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刑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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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刑八的特点

(一)修改的规模最大、内容最多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刑八相当于前7次刑法修改的总和,一共修改50个条款,其内容不仅涉及总则的19条一般规定,还涉及分则的43种具体犯罪。

(二)首次修改总则且内容主要集中在刑罚制度方面

1.例如,对老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对管制、死刑、死缓的规定,对累犯、数罪并罚、缓刑、坦白的规定,对减刑、假释的规定等。

2.这反映了刑法在刑罚结构的立法上还存在缺陷。

(三)修改内容有轻有重,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刑八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贯穿于修改的相关法条之中。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导向下,社会各界对刑罚的功能及负效应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不再片面倚重严刑峻法。

(二)1.区别对待不同犯罪。1)体现了刑法“严”的一面。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适用特殊累犯2)体现了刑法“宽”的一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刑免除其报告前科的义务、不适用累犯;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

2.理性对待死刑。1)总则中缩小了死刑适用主体的范围2)分则中废除了较少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3)它的修改显示了我国政府和立法者对死刑问题的关注,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保护生命、尊重人权的价值观,更突显了我国刑事法律文明的进步。

3.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三)这次刑法的修改改变了我国刑法修改长期以来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惯例。如此加法和减法一起做,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民生观念显著增强

对于一些严重危害社会、人民群众反响强烈或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违法行为,此前由民事手段或行政手段予以规制,这次修改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民生观念显著增强。1.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维护的关注。加大对危险驾驶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等的处罚力度2.加大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提高了强迫劳动罪的的法定刑、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3.加强了对人民生命健康的保护。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的入罪门槛。

(五)立法的过程公开、民主前所未有

在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立法机关1.不仅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即国家各级各类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专家学者们的意见;2.而且还把草案挂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网民的意见。

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内容及相互关系

(一)内容:1.符合性——是否符合刑事立法所要求的具体的犯罪事实2.违法性——行为是否侵犯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3.有责性——当事人是否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二)关系:固定模式的递进关系,在没有对前者进行判断之前,对于下一层次的判断是没有意义的

三.犯罪构成之大陆法系三与我国四的利弊

(一)三利:1.层次分明,逻辑性强2.是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有机结合3.是客观主义的严格体现,防止自由心证4.体系开放,可以实现控辩统一(二)三弊:1.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不一致2.故意和过失体系问题含糊不清3.体系复杂抽象(三)四利:1.是行为论与犯罪论的结合2.平面式的自由逻辑3.体系合理4.运用简洁5.适应本土文化6.适应

实践(四)四弊:1.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混乱2.判断过程缺乏层次性3.只反映定罪结果,不反映定罪过程4.体系封闭,难以实现控辩统一5.不利于保障人权

四.死刑的存废

(一)死刑有其存在的合理性:1.能彻底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2.生命价值的同等性3.是为了避免私刑的必要手段。

(二)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民主观念深入人心,一些进步的思想家也开始对死刑的必要性产生了质疑并进行了反思。由此,死刑的存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对后来的死刑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由此,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理由如下:1.死刑的执行与基督教的原始教义相违背2.死刑与社会契约论相违背3.死刑与宪法相违背4.死刑不人道5.不具有可靠的民意测验结果6.死刑属于野蛮刑罚7.死刑不存在合理的经济性8.死刑未具有可分性9.死刑容易被滥用10.死刑的判处会对整个刑事司法体制造成干扰11.死刑难纠误判。刑八的修改也预示死刑有废除的趋势。1.总则中缩小了死刑适用主体的范围2.分则中废除了较少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3.它的修改显示了我国政府和立法者对死刑问题的关注,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保护生命、尊重人权的价值观,更突显了我国刑事法律文明的进步。但是,死刑的废除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的原因:1.社会心理基础不足2.物质生活水平低,生命价值低3.治安状况不理想,犯罪率较高

五.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一)从刑法的体例安排来看,均由总则与分则两部分组成。其中,总则规定罪与罚的一般原则,分则规定具体的犯罪及其法定刑。普遍认为,它们是一种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二)但是,这并不符合我国立法实际。原因如下:1.总则的大部分规定没有全面抽象分则的规定;同样,在总则作出一般性规定后,分则并不作出具体规定2.总则有时出现“本法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表述。因此,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应界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分则的规定不能与总则相违背。原因如下:1.科学立法的要求。要使

成文法成为科学的法,条件之一是科学构造总则和分则这两个组成部分。总则对整个法具有统领地位;分则是对总则的具体化。这种立法的一般理论反映在刑法的立法上就是要求总则应对分则具有指导地位,分则的规定不得违背总则2.对刑法的修改起制约作用。一旦分则的修改摆脱了总则的约束,不但分则失去了合法性,而且还会导致整个刑法的变化3.符合总则101条的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该法律条文无疑是在规定,分则的内容无论如何都必须严格遵循总则的规定,即便其他法律可以不受刑法总则的制约。

六.从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上看我国《刑法》分则的完善

1.从罪刑模式上来完善分则:分则中关于罪的规范应以犯罪构成为模式

2.从“但书”的规定上来完善分则:在分则中设置13条的定量要素时不应存在随意性,应将定量要素一以贯之

3.从故意过失的规定上来完善分则:1)分则中故意犯罪不应出现“明知”2)过失犯罪应出现“过失”二字

4.从数罪并罚的规定上来完善分则:1)对缺乏主客观联系且应进行并罚的数罪,应规定并罚。否则有悖总则的限制加重原则2)对具有牵连关系的数罪的处理应有统一的标准。否则会使司法界产生困惑:对分则中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的具有牵连关系的数罪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5.从自首、累犯的规定上来完善分则:分则中关于自首、累犯的成立要件和处罚原则应与总则保持一致

七.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3.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4.本质:限制国家权,保障公民权5.基本内容:1)限制立法权:①明确②禁止绝对不定期刑③禁止处罚不当罚2)限制司法权:①成文②禁止类推解释③禁止溯及既往

(二)罪刑相适应。1.基本含义:刑法的轻重应与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基本内容:立法司法执法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1.基本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刑法的适用上应当人人平等2.基本内容:司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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