金公司要求支付基金资产,违反了《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

(二)某银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 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银行因违约行为导致基金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逾期支付利息根据《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某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基金资产。

由于某银行违约,导致基金公司未能及时获得基金资产,因此,某银行还应支付逾期支付利息。

3. 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但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某银行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启示本案对银行托管业务法律问题具有以下启示:1. 银行在开展托管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1. 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破产案例之一,于2016年宣布破产,负债达2200亿元人民币。

这一案例引发了人们对中国企业负债率高企的关注。

2. 康得新药业集团:该公司是中国一家生物制药企业,由于涉嫌财务造假和非法集资,于2018年宣布破产。

这一案例揭示了中国市场上许多公司存在的治理问题。

3. 中原油田胜利石油服务公司:这是中国石油系统第一家宣布破产的公司,于2015年宣布破产。

该公司在油价下跌和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无法维持运营,成为中国石油行业改革的典型案例。

4. 新华都百货:作为中国百货业的一个知名品牌,新华都于2011年宣布破产。

该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无法应对市场竞争和经济不景气的挑战。

5. 旭升股份:这是中国的一家太阳能企业,于2017年宣布破产。

该公司由于错失发展机遇和高负债率,无法继续运营。

这些经典破产案例揭示了中国企业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对投资者和经营者都具有借鉴意义。

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审判纪实

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审判纪实

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审判纪实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审判纪实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破产案是中国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广东国投破产案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财产标的最大的破产案;广东国投破产案是涉外因素最明显的破产案;广东国投破产案是第一例中国法院关于破产的裁定在域外得到承认的破产案;广东国投破产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明传要求全国法院予以配合支持审理的第一例破产案;……历史,不会忘记人民法官在这起轰动世界的破产案中所付出的艰辛的劳动;历史,不会忘记人民法院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巨大功绩;历史,也终将铭记这一刻:2003年2月28日12时15分,历时四年之久的广东国投破产案宣告正式结案。

一、广东国投“触礁”回首广东国投的发展史,让人欢心,让人痛心,让人揪心,让人触目惊心。

任何一个了解广东国投历史的人都会百感交集。

广东国投是1980年7月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

1983年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9年又被国家主管机关确定为全国对外融资窗口。

广东国投在广东改革开放的上个世纪80年代起过重大作用,是在海外有一定影响的金融机构,凭借其“窗口公司信用”在世界范围融资,为广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80年代末期,广东国投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逐步从单一经营信托业务,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形成了一批如广东国际大月,国务院召开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主题就是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立了各级政府对自己的金融机构负责、谁借钱谁还债的责任制度。

当时被形象地称为“谁的孩子谁来抱”。

但广东国投没有顺应这一重大转变,去改革完善其经营管理机制。

在世界范围融资和国内引资揽存后,其仍然漫无节制地向省内外、境内外和国内外500多家债务人发放贷款近130亿元,又没有严格审查这些债务人的资信和偿债能力。

关于企业侵害赔偿信托基金的三个案例

关于企业侵害赔偿信托基金的三个案例

关于企业侵害赔偿信托基金的三个案例案例一:美国曼维尔公司案曼维尔公司(Manville Corporation)成立于1858年,19世纪末20世纪初,公司成为世界领先的石棉公司,多年入选“道琼斯30种工业股票指数”。

石棉是不导热的纤维,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场所。

然而,一个有长期历史根源的严重问题正在滋长。

1898年,曼维尔公司的创立者Henry Ward Johns死于粉尘肺结核,现在叫做“石棉肺”。

后世的研究证明如果不加防护,石棉对其长期接触者的害处是永久性的和不可逆转的。

从20世纪20年代—50年代,由于吸入石棉纤维而患病或死亡的雇员及其家属对曼维尔公司的诉讼开始出现并越来越多。

曼维尔公司面对雇员的侵权诉讼从一开始就采取了推诿、隐瞒、压制等一系列的卑劣作法。

一开始公司辩护说,其雇员受雇用便应承担风险,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石棉的危害,因此是雇员自身疏忽造成的不良后果。

公司并且胜诉。

1930-40年代发起的对石棉工人吸入石棉纤维的早期研究成果也被曼维尔公司和其他石棉制造商动用强大的媒体公关能力打入冷宫,并持续地封锁关于石棉的不利信息,并压制与此有关的科学研究,以图控制不利信息的传播。

(“让石棉尽量少地得公众的注意对我们的利益最有好处,这一点我非常同意”;“不要告诉工人们他们的处境,以便不让他们感到烦恼或缩短他们在公司的工作寿命”-----这是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和首席医生说的话)。

1953年,公司高层否决了在石棉上贴上危险警告标签的建议。

但随着时光流逝,至1950年代,将石棉与诸多病症联系在一起的无可辩驳的学术论文更多地出现在正规医学杂志上,公司受到的压力日增。

形势开始越来越有利于雇员一方,一些受害者开始胜诉。

1977年,一名原告方律师无意中发现了1933年公司的一份会议记录,证明公司在那时就知道了石棉的危害,而不是公司所宣称的1964年。

随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额损害赔偿判罚,诉讼数量激增,公司陷入了重重危机。

信托法律事务案例分享会(3篇)

信托法律事务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提高信托法律事务的专业水平,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我们特此举办此次信托法律事务案例分享会。

本次分享会将邀请业内专家、知名律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共同探讨信托法律事务的典型案例,分享实践经验,以期提升我国信托法律事务的整体水平。

二、会议议程1. 开幕式(1)主持人致辞(2)主办方致辞2. 主题演讲(1)信托法律制度概述(2)信托法律事务典型案例分析3. 案例分享环节(1)案例一:信托公司破产清算案(2)案例二:信托财产权属纠纷案(3)案例三:信托公司违规操作案4. 圆桌论坛(1)信托法律事务风险防范与应对(2)信托法律事务创新与发展5. 闭幕式(1)总结发言(2)合影留念三、案例分享1. 案例一:信托公司破产清算案(1)案情简介某信托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产严重缩水,负债累累。

债权人纷纷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众多信托法律事务,如信托财产权属认定、信托合同解除、信托利益分配等。

(2)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信托财产权属认定问题,依法认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所有,而是属于信托受益人。

在信托合同解除方面,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判决解除信托合同。

在信托利益分配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公平合理地分配了信托利益。

(3)经验总结本案提示我们在处理信托公司破产清算案时,应注重以下几点:1)明确信托财产权属,确保信托财产安全;2)依法解除信托合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3)公平合理地分配信托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2. 案例二:信托财产权属纠纷案(1)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项信托,约定甲为信托受益人,乙为信托受托人,丙为信托财产。

信托设立后,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信托财产转让给丁。

甲发现后,与乙、丁发生纠纷。

(2)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认定信托财产属于丙,乙擅自转让信托财产的行为无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家信托公司破产案例
随着海南地产泡沫的破灭,海南信托行业持续5年的繁荣(1988年-1993年)终于散去,此后一蹶不振。

海南信托业对房地产的风险敞口非常集中,当年在海南流行“两个80%”的说法,
海南信托公司资金80%流向房地产,另外20%中间接有80%流向了房地产。

房地产泡沫破灭之后,信托公司在手地皮和在建楼盘大幅减值,1994年-1995年开
始不断有信托公司被重组。

一部分信托公司开始非法融资防止资金链断裂。

一直到2006年9月,海南赛格信
托国际投资公司被宣告破产,海南信托业一直没有东山再起。

案例一:汇通信托破产
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部分的投资及贷款均用于房地产业,随着海南房地产
泡沫经济的破灭,其用于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及贷款因房地产的贬值而形成亏损或呆坏账,大部分贷款无法收回,投资项目搁浅,资产损失极为严重。

因海南汇通违规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11月21日决定对其实施停业整顿,并停止其有关金融业务。

海南汇通得意之作是“三亚地产券”。

三亚市政府利用下属的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作为发行人,以市丹洲小区800亩土
地为发行标的物,向持有该市身份证的居民及海南的法人团体发售2亿元地产投资券,
筹集的资金用于土地开发,而后将地产销售收入及相应的存款利息扣除相关费用,作为
偿付投资券收益的来源。

这是中国最早的资产证券化理念下的金融产品。

这次投资券于1992年10月20日至31日发售时取得了成功,其中个人股为
1912.4万股,每张身份证限购一张投资券,面值为1000元,占发行总额的9.56%,其
余为法人股。

海南汇通担任投资管理人,当时预计1992年12月动工开发丹洲小区,1995年8
月5日前完成开发,1995年11月10日进行清盘,到时一次性兑付投资券权益。

随着海南房地产泡沫破灭,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在申请延期二次清盘的情况下仍
无法盘活地产,2000年11月土地被三亚市政府无偿收回。

2002年,三亚市政府给予个人投资者80%的现金补偿,法人股部分兑付与否则未有
定论。

案例二:华银信托破产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华银信托”)的得意之作有两例:1991年上半年,华银信托将当时上海股市的龙头股电真空股价从100多元拉抬至900多元(复权后),被
称为当时“中国股市第一庄”;1992年,华银信托帮助华晨汽车在美国上市成功,成为
中国在美国股市融资的第一只股票。

华银信托成立后不久,曾以极低的价格在三亚鹿回头征得5000亩地。

最高时曾涨
至80万元一亩地,但华银信托没有出让,结果房地产泡沫破灭,净赚30亿元的地反而
大幅亏损。

2006年华银信托被裁定破产,公司管理人分别于2008年2月、2009年8月及
2009年10月先后三次对破产财产实施分配。

其中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比例为1.2%,分配总金额约为1亿元(含提存金额,下同);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比例为1.2%(债权基数有变化),分配总金额为9600万元。

最后一
次分配,债权受偿比例为0.5%,分配总额为4045万元。

案例三:赛格信托破产
2006年9月25日,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下称“赛格信托”)破产。

根据裁定书,截至2006年4月14日,赛格信托的资产总额为58亿元,负债总额
为74亿元,均为到期债务,资产负债率为126%。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赛格信托成立于1989年12月,发展速度惊人,1992年已超越海国投、海南省信托等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

自1991年起,赛格信托连续四年成为中
国500家最大服务企业之一。

1995年又成为全国50家国债一级自营商之一。

1996年底,公司资产总额已达到
62亿元。

赛格信托出现危机也是由于海南房地产泡沫破灭,赛格国际大厦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这座赛格信托投入数亿元的大厦,建至38层封顶之后因资金链问题被迫停工,变成
“半拉子”工程。

为了偿付房地产泡沫破灭所欠下的巨额债务,赛格信托违规国债回购、高息揽存和挪用客户保证金。

此外,根据法院判决书,赛格还涉及非法融资。

1996年9月,赛格信托为了清偿债务,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分行(现为海口中心支行)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并获批准,允许该公司发行2.7亿元,年利率为12%。

该债券于1996年12月底开始发行,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券为1.69亿元。

由于1.69亿元只是杯水车薪,赛格信托高管决定印制超发的特种金融债券2.7亿元,但在印刷厂印完了,赛格信托却以债券印错为由,再次印制了特种金融债券2.7亿元,并将债券对外发行。

1.林黛玉:三生石畔,灵河岸边,甘露延未绝,得汝日日倾泽。

离恨天外,芙蓉潇湘,稿焚情不断,报汝夜夜苦泪。

2.薛宝钗:原以为金玉良缘已成,只待良辰,奈何君只念木石前盟,纵然艳冠群芳牡丹姿,一心只怜芙蓉雪。

3.贾元春:贤孝才德,雍容大度,一朝宫墙春不再,一夕省亲泪婆娑。

昙花瞬息,红颜无罪,到底无常。

4.贾探春:虽为女流,大将之风,文采诗华,见之荡俗。

诗社杏花蕉下客,末世悲剧挽狂澜,抱负未展已远嫁。

5.史湘云:醉酒卧石,坦荡若英豪,私情若风絮,嫁与夫婿博长安,终是烟销和云散,海棠花眠乐中悲。

6.妙玉:剔透玲珑心,奈何落泥淖,青灯古佛苦修行,高洁厌俗袅亭亭。

可惜不测之风云,玉碎冰裂,不瓦全。

7.贾迎春:沉默良善,见之可亲,深宅冷暖,累遭人欺,腹中无诗情风骚,膺内缺气概魄力。

空得金黄迎春名,可怜一载赴黄泉。

8.贾惜春:高墙白曼陀,冷水伴空门。

孤寒寂立一如霜,如何能得自全法?狠心舍弃近身人。

侯门金簪冰雪埋,海灯僻冷长弃世。

9.
10.
11.
12.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九幽阴灵,诸天神魔,以我血躯,奉为牺牲。

三生七世,永堕阎罗,只为情故,虽死不悔。

28. 从小到大,不知道有多少人讨好我,送了多少奇珍异宝,可是……“她抬起头,凝视著张小凡的眼睛,轻轻道,”就算全天下的珍宝都放在我的眼前,也比不上你为我擦拭竹子的这只袖子。


29. 你心中苦楚,天知我知,我不能分担你的痛楚,便与你一道承担。

总希望有一日,你能与心中爱人,欢欢喜喜在一起的-------陆雪琪语
30. 我从来都不苦的,师姐。

从来师门传道,便是要我们无牵无挂,心境自在,参悟造化,以求长生,不是么?可是,我要长生做什么?
31. 我不后悔,十年了,我心中还是记挂着你。

如果可能,我情愿放弃一切,跟你一起到天涯海角。

可是,终究是不可能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